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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 学生患上精神病   马国君曾是河北省井陉矿务局第一小学学生,尽管学习起来有点吃力,但一至三年级,他一直快乐活泼。从四年级开始,马国君变了,他的父母发现,他回家后常躲在屋里哭泣,问他为什么,他却始终不肯说出原因。   1998年3月23日下午的第三节班会课上,因为没有按要求带校服,班主任焦燕君让马国君站到讲台前,摘掉眼镜,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马国君被连打几个耳光,打完后,马国君流着泪一直站到放学。   马国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要求学校调查处理。学校就此事开展了调查,当着家长的面,询问马...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 学生患上精神病   马国君曾是河北省井陉矿务局第一小学学生,尽管学习起来有点吃力,但一至三年级,他一直快乐活泼。从四年级开始,马国君变了,他的父母发现,他回家后常躲在屋里哭泣,问他为什么,他却始终不肯说出原因。   1998年3月23日下午的第三节班会课上,因为没有按要求带校服,班主任焦燕君让马国君站到讲台前,摘掉眼镜,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马国君被连打几个耳光,打完后,马国君流着泪一直站到放学。   马国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要求学校调查处理。学校就此事开展了调查,当着家长的面,询问马国君被打的经过。“四五年级被打过40次,六年级上学期被打过十七八次”,焦老师“打脸、打背、打手、踢腿”,上四年级时,焦老师把马国君叫到办公室,打他的脸,把眼镜打掉,镜框裂了。“还有一次,我没有完成作业,老师打完我后,让我回家补作业,我跑到焦化厂地下室补完作业。”   1998年6月26日,校方对焦燕君的行为作出处理,让其退出教师岗位,向学生家长赔礼道歉,并赔偿四年级时打坏的学生眼镜,取消评先进资格,扣发相应奖金,通报全校教职工引以为戒。马国君并没有因此走出被焦老师体罚的阴影,班上同学开始疏远他,精神处于恐慌之中,常常独自发呆,害怕见人,夜间睡眠差,经常做恶梦,幻觉性地把“老师”看成“怪兽”,形成恐惧、自卑、厌学等异常心理。   小学毕业会考后不久,马国君被父母带到医院检查,石家庄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河北省精神病院会诊是延迟性心因反应,属精神病。这一年,马国君被井陉矿中学录取,据马国君的父母说,因为病情一直没有上学,他们曾经多次劝说孩子环境变了,老师变了,但他认为所有的老师都打人。1999年10月13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五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受井陉矿区法院委托,对马国君病情做出司法鉴定,鉴定为延迟性心因反应,与被打体罚有关。 吞吃大粪   贵州湄潭县抄乐完小五年级二班的班主任罗远寿宣布过一个规定,谁上课时转头看后面的同学,就要令后面的同学吐10口唾沫给他吞下。1999年12月13日,学生冯航上课时向后张望,被罗老师厉声喝斥,当即吓得发抖。尽管如此,后排的同学还是被强令向冯强吐口水。吐到第三口时,冯航受不了,回吐了一口唾沫。罗远寿见状火起,令后排的这位同学到厕所撬屎给冯强吃,如不去就不准上学了。这位同学只好流着泪撬来粪便喂冯航,而后痛苦得放声大哭,班上的其他同学也都哭了。这时的罗远寿居然还威胁冯航说:“不许吐出来,一定要吞下去!”被公开侮辱的冯航,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自觉无脸见人,整天精神萎靡,目光呆滞,并从此缀学。 遭受“黥刑”脸刻“贼”字   1999年10月6日,陕西华阴市黄河工程机械厂子弟学校一个姓巩的女同学丢了10元钱,怎么查也没有人承认,同学之间互查也没有结果。钱最后是一个姓刘的学生在巩某桌子的横梁底下发现的。班主任崔敏叶老师因此认定是刘某偷的,对他说:“你过来,我在你脸上写个字,让你‘光荣光荣’,永远记住这个教训。”便拿起锥子,把刘某的头揽过来,在他脸上划了个"贼"字,面积比5分硬币稍大。   在脸上被划字以后,崔又逼着王某写"检查",连写了3遍,都没过关,因为里面提到老师在他脸上刻了个"贼"字。到写第4遍时,王某猜到了崔的意图,省略了这个细节,检查才算合格了。   对王某的伤情,华阴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是轻微伤。开始,王家对此有疑议,于21日到西安市要求重新鉴定。据王家介绍,鉴定部门不接受个人委托。他们到某美容机构检查,说是划伤已深及真皮层,如不经过美容,可能会留下疤痕。   崔敏叶有十多年教龄,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她自己家里有很多困难,6岁的孩子重病在身,但从来都是一心一意扑在工作上,对调皮的孩子也很有耐心。她这个班的学生,有60%以上是家长“走后门”进去的,大家知道她对学生认真负责,都愿意把学生交给她。她有个特点,一上讲台会忘记自我,像个孩子一样,其语言、表情全部儿童化了。她很求上进,师专毕业后又自学了大学本科课程。 背不出口诀被烫伤   新乐市西名村小学两名三年级的学生,一名叫王子豪,另一名叫王军龙,当班主任李荣敏老师让他们背数学口诀时,都没能背下来,这是老师头一天留下的作业。结果,王军龙和王子豪李老师先让王子豪站到讲台前,自己随后将铁制扒火钩放在煤火炉子里烧烫,片刻,李老师竟挥舞扒火钩伸向王子豪的脸,王子豪的左脸被灼伤了一道口子。随后,李老师又让王军龙站到讲台上,更加变本加厉地把扒火钩在火炉子里烧了烧,又捅向王军龙的脸。结果,王军龙的右脸被烫伤一道口子,左脸被烫伤三道,其中两道呈“+”字。李老师在烫伤他们后,还说:“看以后谁还敢不听老师的话。” 当众脱裤子   西安雁塔区鱼化乡老烟庄小学二年级12名小学生因未完成作业,年轻的班主任勒令他们脱裤子在教室里转一圈,以示惩罚。被命令脱光裤子的12名学生年龄多在八九岁左右,都是二年级学生,其中7个男生,5个女生。 学生们说,2000年3月27日上午,肖老师命令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当众脱裤子后在教室里转一圈,同时指派两名班干部对不听话的学生强行脱裤子。当时有许多其他年级的学生趴在窗子上观看。 耳膜被打穿   1999年12月13日上午7时40分,郑州市伏牛路小学六(3)班班主任、语文老师魏某在教室检查星期天布置的作业,让未完成作业的同学站出来,曹、冯等4位同学站起后被拉到讲台上,魏某对他们进行训斥后,又殴打了4位同学的头部、脸部。上完第一节数学课后,曹、冯两位同学因害怕第二节语文课再挨打,便跑到校外补写作业,魏某发现两人没在课堂上后,便派出另两位同学去找,当曹某、冯某被叫到教室后,魏某又用拳脚对两人进行殴打,当一拳打到曹某脸部时,曹某马上感到左耳一阵疼痛,接着就嗡嗡直响。冯某被打后书包滚落在地,当其弯腰去拾时,又被踢了一脚,结果脸碰到了地,当时就一片红肿。当日下午,学生家长带孩子到郑州市中心医院进行了检查,医院诊断:曹某左耳膜穿孔,3天后需做修补手术;冯某左面颊部红肿。 被迫喝下“颜料水”   2000年6月7日上午,柳州市29中附小老师王某在给本校六(三)班上第三节课前,发现自己放在过道的开水被学生"故意"倒入美术颜料。在课堂上质询"肇事者"而无人出声的情况下,王某采取"株连"追究方式,把颜料污物倒入半桶凉开水,由班长带头,台下其他同学轮流上来舀这略带异味的"颜料水"喝下...... 老师被扣分学生就遭秧   1999年9月13日,湖南省搬源县架桥乡中心小学六年级班学生李军,上厕所时把宿舍门关了,同学艾烽玉回来见门被锁上,就把门踢烂了。第二天早自习,宿舍老师发现门坏了,就让艾烽玉把门钉好。按学校纪律,要扣39班的两个班分。班主任老师钟月英知道后,心里很不高兴,在课堂上批评了李军和艾烽玉。但两人不认错,钟老师就让全班同学人打李军两个耳光。艾烽玉钉好宿舍门后回到教室,先被勒令跪在教室里,挨了9教鞭。然后钟老师让每个同学打他两耳光,哪能个打轻了,就要挨5竹棍。据了解,艾烽玉一共挨了112记耳光。艾烽玉被打后,也出现一些异常反映,脸肿、头痛、呕吐、吃饭时无故摔碗、上课打嗑睡、短暂的意识丧失。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常德市康复医院得出一致结论:心因性精神障碍,与此次体罚事件有因果关系。 今年12岁的艾烽玉已休学在家,偶尔他还会找出尘封的课本,用他歪歪斜斜的笔迹写字。父亲花15元钱买了一只小猫,作为他仅有的玩伴。医生说,艾烽玉起码还要吃4年药,还不要给他任何精神刺激。   据了解,钟月英教书13年,由于婚姻不如意,至今年仍一个人带着10岁的女儿过日子。由于以前的工作环境不好,经常受欺侮,1999年9月1日调到架桥乡中心小学当班主任,出事时,她刚到任不满两周。学校的扣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让钟月英感到压力很大,据她介绍,学校年年给老师排名次,扣分扣多了,就有可能下岗。   2000年6月7日上午,桃源县陬溪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钟月英和架桥乡中心小学共同赔偿原告1万多元。对此判决,钟月英和学校以及原告3方都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蹲着听课   山东济南某中学一学生小韩,性格孤僻平时爱自言自语,因在数学课上“交头接耳”被任课的赵老师抓了个正着,老师就罚他蹲着听课,以示惩戒。此后,每逢数学课小韩就蹲到教室的后面,直到学期末放假才得以“解放”而遭任课老师体罚,竟被逼蹲着上课达一学期之久。新学期开学3天,又因答不出数学定义遭到同样体罚,这名初二学生至今还在蹲着听数学课。因为蹲着视线太低,小韩只能“听”课,老师的板书无法看到。而这位老师则解释,他的做法仅出于对学生学习的促进。   小韩说,他基础较差,全班55人他的成绩排在40名开外,自从蹲着听课以来成绩更差。现在考试他的数学成绩仅是个位数。他说,他会努力做个好学生,只是不想再蹲着上课了,他受不了。 180记耳光   2000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陕西澄城县庄头乡柳池小学某班级上第三节数学课,班主任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她星期五中午布置的56道数学应用题,班上有8名同学未完成,于是,这些同学被老师叫上讲台站成一排,让做完作业的18名同学上去,每人打这8名同学10个耳光。挨了180记耳光之后,这8名二年级的小学生都哭了,脸也被打得肿起来。8名被打同学中,有3名男生,5名女生。其中部分孩子因为疼痛和羞愧下午没有去上课。 “舔屁股思过” 贵州一小学教师被查处   新华网贵阳7月13日电(双羽、何云江)学生不会朗读课文,竟被体罚舔屁股。贵州省纳雍县纪委、教育局13日作出决定,给予体罚学生的张家湾镇蜂岩小学一年级班主任、语文老师陈元虎留党察看两年、行政降两级工资的处分。 据介绍,2004年4月9日下午,该县张家湾镇蜂岩小学一年级班主任、语文老师陈元虎在给学生讲授《红领巾》课文时,将全班学生分成四个组来朗读课文。第一、二、三组学生由于得到陈的“引导”,遂能顺利朗读下去。在前三个组轮流复读的情况下,第四组学生却不能顺利朗读。陈元虎一气之下,将第一组9名学生叫上讲台,逐个把学生的裤子脱下来露出屁股,强迫第四组6名学生(3男3女)去舔他们的屁股,让这些学生“舔股思过”。   纳雍县纪委认为,陈元虎身为共产党员、人民教师,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引起学生家长强烈不满,社会影响恶劣。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纳雍县纪委、纳雍县教育局决定,给予陈元虎留党察看两年、行政降两级工资处分,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完)(来源:新华网) “罚舔屁股”让教育蒙羞   新华社7月13日报道,贵州省纳雍县一位教师,将全班学生分成四个组朗读课文,因为第四组学生不能顺利朗读,一怒之下,将第一组9名学生叫上讲台,逐个把学生的裤子脱下来露出屁股,强迫第四组3男3女6名学生去舔他们的屁股,名曰“舔股思过”。   教师体罚学生,说打就打,说踢就踢,拳打脚踢不过瘾,再找棍子劈头盖脸揍。这样亲自动手又嫌累得慌,于是便让学生自已抽嘴巴。如果被体罚的不是一个学生,那就命令他们彼此扇耳光,自已在一旁监督,看有没有学生出手不出力玩假打……诸如此类的体罚,早已成了一些校园中的家常便饭。对媒体隔三岔五披露的此类现象,人们似乎也已见多不怪了。而出在贵州省纳雍县的这件事情,之所以还令人吃了一惊,乃是因为它的史无前例,可以称为体罚的一个“突破”。在这个罚舔屁股的闹剧中,学生受到的人格侮辱和心灵摧残,将会成为他们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与这样的教师去说什么职业道德,恐怕也是对牛弹琴;真正应当议论的是,为什么这样的人物居然成了师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罚舔屁股看似出之于“一怒之下”,然而“一怒之下”的罚舔屁股,恰也是偶然中体现的必然。天长日久之中从来不知师德为何物,休说罚舔屁股,就是作出比罚舔屁股更为荒唐的举动,也是毫不奇怪的。但奇怪的终久又有。比如这个师德全无的赝品教师,明明是一个赝品,为何照样占着讲台,得以导演了罚舔屁股的闹剧?谁给了他这种机会?这个问题不弄清楚,罚舔屁股也决不会是最后的闹剧。 河北小学女教师用刀片划学生掌心   3月19日上午,一名年轻的女教师第一节课便让41名学生全部站着上,不允许写字。第二节课更为离谱,竟让学生依次伸出手,而她则用削铅笔的小刀子划孩子的手心。刚开始,她还是用刀背,但从第二个开始,便改用刀锋,在每个学生的掌心用削铅笔刀划伤出血,全班顿时哭声一片……   这触目惊心的一幕,发生在河北曲周县侯村镇东高固小学。据《燕赵都市报》报道,这名老师叫刘丽娜,今年19岁,毕业于一幼儿师范学校,是这所小学的代课教师。据刘丽娜称,她之所以有这样的动机,只是为了孩子们“好好学习”。据悉,刘丽娜已被刑事拘留,对该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侯村镇总校部校长和东高固村小学校长已被撤职。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像“刀划掌心”这类事件并非个别现象。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被誉为“灵魂工程师”的人民教师,缘何频频“出轨”?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今天,我们教师的师德教育是不是也应该提升到同样重要的一个高度?在师德的掩盖下,我们教师是不是还存在更严重的心理危机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 云南一教师逼学生活吞苍蝇   10月20日,云南玉溪市北城镇夏井小学发生了一起罕见的教师体罚学生并强迫学生吞吃苍蝇的恶性事件。   事件发生在10月17日上午,18岁的夏井小学四年级一班数学教师潘光礼因听班上学生向他反映,说该班学生何卫经常在上学途中逗留、玩耍,潘光礼竟在上课时间当即对其施行体罚。令该班班长将何卫按在课桌上,用抹布捂住嘴,再由潘光礼先做示范,用教棍殴打其屁股,然后让其他学生依次效仿殴打何卫,事后潘警告学生:谁也不许将此事告诉家长,否则加倍处罚。   10月20日,一学生又向他反映何卫17日被打后骂他“潘狗”。潘光礼当即大怒,马上质问何卫。已吃过苦头的何卫在否认骂过老师的同时吓得跪在潘的面前不停地求饶,但潘仍不罢休。据班上的同学称,潘当时对何卫提出了4个惩罚条件让其选择,第一是让每个学生依次打1000棍子;第二是老师亲自动手打100棍;第三吃下1000只活苍蝇;第四吃树上的绿虫。何卫怕老师又下重手,表示愿让同学打,潘便令一名女生先动手“施刑”,另叫几名男生按住何卫四肢,自己在旁边监督。该女生迫于无奈,边打边哭,一共打了何卫200余棍。何卫当即被打得皮开肉绽,由于受不了如此体罚,他又只得哀求选择吃苍蝇。潘光礼听后,当即就叫几个男生到外面捉来了10只苍蝇,强迫何卫生吞下去。慑于潘的“威严”,何卫一边哭泣一边抓起7只苍蝇放进嘴里,吞下了3只后,由于恶心引起了呕吐,剩下的4只也被吐了出来。潘光礼认为分量不足,又让何卫吃下吐出来的4只苍蝇,后在何卫的苦苦哀求下才作罢。 潘光礼体罚学生并强迫学生吞吃苍蝇一事发生后,当地一片震惊。据其他学生家长讲,潘光礼体罚学生已由来已久,该班半数以上的学生都曾受过其体罚。 (生活新报) “差生”伺候“优生”吃饭   7月15日中午,河南省少年先锋学校的餐厅内,一群孩子从容地啃着鸡腿,喝着红酒,另一群孩子在一边殷勤“伺候”着。从7月6日开始,该校举办了暑期夏令营,70名8岁~12岁的小学生参加了夏令营。校方提出“体验人生百态,把握自我命运”的口号,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奖惩”措施:根据每位同学的表现打分,按分数将学生分为“上士”“中士”“下士”3个级别。上士在中午吃饭时可以享受三菜一汤的午餐和一杯象征身份的红酒。中士的午餐是两菜一汤。下士不仅要“服侍”上士吃饭,而且要等上士“酒足饭饱”离开后,把上士餐具洗刷干净,才能吃饭。   校方表示,通过这种方式,主要是想让学生明白勤奋能够改变人生、努力才能有成果的道理。很多同学当过上士也当过下士,这种角色的转换能让学生提高面对挫折和失败的心理素质,将来也能尽快适应社会上的竞争。儿童心理学专家则认为:“孩子的心理是不定性的,学校应该培养学生努力向上的精神,而不是看最终结果。学校的出发点也许很好,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发育和性格塑造。” 体罚学生何时休   教师体罚学生这个问题时常见诸报端,而且体罚的手段越来越翻新,从教师亲自动手到学生自打耳光;从全班列举罪状到脱去裤子示众;从让学生吃纸团、苍蝇到吃粪便;从让学生用刀刮脸、在学生脸上刺字到被罚自己割破手指,真让人胆寒。体罚学生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又一次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各界人士众说纷纭。 学生:老师给我们留点面子   南京某中学高二学生龚平对记者说:“作为一个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被教师体罚,的确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给学生的心灵留下了创伤。如果我犯了错误,老师可以先说服教育,如果实在很生气,打我两下我也不在意。不过尽量不要当着同学的面,给我留点面子。”而年龄小的学生则心有余悸,七岁的陆萧萧一听记者问她是否怕老师,惊悸的目光中就告诉了我一切。她说:“最怕的是体育老师和数学老师,我的体育老师会踢同学,数学老师会用教鞭敲我们的头。我不喜欢上体育和数学课。”记者从孩子稚气的话语里看到的是心灵深处的痛楚。 【案例56】  教师体罚学生被开除   【事故经过】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案例分析】   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结合本案例,对此问题作简要的评析。   一、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许多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将孩子送入学校,希望他们能多学知识,将来在事业上有所作为。作为家长他们都希望学校、老师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甚至认同老师的某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认为只要有利于学生努力学习,只要有助于学习成绩的提高,老师采取何种手段都是可以的,由于家长的这种赞同观念,“鼓励”了许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其实,家长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学生到学校,不仅仅要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学会如何做人,对学生来说,他们不仅需要掌握文化知识,更重要的还要保持身心的健康成长。试想,长期受体罚或变相体罚而长大的孩子,怎会感觉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他们怎么会善意的对待老师和同学。   二、教师作为培育祖国花朵的园丁,肩负重任。为了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老师教育学生一定要讲究方式,不能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对待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对实施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给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该罪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由于疏忽而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使他人重伤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教师马某因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就用炉钩将该生脸部烫伤,并有三处之多,是一种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呢?首先对于学生刘某造成的伤害应该给予赔偿,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但是这应由教师马某承担呢,还是由学校承担这种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这应该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对于学生刘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由学校对有过错的老师马某进行追偿。另外鉴于马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学生刘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行为人马某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学校应以此为鉴,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要求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文明执教,依法治教,以避免此类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学校如何担责? 近日,在一所中学,一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教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罚跑圈,她因感身体疲惫没有跑。下午上课的时候,教师向全班通报批评时,对这位女生进行了辱骂。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位教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晚上,该女生住进了医院。请问: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有没有责任?这位教师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的工作中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部制定、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后,学校可以依法对该教师的行为进行处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事故经过】   某校是一所普通中学,近几年通过治理、整顿,学校教学秩序井然,教学质量逐年提高。   一天,初中二年级3班第三节是张老师的地理课,上课刚开始王某同学把书打开,脸藏在书后。这时张老师叫王某放下书本,注意听讲,但王某像没有听见似的,仍用书本挡着脸。张老师把王某叫到面前,见他嘴里嚼着饼干,张老师叫他把饼干吐出,但王某没听仍吃着。张老师火冒三丈,大声训斥后,仍觉得不解渴,用手打了王某几个嘴巴,王某不服,课后张老师把王某叫到办公室进行训斥,王某仍觉得委屈不服,这时张老师又打了王某几个嘴巴,当天家长找到校领导,问老师为什么要打孩子,要求领导处理张老师,校领导耐心的做家长工作,并向家长赔礼道歉,还派一名主任同家长一起给孩子看伤,校领导又几次到学生家看望。   最后此事得到家长的谅解,但就领导怎样处理张老师却发生了不同的意见。学校意见:张老师要全部赔偿学生的医疗费;向全校做检查;半年不能评先进教师和文明职工等处分,如果张老师对自己问题认识上不去,那么给予行政处分。但一部分教师认为:学校领导是小题大做,叫张老师下不了台,这样偏袒学生,老师的尊严没了,什么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虽然体罚重了一些,但是应该理解的。违纪就惩罚,学校跟张老师说一说就算了,何必兴师动众等等,争论风波还在进行着。后来校领导进行了正确的引导,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了有关法规的学习,使全体教师的法制观念增强了,认识提高了,还是按着学校的意见对张老师进行了处理,争论的风波也平息下来了。 教师体罚学生之后引起的风波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上课不遵守纪律,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而引起的学生被打事件。张老师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   一、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所谓身体权,是指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保护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不少法律都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于不听话,学习不上进的,教师应当耐心教育、帮助,而绝不能粗暴的采用打骂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健康权、身体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法律规定,对侵犯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二、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受我国宪法的保护,《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体罚学生也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有关教育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专门规定禁止体罚学生的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本案中,学生王某上课吃东西,教师张某让他把东西吐出来,王某不听,这时张某就应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和教育,晓知以理,动之以情,表现出一个文明教师的风范。可是张某没有这样做,而是打了王某几个嘴巴。课后把王某叫到办公室训斥时,再次责打王某。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有损害就有赔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教师张某管教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属职务行为,所以应由学校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在学校赔偿后,可以向张某追偿,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   四、教师张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经调查认定学校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体罚学生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在本案中,教师张某的行为是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虽然算不上非常严重,但是毕竟这样处罚学生来说确实有点过度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该校对教师张某所作的处罚决定还是比较合适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禁止体罚学生。……对违反第1款、第2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义务教育法案例关于老师体罚学生 案情   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屙床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范玲玲在学校学习期间,本身就患有疾病,被告赵某因范未做好数学作业而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是范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促发因素,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应承担范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基于该体罚行为在范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作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生在上课期间,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因范玲玲本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作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超出法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西峡县龙沟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679.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3828元的70%)。   二、教师赵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就是因为范玲玲同学因在课堂上没有及时完成作业,而被教师抽了嘴巴,致使该学生不敢上课,神志不清,在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上万元,因为身心受到了伤害,该生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只好辍学在家。当受害学生及家长让其学校及教师进行精神赔偿时,校方和教师也都感到委屈叫冤,校方认为该学生的病症和学校的管理活动之间无因果关系,对学生的病症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教师认为自己教学十几年也从未体罚过学生,该生的病情与他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范玲玲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伤害谁应对此承担责任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有明文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而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只让校方承担范玲玲的赔偿责任,而教师却为何不予承担?这是因为体罚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承担赔偿的责任就应校方来负担。那么,范玲玲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为何没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范的请求超出了法定范围。因受害方请求的各种费用达44258元,法院依法让其校方赔偿9679.6元,其他诉请被驳回,所以本案的受理费1780元原告就负担1393元,被告校方仅负387元,这是按比例双方当事人所需承担的。 教师体罚学生案 教师体罚学生案   1.引言   有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尊重学生自尊心的案例在前已有说明。我们都知人格权是每个学生都具有的权利,而且是始于出生,终身享有的权利。学生的人格权是不受任何人侵犯的,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会造成他们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的创伤,会使他们得不到他人的信赖和尊重。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教育要采取正确方式,否则,不仅会给受害学生造成损害,而且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健康成长。下面就介绍一个这样的案例。   2.案情介绍   昨天下午,记者接到一读者打来的电话,到沈阳市某小学三年三班采访时,当场提问:“上周五下午,都谁打刘娇了?”伴随20多只小手慢慢地举起,几个小男孩七嘴八舌地说:“全班女生都打了。”一个小男生甚至帮着他略显迟疑的女同桌举起了手。   刘娇和当日让同学打她的教师程某在刘娇挨打的原因上说法不甚一致。刘娇说,当日上午,她和另外一名女同学因互借水彩笔和颜料发生争执,“我拿了她的笔帽,她就哭了,后来我就给她了。”后来,不知道程老师怎么知道了这件事,下午的时候,程老师来到教室,把我叫出来,又让全班女同学站成排,轮流打我。”说这番话时,小姑娘一直红着眼圈,憋着没有哭出来。   担任刘娇副班主任的程某说,事发当日下午,一名老师告诉她:刘娇把另外两名女同学打了。“我当时看到刘某(程老师所说的被打学生之一)脸上被打出檩子,非常生气,我问刘娇怎么回事,刘娇支支吾吾也没有说清楚。问是不是她把两名女同学打了,她也没吱声。”据程老师讲,这时另外一个学生干部告诉她,刘娇说以后哪个女生再碰自己,就“塞”死她。当程老师问刘娇这话是不是她说的,刘娇承认了。就这样,程老师对刘娇说:“我看看女同学碰你,你怎么‘塞’她们。”她把刘娇叫出来,又把两名被打女生和其他女生叫出来……   “我真是很生气,我教了三年书,没看到过这样的学生。”程老师说,如果换作男生打女生都能接受,小男孩,淘气嘛。但一个小女孩这么做……   程老师说,她是一片好心,过于认真了。打完后,心里也很不是滋味,觉得是伤了孩子自尊心。下课后,她又找刘娇教育了一番,刘娇承认自己错了。程老师准备向家长赔礼道歉。 一名女同学说,每个女学生至少打了刘娇一下。“你们打刘娇对不对?”记者问。学生们齐声答:“不对。”   记者问程老师所说的两名被打女生时,因颜料和刘娇发生争执的女生说,刘娇没有打她;另外一名女生说,刘娇推了她后背一下,至于脸上的伤,是她自己弄的。但她们说,平时被刘娇欺负过。   记者昨日到校采访时,该校一位校长正在处理此事,她表示,不管刘娇做了什么样的错事,程老师的这种教育方法是不对的。   3.案情评析   本案的分析可以参见《一学生立志当和尚案》之案例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教师应当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际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而本案中的教师程某却让全班女生站成排,轮流打刘娇,这种作法无疑不利于学生的团结和健康成长。事情发生后,教师程某意识到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对刘娇又进行了教育,并且主动要与家长联系,向家长赔礼道歉,其态度比较好。因此,我们认为,可以由学校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根据《中学班主任暂行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做班主任工作的,应免去其班主任职务。”对教师程某的副班主任职务予以免去。 张建平体罚学生故意伤害案 [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化学教师。   2002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三(六)班讲解化学试卷时,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没有听讲和拿出试卷,并与同桌的同学讲话。张看了乐几眼,以示警示,但乐仍我行我素,被告人张某某便走到乐绪龙的课桌旁,用脚踢向乐绪龙的左腰部,又打了乐的左脸部一巴掌。被告人继续讲了一会儿课,发现乐绪龙伏在课桌上呈痛苦状,便让同学吴爽扶乐回寝室休息。被告人张某某不放心。接着赶去寝室观察,发现乐情况不对,急忙派学生请来医生为其诊治。后情况进一步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又派学生复请医生诊断:可能脾脏受伤。被告人感到事态严重,即向本校校长报告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当晚九时许,乐结龙的伤情不见好转,被告人张某某便护送乐去宜都市一医院抢救治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入院后脾脏破裂经手术摘除,住院治疗23天。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乐伤势等级为九级,伤残程度为重伤。另,被告人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408元、伤残补助费13140元(9元/天×20%×20年)、住院生活补助费345元(15元/天×23天)、护理费690元(15元/天×23天×2人)、交通费300元,合计23883元。   [审判]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乐绪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106371.99元。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是为提醒学生上课时注意听讲,没有伤害的故意,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适用缓刑。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依法尽力给予赔偿,但提出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赔偿项目及标准,同时请求驳回有关伤残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辩称其在此次事件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体罚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系间接故意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抢救、治疗并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校领导如实反映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本身不是企业职工,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标准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负有对教师的选任、监督和管理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履行职务中伤害他人应由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02年9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各项经济损失2388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内部经济责任追究)。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未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乐绪龙上诉称,原判不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认定伤残等级并确定赔偿标准,要求以法医鉴定结论(五级伤残)为标准,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作为判赔依据,改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8286元。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上诉称,上诉人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过错,张某某的行为系个人违法行为,与职务无关,请求法院参照适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并主持调解,上诉人乐绪龙、上诉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由张某某、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共同赔偿乐绪龙经济损失28592元。其中张某某应支付18592元,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应支付10000元。上述款项应于2002年11月15日前付清。该院于2002年11月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02)都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自动撤销。   [评析]   这起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案件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学校应否担责;二是被害人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下面结合本案实际作一简要阐述。   一、本案中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学生伤害事故比较典型,教师在课堂上体罚学生致人重伤,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学生因受伤并致残所受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主体如何确定?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参照适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本案一审法院未适用该《办法》不当。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教师,为维护课堂秩序不当体罚学生,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根据《办法》第九条第㈨项的规定,学校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之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就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上诉提出应适用《办法》第十四条,教师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系在履行职务中实施间接故意伤害行为,不属该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中学校对外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中故意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可见,尽管本案一审法院未适用《办法》,但其判决学校承担责任以及有权向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是正确的。 二、关于本案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问题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的一个问题,其关键是伤残鉴定标准与赔偿额计算标准如何对应统一。湖北省法医协会统一了伤残评定的标准,即一律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本案被害人乐绪龙依上述标准所作的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指“青年脾摘除”)。因此乐绪龙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即是要求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赔偿医疗费、伤残抚恤金等费用。本案一审判决则认为被害人乐绪龙不是企业职工,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相关标准进行赔偿,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应的“脾切除”确定乐绪龙伤残等级为九级,并据此计算出赔偿额。那么本案究竟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相应赔偿费用?笔者认为,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是为了保证法医鉴定的统一性,作为鉴定结论,其是法院处理案件的证据及参考依据之一,至于相应的赔偿标准及数额则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本案中,被害人乐绪龙是在校学生,不是企业职工,若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来计算赔偿额,有很大的障碍:如“上半年本人平均工资”依何标准;伤残抚恤金能否理解为民法通则第119条中“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伤残抚恤金具有精神损失赔偿性质的因素等。因此,一审判决按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赔偿的处理应当是合理的。   基于上述理解,本案二审经作细致工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体罚学生受伤害 教师、学校谁担责 案情     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屙床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范玲玲在学校学习期间,本身就患有疾病,被告赵某因范未做好数学作业而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是范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促发因素,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应承担范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基于该体罚行为在范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作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生在上课期间,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因范玲玲本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作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超出法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西峡县龙沟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679.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3828元的70%)。     二、教师赵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就是因为范玲玲同学因在课堂上没有及时完成作业,而被教师抽了嘴巴,致使该学生不敢上课,神志不清,在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上万元,因为身心受到了伤害,该生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只好辍学在家。当受害学生及家长让其学校及教师进行精神赔偿时,校方和教师也都感到委屈叫冤,校方认为该学生的病症和学校的管理活动之间无因果关系,对学生的病症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教师认为自己教学十几年也从未体罚过学生,该生的病情与他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范玲玲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伤害谁应对此承担责任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有明文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而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只让校方承担范玲玲的赔偿责任,而教师却为何不予承担?这是因为体罚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承担赔偿的责任就应校方来负担。那么,范玲玲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为何没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范的请求超出了法定范围。因受害方请求的各种费用达44258元,法院依法让其校方赔偿9679.6元,其他诉请被驳回,所以本案的受理费1780元原告就负担1393元,被告校方仅负387元,这是按比例双方当事人所需承担的。 教师体罚学生的危害与思考       近日,我下乡去联系联络教师培训等业务工作,按照领导的吩咐,来到某学校,先查看了学校的食堂,学生宿舍,操场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情况后已经是上午的第二节课了,我独自进入教学大楼,从一楼开始一直到最高的四楼,分别认真看了看卫生及各班教学情况。最后发现五年级三班教室门口占着两位背着书包的男同学。我不由自主地过去轻声询问了学生在楼道里的教室门外不去上课的原因。学生告诉我他们没有完成端午假期老师安排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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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154KB
软件:Word
页数:25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1-11-16
浏览量: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