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就可以,新条例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向个人或独资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6号)第一条、第(二)点: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二○○八年三月四日下发)
目前,国家局没有明确,我省也没明确,但据纳税人向我介绍:说长春市某某地税局给取得利息的个人代开了发票,发票的种类属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项目没写“利息收入”,也没写“资金占用费”确写成了“其他服务业”税率5% 没有收缴个人所得税。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以前我就给各位讲过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的解答,再看一下:
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网上进行咨询:
我公司因融资需要,吸收部分私人存款,利率均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支付私人存款利息时,他们不能提供正式发票,请问我们能否根据他们的收据入帐,记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回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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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家税务总局
2008/01/15
我个人认为: 大连的作法是正确的,在当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确实扰乱金融秩序。但,毕竟以前是允许扣除的,就个人借款来说,虽然比存款利息高,如果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也差不多,因为银行的存款利息扣5%的个人所得税。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没有明确前,你企业还是按原规定处理吧,暂在所得税前扣除吧,以后有新规定时再调整。反正已经发生了,不过其他企业准备向个人借款的,要适当考虑。
20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