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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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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指南 目 录 5第一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5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含义 5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5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6四、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7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税率 7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8七、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8八、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地点 9九、出口货物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指南 目 录 5第一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5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含义 5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5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6四、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7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税率 7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8七、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8八、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地点 9九、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 9第二部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9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的管理 9一、基本概念 9二、计算方法 10三、申报顺序和申报时限 12四、申报的凭证和资料 13五、税收调整 14六、其他规定 15第二节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15一、申报时间 16二、申报的资料和凭证 16第三节 出口货物消费税的免税管理 16一、出口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免征税款 16二、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按现行征税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16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逾期申报或不申报免税的,视同内销货物征收消费税 16第四节 特准退(免)出口货物的管理 16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16二、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货物 17三、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17四、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17五、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18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19七、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20八、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20九、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 21十、运往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港联动的物流园区等海关负责监管的特定区域的货物 21十一、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十二、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22十三、出口计算机软件产品免税规定 22十四、出口样品、展品的退税规定 22第三部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会计核算 23第一节 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 23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23二、出口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 23三、记帐汇率的确定及汇兑损益的核算 23第二节 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核算 23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24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24三、“应收出口退税”的核算内容 24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25五、国外费用的会计核算 26六、出口货物的退关、退货的核算 27第三节 税收调整的会计核算 27一、计税依据调整的会计核算 28二、逾期申报或不申报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会计核算 29三、出口货物已办理“免抵退”税后,逾期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的核算 30第四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30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和办税员管理 30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31二、办税员管理 31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管理 32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管理规定 32二、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的管理规定 32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 33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3二、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34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34四、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34五、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34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35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管理 35一、出口货物退税延期申报的几种情形 35二、申请延期申报的手续 35第五节 出口退(免)税预审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单证管理 36第六节 出口货物少退或多退(免)税款的处理 36一、出口货物少退(免)税款的处理 36二、出口货物多退(免)税款的处理 36第五部分 出口退税涉税法律、法规 36第一节 出口退税行政法规 36一、出口退税行政处罚 37二、出口退税行政复议 38三、出口退税行政诉讼 38四、出口退税行政赔偿 39第二节 出口退税涉税犯罪及刑事责任 39一、骗取出口退税罪 39二、妨害发票管理罪 40三、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 40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17日 法释[2002]30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表证单书 42TS10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43填表说明 44TS10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5TS10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 45TS10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46TS105关于申请补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报告 46TS106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验申请表 47TS20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48填表说明: 49TS20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9填表说明: 50TS203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51TS20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51填表说明: 52TS20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52填表说明: 52TS20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53填表说明: 53TS20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4TS20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5填表说明: 55TS20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56填表说明: 56TS2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封皮 56TS211外汇核销单备案情况表 57TS212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57TS21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57填表说明: 58TS214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封皮 58TS301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或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 59TS302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59TS30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60TS304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60TS305补办报关单申请表 61TS306关于申请出口(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61TS307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62TS308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62TS309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63TS401授权书 64TS402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 65TS403缺失或核对不符电子信息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表 65SW501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 67SW50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书 第一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自1985年正式实行以来,为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增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总体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政策框架的确立既要遵循总体税制的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财政原则和法制原则,又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确立退(免)税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国际惯例原则(公平税负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一)国际惯例原则(公平税负原则):国际间的税收差异造成各国出口货物的不同税负,税负不同就会使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公平竞争。为消除这一影响,同时也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就要按照国际惯例退还本国已征税款。 (二)属地管理原则:对流转税的征收,国际上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是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相应地也就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即零税率原则,退还全部已征税款。如果征多退少,会影响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反过来,征少退多,就会变成财政补贴,不仅会引起国际贸易纠纷,同时也会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四)宏观调控原则: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保护资源、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一些限制政策,对部分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 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予以退还国内各个生产和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二)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方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有以下: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5、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6、中国免税品集团公司销售给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商品; 7、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8、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9、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10、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 11、运往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港联动的物流园区等海关负责监管的特定区域的货物; 12、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3、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 (三)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实行出口退税,而是采取出口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部分的税款,出口货物及其耗用的原材料等包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须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主要有以下: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内的卷烟。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5、计算机软件。 6、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7、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产品等。 (四)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3]222号)及其他文件规定取消出口退税产品,如焦炭、尿素等。 四、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对外贸易经营者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按照《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主要有: (一)外贸企业; (二)内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特准退(免)税企业; (五)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个人)。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税率 (一)税种:我国现行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退税率: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1、增值税退税率:我国现行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6%、5%等六档退税率。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 5%的退税率执行;凡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出口货物的适用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对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确定的退税率为准。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税则号列”采用国际通用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商品代码,一般为8位或10位。由于同一种出口货物存在不同征税和退税情况,因此《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在海关标准商品代码的基础上,追加1位扩展码进行区别:如征税率为13%,在海关“税则号列”后追加“1”,征税率为17%,在海关“税则号列”后追加“2”;属于高新技术类的商品,在海关“税则号列”后追加“8”。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退税税率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 2、消费税退税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出口货物消费税征税与退税税率(额)对照表》执行。 (三)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一般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视同出口的特准退税货物,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开具时间为准。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一)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有五种: 1、免、退税:即对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2、先征后退税:即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征税,在单证齐全后予以退税。 3、免、抵、退税:即对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退税的部分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免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范围的货物,一律免征消费税。 退税: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已征消费税的货物实行退税(全额退税)办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的适用对象: 1、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即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免、退税。 2、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消费税实行免税。 3、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七、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即按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金额计算退税;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报关出口的货物,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并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额,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以货物报关出口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属即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以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和出口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发票注明的离岸价格。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地点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向其所在地(一般是指核算地)主管征、退税的税务机关(征税机关通常指县级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通常为地级市以上的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退(免)税。 1、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抵、退税须报经其主管征税机关审核后,再由其主管退税机关审批办理。 3、两个以上出口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4、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机构有进出口经营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手续。 九、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 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款,基数内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按照75∶25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 第二部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的管理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一、基本概念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计算方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或受托方开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以后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注: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在实际工作中,指出口单证齐全且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即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和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离岸价。 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当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免抵退税额中扣减。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注: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在实际工作中,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出口销售收入,不论出口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是否齐全。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当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中扣减。 【例1】不考虑单证情况,根据“免、抵、退”税的计算原理 某生产企业1月份实现内销收入200万元,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销售收入54.4万美元(FOB价)。当月进项税额100万元。(假定货物的征、退税率分别为17% 、13%,外汇人民币牌价1美元=8.3元人民币)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54.4×8.3×(17%-13%)=18.06(万元) (2)当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00×17%-(100-18.06)=-47.94(万元)——期末留抵税额 (3)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4.4×8.3×13%=58.7(万元) (4)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 因为期末留抵税额47.94万元<免抵退税额58.7万元 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47.94万元 当月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58.7-47.94=10.76(万元) 三、申报顺序和申报时限 (一)申报顺序: 1、预申报和预审 生产企业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应将合法有效的免、抵、退税数据录入申报软件,生成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主管征税机关预审。 ①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的备案 ②申报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③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④在当期对前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进行调 整 ⑤申报前期出口单证齐全货物的免抵退税 ⑥申报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的核销 ⑦申报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包括出口免税货物、出口卷烟、间接出口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 ⑧数据一致性检查通过后,生成预申报明细数据 (图例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预申报流程图) 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文件及含义: Cpinfo.dbf 企业基本信息表 Sdsk.dbf 进料加工手册登记表 Schx.dbf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表 Ljjk.dbf 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Hwck.dbf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 Qqsq.dbf 收齐出口单证明细表 Msck.dbf 免税出口货物明细表 Jjck.dbf 间接出口货物明细表 Llck.dbf 来料加工出口明细表 Jyck.dbf 出口免税卷烟明细表 Sdsk.dbf 收到退税款明细表 2、正式申报: (1)根据预审反馈信息对预申报出口明细数据进行调整后,形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打印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种申报表: 1.出口信息不齐情况查询 2.预审疑点反馈情况查询 3.更新原申报数据的信息标识,并根据疑点表手工调整原预申报数据 4.调整预申报数据后生成正式申报明细数据 5.根据预审情况模拟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录入与免抵退税相关的纳税申报数据项 7.系统根据正式申报的明细数据自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图例2: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正式申报流程图) 正式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文件名及含义: Cpinfo.dbf 企业基本信息表 Sdsk.dbf 进料加工手册登记表 Schx.dbf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表 Ljjk.dbf 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Hwck.dbf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 Qqsq.dbf 收齐出口单证明细表 Msck.dbf 免税出口货物明细表 Jjck.dbf 间接出口货物明细表 Llck.dbf 来料加工出口明细表 Jyck.dbf 出口免税卷烟明细表 Sdsk.dbf 收到退税款明细表 正式申报汇总数据文件名及含义: Cpinfo.dbf 企业基本信息表 Nsbb.dbf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Tshz.dbf 免抵退汇总申报表 Sdsk.dbf 收到退税款明细表 (3)对申报表格核对、签章后,按主管退税机关的装订要求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 (4)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报送主管征、退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时限: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或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或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含)国家税务局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补征税款。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主管征税机关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主管征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或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3、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级市以上(含)国家税务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在3个月内申报。 四、申报的凭证和资料 (一)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向其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报表和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机关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出口销售明细帐(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5、经退税部门预审通过电子信息审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并经退税部门预审通过电子信息审核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结汇水单(原件或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2004年6月1日后对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采用备案的方式。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备案表》。 7、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8、属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应提供《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9、属委托出口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0、出口免税货物的还应提供《出口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包括免税货物、来料加工、间接出口和卷烟出口); 11、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以上1--5项应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五、税收调整 (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二)出口货物已办理“免抵退”税后,逾期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 调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逾期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调减免抵退税额=逾期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三)对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此后发生退关、退货。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四)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六、其他规定 (一)生产企业外购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货物,增值税按“免、抵、退”税管理。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 四类视同自产货物的届定: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即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应退税额=0 以下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月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1、注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区暂定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有“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计算方法。 (五)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部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会计核算 第一节 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出口货物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 自营出口商品业务一般都以赊销的方式出口,因此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自营出口商品的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营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援外出口商品以取得铁路联运提单或出口装船提交或交接凭证,开出结算委托书向银行交单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二、出口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 出口销售收入应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作为入帐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或受托方开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不应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列入经营费用。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应以红字冲减收入。收到的佣金,应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帐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三、记帐汇率的确定及汇兑损益的核算 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征税和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如汇率变动较大,需要改变记帐汇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记帐汇率与实际汇率之差形成的收入差异记入汇兑损益。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作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节 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关于“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入帐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退税机关的审批数作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会计处理;二是按照企业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退税机关的审批数和企业申报数经常出现不一致,若按照企业申报数记帐则需做大量的帐务调整工作。因此,原则上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数入帐。企业在出口单证收齐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应退税额申报时,暂不作帐务处理,只登记退税申报台帐。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一)“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当期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出口退税”专栏,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免抵税额) 应收出口退税(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负数)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进项税额转出”专栏,除反映非正常损失、非应税项目等进项税额转出外,对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部分: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红字贷记本科目。 (四)“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五)“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 由于免抵税和应退税额的核算是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数进行确定的,因此,本专栏月末的转出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即为下列三项数据的合计数:一是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二是已办理退(免)税申报但未批准的应退税额;三是当月多(预)交的增值税款。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月度终了时,应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和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的增值税(即采用批准数进行免抵税额的核算时,本科目的借方发生数包含已办理退免税申报但未经退税机关批准的应退税税额,即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在月末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是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 三、“应收出口退税”的核算内容 按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出口发票等出口单据注明的离岸价和(或实际离岸价)记: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二)按出口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之乘积计算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产品销售成本――出口销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按要求填报有关申报表并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记: 借:产品销售成本――出口销售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四)根据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记: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额) (五)收到退税款记: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六)期末转出多交或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或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七)缴纳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国外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国外运费: 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口岸杂费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外汇帐款――应付国外运费等) (二)国外保险费: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外汇帐款――应付国外保费) (三)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上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 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六、出口货物的退关、退货的核算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关、退货,销售退回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未确认的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计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 借:产成品 贷:发出产品 (二)本年度发生的已确认收入出口产品的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货当月的出口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抵退税额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调整: 1、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等按原出口金额: 借:应付外汇帐款等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2、由外方承担退货的运保费和佣金的: 借:银行存款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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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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