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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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05.2—2010
童 车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所有的童车(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婴儿或儿童乘骑的童车)。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5
205.2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玩具、童车
童车
2.2产品种类(适用时)
童车分为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其他类童车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儿童自行车:四岁至八岁儿童骑行的鞍座高度在435mm和635mm之间、凭借作用于后轮的驱动机构骑行的自行车。
儿童三轮车:供一名儿童或多名儿童乘坐的一种轮式车辆,各车轮与地面的接触点应能形成三角形或梯形,并仅借人力靠脚蹬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如果轮子与地面的接触点构成的形状为梯形,则窄轮距宽度应小于宽轮距的一半。
儿童推车:供一名儿童或多名儿童乘坐的、由人工推行的车辆。包括卧式推车、坐式推车、坐卧两用推车、多用途推车等。
婴儿学步车:供能够坐立到能够自己行走的婴儿使用的学步车,脚轮上有能运转的坐架,婴儿在车内就坐以后,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撑进行任意方向运动。
其他类童车:除上述童车外,电动童车、扭扭车。
机械物理性能:主要涉及童车产品的外观、结构和设计,包括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零件、尖端、边缘和突出物等;
燃烧性能:玩具或材料燃烧时火焰的蔓延速度应在造成严重伤害之前,使儿童能有时间扔下、搬走或离开玩具。
特定元素的迁移:由于儿童误食或吮吸可触及部件,材料中含有金属元素可能被人体吸收而引起中毒,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对八个金属元素的可迁移含量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玩具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玩具类产品年销售额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
≥2000且<8000
<2000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14746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14747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14748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14749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查同一型号(货号)或同一规格产品。
6.2 抽样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经销企业认可的销售柜台或仓库。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0辆,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3辆样品,其中2辆为检验样品,1辆为备用样品,同时封存2辆样品在企业中,以备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失备用。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当检验机构获得到无损的抽样样品后,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被抽查生产企业拆封在企业中的备样。反之,被抽查生产企业立即把封存在企业中的备样送达到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6.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童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童车”,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童车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儿童推车”,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儿童推车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儿童自行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4746-2006)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14746-2006)
重要程度
分类
A类a
B类b
1
锐利边缘
3.1.1
强制性
3.1.1
●
2
外露突出物
3.1.2.1
强制性
3.1.2.1
●
3
突出物禁区、保护装置和螺钉
3.1.2.2
强制性
3.1.2.2
●
4
制动系统
3.2.1.1
强制性
3.2.1.1
●
3.2.1.2
强制性
3.2.1.2
●
5
闸把尺寸
3.2.2.2
强制性
3.2.2.2
●
6
手闸制动系统的强度
3.2.4.1
强制性
4.3.1
●
7
手闸制动性能试验
3.2.5.1
强制性
4.4
●
8
把横管
3.3.1
强制性
3.3.1
●
9
把横管的把套
3.3.2
强制性
3.3.2
●
10
把立管
3.3.3
强制性
3.3.3
●
11
车把稳定性
3.3.4
强制性
3.3.4
●
12
车把部件的强度
3.3.5.1
强制性
4.6.1
●
3.3.5.2
强制性
4.6.2
●
3.3.5.3
强制性
4.6.3
●
13
冲击试验(重物落下)
3.4.1
强制性
4.7.1
●
14
冲击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
3.4.2
强制性
4.7.2
●
15
间隙
3.6.2
强制性
3.6.2
●
16
前轮夹持力
3.6.4.2
强制性
3.6.4.2
●
17
后轮夹持力
3.6.4.3
强制性
3.6.4.3
●
18
地面间隙
3.8.2.1.1
强制性
3.8.2.1.1
●
3.8.2.1.2
强制性
3.8.2.1.2
●
19
足尖间隙
3.8.2.2
强制性
3.8.2.2
●
20
脚蹬/曲柄组合件动态试验c
3.8.3
强制性
4.9
●
21
限制尺寸
3.9.1
强制性
3.9.1
●
22
鞍管
3.9.2
强制性
3.9.2
●
23
鞍座调节夹紧装置
3.9.3
强制性
4.10
●
24
鞍座的强度
3.9.4
强制性
4.14
●
25
驱动系统静负荷试验
3.10
强制性
4.11
●
26
链罩
3.11
强制性
3.11
●
27
平衡轮尺寸
3.12.1
强制性
3.12.1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仅检验一辆(一对)。
2)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表4 标志和使用说明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4746-2006)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14746-2006)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说明书要求
3.13
强制性
3.13
缺3项(含3项)以上内容
●
2
适用年龄
3.13
强制性
3.13
●
3
标志
3.14
强制性
3.14
缺2项(含2项)以上内容
●
注:说明书要求项目中不含“适用年龄”项目。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7.1.2儿童三轮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表5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4747-2006)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14747-2006)
重要程度
分类
A类a
B类b
1
特定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4.1.1
强制性
5.2
●
2
燃烧性能
4.1.2
强制性
5.3
●
3
机械强度
4.2
强制性
5.4
●
4
锐利边缘
4.3.1
强制性
5.5
●
5
锐利尖端
4.3.2
强制性
5.6
●
6
外露突出物
4.3.3
强制性
4.3.3
●
7
挤夹点
4.3.4
强制性
4.3.4
●
8
小零件
4.3.5
强制性
5.7
●
9
行驶稳定性
4.4.1
强制性
5.8
●
10
连接紧固件
4.5.1
强制性
4.5.1
●
11
防护罩帽
4.5.2
强制性
4.5.2
●
12
把立管插入深度标记(把立管是可调节的结构)
4.5.3.1
强制性
4.5.3.1
●
13
把立管强度
4.5.3.2
强制性
5.11
●
14
把横管
4.5.3.3
强制性
4.5.3.3
●
15
把横管两端
4.5.3.4
强制性
4.5.3.4
●
16
把立管夹紧装置
4.5.3.5
强制性
5.12
●
17
鞍管插入深度(鞍管是可调节的机构)
4.5.4.1
强制性
4.5.4.1
●
18
鞍座调节夹紧装置
4.5.4.2
强制性
5.4;5.13
●
19
冲击强度
4.5.5
强制性
5.14
●
20
靠背结构牢固性
4.5.6
强制性
5.15
●
21
辅助推杆强度
4.5.7
强制性
5.16
●
22
脚蹬离地高度
4.5.8.2
强制性
5.17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2)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表6 标志和使用说明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4747-2006)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14747-2006)
重要程度
分类
A类a
B类b
1
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的一般要求
4.6.1
强制性
4.6.1
缺3项(含3项)以上内容
●
2
适用年龄和体重
4.6.2.4
强制性
4.6.2.4
●
3
安全警示
4.6.2.5
强制性
4.6.2.5
●
4
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装配说明
4.6.2.6
强制性
4.6.2.6
●
5
维护和保养
4.6.2.7
强制性
4.6.2.7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7.1.3 儿童推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表7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GB14748-2006)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14748-2006)
重要程度
分类
A类a
B类b
1
材料质量
4.1.1
强制性
4.1.1
●
2
特定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4.1.2
强制性
5.6
●
3
金属表面
4.2
强制性
4.2
●
4
燃烧性能
4.3
强制性
4.3
●
5
外露的开口管子
4.4.1
强制性
4.4.1
●
6
危险夹缝
4.4.2.1
强制性
5.7a);5.7b)
●
7
剪切和挤夹点
4.4.2.2
强制性
5.7a)
●
8
锐利边缘和尖端
4.4.3
强制性
GB6675-2003 A5.8;A5.9
9
小零件
4.4.4.1
强制性
4.4.4.1
●
4.4.4.2
强制性
4.4.4.2
●
4.4.4.3
强制性
4.4.4.3
●
10
外露突出物
4.4.5
强制性
4.4.5
●
11
机械部件的连接
4.4.6.1
强制性
4.4.6.1
●
4.4.6.2
强制性
4.4.6.2
●
12
卧兜的最小内部高度
4.5.1
强制性
4.5.1
●
13
座兜的座垫与靠背的角度和靠背的高度
4.5.2
强制性
5.9;5.10
●
14
推车的适用年龄
4.6
强制性
4.6;5.21
●
15
卧兜和座兜连接在车架上的装置
4.7
强制性
4.7
●
16
稳定性
4.8
强制性
5.11
●
17
手把强度c
4.9
强制性
5.12
●
18
制动装置
4.10
强制性
5.13.3~5.13.6;5.18
●
19
折叠锁定装置
4.11
强制性
4.11;5.14
●
20
可拆卸卧兜或座兜的连接装置的强度和耐用性
4.12
强制性
5.15
●
21
束缚系统的强度
4.13.1
强制性
5.16.1
●
22
安全带扣的强度
4.13.3
强制性
5.16.3
●
23
车轮的强度
4.14
强制性
5.17
●
24
动态耐久性试验d
4.15
强制性
5.18
●
25
撞击强度
4.16
强制性
5.19
●
26
静态强度
4.17
强制性
5.20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仅检验一辆。
d仅检验一辆。
2)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表8 标志和使用说明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GB14748-2006)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14748-2006)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标志和使用说明的一般要求
7.1
强制性
7.1
缺3项(含3项)以上内容
●
2
适用年龄和体重
7.2.4
强制性
7.2.4
●
3
安全警示
7.2.5
强制性
7.2.5
缺3项(含3项)以上内容
●
4
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装配说明
7.2.6
强制性
7.2.6
缺3项(含3项)以上内容
●
5
维护和保养
7.2.7
强制性
7.2.7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7.1.4 婴儿学步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表9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GB14749-2006)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14749-2006)
重要程度
分类
A类a
B类b
1
材料质量
4.1.1
强制性
5.3
●
2
特定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4.1.2
强制性
4.1.2
●
3
金属件表面
4.2
强制性
4.2
●
4
木制部件
4.3.1
强制性
4.3.1
●
5
危险夹缝及孔、开口
4.3.2
强制性
5.4
●
6
弹簧
4.3.3
强制性
5.9
●
7
外露突出物
4.3.4
强制性
4.3.4
●
8
可触及部件
4.3.5
强制性
GB6675-2003 A4.4;A4.5;A4.6;A4.7;A4.9
●
9
绳索/弹性绳等绳状物
4.3.6
强制性
4.3.6
●
10
锁定、折叠和框架调节装置
4.3.7
强制性
5.6
●
11
挤夹、剪切
4.3.8
强制性
5.4
●
12
跨带宽度
4.3.9
强制性
4.3.9
●
13
座位
4.3.10
强制性
5.7
●
14
学步车脚轮
4.3.11
强制性
4.3.11
●
15
框架离地高度
4.3.12
强制性
4.3.12
●
16
防撞间距
4.3.13
强制性
5.8
●
17
静态稳定性
4.4
强制性
5.9
●
18
动态稳定性
4.5
强制性
5.10
●
19
静态强度
4.6
强制性
5.11
●
20
动态强度
4.7
强制性
5.12
●
21
碰撞强度
4.8
强制性
5.13
GB6675-2003 A4.4;A4.5;A4.6;A4.7
●
22
燃烧性能
4.9
强制性
GB14749-2006
4.9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2)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表10 标志和使用说明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GB14749-2006)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14749-2006)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一般要求、标志和使用说明
4.11.1
强制性
4.11.1
缺3项(含3项)以上内容
●
2
适用年龄和体重
4.11.2.4
强制性
4.11.2.4
●
3
安全警示
4.11.2.5
强制性
4.11.2.5
缺3项(含3项)以上内容
●
4
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装配说明
4.11.3
强制性
4.11.3
●
5
维护和保养
4.11.4
强制性
4.11.4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7.1.5 其他类童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表11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GB6675-2003)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6675-2003)
重要程度
分类
A类a
B类b
一、机械和物理性能正常使用
1
材料
A.4.3
强制性
A.4.3
●
2
小零件
A.4.4
强制性
A.5.2
●
3
小 球
A.4.5.2
强制性
A.5.4
●
4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A.4.6.1
强制性
A.5.8
●
5
功能性锐利边缘
A.4.6.2
强制性
A.4.6.2
●
6
金属玩具边缘
A.4.6.3
强制性
A.5.8
●
7
模塑玩具边缘
A.4.6.4
强制性
A.4.6.4
●
8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A.4.6.5
强制性
A.5.8
A.4.6.5
●
9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A.4.7.1
强制性
A.5.9
●
10
功能性锐利尖端
A.4.7.2
强制性
A.4.7.2
●
11
突出物
A.4.8
强制性
A.4.8
●
12
折叠机构
A.4.12.1
强制性
A.5.22.2
●
13
带有折叠机构的其他玩具
A.4.12.2
强制性
A.5.22.3
●
14
铰链线间隙
A.4.12.3
强制性
A.4.12.3
●
15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A.4.13.1
强制性
A.4.13.1
●
16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A.4.13.2
强制性
A.4.13.2
●
17
弹簧
A.4.14
强制性
A.4.14
●
18
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玩具的侧倾稳定性
A.4.15.1.1
强制性
A.5.12.2
●
19
不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玩具的侧倾稳定性
A.4.15.1.2
强制性
A.5.12.3
●
20
前后稳定性
A.4.15.1.3
强制性
A.5.12.4
●
21
乘骑玩具及座位的超载要求
A.4.15.2
强制性
A.5.12.5、
A.5.24.4
●
22
制动装置
A.4.20
强制性
A.5.16.
●
23
电动童车的速度要求
A.4.22
强制性
A.5.17.
●
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1
小零件
A.4.2
A.4.4.1
A.4.4.2
强制性
A.5.2、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2
边 缘
A.4.6
强制性
A.5.8、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3
尖 端
A.4.7
强制性
A.5.9、
A.5.24.2、
A.5.24.5、A.5.24.6.1、A.5.24.7
●
4
小 球
A.4.5.2
强制性
A.5.4、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5
毛 球
A.4.5.3
强制性
A.5.5
A.5.24.6.3、
●
6
弹 珠
A.4.5.7
强制性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7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A.4.6.5
强制性
A.5.8、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8
突出物
A.4.8
强制性
A.5.24.6.4
●
9
金属丝和杆件
A.4.9
强制性
A.5.24.8、A.5.24.6.4、A.5.8、
A.5.9、
●
10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A.4.13.1
强制性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A.4.13.1
●
11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A.4.13.2
强制性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A.4.13.2
●
12
有轮乘骑玩具的动态强度
A.4.15.2
强制性
A.5.24.4
●
三、燃烧性能
1
一般要求
B.4.1
强制性
B.5.1
●
四、特定元素的迁移
1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4.3.1
强制性
附录C
●
注:适用范围内的童车,对上列检验项目逐一进行检测时,遇不适用项目不进行判定,但检验报告应标明不适用项。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2)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表12 标志和使用说明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a
1
产品名称
GB6675
4.4
GB5296.5
5.1
强制性
强制性
目测
●
2
产品型号
GB5296.5
5.2
强制性
目测
●
3
年龄范围
GB5296.5
5.4
强制性
目测
●
4
安全警示
GB5296.5
5.5
强制性
目测
●
5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GB5296.5
5.10
强制性
目测
●
6
安全警示的标注
GB5296.5
6.2
强制性
目测
●
7
字体、字号
GB5296.5
8.2
强制性
目测
●
注:适用范围内的玩具,对上列检验项目逐一进行检测时,遇不适用项目不进行判定,但检验报告应标明不适用项。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1. 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试验顺序要求,各类童车产品标准明确规定的试验顺序外,对未规定的童车产品检验顺序应按照标识、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进行。
7.2.2本规范未列入特定元素的迁移具体项目,必要时具体项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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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制定。
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并判定。
7.2.4适用时,对样品检验前、检验中、检验后〈尤其是检验后不合格状态〉的记录,特别要对不合格状态进行影像记录。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被抽查产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意一项目或一项目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章),判定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A类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或3项以上(包括3项)B类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2项以下(包括2项)B类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当2个被抽查产品中任意1辆检验样品该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就判定被抽查产品该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
8.2 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被抽查产品的标识质量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1项(儿童自行车除外、其他类童车产品存在2项)B类标识质量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章),判定被抽查产品标识合格。反之,判定被抽查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当被抽查产品存在A类标识质量检查项目不合格或3项以上(包括3项,儿童自行车存在2项、其他类童车产品存在4项)B类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被抽查产品存在2项(儿童自行车存在1项、其他类童车产品存在3项)B类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注:当2个被抽查产品中任意1辆检验样品该标识项目不合格,就判定该批产品该标识项目不合格。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及标识质量均合格时,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当产品存在实物质量或标识质量判定严重不合格时,综合判定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实物质量或标识质量一般不合格时,综合判定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一般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外,非检验判定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材料、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项目(含冲击试验、负荷试验、强度)、特定元素的迁移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205.2—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福建省中心检验所(陈伟)、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章若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陈志文)。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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