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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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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0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 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 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 为GB50206—2002,自 2002年 7月 1日起施行。其中,5.2.2、 6.2.l、7.2.l、7.2.2、7.2.3为强制性条文,...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木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0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 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 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 为GB50206—2002,自 2002年 7月 1日起施行。其中,5.2.2、 6.2.l、7.2.l、7.2.2、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 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 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4月2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 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 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 泛的调查研究,参照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 “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的方针和《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的原则,进 行了较大的修改。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1 ~3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门窗的制作与安装移至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 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规定 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 木材应达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人度。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 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测和试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 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 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 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 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 有关资料寄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 (哈尔滨市海河路204号,邮政编码150090),以供今后修订时 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东北林业大学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温州市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樊承谋 王用信 郭惠平 方桂珍 倪照鹏 陈松来 许 方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5 4 方木和原木结构……………………………………………6 4.1 一般规定………………………………………………6 4.2 主控项目………………………………………………6 4.3 一般项目………………………………………………9 5 胶合木结构 ………………………………………………12 5.1 一般规定………………………………………………12 5.2 主控项目………………………………………………12 5.3 一般项目………………………………………………16 6 轻型木结构…………………………………………………18 6.1 一般规定………………………………………………18 6.2 主控项目………………………………………………18 6.3 一般项目………………………………………………28 7 木结构的防护………………………………………………29 7.1 一般规定………………………………………………29 7.2 主控项目………………………………………………35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37 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38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44 条文说明………………………………………………………45 1 总 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文件对施 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l 方木和原木结构 sawn and round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 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 接。 2.0.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inatedtimber(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 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 加压接长成为层板(l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 wood-frame construction 将木基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 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 高度为90~140mm的规格材。 2.0.9 搁栅joistS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 于 115mm的规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 panel),包括结 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 屋面板。 2.0.11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30mm的薄木片施胶分层定向铺装加压制成的 木片板,面层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板胶合木 和旋切片胶合木。 2.0.14 旋切板胶合木 laminated veneer l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 而成。 2.0.15 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厚度2.5~6.4mm,长度至少为厚度的150 倍)顺木纹胶合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类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 parallel strand 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 laminated strand lumber(LSL) 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 Wood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 耐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栅。 2.0.17 齿板 truss 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 木材防护剂 woodpreservati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 的有机物。 2.0.19 保持量 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 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2.0.20 透人度 p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人木构件的深度按毫 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3 基 本 规 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 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 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 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 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 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 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 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 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 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 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 道工序施工。 4 方木和原木结构 4.1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4.1.2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 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 木柱上。 4.2 主 控 项 目 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4.2.1规定的等级检查 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 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 1927 ~1943-1991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 一 般 项 目 4.3.1 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表4.3.1的规定。 5 胶合木结构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生产的 胶合木结构的质量验收。 5.2 主 控 项 目 5.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5.2.1 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 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 随机取样100片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 应按附录A第A.4.1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 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片木板。目测 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 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 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 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5.2.3 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10m3的产品中随机 抽取1个全截面试件,对胶缝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 5.2.3-1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结构胶的型号与使用条 件应满足表5.2.2-2 的要求。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 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和表 5.2.3-2所列限值。 每个全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 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6.0N/mm2,对 于针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达到100%时,其抗剪强度达到 4.0N/mm2也被认可。 2.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的木材破坏百分率列于表5.2.3-3。 5.2.4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3倍; 3.Ic和lct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Ⅱc和Ⅲc级木板 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超过允许木节尺寸的l/3。 4.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75mm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 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两个角,且任一角的钝校面积不得大于 木板正常截面面积的1%。 检查数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 间隔4h各选取1块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和辨认。 5.2.5 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 1.见证试验:当新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 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换剖面)时,应进行弯曲强度试验。 试件应取生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 等不同的情况,分别取至少30个试件。 几属因木材缺陷引起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试件进 行试验,以取得至少30个有效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 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fmk。 2.常规试验:从一个生产工作班至少取3个试件,尽可能 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面尺寸均匀分布。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 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生产的构件一致,并应在试件制 成后24h内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 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15个有效指接试件的弯曲强度标准 值大于等于fmk。 5.3 一 般 项 目 5.3.1 胶合时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 ±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3mmo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100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2 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 1.宽度:±2.0mm; 2.高度:±6.0mm; 3.规方:以承载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1/200。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3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质量: 1.A级—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 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60的要 求。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1)直径超过30mm的孔洞。 2)尺寸超过 40mmX20mm的长方形孔洞。 3)宽度超过3mm的侧边裂缝长度为40~100mm。 注:填料应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B级—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并加油漆。表面 加工应达到第5.3.2条的要求。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 细小的缺陷、空隙及生产中的缺损。最外的层板不允许有松软节 和空隙。 3.C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 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 于图5.3.3及表5.3.3之中。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当要求为A级时,应全数检查,当要求为 B或C级时,要求检查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6 轻型木结构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按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规定 的轻型木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轻型木结构是由锚固在条形基础上,用规格材作墙骨,木 基结构板材做面板的框架墙承重,支承规格材组合梁或层板胶合 梁作主梁或屋脊梁,规格材作搁栅、椽条与木基结构板材构成的楼 盖和屋盖,并加必要的剪力墙和支撑系统。 6.1.3 楼盖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梁,搁栅可采用预 制工字形木搁栅,屋盖框架可采用齿板连接的轻型本屋架。这3 种木制品必须是按照各自的工艺标准在专门的工厂制造,并经有 资质的木结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6.2 主 控 项 目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 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 符合规定。 6.2.2 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树种、等级按表6.2.2的规定检查规格 材的材质和木材含水率(≤18%)。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随机取样100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测,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 验方法》GB 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 含水率,并对照规格材的标识。 6.2.3 用作楼面板或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进行集中静载与 6.3 一 般 项 目 6.3.1 本框架各种构件的钉连接、墙面板和屋面板与框架构件 的钉连接及屋脊梁无支座时椽条与搁栅的钉连接均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全数。 检查方法:钢尺或游标卡尺量。 7 木结构的防护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7.1.2 为确保木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环 境和所使用的树种耐腐或抗虫蛀的性能,确定是否采用防腐药剂 进行处理。 7.1.3 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分为三级:HJⅠ、HJⅡ及HJⅢ,定 义如下: 1.HJⅠ:木材和复合木材在地面以上用于: 1)室内结构; 2)室外有遮盖的木结构; 3)室外暴露在大气中或长期处于潮湿状态的木结构。 2.HJⅡ: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淡水接触 或处于其他易遭腐朽的环境(例如埋于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构 件)以及虫害地区。 3.HJⅢ: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接触处: 1)园艺场或虫害严重地区; 2)亚热带或热带。 注:不包括海事用途的木结构。 7.1.4 防护剂应具有毒杀木腐菌和害虫的功能,而不致危及人 畜和污染环境,因此对下述防护剂应限制其使用范围: 1.混合防腐油和五氯酚只用于与地(或土壤)接触的房屋 构件防腐和防虫,应用两层可靠的包皮密封,不得用于居住建筑 的内部和农用建筑的内部,以防与人畜直接接触;并不得用于储 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所。 2.含砷的无机盐可用于居住、商业或工业房屋的室内,只 需在构件处理完毕后将所有的浮尘清除干净,但不得用于储存食 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所。 7.1.5 用防护剂处理木材的方法有浸渍法、喷洒法和涂刷法。 浸渍法包括常温浸渍法、冷热槽法和加压处理法。为了保证达到 足够的防护剂透人度,锯材、层板胶合木、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 材均应采用加压处理法。 常温浸渍法等非加压处理法,只能在腐朽和虫害轻微的使用 环境HJⅠ中应用。 喷洒法和涂刷法只能用于已处理的木材因钻孔、开槽使未吸 收防护剂的木材暴露的情况下使用。 7.1.6 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包括层板胶合木、胶合 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重新干燥到使用环境所要求的含水率。 7.1.7 木构件在处理前应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以消除已处 理木材再度切割、钻孔的必要性。若有切口和孔眼,应用原来处 理用的防护剂涂刷。 7.1.8 木构件需做阻燃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燃剂的配方和处理方法应遵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和设计对不同用途和截面尺寸的木构件耐火 极限要求选用,但不得采用表面涂刷法。 2.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中的木构件,经过防火处理后, 尚应进行防水处理。 7.1.9 用于锯材的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 列于表7.l.9-1中。 锯材防护剂透入度应符合表7.l.9-2的规定。 痕,除非构件侧面有图饰时,只能在宽面刻痕。 2.透入度的确定:当只规定透入深度或边材透人百分率时, 应理解为二者之中较小者,例如要求64mm的透入深度除非 85%的边材都已经透入防护剂;当透入深度和边材透入百分率都 作规定时,则应取二者之中的较大者,例如要求10mm的透入深 度和90%的边材透入百分率,应理解10mm为最低的透入深度, 而超过10mm任何边材的90%必须透入。 一块锯材的最大透入度当从侧边(指窄面)钻取木心时不应 大于构件宽度的一半,若从宽面钻取木心时,不应大于构件厚度 的一半。 3.当20个木心的平均透入度满足要求,则这批构件应验 收。 4.在每一批量中,最少应从20个构件中各钻取一个有外层 边材的木心。至少有10个木心必须最少有13mm的边材渗透防 护剂。没有足够边村的木心在确定适入度的百分率时,必须具有 边材处理的证据。 7.1.10 用于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 保持量应符合表7.1.10-1和7.1.10-2的规定,层板胶合木防护 剂透入度应符合表7.1.10-3的规定。 用胶合前防护剂处理的木板制作的层板胶合梁在测定透入度 时,可从每块层板的两侧采样。 7.2 主 控 项 目 7.2.1 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 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7.2.2 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 包括锯材、层板胶合本、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合板制作的构 件。 2 木麻黄、马尾松、云南松、桦本、湿地松、杨木等易腐 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砌体中及 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属于 本条第1和第2款列出的木构件,每检验批油类防护剂处理的 20个木心,其他防护剂处理的48个木心;属于本条第3款列出 的木构件,检验批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采用化学试剂显色反应或X光衍射检测。 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 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8.1.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6章的规定。 8.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测的项目应符合规 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附录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 A.1 一 般 规 定 A.1.1 本附录规适用于层板胶合木的制作。 A.1.2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的木板层叠胶合称为层板胶合 木。软质树种的层板厚度不应大于45mm,硬质树种不应大于 40mm。 A.1.3 层板刨光后的厚度t和截面面积A不应超过表A.1.3的 规定。 当截面面积超过表A.1.3的限值时,宜在层板底面开槽, 用以保证胶缝的平整度,槽宽不应大于4mm,槽深不应大于板 厚的1/3,相邻层板的槽口应相互错开不小于层板的厚度。 弧形构件的层板厚度应随曲率半径ρ减小而减薄,可按下 式确定: t≤ρ/200 (mm) A.1.4 层板宽度大于200mm时,应用两块木板拼合(图 A.1.4b),相邻两层木板间的拼缝间距应等于或大于木板厚度或 25mm。 A.1.5 层板胶合木在垂直荷载作用下受弯时,除上下两层之 外,拼缝不需胶合。当有外观要求时,上、下两个面层的拼缝应 用加填料的胶封闭。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受弯时,或用于使用条件 等级为3级时,全部拼缝均应胶合。 A.2 材 料 A.2.1 层板的目测定级规定如下: 1.定级应以每块木板的全长为依据,并应以较差的面层为 准。应将密度异常小的木板剔除。 2.已定级的木板锯解后应按新的尺寸重新定级。 3.木节尺寸应按两根包括本节而平行于木板宽面边缘的直 线测量,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木节在两根线内,或部分在线内 则在200mm长度内所有木节在两条平行线之间的尺寸(包括部 分术节)的总和为有效术节尺寸。 4.在同一截面上出现两个或更多的木节时,它们的尺寸之 和不应超过最大允许的木节。 5.当层板是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层板宽度确 定本节的允许尺寸。 6.层板分为Ⅰb 、Ⅱb和 Ⅲb3个等级,当受弯构件需加受拉 区面层,则另加Ⅰbt级,其目测选材标准列于表5.2.l-1和表 5.2.l-2中。 A.2.2 层板按弹性模量定级的规定: 1.以弹性模量为主并应满足必要的目测要求; 2.弹性模量与目测要求的综合规定; 3.上述两种定级方法均要求层板的弹性模量应达到或超过 规定值。 A.2.3 胶应能形成坚固和耐久的连接,胶连接的完整性应在结 构物使用期间保持始终。 结构胶的型号及其使用条件列于本规范表5.2.2-1,通常由 设计者选定。当制造厂要求改选胶种需与设计者商定。 A.3 制 作 A.3.1 层板坯料应在纵向接长和表面加工之前,窑干或气干至 8%~15%的含水率。 A.3.2 层板坯料纵向接长应采用指形接头(以下简称指接,见 图A.3.2)。表A.3.2列出推荐的指接剖面尺寸范围。 注:本条推荐的指接剖面按本规范第5.2.5条见证试验的规定验证。 A.3.3 指接的间距按层板的受力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1.受拉构件:当构件应力达到或超过设计值的75%时,相 邻层板之间的距离应为150mm。 2.受弯构件的受拉区:在构件l/8高度的受拉外层再加一 块层板的范围内,相邻层板之间的指接间距应为150mm。 3.受拉构件或受弯构件的受拉区10%高度内,层板自身的 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800mm。 4.需修补后出厂的构件的受拉区最外层和相邻的内层,距 修补块端头的每一侧小于150mm的范围内,皆不允许有指接接 头。 A.3.4 木板应用指接胶合接长至设计的长度,经过养护后刨 光。 落叶松、花旗松等不易胶合的木材及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 材,应在刨光后6h内胶合。 易于胶合的木材及不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 24h内胶合。 A.3.5 木板胶合前应清除灰尘、污垢及渗出的胶液和化学处理 药剂,但不得用砂纸打磨。两块木板的胶合面均应均匀涂胶,用 胶量不得少于350g/m2,若采用高频电干燥,不得少于200g/m2。 指接应双面涂胶。 A.3.6 胶合时木板含水率,对于不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 在8%到15%之间,对于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11%到 18%之间。各层木板之间及指接木板之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超过 4%。 胶合时木板温度不应低于15℃。 A.3.7 胶合时必须均匀加压,加压可从构件的任意位置开始, 逐步延伸至端部。为在夹紧期间保持足够的压力,在夹紧后应立 即开始拧紧螺栓加压器调整压力,压力应按表A.3.7所列数值 控制。 A.3.8 弧形构件胶合时应采用模架,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应稍 小于弧形构件下表面的曲率半径,以抵消卸模后构件的回弹,其 值按下式确定: ρ0 =ρ(1-1/n) 式中 ρ0——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mm); ρ——弧形构件下表面的设计曲率半径(mm) n——木板层数。 A.3.9 在制作工段内的温度应不低于15℃,空气的相对湿度应 在 40%至 75%的范围内。 胶合构件养护室内的温度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8℃时,应不 低于20℃;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5℃时,应不低于25℃。养护时 空气的相对湿度应不低于30%。 在养护完全结束前,胶合构件不应受力或置于温度在15℃ 以下的环境中。 A.3.10 需在胶合前进行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胶合前完 成机械加工。 A.4 质 量 控 制 A.4.1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应按本条的规定测 定木板的弹性模量: 1.以一片木板作为试件; 2.按本规范第5.2.l的规定采样; 3.将木板平卧放置在距端头75mm的两个辊轴上,其中之 一能在垂直木板长度方向旋转; 4.在跨度中点加载,荷载准确度应在±1%之内; 5.在加载点用读数能达到0.025mm的仪表测量挠度; 6.进行适当的预加载后,将仪表调到0读数; 7.最后荷载应以试件的应力不超过10MPa为限; 8.读出最后荷载下的挠度;. 9.根据最后荷载和挠度求得弹性模量; 10.在测试的100个试件中,有95个试件的弹性模量高于 规定值,即被认可。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目 录 1 总则…………………………………………………………47 2 术语…………………………………………………………48 3 基本规定……………………………………………………49 4 方木和原木结构……………………………………………50 5 胶合木结构…………………………………………………51 6 轻型木结构…………………………………………………53 7 木结构的防护………………………………………………55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58 1 总 则 1.0.1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和包括本规范在内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 旨,就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其具体措施就是将《木结 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GBJ301—88中的木结构部分统一于本规范之中,达到 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 构及其防腐、防虫和防火措施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本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验收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4 本规范是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 和组织的原则性规定而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时必须与其配套使 用。 1.0.5 为了保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下列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2 2.《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 1927~1943—1991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2 术 语 本规范给出20个木结构的主要术语,大部分是从建筑结构 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与相应的英文术语所指的内容是一致的, 而非二者单词的直译,与从木材加工角度定义的术语稍有差异。 3 基 本 规 定 3.0.1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或加工厂为保证施工质 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素质,能正常运转的器具与设备; 2.一套能指导施工流程或构件生产线达到先进水平的施工 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 3.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4.包括施工技术、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及质量控制的综合质量水平指 标,据此进行正常考评。 3.0.2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第4.0.4条的规定,按木结构工程的特点,将分项工程方 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分别单独与木结构的防 护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4 本条具体规定本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含层板胶合木、木基结 构板材等)、胶合剂和钢连接件。木材的材质等级和含水率直接 影响其强度。层板胶合木增大截面要依靠胶缝的耐久性和强度, 增加长度要依靠胶合指形接头的强度。各种形式的木结构皆需借 助钢连接件形成整体结构,这些材料和部件都涉及木结构的安全 和功能,因此必须复验。 2.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照控制指标高于本规 范的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自检。 3.控制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的质量,关键在 于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 程到于分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4 方木和原木结构 4.1 一 般 规 定 4.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4.1.2 规定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的内容。 4.2 主 控 项 目 4.2.1方木和原木结构是一种机具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木结构, 适于接近林区能就地取材的地区应用,批量不大但施工质量的离 散性较大,因此应全数检查。 4.2.2 木材含水率从纤维饱和点(约30%)降到平衡含水率 (15%左右),外层木材收缩因内部体积未变而开裂,为防止产生 影响安全的裂缝,因此要求控制含水率。 4.3 一 般 项 目 4.3.1 木桁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在吊装前检查,以便及时 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 4.3.2 木桁架、梁、柱的安装偏差应在安装屋面木骨架之前进 行,以便及时纠正。 4.3.4 首先应检查支撑设置是否完整和檀条与上弦的连接。当 采用木斜杆时应重点检查斜杆与上弦杆的螺栓连接,当采用圆钢 斜杆时,应重点检查斜杆是否已用套筒张紧。对于抗震设防地 区,檩条与上弦必须用螺栓连接。 5 胶合木结构 5.1 一 般 规 定 5.1.1 规定胶合木结构必须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技 术生产。 5.1.2 使用环境对胶合木结构的胶结强度及其耐久性能产生很 大的影响,是选择胶种的决定性因素。 5.2 主 控 项 目 5.2.1 根据入世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将层板胶合木的定级标准 与ISO/TC165及欧、美的标准靠拢,以利于检验进口的层板胶 合木。 当层板胶合木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 定级外,尚应同时测定层板的弹性模量。 5.2.2 层板胶合木的质量取决于下列3个条件: 1.层板的木材质量——按构件受力的性质和截面上的应力 分布分别规定材质标准。 2.层板加大截面的胶合质量——层板之间的胶合面称为胶 缝。根据使用环境的温、湿度分别规定胶种,保证胶缝耐久完 整。 3.层板接长的胶合指形接头质量——用指形铣刀切削层板 端头,涂胶后相互插入连接的接头称为指接,根据层板受力的大 小,选择合理的铣刀几何图形,保证足够的传力效能。 这3个条件中首要的是胶缝的完整性。因为只要胶缝保持耐 久的完整性,即使层板局部缺陷稍超过限值或个别指接传力效能 稍低,相邻层板通过胶缝能起补偿作用。 根据上述分析,决定将检验胶缝脱胶率列为强制性条文。 胶缝脱胶试验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 T50329的规 定进行。 5.2.3 由于胶缝的完整性至关重要,非但对于每个树种、胶种、 工艺过程至少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作为见证试验,并且为了控制 生产的全过程,对于每个工作班从每个流程或每10m3产品还要 随机抽样进行常规检验。胶缝抗剪试验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 准》GBT 50329的规定进行。 5.2.4 指接弯曲试验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 的规定进行。检验指接强度有受拉和弯曲两种方法,本规范选择 检测弯曲强度的理由是其试验数据比受拉强度试验变异较小,在 操作上也较容易掌握。 见证试验只有当新的指接生产线投产时、指形接头的剖面改 变时、或采用另一树种时才进行。根据见证试验,确定指接弯曲 强度标准值fmk,作为常规试验测定的依据。 5.3 一 般 项 目 5.3.1 这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常规检验,在100块木板中有95块 达到要求,即可认为检验合格。 5.3.2 这是层板胶合木构件最后一道工序,在10个构件中有9 个达到要求,即可认为检验合格。 5.3.3 当外观要求为A级时,应全数检查,不合格者应经修补 达到要求后验收。当要求为B或C级时,应检查10个,有9个 达到要求,即可认为合格。 6 轻型木结构 6.1 一 般 规 定 6.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6.1.2 阐述轻型木结构的结构体系和各种构件所采用的材料。 6.1.3 推荐可用于轻型木结构构件的复合木材制品。 6.2 主 控 项 目 6.2.1 轻型木结构的主要承重构件均采用不同规格尺寸的规格 材,而以侧立受弯构件为主,因此分别按采用的树种、不同的应 力等级和规格尺寸,随机抽样测定抗弯强度。 我国《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采用的进口规格材强度 设计指标是按北美按规格材足尺试件测定的强度换算得来的,因 此决定采用足尺试件测定抗弯强度。 6.2.2 轻型木结构中采用的规格材截面较小,但用于主要的承 重构件,因此对材质的要求细致而严格(表6.2.2-l);且因截 面厚度小而易于扭曲(表6.2.2-2)或发生横弯(表6.2.2-3), 因此都应控制含水率。规格材的标识包括:制造厂名、树种或树 种组合名称、含水率及规格材等级。 规格材运到工地后立即安装,因此其含水率应控制在18% 以内。 木基结构板材的标识包括:制造厂名、板材名义厚度、板材 与框架连接的中心间距、板材生产标准、板材的暴露等级。 6.2.3 楼面板和屋面板要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承受集中荷载、 均布荷载甚至冲击荷载,因而针对不同的跨度规定木基结构板材 (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所能承受的集中静载或冲击后的集 中静载,以及在0.89kN集中静载作用下的最大挠度 (表6.2.3-1)和所能承受的均布荷载与最大挠度(表6.2.3-2)。 根据拟采用的木基结构板材(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按 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规定通过试验确 定。 此外,尚应按表6.2.3-3的规定检查拟采用的结构胶合板的 缺陷限值。 6.2.4 普通圆钉是轻型木结构主要的连接件,因此应检验其屈 服强度。可根据钉在跨度中央加集中荷载进行受弯试验来测定, 跨度应随钉径而变化,至少获得10个有效试验数据,经过统计 分析求得屈服强度,若符合设计要求,即可合格验收,如果达不 到规定值,则这一批量的圆钉拒收。 6.3 一 般 项 目 6.3.1 圆钉作为轻型木结构的主要连接件,非但其屈服强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在各种不同的部位圆钉的长度和数量(或最 大间距)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木结构的防护 7.1 一 般 规 定 7.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7.1.2 木材腐朽与使用环境特别是湿度有密切的关系,为害严 重的白蚁也是在湿热的环境中迅速繁殖,因此在确定是否需要用 防腐药剂(同时也防虫)进行处理,除树种本身是否耐腐或抗虫 蛀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环境。 7.1.3 本规范将使用环境分为3级,基本上能与国际上接轨, 但有所简化。在本次修订中暂不包括海事用途的木结构。 7.1.4 本条明确定义防护剂既要毒杀木腐菌又能杀死害虫。同 时提出环保的要求。 7.1.5 本条首先强调若要达到防腐的目的,则应保证防护剂能 透入木构件内部并达到所要求的深度,就必须采用加压处理法。 与此同时规定了其他浸渍法及喷洒法、涂刷法的使用范围。 7.1.6 各种木构件都应将其含水率控制在使用环境要求的范围 内。当经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含水率必定远高于规定的含水 率,因此必须重新干燥。 7.1.7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为保持防护剂的透入度, 除非万不得已,才允许钻孔安装螺栓,为此,提出木构件应在处 理前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和形状。 7.1.8 木构件是否需经阻燃剂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其 配方和处理方法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6—87(2001 年版)的规定,本规范只补充规定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 件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7.1.9 本条提供用于锯材的防护剂种类及其在不同使用环境下 应达到的保持量与检测区段,以备选用(表7.1.9-l)。 木材吸收防护剂的剂量既可用保持量表示,也可用透入度表 示,表7.1.9-2列出对防护剂透入度的要求和采用钻取木心来测 定透入度的方法。 此外还提出刻痕的要求和对刻痕木材透入度的规定。 7.1.l0本条提供用于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种类及其在不同使用 环境下应达到的保持量与检测区段,以备选用(表7. l.10-l和 表 7.1.10-2)。 表7.1.10-3列出对防护剂透入度的要求和测定方法。 7.1.11 本条提供用于胶合板或结构复合木材的防护剂种类及其 在不同使用环境下应达到的保持量与检测区段,以备选用(表 7.1.11-1和表 7.l.11-2)。 7.2 主 控 项 目 7.2.1 木腐菌生长必需同时具备氧气、适宜的温度和木材的平 均平衡含水率≥20%等三个要素,前二者同样是人类生存的要 素,无法排除。因此为了防止木材腐朽,可以从建筑构造上采取 措施,使木结构各个部位经常处于通风良好的条件下,即使一时 受潮(例如雨水渗漏等等),也能及时风干,保持木材含水率低 于20%而不致腐朽。在《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 防腐构造措施皆基于这一基本原理。 7.2.2 当木构件经常处于潮湿环境中,本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 高于20%,必定发生腐朽;我国南方位于亚热带和热带,适宜 于蛀蚀木材的白蚁、家天牛繁殖,特别是一些易腐和易虫蛀的树 种。在上述这几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木结构不遭腐朽和蛀蚀,必 须将木构件用防护剂加压处理。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按《木 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 T50329的规定检测。 7.2.3 木材为可燃材料,在下列几种情况下都有着火燃烧的危 险: ●直接的火源; ●采暖或炊事的烟囱(含电烤炉)的烘烤; ●采暖管道的烘烤; ●电线(因局部短路,急骤升温)。 在《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防火构造措施, 皆是为了在上述情况下防止木构件表面温度升高而着火。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为了贯彻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配套使用的原则,本章首先强调子分部工程质 量验收应遵照 GB 50300—2001第6章规定的程序和需通过的组 织和有关人员。 8.0.2 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三个分项工 程其中之一合格验收后,与合格验收的木结构的防护分项工程即 可组成子分部工程,再统一进行感观质量验收合格,就达到整个 子分部工程的合格验收。因此当这两个分项工程合格验收后,即 可达到子分部工程的合格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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