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00□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元件
Discharge standards for electrical pollutants from electrical unit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0□-□□-□□发布 200□-□□-□□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布
附件八:
GB □□□□□-200□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9
GB □□□□□-200□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电子工业
电子元件生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电子工业电子元件生产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电子工业电子元件生产
过程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
子工业电子元件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电子工业电子元件生产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子工业电子元件生产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
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 16297-1996)。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电子工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院、中国印制电路行
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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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元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电子元件生产企业和拥有电子元件生产设施的企业水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工业电子元件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电子元件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镍、总砷、总铅、
总银,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
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
处理厂按前款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T 4920-1985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铅、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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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0-1989 水质 痕量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668-1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14677-1993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264-19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1995 环境空气 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91-2002 水质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元件
指电子电路中具有某种独立功能(对电路中电压和电流进行控制、变换和传输等)的单
元。一般包括:电容器、电阻器、电位器、电感器、电子变压器、控制元件、电子敏感元件、
传感器和印制电路板(PCB)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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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子工业电子元件生
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子工业电子元件建
设项目。
3.4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指温度为 293.15 K、蒸汽压大于或等于 0.01KPa 时,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
包括甲烷。
3.5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
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7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电子元件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pH 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7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总氰化物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氟化物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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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石油类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氨 氮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 氮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磷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铜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砷 0.5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2 总 铅 0.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3 总 镍 0.5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4 总 银 0.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单面板 0.20
双面板 0.40
多层板(4+n)层 1) (1.6+0.4n)×0.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为 m3/m2
(印制电路板)
HDI 板(6+n)层 (2.5+0.6n)×0.4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相同
1):n表示多层板 4层以上增加的层数或 HDI 板 6 层以上增加的层数。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pH 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总氰化物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氟化物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石油类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氨 氮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 氮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磷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铜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砷 0.3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2 总 铅 0.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3 总 镍 0.3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4 总 银 0.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单面板 0.12
双面板 0.32
多层板(4+n)层 1) (1.2+0.3n)×0.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m2
(印制电路板)
HDI 板(6+n)层 (2.0+0.5n)×0.4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n表示多层板 4层以上增加的层数或 HDI 板 6 层以上增加的层数。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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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电子元件现有及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现有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pH 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总氰化物 0.1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氟化物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石油类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氨 氮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 氮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磷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铜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砷 0.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2 总 铅 0.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3 总 镍 0.05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4 总 银 0.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单面板 0.12
双面板 0.32
多层板(4+n)层 1) (1.2+0.3n)×0.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m2
(印制电路板)
HDI 板(6+n)层 (2.0+0.5n)×0.4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1):n表示多层板 4层以上增加的层数或 HDI 板 6 层以上增加的层数。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
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
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i i
Q
C
YQ
C ×∑ 总基 实基=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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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式中:
基C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总Q ——排水总量(m3)
iY ——某种电子元件的产量(m3)
基iQ ——某种电子元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实C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总Q 与 i iYQ∑ 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
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现有企业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现有企业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企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N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氯化氢 15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2 硫酸雾 5.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3 氟化物 5.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4 氨气 15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5 苯 5.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6 甲苯 4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7 二甲苯 7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8 苯乙烯 6.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9 VOCs 8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10 颗粒物 2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11 铅及其化合物 0.2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12 锡及其化合物 5.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表 4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N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氯化氢 1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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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2 硫酸雾 3.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3 氟化物 3.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4 氨气 1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5 苯 3.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6 甲苯 25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7 二甲苯 5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8 苯乙烯 3.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9 VOCs 5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10 颗粒物 1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11 铅及其化合物 0.06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12 锡及其化合物 5.0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
4.2.4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
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
的建筑 5m 以上。不能达到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 50%执行。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董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
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见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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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4
化学需氧量
(CODCr)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
5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6-1987
5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1987
6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79-1987
7 氨氮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1-198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8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94
9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10 总铜 水质 铜、铅、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5-1987
11 总砷 水质 痕量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0-1989
12 总铅 水质 铜、铅、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5-1987
13 总镍 水质 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14 总银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1989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 16157 执行。
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
表 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2 硫酸雾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 GB/T 4920-1985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2001
3 氟化物 环境空气 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
电极法 GB/T 15434-1995
4 氨气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14668-1993
5 苯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1993
6 甲苯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1993
7 二甲苯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1993
8 苯乙烯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1993
9
挥发性有
机物
(VOCs)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1999
10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11
铅及其化
合物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1994
12
锡及其化
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2001
GB □□□□□-200□
9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
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
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
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