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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
办事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资科
联系电话:0771-6111212
一、外国投资者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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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三、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境内标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