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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全国主要城市优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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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全国主要城市优惠政策分析 1 全国主要城市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分析 1. 综合分析 1.1. 政策比较分析 1.1.1. 09,10 年以来地方出台的股权投资基金激励方案各有特色,基本上包括税务减免、 投资奖励两种方式。虽然深圳的政策是最新出台的,但是具体的优惠相比其他各地 是最没吸引力,而达到其奖励标准是很难达到的(合伙制最低要十亿)。同时参照其 较高的设立门槛(见 2.12),其对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较有利,对股权投资基 金意义不大,现时不建议在深圳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但从长远 来...

股权投资基金-全国主要城市优惠政策分析
1 全国主要城市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1. 综合分析 1.1. 政策比较分析 1.1.1. 09,10 年以来地方出台的股权投资基金激励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各有特色,基本上包括税务减免、 投资奖励两种方式。虽然深圳的政策是最新出台的,但是具体的优惠相比其他各地 是最没吸引力,而达到其奖励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很难达到的(合伙制最低要十亿)。同时参照其 较高的设立门槛(见 2.12),其对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较有利,对股权投资基 金意义不大,现时不建议在深圳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但从长远 来看,深圳 2010 年出台的政策以及新建中的前海金融新区表明,最终深圳的政策还 会从新走到前面的,建议接洽了解相关政策,正在招商引资期的政府应该会大力扶 持树榜样。 1.1.2. 天津的设立标准最为平易近人(见 2.12),但其税收鼓励政策,投资补贴政策等已不 是最出彩的了(最近新出的吉林的政策已经与其基本相当,重庆的的政策一定程度 上已经比天津更吸引)。天津的最大优势其当地的服务已经成体系,可以通过代理, 用类似离岸金融公司的形式运营,不设办公室就能享受其优惠。从建立成本考虑, 建议第一期基金募集发起设在天津,深圳设办公室即可。 1.1.3. 宁波工业园 2010 年出台了新政策,大力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门槛是对低的, 而且其奖励政策对小基金来说具吸引力的,设立门槛 3000 万即可,而且达一亿而上 即可享受 50 万奖励补贴。管理人员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GP/LP)的个人所 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比例返还奖励(个人所得税县市留成一般是 38%,返还 50% 即实缴 35%*(1-38%/2)=28%的税率),其 28%的税率相对还是较高,但对管理人 来说有利,因为其所缴纳的所得税比 35%低不少。建议如果设立小型投资基金的话 可以落户宁波。同时,宁波对规模达到五亿以上的投资公司实行一企一策。 1.1.4. 单从税务来说,重庆的支持力度最强,除开 20%的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以外,前 三年管理公司高管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38%部分全额减免,后三年减半。 就是说对于管理公司的高管来说,前三年交的个人税的税率是 21.7%,和有限合伙 人所缴税负 20%几乎相当,对于管理人来说吸引力度最大。建议积极关注。而且重 庆的基金设立门槛和深圳一样,基金注册资本一亿,首期到位 5000 万。见 3.6 1.1.5. 北京的税务减免幅度最大,所有合伙人(GP/LP)的个人所得税都是 20%,然而设 立门槛较高,基金注册资本最低 5 亿,首期认缴需 1 亿。如果设立大型投资基金, 北京是不错的选择。其对五亿以上的投资基金支持政策力度很大。详见 3.4。 1.1.6. 吉林的政策是 2010 最新出台的,然而离深圳太远,且并无特别出彩之处,在此仅提 供介绍,用以参考对照,见 3.7。 1.1.7. 另外苏州的股权投资企业激励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投资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因此再 次不进行分析介绍 2. 门槛分析比较 2.1. 比较分析 2 2.1.1. 如果不要求享受优惠政策,则各地设立门槛几乎一样。 2.1.2. 具体的说,如果我们确定以有限合伙方式组建基金,有限公司形式组建管理公司, 需要享受政策,则每个地方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门槛如下,其中,2010 才出台的宁 波的设立门槛最低。 各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优惠政策最低要求 注册地 有限合伙基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首期到位资金 (首期认缴额) 单个自然 人出资额 注册资本 要求到位资本 (实收资本) 是否允许 合伙形式 深圳 1 亿 5000 万 500 万 500 万 500 万 否 天津 1 亿 2000 万 100 万 100 万 100 万 是 宁波 3000 万 暂无要求 100 万 100 万 暂无要求 否 北京 5 亿 1 亿 100 万 3000 万 3000 万 是 重庆 1 亿 5000 万 无要求 100 万 100 万 是 上海浦东 1 亿 5000 万 500 万 100 万 100 万 是 吉林 3000 万 1500 万 无要求 1000 万 500 万 是 3. 设立条件、门槛详述 3.1. 深圳 3.1.1.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5000 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 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 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 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 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 3.1.2.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1.3. 没明确的备案要求。应该是工商登记以及税务登记后即可享受相关税务优惠。具体 的专项资金补贴、奖赏,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金融办调查批示后,财政局进行资 金拨付。 3.2. 天津 3.2.1. 公司的设立要求标准非常低,允许合伙形式及公司形式设立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 对合伙形式无具体注册资本要求。只对公司形式设立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有一定要 求,而要求亦不高,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人 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首期缴付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2.2. 但是设立登记后,需到天津的发展与备案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当地税收等优惠,备 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特别需要: 3.2.2.1.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 3 册资本(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 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 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2.2.2.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2.2.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 者最近 2 年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主要投资者无重大违 法行为以及证明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公司主要投资者最近两年的保持盈利财务状 况。(这点最麻烦) 3.3. 宁波 3.3.1.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 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 于人民币 100 万元。 3.3.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工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3.3.3. 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至少具有 3 名从事科技型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 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融资担保方面 的管理能力和业绩; 3.3.4. 申请享受前述优惠政策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相 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必须在宁波国家高新区。 3.4. 重庆 3.4.1.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 50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 100 万元。 3.4.2.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政 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 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3.5. 上海浦东 3.5.1.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 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5.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3.5.3. 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政府相关服务 的部门。适用本办法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 公室备案。 4 3.6. 吉林 3.6.1.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最高不得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以 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少于 2 人、最高不得超过 50 人。 3.6.2. 股权投资基金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 1500 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 形式出资。 3.6.3.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之前,由发起人向吉林省 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根据省金融办的复 函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注册后须持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登记,并向省金融办备案,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同时向省发改委备 案。 3.7. 北京 3.7.1. 股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应不低于 5 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 的出资额)不低于 1 亿元,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 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 3000 万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 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 各地优惠政策、税收减免、补贴详述 4.1. 深圳 4.1.1.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注册资本达 5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注 册资本达 30 亿元的,奖励 1500 万元。 4.1.2.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 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 奖励 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3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 奖励 1500 万元。 4.1.3.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 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4.1.4.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 成地方财力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1.5.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 购房价格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享受补贴的办 公用房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4.1.6.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 3 年的租 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1.7.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 5 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4.1.8.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 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 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4.1.9. 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并 参照执行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4.1.10.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 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 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1.11.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 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 4.1.12.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 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1.13.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 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2. 天津 4.2.1.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4.2.2.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 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 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 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2.3.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 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2.3.1. 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 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4.2.3.2. 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2.3.3. 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4.2.4. 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 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5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 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 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6 4.2.5. 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 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 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 不超过五年。 4.2.6.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 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60%给予奖励。 4.2.7. 建立项目推荐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 本市注册并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 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4.3. 宁波 4.3.1. 对新办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实收资本(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以银 行到账单为准)达到 3000 万元的,补贴 20 万元;实收资本 3000 -8000 万元(含)的, 补贴 30 万元;实收资本 8000 万元以上的,补贴 50 万元。 4.3.2. 对新办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其对 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 70%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企业的经营所得,按其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享受本款政 策。 4.3.3. 对新办的上述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最多不超过 5 人)的工资性收入,按 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 5 年。 4.3.4. 对新办的上述机构在高新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从企业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每年 按房屋租金的 30%予以补贴,单位租金不超过高新区办公楼租赁市场价格;购买高 新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高新区办公楼租赁市场价格,三年内每年给予相当于租 金 30%的补贴。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4.3.5. 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对其当年新增投资部分,给予实际投资额 3%的 风险补助,同一投资机构投资同一企业的,累计补助的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4.3.6. 对于基金规模达到 5 亿以上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实行一企一策。 4.4. 北京 4.4.1.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4.4.2.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 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4.3.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 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4.4.4.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 7 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4.5.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4.4.5.1.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4.4.5.2. 股权转让。 4.4.6. 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 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4.4.7. 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 39 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 持。 4.4.8.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 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 意见》(京发改[2005]197 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 发改[2005]2736 号)的政策支持: 4.4.8.1. 在本市注册登记; 4.4.8.2. 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 5 亿元以上; 4.4.8.3. 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4.9. 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 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4.4.10. 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4.4.11. 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 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 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 立的股权基金。 4.4.12. 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 企业。 4.4.13.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 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 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 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 支持。 4.4.14. 在金融街建设 PE 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 PE 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 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 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 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8 4.4.15. 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 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 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4.4.16. 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4.4.17. 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 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 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 和发展。 4.5. 上海浦东 4.5.1. 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 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4.5.1.1.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 资本达到 5 亿元的,给予 5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15 亿元的,给予 1000 万元;注 册资本达到 30 亿元的,给予 1500 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 奖励力度。 4.5.1.2.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 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 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30 亿元的,给予 10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给 予 1500 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4.5.2. 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金 融机构人才,依据其贡献给予补贴。 4.5.2.1. 对于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 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的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 40% 给予补贴;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 成全部财力的 20%给予补贴。 4.5.2.2.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 5 亿元的,以及以公司形式设立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 10 亿元的,对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 理、副总经理职位的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 20 万元。 4.5.3. 浦东新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鼓励投资的产业目录,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上述产 业目录下的企业或新区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项目,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 方财力,按 50%标准,奖励该股权投资企业。 4.5.4. 浦东新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办公。对在上述区域租赁 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在上述区域购 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 1.5%的补贴。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为股 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政府相关服务的部门。适用本办法的股权投资 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4.6. 重庆 9 4.6.1. 在我市规划的中央商务区、金融核心区和北部新区内,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按 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出 租;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 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4.6.2. 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 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 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 3 年。 4.6.3. 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 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 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4.6.4.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20%的税率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7. 吉林 4.7.1.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 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4.7.2.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 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 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7.3. 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营业 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后减半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4.7.4.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 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4.7.5.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 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80%给予补助。 4.7.6. 管理企业在省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 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3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由所在地政 府分别按每年租金额的 50%、30%、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若实 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4.7.7. 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 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 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 10 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4.7.8. 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 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 5.1.1. 06 年发改委出台的办法指: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 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条件的,可 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1.2. 主要的减免是针对中小高新企业的投资,与我们所投医药板块中小企业关联度较高。 要符合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5.1.2.1.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5.1.2.2. 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全 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5.1.2.3. 经营范围限于(一)创业投资业务(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6. 相关政策资料 6.1. 国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2009 6.2. 北京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2009 6.3. 吉林省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 6.4. 宁波 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2010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 6.5. 上海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9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2008 6.6. 深圳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0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03 6.7. 天津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2008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2009 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工商登记的意见 2008 6.8. 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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