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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管理null企业工资管理实务企业工资管理实务主讲人:毛艾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章: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 第四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五章:企业人工成本统计分析 与管理(略) 第六章:企业工资改革的目标与 模式第一章 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体系第一章 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体系第一节 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第二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节 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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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企业工资管理实务企业工资管理实务主讲人:毛艾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章: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第三章:工资支付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四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五章:企业人工成本统计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与管理(略) 第六章:企业工资改革的目标与 模式第一章 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体系第一章 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体系第一节 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第二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节 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目标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目标 市 场 机 制 调 节 企 业 自 主 分 配 民 主 协 商 共 决 (职 工 民 主 参 与) 国 家 监 控 指 导第一节 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第一节 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是保证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协调的需要 是调节社会分配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null金融危机来势凶猛 ——华尔街金融风暴什么是次贷?什么是次贷?抵押贷款就是借款人以一定的财产——如房地产——作抵押所获得的贷款。贷款方在提供贷款前首先要对借款人的信用度做审查,只有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才能拿到贷款,但许多没有信用纪录或纪录不佳(如违约或拖欠纪录)的人也有贷款要求,次级贷款就是为满足这样需求而出现的。 所谓次级贷,就是那些被银行拒绝提供优质抵押贷款的人所申请的,利率高于普通贷款的抵押贷款,以此弥补贷款方所承担的更大违约风险。 当房价不断走高时,即使贷款人现金流不足于偿还贷款,他仍可以通过房产增值来获得再贷款来填补缺口;而当房价看平或下跌时,就会出现资金缺口而形成坏帐。null房地产价格走高→房屋增值获利→债权卖给投资银行、基金(打包)→信用评级、包装→债券、金融衍生物→商业银行→推向全球 反过来就出问题了: 房地产价格走低→还不了贷款,房子卖不出去→房地产银行出事(房利美、房地美)→投资银行出事(美林、高盛、雷曼兄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危急→各国中央银行、政府必须出面 风险逐级放大,危机逐级累加 目前最大的恐慌就是恐慌本身---巴菲特 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是指传统劳动过程所创造的价值构成,如制造业、电信、交通运输、矿山采掘业等等。 我国目前经济形式主要是实体经济,所以受虚拟经济缩水的直接冲击较小,我国虚拟经济:实体经济为2.38 :1,美国达到5.4 :1,但这也是我国经济尚欠发达的一种表现。虚拟经济虚拟经济是在借贷资本(生息资本)和银行信用制度下产生的,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虚拟资本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它可通过循环运动产生利得式剩余价值。 目前全世界虚拟经济总量为160万亿美元,大体相当于全世界GNP(约30万亿美元)的5倍多。亚当·斯密与《国富论》亚当·斯密与《国富论》财富≠金钱 好政府不管经济 市场——“看不见的手” 古典经济学派代表 直至1929—1933年 世界范围经济危机 ,“市场失灵”凯恩斯与《货币通论》凯恩斯与《货币通论》政府强力干預, 罗斯福“新政” 政府——“看得见的手” 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 , 直至1980年左右 “滞胀”现象出现 , “政府失灵” 凯恩斯主义失势 弗里德曼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弗里德曼与新自由主义经济评估市场“冷热”——投资、消费、进出口三要素 相比较而言,共和党更倾向于市场手段,民主党更倾向于政府干预教训:(温家宝语)教训:(温家宝语)正确处理: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积累与消费的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1.资源的对外依存度过高 石油年消耗3.46亿吨,其中进口占49% 铁矿石消耗 6.2亿吨,其中进口占51.7% 天然气消耗300亿立方米,其中进口占32% …………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2.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沿海与内陆的差异 北方与南方的差异 城市与农村的差异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3.生产要素成本快速上升 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结构性矛盾突出 “人口红利”逐步消失,人口老龄化加快 土地供应趋紧,涨幅加快 资源性产品供应紧张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4.世界产业结构转移加快 价值链分工,跨国公司,资源配置国际化,区域贸易,服务外包 微笑曲线(如图)微笑曲线微笑曲线附加值产业形态资本技术研发研发服务业组装技术、资本劳动力信息与管理微笑曲线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5.分配的两极分化严重 基尼系数:0.47(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 恩格尔系数:2003年 城市0.37 农村0.46 2007年 城市0.36 农村0.43 (公认0.4-0.5间为小康社会,但农村尚有差距,城市化水平不高,70%水平相对稳定,我国城市化率为37.7%,世界平均为47%,发达国家为77%) 城乡收入差异加大(二元结构) 1978年1:2.57,到2005年1:3.23,今年预计1:4.0以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战略性选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战略性选择1.投资、消费、进出口三驾马车协调拉动  投资拉动,成效显著,刚性太强,容易过热  进出口受外部环境影响,近期增长乏力  消费(内需)是现实选择,急需加大力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战略性选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战略性选择2.由制造业(二产)拉动为主向第一、二、三产业协调拉动转变 农业——高效,现代农业 工业——中国创造,创新发展 服务业——高附加值,潜力巨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战略性选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战略性选择3.由劳动力、资本的投入为主向创新拉动为主的转变 劳动力投入——劳动密集型 资本投入——资金密集型 创新投入——知识、智力密集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战略性选择 4.经济,社会和政府三大领域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战略性选择 4.经济,社会和政府三大领域协调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 公共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第一章 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体系第一章 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体系第一节 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第二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节 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第二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第二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原: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null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民主协商共决国家监控指导劳动力价格对企业决定职工个人工资起基础调节作用企业经济效益决定本企业工资水平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差别和工资制度等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定职工工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职工民主参与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政府职能实现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工资总额调控向工资水平调控、行政手段向经济和法律手段的转变建立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法律法规建立工资指导线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第二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 第二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 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包括的内容: 一、工资立法 二、三项指导政策 三、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工资宏观指导政策 工资宏观指导政策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三、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用来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形式。 (一)实行指导线制度的目的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使企业微观的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指导和影响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二)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指导线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形式发布。一般体现为三条线: 基准线、上线(预警线)、下线。 基准线:是政府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要求。 上线(预警线):预警线是政府依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分析,对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工资适度增长的预警提示。 下线:是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工资增长的起码要求。这类企业的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准线:是政府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要求。 上线(预警线):预警线是政府依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分析,对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工资适度增长的预警提示。 下线:是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工资增长的起码要求。这类企业的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四)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应注意的问题1、大多数企业都应围绕基准线来进行当年工资增长决策 2、上线是工资增长的预警线,所有企业的工资增长达到或接近预警线都是危险的信号 3、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和指导(三)北京市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基本情况(三)北京市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基本情况(三)北京市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基本情况(三)北京市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基本情况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 (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在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按照基准线确定;平均工资为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基准线。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企业中除去管理人员的普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的,平均工资增长可以高于上线,但增长后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中除去管理人员的普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0%的,工资增长必须达到或超过3.5%。但增长后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二)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三)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及本企业平均工资、或两年未增资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上述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四)各类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应按照上述工资指导线要求,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应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提高。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2008年工资指导线要求(五)各类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五)行业工资指导线工作 (五)行业工资指导线工作 行业平均值(565916,23227)(213429,16660)最低保障线(213429,8760)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工作(略) 三、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人工成本管理工作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三、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三、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1、工资指导价位的基本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选择企业中一些通用的劳动力供需量较大的重点职位(工种、岗位)的职工年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整理和定期发布各岗位的工资价位,作为劳动力市场职工流动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重要参照依据,并形成基本制度。 2、职业(工种)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使发布的数据更具有可比性。 3、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是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工资总额口径为准,所反映的是某一岗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数据。null 4、工资指导价位数据中生产人员岗位(工种),以“初、中、高、技师、综合价位”五种技术等级分组发布。针对部分企业中存在尚未确定的职工技术等级的现状,对无技术等级职工工资价位也予以发布。 5、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价位分行业、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几种形式分类发布。nullnull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考使用本指导价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考使用本指导价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布的工资价位是指导性信息,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不是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 2、根据“按劳分配”、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可以与劳动者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可能,参照工资价位,协商确定各职业(工种)工资水平。 3、工资指导价位是职工年工资总额水平,不是劳动力成本。企业可将工资指导价位作为制订内部各类人员、各岗位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一章 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体系第一章 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体系第一节 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第二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节 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一)主要内容: 一个原则: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一个否定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两个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实现利润、实现利税) 一个比例:指挂钩浮动比例。确定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基数的关系,二是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二)范围: 主要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 1、垄断性企业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的企业; 2、具备一定规模、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 (三)关于结余、住房补贴问题 1、结余问题: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一般应于当年发放。 2、住房补贴:企业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计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null举例:某控股公司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数200亿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指标为100.3%;2003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4亿元,实现利润基数为2亿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5。2003年毛实现利润2.8亿元,问该控股公司2002应提新增工资(X)是多少? 2.8-2 1、X= ×0.5× 4 = 0.2 ×0.5×4 =0.4(亿元) 2+4 ×0.5 2.8-2 ( = Y1 2.8-2=2 ×Y1 + 4 ×0.5 × Y1 ) 2+4 ×0.5 2、如果2.8亿元不是毛实现利润,而是当年利润总额,则2002年应提新增工资X=(2.8÷2-1)×0.5×4=0.8 (亿元) 此外,还要看2003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是否达到或超过200.6亿元。 挂钩比例的确定挂钩比例的确定 同期人工本总额 人事费用率= —————————— ×100% 同期销售(经营)收入总额 同期人工成本总额 劳动分配率= —————————— ×100% 同期增加值总额 null工效挂钩存在的问题 工效挂钩制度需要改进和完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第一章: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 第四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五章:企业人工成本统计分析 与管理(略) 第六章:企业工资改革的目标与 模式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序 第一节:做好企业内部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或薪酬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实行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第四节:进行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序 序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内涵: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过渡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国家是唯一的分配主体,国家用出台工资政策的形式对每名职工的工资进行管理。无论是制定工资制度、选择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水平,还是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支付办法,全由国家做出具体规定,企业的角色仅仅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只能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工资的日常管理,而不能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政策。 过渡时期 过渡时期 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它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与企业工资分配密切相关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企业工资分配模式的选择,即选择具体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确定工资分配标准;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并进行调整;相应确定工资总额;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进行日常的工资管理等。 null结论:就是要建立起现代企业薪酬体系框架。 现代企业薪酬体系:是指符合现代公司制企业内在要求,孕含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体系 怎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保管理体系it运维服务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程序文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之中,以建立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为目的,由企业采取多种科学的分配办法向全体员工支付各种报酬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序 第一节:做好企业内部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或薪酬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实行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第四节:进行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第一节 做好企业内部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 做好企业内部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 第一节 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五、坚持在国家法律规范和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工资分配的原则 六、坚持与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1、按劳分配:劳动者在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及取得的劳绩(劳绩:即劳动业绩)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老少得,不劳不得。 null“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null 3、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了股份制改造或产权管理清晰的竞争性企业,可以进行职工持股试点,尝试除工资分配以外,在企业税后进行按股分红;积极试行技术入股,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具备条件的小企业还可以试行劳动分红办法,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null 4、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损害国家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份分红不能侵蚀工资,工资分配不能侵蚀利润 。第一节 第一节 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五、坚持在国家法律规范和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工资分配的原则 六、坚持与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null 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指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null 十七大又指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第一节 第一节 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五、坚持在国家法律规范和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工资分配的原则 六、坚持与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既要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企业骨干和保证大多数职工的工资逐年增,又要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利润连年递增。 null 坚持两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第一节 第一节 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五、坚持在国家法律规范和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工资分配的原则 六、坚持与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企业决策管理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应吸收职工代表参加,以便在对有关工资问题进行决策过程中能反映职工的意见; null 重大工资决策要由企业所有者代表和工人代表通过协商来确定; null 重大工资决策要交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职工代表的充分讨论。 第一节 第一节 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五、坚持在国家法律规范和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工资分配的原则 六、坚持与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 五、坚持在国家法律规范和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工资分配的原则 五、坚持在国家法律规范和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工资分配的原则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null 第一:企业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是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基础的。 null 第二:企业内部分配,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制度的前提必须是依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 null 第三:无论何种工资制度和形式,都应与劳动条件优劣、强度轻重、责任大小、技能高低四个劳动基本要素相联系。 第一节 第一节 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五、坚持在国家法律规范和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工资分配的原则 六、坚持与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 六、坚持与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 六、坚持与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与企业劳动制度、人事制度培训制度、保险制度等改革配套进行。这是它与其它制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密不可分。 “鳗鱼效应” “鳗鱼效应” 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如果没有新的员工加入,那麽这个企业总的员工会出现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墨守成规的现象。招聘新人加入企业,就如同“鳗鱼效应”的作用,给企业带来新的血液和活力,产生激励效应。 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序 第一节:做好企业内部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或薪酬制度)的基本内容(略) 第三节:实行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略) 第四节:进行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略)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第一章: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二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 第四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五章:企业人工成本统计分析 与管理(略) 第六章:企业工资改革的目标与 模式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工资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 二、年休假制度有关规定 三、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北京市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北京市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总则; (二)一般规定; (三)特殊规定; (四)保障与救济;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总则(一)总则 包括: 目的; 适用范围; 支付原则; 主管部门; 工会的监督。(二)  一般规定 (二)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二)  一般规定 (二)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二)  一般规定 (二)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二)  一般规定 (二)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  一般规定 (二)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规定链接:有关规定链接: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按企业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为: 每小时不低于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800元人民币。 1有关规定连接:有关规定连接: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国家统计局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2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如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等; 4、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如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等; 4、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下列项目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3null 1、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 2、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3、企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适用范围内 42008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时强调2008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时强调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5(二)  一般规定 (二)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  一般规定 (二)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  一般规定 (二)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法》1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2《劳动合同法》2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规定连接:有关规定连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3《劳动合同法》3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4《劳动合同法》4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5《劳动合同法》5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关链接有关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法》6《劳动合同法》6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法》7《劳动合同法》7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8《劳动合同法》8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有关链接有关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附则附则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三) 特别规定 (三) 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9《劳动合同法》9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法》10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11《劳动合同法》11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有关链接:有关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法》12《劳动合同法》12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13《劳动合同法》13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14《劳动合同法》14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关规定链接: 有关规定链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7月1日调整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6元人民币 法定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人民币 有关规定链接: 有关规定链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包括: 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五) 法律责任 (五)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15《劳动合同法》15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16《劳动合同法》16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关链接:有关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1有关链接:有关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有关链接:有关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3《劳动合同法》17《劳动合同法》17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五)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处理。 有关规定连接: 有关规定连接: 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责任 1、欠付6日以上(不含6日)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2、连续欠付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3、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六)附 则 (六)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六)附 则 (六)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六)附 则 (六)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已改:20.83天及21.75天) 有关规定连接:                         有关规定连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 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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