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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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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50173-92 代替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50173-92 代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施工及验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35kV and umder over head power level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发布 1993 年 7月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35kV and umder over head power level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 7月 1日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知 建标[1992]9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 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 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3年 7月 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 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 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 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 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 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 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 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 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 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年 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保证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技 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 收。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 的规定。 第 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4条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 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 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5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 艺要求。 第 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 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重作检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 2.0.2条 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 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 2.0.3条 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2.0.2条规定外,尚 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 2.0.4条 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 锌制品。 第 2.0.5条 各种连接螺栓宜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应符合 规定。 第 2.0.6条 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螺杆与螺母的配合应良好。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 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 1~300mm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第 2.0.7条 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 2.0.8条 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三、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第 2.0.9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 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放置地平面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 0.1mm。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 1/1000。 第 2.0.10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预应力 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应无纵、横向裂缝。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 1/1000。 第 2.0.11条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不应有蜂窝、 露筋、纵向裂缝等缺陷。 第 2.0.12条 采用岩石制造的底盘、卡盘、拉线盘,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时不应使岩石结构的整体性受到破坏。 第三章 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 第 3.0.1条 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 1%;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 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 超过 50mm。 二、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 50mm。 第 3.0.2条 电杆基础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电杆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 为+100mm、-50mm。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应按最深一坑持平。 岩石基础坑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数值。 第 3.0.3条 双杆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开的中心偏差不应超过±30mm。 二、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第 3.0.4条 电杆基坑底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找 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底盘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 偏差规定。 第 3.0.5条 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将其下部土壤分层回填夯实。 二、安装位置、方向、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深度允许偏差为±50mm。当 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 500mm。 三、与电杆连接应紧密。 第 3.0.6条 基坑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块应打碎。 二、35kV架空电力线路基坑每回填 300mm应夯实一次;10kV及以下架空 电力线路基坑每回填 500mm应夯实一次。 三、松软土质的基坑,回填土时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 四、回填土后的电杆基坑宜设置防沉土层。土层上部面积不宜小于坑口面积; 培土高度应超出地面 300mm。 五、当采用抱杆立杆留有滑坡时,滑坡(马道)回填土应夯实,并留有防沉土 层。 第 3.0.7条 现浇基础、岩石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 第 4.0.1条 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当设计无要求时,下端可不封堵。 第 4.0.2 条 钢圈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采用电弧焊接,且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应由经过焊接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焊完后的电杆经自检 合格后,在上部钢圈处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二、焊接前,钢圈焊口上的油脂、铁锈、泥垢等物应清除干净。 三、钢圈应对齐找正,中间留 2~5mm的焊口缝隙。当钢圈有偏心时,其错 口不应大于 2mm。 四、焊口宜先点焊 3~4处,然后对称交叉施焊。点焊所用焊条牌号应与正 式焊接用的焊条牌号相同。 五、当钢圈厚度大于 6mm时,应采用 V型坡口多层焊接。多层焊缝的接头 应错开,收口时应将熔池填满。焊缝中严禁填塞焊条或其它金属。 六、焊缝应有一定的加强面,其高度和遮盖宽度应符合表 4.0.2的规定(见图 4.0.2)。 图 4.0.2 焊缝加强面尺寸 表 4.0.2 焊缝加强面尺寸(mm) 钢圈厚度 s(mm) 项 目 <10 10~20 高度 c 1.5~2.5 2~3 宽度 e 1~2 2~3 七、焊缝表面应呈平滑的细鳞形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无折皱、间断、漏焊 及未焊满的陷槽,并不应有裂缝。基本金属咬边深度不应大于 0.5mm,且不应超 过圆周长的 10%。 八、雨、雪、大风天气施焊应采取妥善措施。施焊中电杆内不应有穿堂风。 当气温低于-20℃时,应采取预热措施,预热温度为 100~120℃。焊后应使温度 缓慢下降。严禁用水降温。 九、焊完后的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全长的 2/1000,超过时应割断重新焊 接。 十、当采用气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圈的宽度不应小于 140mm; 2.加热时间宜短,并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焊接后,当钢圈与水泥粘接处附 近水泥产生宽度大于 0.05mm纵向裂缝时,应予补修; 3.电石产生的乙炔气体,应经过滤。 第 4.0.3条 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及氧化层除净,进 行防腐处理。 第 4.0.4条 单电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 二、直线杆的倾斜,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杆长的 3‰;10kV及以下 架空电力线路杆梢的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 1/2。 三、转角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 四、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的倾斜,其杆梢 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第 4.0.5条 终端杆立好后,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紧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第 4.0.6条 双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转角杆结 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顺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 二、迈步不应大于 30mm。 三、根开不应超过±30mm。 第 4.0.7 条 以抱箍连接的叉梁,其上端抱箍组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在± 50mm范围内;分段组合叉梁组合后应正直,不应有明显的鼓肚、弯曲;各部连 接应牢固。 横隔梁安装后,应保持水平;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应在±50mm范围内。 第 4.0.8条 以螺栓连接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间隙。 二、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单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双螺母 可与螺母相平。 三、当必须加垫圈时,每端垫圈不应超过 2个。 第 4.0.9条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立体结构:水平方向由内向外;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二、对平面结构:顺线路方向,双面构件由内向外,单面构件由送电侧穿入 或按统一方向;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或按统 一方向;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第 4.0.10条 线路单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应装于受电侧;分支杆、90°转角 杆(上、下)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第 4.0.11条 横担安装应平正,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横担端部上下歪斜不应大于 20mm。 二、横担端部左右扭斜不应大于 20mm。 三、双杆的横担,横担与电杆连接处的高差不应大于连接距离的 5/1000;左 右扭斜不应大于横担总长度的 1/100。 第 4.0.12条 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直立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 10mm。 二、当水平安装时,顶端宜向上翘起 5°~15°;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 20mm。 三、当安装于转角杆时,顶端竖直安装的瓷横担支架应安装在转角的内角侧 (瓷横担应装在支架的外角侧)。 四、全瓷式瓷横担绝缘子的固定处应加软垫。 第 4.0.13条 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防止积水。 二、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三、悬式绝缘子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电杆、导线金具连接处,无卡压现象。 2.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当有特殊困难时可由内 向外或由左向右穿入。 3.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向受电侧穿入。两边线应由内向外, 中线应由左向右穿入。 四、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 50mm。 第 4.0.14条 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等现象。当采用开口 销时应对称开口,开口角度应为 30°~60°。 严禁用线材或其它材料代替闭口销、开口销。 第 4.0.15 条 35kV 架空电力线路的瓷悬式绝缘子,安装前应采用不低于 5000V 的兆欧表逐个进行绝缘电阻测定。在干燥情况下,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 500MΩ。 第五章 拉线安装 第 5.0.1条 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棒与拉线盘应 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 500~700mm。 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后夯实。拉线坑宜设防沉层。 第 5.0.2条 拉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后对地平面夹角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 1°; 2.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 3°; 3.特殊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 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三、跨越道路的拉线,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 5m。 四、当采用 UT型线夹及楔形线夹固定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丝扣上应涂润滑剂; 2.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在尾线侧,安 装时不应损伤线股; 3.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 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为 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扎牢; 4.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统一; 5. UT型线夹或花篮螺栓的螺杆应露扣,并应有不小于 1/2螺杆丝扣长度可 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五、当采用绑扎固定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形环; 2.钢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不大于 3.2mm的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 紧密,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表 5.0.2的规定。 第 5.0.3条 采用拉线柱拉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线柱的埋设深度,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坠线的,不应小于拉线柱长的 1/6; 2.采用无坠线的,应按其受力情况确定。 表 5.0.2 最小缠绕长度 最小缠绕长度(mm) 与拉棒连接处 钢绞线截面 (mm2) 上段 中段有绝缘 子的两端 下端 花缠 上端 25 200 200 150 250 80 35 250 250 200 250 80 50 300 300 250 250 80 二、拉线柱应向张力反方向倾斜 10°~20°。 三、坠线与拉线柱夹角不应小于 30°。 四、坠线上端固定点的位置距拉线柱顶端的距离应为 250mm。 五、坠线采用镀锌铁线绑扎固定时,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表 5.0.2的规定。 第 5.0.4条 当一基电杆上装设多条拉线时,各条拉线的受力应一致。 第 5.0.5条 采用镀锌铁线合股组成的拉线,其股数不应少于 3股。镀锌铁线 的单股直径不应小于 4.0mm,绞合应均匀、受力相等,不应出现抽筋现象。 第 5.0.6 条 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的拉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 3.2mm 镀锌铁 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为: 5股及以下者,上端:200mm;中端有绝缘子的两端:200mm;下缠 150mm, 花缠 250mm,上缠 100mm。 当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拉线采用自身缠绕固定时,缠绕应整齐紧密,缠绕长 度:3股线不应小于 80mm,5股线不应小于 150mm。 第 5.0.7条 混凝土电杆的拉线当装设绝缘子时,在断拉线情况下,拉线绝缘 子距地面不应小于 2.5m。 第 5.0.8条 顶(撑)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 0.5m,且设有防沉措施。 二、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 三、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 第六章 导线架设 第 6.0.1条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对已展放的导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发生 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第 6.0.2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应将损伤处棱角与毛 刺用 0号砂纸磨光,可不作补修: 一、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 1/2。 二、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5%, 且强度损失小于 4%。 三、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 4%。 注:①“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 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②当单股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 1/2时按断股论。 第 6.0.3条 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 6.0.3的规定。 表 6.0.3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二、当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 2mm; 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 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三、当采用补修预绞丝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 3个节距,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 预绞丝中的规定; 导线类别 损 伤 情 况 处理方法 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经超过第 6.0.2 条规 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5%时 以缠绕或修补预 绞丝修理 铝合金绞 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 5%,但不超过 17%时 以补修管补修 钢芯铝绞 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经超过第 6.0.2 条规 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5%,且截面积损伤又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 的 7%时 以缠绕或修补预 绞丝修理 钢芯铝合 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 的 5%但不足 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 部分总截面积的 25%时 以补修管补修 3.补修预绞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 部覆盖。 四、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导线的范围应于管内各 20mm 处; 3.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 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第 6.0.4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 重新以直线接续管连接: 一、损失强度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 6.0.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 二、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范第 6.0.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 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 三、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 四、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 1.5倍而又无法修复。 五、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 6.0.5条 作为避雷线的钢绞线,其损伤处理标准,应符合表 6.0.5的规定。 表 6.0.5 钢绞线损伤处理标准 钢绞线股数 以镀锌铁丝缠绕 以补修管补修 锯断重接 7 不允许 断 1股 断 2股 19 断 1股 断 2股 断 3股 第 6.0.6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 6.0.7条 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 具》的规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接续管不小于 95%。 二、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 90%。 第 6.0.8条 导线与连接管连接前应清除导线表面和连接管内壁的污垢,清除 长度应为连接部分的 2倍。连接部位的铝质接触面,应涂一层电力复合脂,用细 钢丝刷清除表面氧化膜,保留涂料,进行压接。 第 6.0.9条 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二、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 6.0.9的规定。 表 6.0.9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钳压部位尺寸(mm) 导线型号 压口数 压后尺 寸 D (mm) a1 a2 a3 LJ—16 6 10.5 28 20 34 LJ—25 6 12.5 32 20 36 LJ—35 6 14.0 36 25 43 LJ—50 8 16.5 40 25 45 LJ—70 8 19.5 44 28 50 LJ—95 10 23.0 48 32 56 LJ—120 10 26.0 52 33 59 LJ—150 10 30.0 56 34 62 铝 绞 线 LJ—185 10 33.5 60 35 65 LGJ—16/3 12 12.5 28 14 28 LGJ—25/4 14 14.5 32 15 31 LGJ—35/6 14 17.5 34 42.5 93.5 LGJ—50/8 16 20.5 38 48.5 105.5 LGJ—70/10 16 25.0 46 54.5 123.5 LGJ—95/20 20 29.0 54 61.5 142.5 LGJ—120/20 24 33.0 62 67.5 160.5 LGJ—150/20 24 36.0 64 70 166 LGJ—185/25 26 39.0 66 74.5 173.5 钢 芯 铝 绞 线 LGJ—240/30 2×14 43.0 62 68.5 161.5 图 6.0.9 钳压管连接图 1、2、3、…表示压接操作顺序 A—绑线;B—垫片 三、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按图 6.0.9进行。 四、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 20mm,导线端头绑线应保留。 五、压接后的接续管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的 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 六、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七、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等现象。 八、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电力复合脂。 九、压后尺寸的允许误差,铝绞线钳接管为±1.0mm;钢芯铝绞线钳接管为 ±0.5mm。 第 6.0.10条 导线或避雷线采用液压连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 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 6.0.11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或避雷线,当采用爆炸压接时,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第 6.0.12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当采用缠绕方法连接时,连 接部分的线股应缠绕良好,不应有断股、松股等缺陷。 第6.0.13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 不应超过 1 个。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 0.5m,当有防震装置 时,应在防震装置以外。 第 6.0.14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在一个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或避雷线上不应 超过 1个直线接续管及 3个补修管。补修管之间、补修管与直线接续管之间及直 线接续管(或补修管)与耐张线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第6.0.15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观测弧垂时应实测导线或避雷线周围空气的 温度;弧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紧线段在 5档及以下时,靠近中间选择 1档。 二、当紧线段在 6~12档时,靠近两端各选择 1档。 三、当紧线段在 12档以上时,靠近两端及中间各选择 1档。 第 6.0.16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紧线弧垂应在挂线后随即检查,弧垂误差 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5%、-2.5%,且正误差最大值不应超过 500mm。 第 6.0.17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超过 设计弧垂的±5%。同档内各相导线弧垂宜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应 大于 50mm。 第 6.0.18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或避雷线各相间的弧垂宜一致,在满足 弧垂允许误差规定时,各相间弧垂的相对误差,不应超过 200mm。 第 6.0.19条 导线或避雷线紧好后,线上不应有树枝等杂物。 第 6.0.20条 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转角杆:对针式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对瓷横担 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二、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现角度。 三、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应缠绕铝包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 分 30mm。铝包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第6.0.21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 采用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 6.0.21的规定。 表 6.0.21绑扎长度值 导线截面(mm2) 绑扎长度(mm) LJ—50、LGJ—50及以下 ≥150 LJ—70 ≥200 第 6.0.22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采用悬垂线夹时,绝缘子应垂直地平面。特 殊情况下,其在顺线路方向与垂直位置的倾斜角,不应超过 5°。 第 6.0.23条 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或避雷线安装的防震锤,应与地平面 垂直,其安装距离的误差不应大于±30mm。 第 6.0.24条 10~35kV架空电力线路当采用并沟线夹连接引流线时,线夹数 量不应少于 2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导线及并沟线夹槽内应清除氧化膜,涂 电力复合脂。 第 6.0.25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引流线(跨接线或弓子线)之间、引 流线与主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具。 二、同金属导线,当采用绑扎连接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 6.0.25的规定。 表 6.0.25绑扎长度值 导线截面(mm2) 绑扎长度(mm) 35及以下 ≥150 50 ≥200 70 ≥250 三、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四、当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第 6.0.26条 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应小 于 2.0mm。 第 6.0.27条 1~10kV线路每相引流线、引下线与邻相的引流线、引下线或 导线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 300mm;1kV 以下电力线路,不应小于 150mm。 第 6.0.28条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35kV 时,不应小于 600mm;1~10kV时,不应小于 200m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 100mm。 第 6.0.29条 1kV以下电力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架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展放中不应损伤导线的绝缘层和出现扭、弯等现象。 二、导线固定应牢固可靠,当采用蝶式绝缘子作耐张且用绑扎方式固定时, 绑扎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6.0.21条的规定。 三、接头应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应进行绝缘处理。 第 6.0.30条 沿墙架设的 1kV以下电力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时,除应满足设 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支持物牢固可靠。 二、接头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缠绕绝缘带。 三、中性线在支架上的位置,设计无要求时,安装在靠墙侧。 第 6.0.31条 导线架设后,导线对地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第 7.0.1条 电杆上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应牢固可靠。 二、电气连接应接触紧密,不同金属连接,应有过渡措施。 三、瓷件表面光洁,无裂缝、破损等现象。 第 7.0.2条 杆上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倾斜不大于台架根开的 1/100。 二、一、二次引线排列整齐、绑扎牢固。 三、油枕、油位正常,外壳干净。 四、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五、套管压线螺栓等部件齐全。 六、呼吸孔道通畅。 第 7.0.3条 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部分零件完整。 二、转轴光滑灵活,铸件不应有裂纹、砂眼、锈蚀。 三、瓷件良好,熔丝管不应有吸潮膨胀或弯曲现象。 四、熔断器安装牢固、排列整齐,熔管轴线与地面的垂线夹角为 15°~30 °。熔断器水平相间距离不小于 500mm。 五、操作时灵活可靠、接触紧密。合熔丝管时上触头应有一定的压缩行程。 六、上、下引线压紧,与线路导线的连接紧密可靠。 第 7.0.4条 杆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倾斜不大于托架长度的 1/100。 二、引线连接紧密,当采用绑扎连接时,长度不小于 150mm。 三、外壳干净,不应有漏油现象,气压不低于规定值。 四、操作灵活,分、合位置指示正确可靠。 五、外壳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第 7.0.5条 杆上隔离开关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良好。 二、操作机构动作灵活。 三、隔离刀刃合闸时接触紧密,分闸后应有不小于 200mm的空气间隙。 四、与引线的连接紧密可靠。 五、水平安装的隔离刀刃,分闸时,宜使静触头带电。 六、三相连动隔离开关的三相隔离刀刃应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期。 第 7.0.6条 杆上避雷器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套与固定抱箍之间加垫层。 二、排列整齐、高低一致,相间距离:1~10kV 时,不小于 350mm;1kV 以下时,不小于 150mm。 三、引线短而直、连接紧密,采用绝缘线时,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上线:铜线不小于 16mm2,铝线不小于 25mm2; 2.引下线:铜线不小于 25mm2,铝线不小于 35mm2。 四、与电气部分连接,不应使避雷器产生外加应力。 五、引下线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第 7.0.7条 低压熔断器和开关安装各部接触应紧密,便于操作。 第 7.0.8条 低压保险丝(片)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弯折、压偏、伤痕等现象。 二、严禁用线材代替保险丝(片)。 第八章 接户线 第 8.0.1条 10kV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其各部电气距离应满足设计要 求。 第 8.0.2条 10kV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距内不应有接头。 二、两端应设绝缘子固定,绝缘子安装应防止瓷裙积水。 三、采用绝缘线时,外露部位应进行绝缘处理。 四、两端遇有铜铝连接时,应设有过渡措施。 五、进户端支持物应牢固。 六、在最大摆动时,不应有接触树木和其它建筑物现象。 七、1kV及以下的接户线不应从高压引线间穿过,不应跨越铁路。 第 8.0.3条 10kV及以下由两个不同电源引入的接户线不宜同杆架设。 第 8.0.4条 10kV及以下接户线固定端当采用绑扎固定时,其绑扎长度应符 合表 8.0.4的规定。 表 8.0.4 绑扎长度 导线截面(mm2) 绑扎长度(mm) 导线截面(mm2) 绑扎长度(mm) 10及以下 ≥50 25~50 ≥120 16及以下 ≥80 70~120 ≥200 第九章 接地工程 第 9.0.1条 接地体规格、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 9.0.2条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连接前,应清除连接部位的铁锈及其附 着物。 第 9.0.3条 接地体的连接采用搭接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宽度的 2倍,四面施焊。 二、圆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直径的 6倍,双面施焊。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 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 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 9.0.4条 采用垂直接地体时,应垂直打入,并与土壤保持良好接触。 第 9.0.5条 采用水平敷设的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地体应平直,无明显弯曲。 二、地沟底面应平整,不应有石块或其它影响接地体与土壤紧密接触的杂物。 三、倾斜地形沿等高线敷设。 第 9.0.6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体连接,应便于解开测量接地电阻。 接地引下线应紧靠杆身,每隔一定距离与杆身固定一次。 第 9.0.7条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 9.0.8条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无石块及其它杂物的泥土,并应夯实。在回 填后的沟面应设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 100~300mm。 第十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 10.0.1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采用器材的型号、规格。 二、线路设备标志应齐全。 三、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 四、拉线的制作和安装。 五、导线的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建筑物接近距离。 六、电器设备外观应完整无缺损。 七、相位正确、接地装置符合规定。 八、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树及树枝等杂物应清除完毕。 第 10.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三、安装技术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四、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五、调整试验记录。 六、接地电阻实测值记录。 七、有关的批准文件。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 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 参加单位:上海市中供电公司 南京供电局 重庆电业局 大连电业局 昆明供电局 武汉供电局 主要起草人:许宝颐 参加起草人:王之佩王兴绪董一非顾三立马长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 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 12月 16日以建标〔1992〕91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 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 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 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说明有 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国标管理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本条对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 1.0.2条 本规范只适用于电压在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 工及验收。 这次修订对适用电压等级作了变动。原 35kV电压等级是在原《架空送电线 路施工验收规范》内,这次放在本规范内,其理由: 一、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35kV 的电力线路工程,一般是在城市或农 村,或在大城市内的工程,已不再是电网之间的联络工程。调研中得知,不少城 市已将 35kV线路工程列为城市配电电网的一部分。 二、35kV 线路在农村占的比重较大,大多采用单杆,档距不大,与 10kV 线路工程的特性接近,施工质量要求存在共性处多。在审查规范会上,经原水利 电力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 35kV线路工程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原《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二篇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改名 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调研中了 解到,还有一部分 35kV线路工程,由于输送容量大,使用导线截面大(LGJ—150 以上),采用了铁塔,其特性又接近 110kV线路工程,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施工 及验收工作中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执 行。 对于有特殊标准要求的或有专业规定的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 的施工及验收(如电气化铁道滑接线、电车线、矿井内线路工程等),尚应按有关 专业的技术规定进行安装和验收。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改建工程,其安装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有关内 容,以满足安全运行。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主要指其线路在跨越山谷、河流、湖 泊等地段,其档距、采用杆型、施工程序、工艺要求等均超过一般情况,需在安 装中予以特殊对待,本规范未列入这些内容的规定,为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内容的规定进行施工及验收。 第 1.0.3条 本条强调线路工程在施工前应具备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不指定由 哪一级来审批,由于各地机构分工不同,情况随时有改变,强调按批准设计图纸 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是有利的。在很大程度上能纠正不合理现象,减少差错, 对工程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第 1.0.4条 本条指出在线路工程上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设备必须是合格 产品,才能满足安全运行。目前国家关于产品标准基本上分为国家、部及企业三 级,凡列为正式标准的产品生产前都对产品进行了鉴定。 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虽然有了各级标准,并加强管理,但实际情况是,有 些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没有认真执行三种检验手段(即:型式检验、抽样检验、 出厂检验),厂方所印质量合格证明,并不能证明其产品的真实质量,施工单位 不做任何检验就使用,安装后发现造成返工,如:导线、绝缘子、金具等类似情 况时有发生。为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必须把好质量检验关。 第 1.0.5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应采取积极慎重和科学的态度, 并应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安装后的质量和安全。在制订上述标准或进行 施工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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