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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最终文字版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概述 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清楚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以及如何更好地在求职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是实现顺利就业的重要保障。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责、权、利关系。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方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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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概述 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清楚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以及如何更好地在求职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是实现顺利就业的重要保障。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责、权、利关系。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方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一)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毕业生享有的权利: 1、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权利。毕业生只要完成学业、成为一名合格毕业生,便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涉其择业行为或强迫毕业生选择某个或某类用人单位,否则即侵犯了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毕业生自主择业权是有前提的,即不能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规定。 2、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毕业生有权接受学校、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由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就业观、成才观、职业价值观、择业心态、择业方法、择业技巧的指导,做好政策咨询和就业心理辅导工作。 3、获取就业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毕业生有权利从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通过其他正常渠道获取及时、有效、准确的需求信息。 4、自荐、被推荐和参与竞争的权利。自荐和被推荐是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毕业生有权公平公开参与择业竞争。 5、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权利。选择职业、确定用人单位关系到毕业生未来的工作、生活状况和事业发展。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利对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安排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6、平等自愿签订就业协议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协商一致达成就业意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不允许附带不平等条款,更不允许采取强迫等方式要求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7、对已签订的协议有违约的权利。违约也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单位工作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可以提出违约,但必须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以征得用人单位理解和同意,并按照协议约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就业协议明确了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约或不按照协议内容履约,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9、享有就业协议的权利以及依据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毕业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有服从国家需要,遵守国家就业政策以及学校据此制定的具体规定的义务。毕业生“自主择业”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的自主就业,并不是完全的“自由择业”,毕业生有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2、有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个人基本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自荐求职过程中,应该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政治思想品质、学习成绩、健康状况、能力特长、在校表现等,保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协议书和个人简历等有关材料内容真实。 3、有珍惜有效就业信息、维护他人就业权益的义务。就业意向一经确定,不应再占有和使用其他有效信息,一名毕业生只允许签订一份就业协议。 4、有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及其他相应合法约定的义务。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均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签约单位报到,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 5、有严格遵守和履行入校时与用人单位所订立就业协议或约定的义务。定向和委托培养毕业生到定向地区和委培单位就业。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过程中享有的主要权利: 1、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毕业生的权利。 2、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举办校园招聘会和进行其他招聘活动的权利。 3、有全面了解拟录用毕业生的学业水平、在校表现等基本状况的权利。 4、按照就业协议规定,要求违约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1、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义务。 2、向毕业生就业部门申报需求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遵守国家、各级政府和学校关于招聘活动有关规定的义务。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4、实事求是介绍本单位情况和毕业生使用意图的义务。用人单位除应如实向毕业生和学校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外,还应对工作岗位和性质、工作环境、工资待遇、服务期限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5、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录用毕业生。 6、有对毕业生档案材料和毕业生个人情况进行保密的义务。 7、有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及时接收毕业生并帮助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的义务。 8、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9、依照法律法规所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作为毕业生的培养单位,在学生就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其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直接和重要的意义。 学校的权利: 1、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本校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权利。 2、对毕业生身份和有关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权利。 3、对用人单位资质资格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证的权利。 4、有要求毕业生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利。 学校的义务: 1、有执行和宣传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意见的义务。 2、有制定本校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并据此组织实施本校就业工作的义务。 3、有开辟本校学生就业市场,组织本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广泛收集用人信息和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义务。 4、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服务,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并对就业困难学生进行帮扶的义务。 5、有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和毕业生情况,并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6、有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落实各类项目计划的义务。 7、有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就业情况和进度,向有关部门上报就业情况和就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义务。 8、有依据就业方案组织实施本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义务。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产生的背景和特点    (一)产生的背景      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进行保护的呼声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越来越高的,在过去的客观环境下,就业权益并没作为一种权益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打破了过去的分配体制,侵犯毕业生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业维权的呼声自然越来越高。维权作为一种权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也基于政府的重视和推进社会就业,进一步理顺毕业生就业体制,始终坚持市场取向,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同时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和西部地区就业,鼓励自主创业。这些都对毕业生就业维权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另外,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充分体现执政为民理念,充分体现广大劳动者意愿的民生之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一个福祉,标志着我国就业工作从此进入依法行政的新阶段,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二)特点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日益显现出来,有着其突出的特点:      1、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维权工作,为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多次颁布文件,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有着社会其他人员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      2、就业时间集中性强,维权问题具有周期性特点。每年7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一般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也随之出现很多维权的问题,应予以重点关注。      3、初次就业,缺乏就业权益的维护意识。高校毕业生大多数没有就业经历,缺乏就业维权经验,因此要更加注意预先指导和教育。      4、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途径和方式出现了很多时代性新特点。网络侵权、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侵权、违约侵权等新问题时时出现,需要有更新的应对措施。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正如第一节所述,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此处的用人单位的地域范围是境内,所以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还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形式、期限、劳动合同的生效以及文本的保管、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试用期的有关条款、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是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最根本最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计划的制订;调配、派遣工作;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违反规定的处理等方面。它对全国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目前最为系统的就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等文件,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政策,需要毕业生及时学习了解。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许多毕业生认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相互替代,另外,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有些用人单位也并没有马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相互替代。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也简称为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2)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 (3)学校意见;(4)备注;(5)规定条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背面)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平等的,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的,并且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起到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各自的权益,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3、就业协议的签订 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洽谈、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便以就业协议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此即为签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1)用人单位在对毕业生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用人意向,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接收函,毕业生凭此函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三方协议。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协议书中所列事项平等协商,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认真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并签名盖章,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 (3)学校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盖章。学校需对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及双方签字盖章的效力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意见,然后将毕业生纳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 (4)学校签署意见后,学校保留一份协议,毕业生自己执一份,并由毕业生将另一份协议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签订就业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毕业生应注意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完整,避免摸棱两可,含糊不清等,尤其要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发展前途、社会保障、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更应逐字逐句推敲、斟酌,以免日后产生歧义。 (二)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驻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担任一定职责或工种的工作,遵守劳动法规和用人单位的的规章制度,并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按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合同的目的为标准,划分为聘用合同、录用合同、借调合同等;以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可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人数不同,划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毕业生在正式报到后一定要按照有关的原则、形式和内容要求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共同达成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条款。任何一份劳动合同,都应包含两个基本部分。    第一部分,又称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含以下几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部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不与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的那部分合同内容。比如劳动者担任的职务、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内容。 常见的协商条款有: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等,在此需要提到的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约定,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约定试用期考察合格后才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4、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原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内容来把握: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文本,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要公平地确定合同权利义务,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不利地位而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此原则尤为重要,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特点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不公平或者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等而导致合同不公平现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而使他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某种决定的行为。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等。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选择,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约定。   5、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签约的基础上,毕业生完成大学学业领取了就业报到证之后,去用人单位上班,此即为正式报到。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毕业生应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二是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均应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处理。      三是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过程,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只要劳动者按时完成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签订时间不同。 三方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学生在校期间,而劳动合同是在大学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2、主体不同。 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内容不同。 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4、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统一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的法律不同。 三方协议的制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主要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合同法》等,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发生争议后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所以,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千万不能因为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万一发生事故或其他劳动纠纷,则很难得到全面保护。 三、违约责任 (一)关于违约 国家基于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一经签定,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毕业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单位,否则都属于违约行为。 (二)违约处理程序   签《就业协议书》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以及各单位在招聘时间上存在的差异,使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具有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必要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能是毕业生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的违约,这时候,毕业生应该跟用人单位坦诚相商的基础上,合理的解决,取得原单位的同意后,再跟新单位签订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但任何情况下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都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才能办理并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毕业生还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示原单位向学校开具的退函,将因此造成的对学校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2、违约调整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3、学校审核同意毕业生个人违约后,毕业生提供新单位的接收函,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含学徒、帮工),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它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终止、解除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八项权利和五项义务。八项权利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五项义务是: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可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本单位内部依法成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2、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行政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当然,这些阶段并不是按先后顺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 1、协商。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见,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直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见,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4、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社会保险的有关知识 (一)社会保险概述 1、社会保险的涵义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种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具有强制性。 (1)养老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 所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医疗服务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工伤保险 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二)“三险一金”与“五险一金”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 “三险一金”中的“三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均指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第三节 大学生就业陷阱的防范 2007年以来,我国的就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大学毕业生超过需就业人口的一半,成为就业问题的主要矛盾。目前社会能够提供的可就业岗位,不仅存在结构性矛盾,也存在总量不足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年均新增劳动力需求总量为1800万,但“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劳动力供给为2000万,每年出现了200万富余劳动力。到2010年,全国有630多万高校毕业生加入求职大军,加上2009届没有就业的100多万毕业生,总就业大学毕业生人数730多万人。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大学生就业的负面影响也极为深刻,根据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预计,经济危机中的出口下降导致非农就业减少为1763万,其中服务业664万,制造业969万。因此,就业形势的严峻程度可想而知。正是在如此严峻的“就业难”形势下,当“就业率”成为政府或学校关注的第一指标的时候,提高就业质量、维护就业权益就难免失去话语权。正是在此背景下,全国范围内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求职择业及刚刚就业大学生的尊严。 一、大学生就业陷阱的表现特征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它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大学生就业陷阱主要表现出四个典型的特征。       第一,欺骗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以攻势强劲的虚假宣传,信誓旦旦的不实承诺,热情有加的伪善行为来取得大学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后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第二,诱惑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着力包装,夸大事实,并以单位各种招牌、荣誉、待遇和发展前景蛊惑大学生,一旦大学生被其所诱骗上钩,则脸色突变,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       第三,隐蔽性。违法用人单位的各种伎俩都有十分华丽的诱人说辞,听起来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动,其实处处布下陷阱。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十分单纯,难辨真伪,很快成为猎取的对象。       第四,违法性。就业中的违法目的各有不同。一类是违法违规留人才。有些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学生的户口、证件等使大学生欲走难行。有些迫使大学生签下“卖身契”,使大学生“生为单位的人,死为单位的鬼”。有些软软硬兼施,一方面大开空头支票,另一方面强迫工作,迫使大学生逐渐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另一类就是坑蒙拐骗,使大学生掉进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训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诱骗大学生入股,推销、传销等,还有些用人单位给大学生设置了协议陷阱、合同陷阱或试用期陷阱,使大学生感到欲罢不能,求助无门。 二、就业陷阱的表现 (一)虚假广告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比如: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往往故意扩大用人单位规模和岗位数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把招聘职位写得冠冕堂皇,不是“经理”就是“总监”,但实际上却只是“办事员”、“业务员”,根本没有广告上写的那么诱人。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做广告,造成轰动效应,虽然本来不想招人,却还是在媒体上发布招聘消息,甚至大张旗鼓地举办招聘会,把招聘当成了形象宣传。毕业生如果在这种用人单位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单位或岗位。 案例 毕业生小薛接到一家公司的电话说“你被录用了,下周可以来上班”。小薛到公司后,得知自己被安排做销售策划。部门主任说新员工上岗前先实习3个月,让小薛拜访这家公司的部分客户,推销公司新推出的一种软件。实习期间,小薛卖出了20多套软件,销售额两万多元。实习期满后,小薛一心指望到办公室做正式的销售策划。可是部门主任告诉他,公司不会让一个刚实习完的职工马上做销售策划的,所有人必须先做几年市场销售,才能做销售策划,做市场销售时工资底薪800元,其他部分靠销售提成,这是公司的规定。   至此,小薛才明白,他干的这个工作实际上就是推销新产品,工作不稳定不说,工资待遇根本没有保证,至于当销售策划,更是没谱儿的事。当初他想,虽然这家公司允诺的薪酬不是很高,但能做办公室工作,比较稳定就行,现在看来完全不符合他的初愿,于是他愤然离开了这家公司。好长一段时间后,这次求职的阴影一直无法抹去,搞得他心情异常糟糕。   虚饰岗位是求职者遭遇的虚假广告中的一种,即用好听的心名词、新概念包装岗位,将其吹得天花乱坠,实际上就是让你去推销产品、做秘书等等。    (二)培训陷阱 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样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可一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大学生的“自由”。这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一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 案例 毕业于山西大学的小张向记者述说了自己求职受骗的经历。两个月前,他在一家招聘网站看到一则北京某公司招聘软件开发人员的信息,底薪4000元,每月还有数目不菲的奖金。比较招聘要求与自身条件后,小张给这家公司递交了应聘简历,两天后,得到电话回复进京参加面试,令小张欣喜的是自己竟顺利通过了面试,并被通知参加上岗培训,公司承诺经培训求职者可得到全面的专业提高,但要交800元“软件开发技术培训”费用。面对令人心动的“好工作”,小张开始了为期20天的培训,虽然培训内容其实只是些软件开发中较为基础的技术,但他一天不敢怠慢。培训结束后,小张本以为可以上班了,岂料公司表示“要通过第二轮笔试后方能录用”,此时,小张才发觉很可能上当了。果不其然,在笔试中他被淘汰出局了。 就业前先培训,对求职者来说本该是件好事。培训后,技能提高,更能适应工作的需求。然而,一些招聘单位却打起了歪主意,打着招聘“先培训后上岗”幌子,以高薪为诱惑,实则是为骗取每人数百元甚至几千元的培训费。 (三)协议陷阱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这样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常见的毕业生签就业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陷阱又分为以下几种:    1. 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不跟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将承诺写入合同 。 案例  早在2005年8月,林萍便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林萍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2009年7月,林萍大学毕业后,如期到了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林萍签订劳动合同,林萍也认为自己有就业协议在手,签不签劳动合同并不重要。2010年1月,林萍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仅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为由,遂判决驳回了林萍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四)“霸王合同” 这类陷阱通常是指当前的就业形势使相当部分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不少学生在就业时出于种种顾虑,对可能会使自己权益受损的条款不敢提出异议,甚至在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单位要求附加补充协议,上面规定了学生所有的违约责任,而对单位如违约将承担什么责任则几乎只字不提;有些单位利用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对学生要求过多,造成学生在日后利益受损。尤其是在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明确,完全由单位与学生协商而定,而由于学生维权意识的缺乏以及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就使就业协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成为“霸王合同”。 案例 2005年7月,龙华立期电线电缆制品厂招聘一批应届毕业生。由于厂方开出的工资待遇相当诱人,致使包括郭振华在内的几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怦然心动,不假思索便来到该工厂。 工作一年半后,郭振华才慢慢发现,厂里发放的工资有“水分”,其加班费并未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他觉得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他个人的经济利益,所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厂方并未同意。厂方回应说,郭振华选择离职,未按照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履行三年期约,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拒绝归还郭振华被扣押的毕业证,并向其追缴赔偿违约金。为取回毕业证,郭振华仔细阅读了大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郭振华认为,公司扣押其毕业证已经触犯了法律。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局长陈长贵指示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介入调解。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厂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劳动法,将责令其立即归还劳动者的毕业证件。两个小时后,企业表示归还郭振华毕业证。 (五)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决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试用”。我们这里所说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选择、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但是,一部分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试用期大做文章,主要表现为: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约定两个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般来说,单位用人有试用期是正常的,试用期的薪水一般都不高,等到转正之后,薪水会有较大幅度提高。很多公司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试用期的牌子,看起来非常规范,待试用期一过,以种种理由告诉求职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解聘了。这样的公司不断地炒人,毕业生永远不会成为正式员工。 案例 小李求职的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应聘时企业招聘人员称“先试用三个月看看,试用合格就签约。”因为急于求职就业,小李没敢多问,一心想着只要自己好好表现被公司认可便能签约。可是,三个月后,公司根本没人向她提签约的事儿。她找到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但得到的答复却是“试用不是很满意,所以不能签约”。记者从哈尔滨人力资源市场了解到,有小李这样遭遇的求职者很多。“我们对求职者就业调查时接到过很多类似的反馈,企业不但对求职者的考核录用没有明确的标准,甚至60%的企业都称需要‘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该市场的工作人员丁超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招聘劳动者时,应该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需要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解除也是有严格规定的,重要的一条是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考核过程当中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解析:“先签合同,再干活!”劳动者要牢记住这个顺序。在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协议期”与“试用期”。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在试用合格后。 (六)收费陷阱 当前,在就业市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设立各种名目向毕业生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等。一些单位可能规模不大,薪水不高,但是开出了一些诱人的条件。比如说,在某大中城市工作,或者能解决这些大中城市的户口问题。希望留在大中城市工作的学生很容易被这样的条件迷惑。双方谈得差不多了,单位又表示,为了增加双方的信任,学生在工作之前必须交押金。等学生交完押金,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的有关人员就表示,聘用之初说定的工作岗位要有些调整,可能把你派到偏僻地区或冷僻部门,而这些地方是学生肯定不愿意去的:单位算准了学生不愿意去,就说学生不服从单位安排,也是主动毁约放弃这个岗位,这样,学生交的押金自然收不回来。 案例 一位应届毕业生小章同学遇上的事情让人更加啼笑皆非。他在网上看见一家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招聘启事,招聘岗位包括经理助理和中层管理人员等,条件很是诱人。求职心切的他马上向该公司投递了自己的简历,随即便收到了面试通知,然而当他赶到公司面试时看见的却是“ ××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招牌。小章抱着疑惑的心情通过了一轮笔试和三轮面试,才知道原来自己要应聘的职务正是俗称“保代”的保险代理人。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 “ 洗脑 ” 下,小章接受了两周的培训,还交了 200 元钱参加了保代的考试。当时公司宣称只要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完成业绩指标,就能晋升主管并退还所交费用。然而小章真正开始做了之后才发现,对一个刚刚踏上社会的毕业生来说,完成公司规定的指标的可能性可以说几乎为零。他坚持了一个多月,最后只能选择退出。而公司得知小章不愿签约后表示,之前交的所有费用都不能退。对方还对小章建议,让他交了 1020 元押金,签约后在第一个月的工资中拿回 200 元再办理辞职。小章当然不愿意莫名其妙地又拿出一大笔钱,然而无凭无据又非强迫,事到如今,他也只好当自己“花钱买了个教训”。 (七)传销陷阱 所谓传销,本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该经营方式受到国家的严令禁止。现在的传销者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学生,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欲骗对象的电话后,便打着同乡、同学、亲戚等幌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以高薪为诱饵,因人而异,投其所好,骗求职者去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求职者一旦进入陷阱,便限制人身自由,被迫从事传销,要么交3000-4000元入门费,要么花3000-4000元购买传销产品作为入门条件。传销组织者还采取扣留身份证、控制通讯工具、监视等手段不让受骗者离开,强迫他们联系亲友前来,或者寄钱寄物从中牟利。 案例一 误入歧途充当说客拉拢同窗异地传销   刚从江西某传销团伙逃出来的小黎知道记者要对求职陷阱“大起底”时,感慨良多。今年初,他的大学同学黄某经常和他联系,邀请他到江西跟另外几个同学一起创业,成立公司,经营电工耗材和设备维护之类的业务。当时,小黎因为工作不顺利,想出外闯闯,但由于家人朋友一直反对而不能成行。期间,黄某常怂恿小黎辞职到江西创业。最后,小黎不顾家人的反对,踏上了往江西赣江的列车。   半夜到了车站,小黎看见黄某后被带到离车站较远的一个地方投宿。小黎觉得不对劲,追问黄某怎么回事,黄某却默然不语。第二天一早,黄某带着小黎到了另一个地方,说是要去“听课”。这时小黎才反应过来,原来自己跌入了传销团伙的狼窝。   据小黎描述,在传销团伙里面的每一天,成员都要接受“洗脑式”培训,培训内容均为“国家秘密培训直销精英”、“如何介绍亲朋好友加入联盟”、“利益分成”之类的话题。小黎说,当时他坚定地拒绝听信其授课内容,凭着坚强的意志下定“一定要逃出来”的决心。在某个清晨,他偷偷离开住所买了回程的车票,离开了江西。据了解,大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的现象目前在各地高校屡见不鲜。在网上搜索,就会找到28.6万条相关信息。可见,此类现象有多么普遍。有人说,目前,传销已经成为“毕业生就业陷阱最新模式”。 案例二 张某、吴某、李某(女)是在同一高校上大三的美术专业的同班同学。2004年2月的一天,认识张某的周某从广州打来电话,说他现在是广州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副经理,近来因业务发展,急需招聘美术、广告设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希望张某和他的同学能利用寒假机会,来广州实习打工,月工资二千多元。如果觉得可以,毕业后可去该公司工作。张某便与同学吴某、李某三人一起到了广州。第二天,周某拿来合同书让他们每人填写了一份,并说:“你们现在已与公司签订了合同,明天就正式上班,但每人要交押金3千元。如辞职离开公司,押金随时如数退还”。三人一想,既有熟人,又有合同和承诺,便从准备交学费和生活费的钱里,拿出3千元交了押金。当天下午,周某就带三人开始岗前“培训”。“培训”并不是讲广告设计等工作方面的事情,而是讲怎样赚钱,怎样暴富和赚钱要不择手段以及“发展下线、金字塔”理论等等。在这样几次的“培训”、“洗脑”中,主讲的这些人慢慢地就撕掉了遮羞布,“传销”的面目暴露无遗。经过几天“培训”、“洗脑”后,公司让他们“上班”,就是打电话、动员蒙骗您认识的、想找工作的人来“工作”。他们三人就这样上了“贼船”。转眼到了开学,他们也没有回校上课。学校向家里打电话寻找时,家里才知道孩子还没去学校报到,吴某、李某的家长忙从广州把二人追回送到学校。此时,他俩一分钱也没挣下,反而连押金也没有要回来,前后每人共被骗了四千多元。而张某却铁了心,死心塌地地走下去,最后被学校除名。   (八)安全陷阱 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       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大学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2、索要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只要大学生切记,无论对方怎么巧舌如簧,没赚钱决不花钱,他们的如意盘算就会落空。       3、谨防偷盗抢劫。首先,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试,一定要谨慎小心,很可能各个环节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胜防。其次,谨防将手机、钥匙交给对方,也不要随便吃喝对方提供的食物饮料,否则可能瞬间一无所有。再之,谨防诈骗。如果对方为掌握你的全面情况无休止面试,你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的境地。要么设下小圈套让你闯祸,然后高价索赔;要么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车祸、病危此类的通知,于是匆匆将钱转入了不法之徒的账号。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质不清,任务不明,遮遮掩掩、行动诡秘,这时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沦为不法之徒的帮凶。可能正从事涉毒、偷运、销赃、窝赃、传销等非法工作。而一旦事情败露,违法者全无踪影,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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