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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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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 收稿日期:2010-04-28 作者简介:刘剑,男,河南固始人,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 刘 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 郑州 450002) 摘 要: 残疾儿童权利是指残疾儿童所享有的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以及受教育权、社会福利权 和康复权等。 我国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在结构上尚不系统和完备;内容上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 约》的一些基本原则未完全对接,且缺乏可操作性。 应考虑建立以《残疾人保障法》的残疾儿童专章作为总则、而以单 行的条例作为分则...

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
收稿日期:2010-04-28 作者简介:刘剑,男,河南固始人,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 刘 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 郑州 450002) 摘 要: 残疾儿童权利是指残疾儿童所享有的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以及受教育权、社会福利权 和康复权等。 我国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在结构上尚不系统和完备;内容上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 约》的一些基本原则未完全对接,且缺乏可操作性。 应考虑建立以《残疾人保障法》的残疾儿童专章作为总则、而以单 行的条例作为分则的独具特色的残疾儿童保护法。 关键词: 残疾儿童; 权利; 保护; 立法 中图分类号: DF5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2862(2010)03-0025-03 第 23 卷 第 3 期 2010 年 7 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 Vol. 23, No.3 Jul. 2010 根据第二次中国残疾人调查结果推算, 中国的残疾儿童 数量超过 500 万。 [1]残疾儿童是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研究其 应有的权利内涵并给予切实的法律保护, 进而保障其社会生 活权益,是国家、社会的基本责任。 我国 1990 年颁布《残疾人 保障法》、1991 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2006 年对其进行修订),对残疾儿童的基本权利作了一些规 定,这对保障残疾儿童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合法性的前提, 残疾儿童权利的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残疾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残疾儿童 权利保护没有被给予必要的关注, 而这又和残疾儿童权利概 念的界定不清,残疾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依据、方法、路径等 认识不明确有关。 因此,厘清相关的概念,是研究残疾儿童权 利相关理论,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前提。 一、残疾儿童及残疾儿童权利 (一)残疾儿童含义辨析 联合国大会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过的 《残疾人权利公 约》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 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 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 年 4 月 24 日修订) 第二条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 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 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 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对 比两个定义,不难发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由于是在世 界范围内由各国共同参与制定,带有国际法和宣言的性质,考 虑到世界各国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和多样性,因 此对残疾儿童的定义更加抽象,强调残疾造成的后果,即“这 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 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 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而对“残疾”的定义则选择 更具有张力的语词,从而使得该定义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可以 适应不同国家对残疾人认识的差异。 反观我国 《残疾人保障 法》, 其对残疾人的定义采取理论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 则显得明确、具体。这种定义应该说比较好地界定了在我国现 阶段对残疾人认识的共识,便于广大公民学法守法,加强残疾 人权利保障的宣传,也有利于司法工作者正确执法。 对于儿童的界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一条规定: “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 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 年年龄低于 18 岁。”“儿童”概念不仅仅是一个生理概念,同时 也是一个心理阶段概念,儿童期既是一个人的快速生长期,是 生理心理发生质变最多的,即一个人的主要发育期,同时又是 主体意识渐趋形成的关键时期和最佳时期。 这也就决定了儿 童期是一个受保护的时期。我国通常将儿童的年龄定为 0~14 岁。这种界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相对于 70 岁左右的生 理年龄而言, 选择 0~14 岁作为人生起始阶段的儿童期是合 适的;就身体发育情况看,中国儿童的青春期约在 13~14 岁, 将儿童的年龄阶段划分为 0~14 岁, 比较符合中国儿童的实 际情况。第二,就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大都将 14 周 岁作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分水岭,如《刑法》将未满 14 周岁 的人视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第 三,符合有关部门工作惯例和民众的习惯认识,有利于和实际 工作的衔接。 将儿童的年龄阶段划分为 0~14 岁,也得到相关 法律规范的确认。 2001 年颁布的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基本规范》在“术语”部分对儿童的解释是“14 周岁及以下的 人口”。 综合以上对残疾人和儿童概念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评价, 笔者认为残 疾儿童的概念应作如下表述:残疾儿童是指在心理、生理、人 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 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可能阻碍其在与他人平等 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未满 14 周岁的公民。该定 25· · 义既能满足实践中界定残疾儿童的实际需要, 又照顾到理论 研究对该定义的延展性和包容性的要求, 有利于残疾儿童权 利保护研究的拓展和深入; 同时在基本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兼顾与国际公约概念的衔接,有利于开展 国际间的残疾儿童保护活动的交流。 这个定义比较好地协调 了具体和抽象、现在和未来、明确性和包容性的辩证关系,因 此也就具有了相当的弹性, 可以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必 要的涵括和吸收。 (二)残疾儿童权利的含义和范围 残疾儿童权利, 指残疾儿童依法享有的与成年人平等的 权利。残疾儿童首先有作为儿童的基本权利。儿童权利是人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范围涉及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 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这些权利具体 化为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并规定任何儿童, 不分性别、国籍、民族、种族、健康状况、文化背景、宗教信仰、 居住地区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其次,作 为残疾人,残疾儿童同时享有残疾人所具有的各项权利。根据 《残疾人保护公约》以及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享有包 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受教育、康复、社会保 障、无障碍、文化生活、劳动就业等各项权益。综合以上各条约 及法律的规定,残疾儿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存权是指 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 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 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儿童的参与权是指儿童享 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的参与权的过程是 儿童的意见和观点被倾听、被考虑的过程,是儿童对影响他们 的任何事项参与决策、发表意见的过程。 [2]同时,作为残疾人, 残疾儿童还享有社会福利权和康复权等。 二、我国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残疾儿童的保护, 迄今为止已经建 立起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在内的一系列 残疾儿童保护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从性质上看涉及残疾 儿童的基本权利的法律确认、法律援助以及实现的具体方法、 步骤 新产品开发流程的步骤课题研究的五个步骤成本核算步骤微型课题研究步骤数控铣床操作步骤 。从内容上看,既有对残疾儿童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 权、受教育权等的原则规定,又有对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方 法的具体规定。 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国政府对残疾儿童问题的 重视程度并不亚于其他任何国家, 与经济发达国家对儿童问 题的重视程度相比,处在同一水平上。 1989 年,我国参与了联 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还是第 44 届联合国大会通 过该公约决议草案的提案国之一,并给予该《公约》极高的评 价。 中国政府于 1991 年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从此 加入了承诺对儿童承担义务的国家行列。 1990 年中国总理参 加了在美国纽约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并于 1991 年 3 月 18 日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会议的两个文件,向全世 界作出了庄严的承诺:“我们将保证履行我们的义务。 我们相 信在联合国的帮助下, 中国儿童一定能够达到文件所提出的 一些要求。 ”2006 年,我国政府还参与制定了联合国《残疾人 权利公约》。这些行动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残疾儿童的关心 和爱护, 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残疾儿童权利的认识 和尊重。 1991 年 9 月 4 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 面对儿童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 同时, 作为一部国内 法,该法有效地衔接并集中体现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 神。我国涉及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2008 年 4 月 24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18 部法律。 除以上法律以外,中央各部委、各省还制定了保护残疾儿 童权利的法规。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 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中国 21 世纪人口与发展》《中国儿 童发展纲要》等 12 部行政法规。同时为保障和贯彻以上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有关部委还颁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计有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 《基层残疾人工作细则》、民 政部等 14 部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 见》等共计 20 部法律文件。其他如全国各省、自治区制定了当 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规定, 所有这 些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残疾儿童权利保 护法律规范的法源。 三、残疾儿童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残疾儿童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我国虽然制定了内容较为丰富的残疾儿童保护法律规 范,但从结构上看,我国对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缺乏系统 性, 规定残疾儿童权利及保护的法律规范散布在各个不同层 级、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中,难以形成完整的残疾儿童权利保 护法律体系。 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广大群众对残疾儿童保护 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不利于唤醒全社会对残疾儿童 权利法律保护工作的重视, 不利于残疾儿童法律保护各项工 作的开展, 也不利于全社会包括残疾儿童自身有效地运用法 律武器切实维护法律赋予残疾儿童的各项权利。 从内容上看, 现行残疾儿童权利保护法规存在的不足首 先是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法规涉及内容虽然广泛,但 缺乏对残疾儿童权利的明确具体的规定, 多是一些原则性的 规定,行为主体的职责也不具体,尤其未规范政府、社会和公 民保护残疾儿童权利方面的具体责任。 缺乏明确性的法律是 不具操作性的法律, 现行的残疾儿童保护法规存在这样的缺 憾。 内容上的另一不足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些基本思想和原则,如儿童利益最大 化原则、 残疾儿童权利全民观等在我国立法中尚未得到体现 和确认。这显然不利于残疾儿童法律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不 利于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残疾儿童法律保护理念和方法,最 终将有害于我国残疾儿童各项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 (二)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完善 残疾儿童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为国家法律 所确认,其实现才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为确保残疾儿童权利 的真正实现, 国家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 法律和建立保证法律实施的各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1.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 确认的保护儿童权利的首要原则。 该公约第三条规定:“关于 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 局或立法机构的执行, 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 26· · 虑。 ”公约赋予了最大利益原则以条约法的效力,可以为儿童 权利的保护发挥更大的作用。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指凡涉 及儿童事宜,一切从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 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儿童有关问题应当遵守的原则, 也是制定保护残疾儿童权利法律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思 想。 因此,制定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2)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也称平等原则,联合国《残疾 人权利公约》 第五条明确将其作为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 则之一。 该公约第五条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 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 于任何原因的歧视。”残疾儿童由于其生理或心理存在一定的 疾患,往往备受歧视,这些歧视有来自外部社会的,也有来自 家庭内部的歧视,有的甚至于来自残疾儿童自身,这使得残疾 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工作更为复杂和困难, 残疾儿 童保护法理应将此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3)特殊保护原则。 特殊保护原则,是指制定残疾儿童权 利保护法要充分考虑残疾儿童生理、心理和智力的特殊性,对 残疾儿童实行特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序言中作了明确地 阐述:“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 1924 年《日内瓦儿 童权利宣言》和大会在 1959 年 11 月 20 日通过的《儿童权利 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十条) 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 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 《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 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立法对残疾儿童权利的特殊保护,是相对健全人而言,因为成 年人(健全的成年人)无论是生理、心理和智力都发育成熟,具 备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样的事务,残疾儿童 却需要他人的特殊帮助。 特殊保护原则是制定残疾儿童权利 保护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2.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依据 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首要依据是国家的宪法。 宪法 是国家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 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 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 生活和教育。 ” 其次, 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还要依据一国残疾儿童状 况和国情。通过法律调整残疾儿童各类法律关系,法律就必须 能够反映残疾儿童的实际状况和尊重本国的国情, 脱离残疾 儿童状况和本国国情的法律,其保障作用也值得怀疑。我国残 疾儿童人口达 500 万人, 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要能够反映绝 大多数残疾儿童的愿望和利益。同时,由于我国残疾儿童中有 相当一部分仍然生活在农村等欠发达地区, 其生存状况是极 其艰难的,这些残疾儿童需要特殊保护,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 规范要关注这种差异性。 最后, 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也是残疾儿童权利保护 立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国内立法中注意和国际公约的原则 和内容保持一定的统一和衔接, 是目前各国履行国际公约的 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制定残疾儿童权利保护法时,将国家 签署的国际公约作为一个依据,是履行公约义务的要求。残疾 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也应当贯彻我国政府签署的 《儿童权利公 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原则和精神。 3.残疾儿童权利立法完善总体构想 在我国, 通过立法保护残疾儿童权利是国家立法机关的 重要任务之一。 根据我国的实际以及参考有关国家的立法经 验,笔者认为,我国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可考虑两种立法模 式:第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残疾儿童保护法;第二种是在专门的 残疾人保障法中设立专章, 对残疾儿童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保 护制度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辅以残疾儿童保护条例,对残疾 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原则规定予以细化并制定更 为详尽的保护制度。 从我国残疾儿童的实际生存状况出发, 为唤起全社会 对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的关注, 彰显我国政府对残疾儿童权 利保护的高度重视,制定单行的残疾儿童保护法并不过分, 但是考虑到我国残疾儿童的人口数量占残疾人口的比重较 小, 并且随着优生优育政策逐渐落实深化、 医疗水平的提 高, 残疾儿童的绝对人口数和占残疾人口比例都会呈现逐 步下降趋势,为节约立法的成本,目前还不宜制定单行的残 疾儿童保护法。以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辟出 专章对残疾儿童权利及保护进行专门的规定不失为一种较 好的选择。同时,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残疾儿童保 护的法律规定不系统、较为凌乱的特点,可以考虑在专章规 定之外, 将现有的有关残疾儿童保护的各项法律规范予以 重新整理归纳,并补充完善之后,另外编纂汇总成单行的残 疾儿童保护条例。在二者的关系上,可以考虑将残疾人保障 法当中的残疾儿童保护专章部分作为残疾儿童法律保护的 总则部分,只规定残疾儿童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思想;残 疾儿童的基本权利、 残疾儿童权利的具体规定及实现的方 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则在单行的残疾儿童保护条例中 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也就是将单行条例作为残疾儿童 保护法的分则部分来对待。 从而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的 专章作为总则, 而以单行的条例作为分则的独具特色的残 疾儿童保护法。采取这种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 能明确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体现出我国 政府对残疾儿童保护的重视程度, 从而推动全社会都来关 心、支持残疾儿童保护工作。又能集中规定残疾儿童基本权 利的内涵、种类以及保护制度 、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等 ,使 残疾儿童法律保护的各个方面能集中于一部法律文件之 中, 使残疾儿童法律权利及保护制度的规定系统化、 完善 化, 既有利于公民学习研究, 也方便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行 政、相关组织照章办事和司法机关正确执法。 参考文献: [1] CDPF:2006 Data Report on the Statusof Disabled Children in China,document provided by UNICEF. [2]王雪梅.儿童权利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J].环球法 律评论,2002,(4).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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