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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一至二十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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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一至二十七)——汇总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 c4 X- j0 F% h% h+ `9 v$ k- ?; Q# O/ U   二者的区别: 4 ?9 m; x& ]. j+ G! i$ ^6 @9 s ( l3 B9 G* L/ m8 C. {  首先,二者...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一至二十七)——汇总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 c4 X- j0 F% h% h+ `9 v$ k- ?; Q# O/ U   二者的区别: 4 ?9 m; x& ]. j+ G! i$ ^6 @9 s ( l3 B9 G* L/ m8 C. {  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5 e6 G( w" k+ I 7 B3 o, W% b5 P; @3 m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 W4 V. m0 s, b& O/ S! ~% l 7 u( a- a. ?! S; ]: r" A; O* g' z( U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Q' U( F9 k1 B1 n/ E6 m/ ?! F' z0 c  l. i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我们要注意: % R$ \, J/ n: U+ Z2 j  ~  s " j/ h1 o; U  ^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4 Y) k; t. w& p" Z. D6 l( s4 ^ , Q3 w/ u3 ~$ w& q7 H: Y  Y  其次,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 R/ G/ U. z1 X6 Z/ T( |3 H 7 p2 I$ @3 C7 I# e# H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 & Z/ i+ d+ v; h/ H % y, N8 u* l' t' i% ?! b- H  注意: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典型的除斥期间。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了权利,如诉讼或者仲裁,等于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此时,保证期间只能行使一次,一经行使,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从而使得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保护。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 W% E! p! y2 V/ W; i ' ~# z0 H3 }1 m1 t; @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 Q; Y; j+ d5 ^7 B7 U" I, Y1 R ( Y) z) Q; E: k6 M3 E& c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C  H" [6 Z: B* \/ _( x8 r' W% @8 E1 X; _( o: }) }2 L9 L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 F8 D) e5 i% v7 ` % j+ @( V! g7 n6 N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四):事件、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 R1 {" F1 H  b  G4 i! k4 J $ W( A/ ^$ G. ?8 A1 p7 D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五):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 x- P/ ?2 Q/ Q% ?  } 4 }" o. u- ?+ G! N) y' i9 b+ I% U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 q* n6 G5 d' ^+ c, Y3 \" Z% S0 |: S   首先,发生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包括: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则不能由当事人决定,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 Q' p: S0 Y. Y* o* I2 B/ h6 j ' O! _3 Y( ?. v8 V8 k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中断发生于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7 t* {# Q' G( [& A; v; g 2 q0 ?9 [1 |6 K3 e   最后,发生后果不同。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六):委托与代理 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其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5 e1 l4 F& {3 a  s  Q5 h9 y; k. ~; j: G; o9 A. R0 {5 W   首先,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_$ }) V" ?+ [: ] $ H5 Q  l0 K+ a- e: d8 Q  其次,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称其为代理。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 S2 {( y# d/ T1 v6 M * C( Z# [& F* k# B$ I   最后,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代理人的承诺。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一)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 9 W8 m9 d! |) r3 { : z. r4 b6 L# e$ P/ z4 ]  R+ ^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6 X# L- i$ @, n6 \1 h  L# @9 K. {. | 9 |) W- h2 A* K4 k* L9 G/ Z  B! G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 B: S# _0 P1 x + b  D) l8 Y( D8 B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1 l' N- o5 J" p' j( C) x* ^; T1 H/ n2 l* S  W+ q2 G3 r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8 K% t" M* F: v. d1 h% I 0 h$ ~5 N3 m, ^6 [! S8 ]  (二)区别主要意义 9 d' {1 R  R, X 3 L/ b; X2 h6 s, k1 h  (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6 ]- F0 ~5 P1 v# v' x8 \ - ^# n& E, m, B* i% Y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7 z% A1 j3 K2 h 8 D. C$ |* W! F( T7 M6 p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 p+ {& m8 y/ q" L& R' Y) e9 [) @- u " k3 X" x& U+ k8 }7 L: T: ]0 I  二者的区别是: 2 S+ ~! m) _4 l 0 x, w; v6 r6 a' A  1)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_, k: @+ V" z8 S% n1 X ; ^  C6 B& S& ~% h- G, o  2) 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u3 [0 p0 ^- I& q # S) X* Q3 r# O- u* {  (一)民事权利能力 , \, k6 W6 ~, L* Z: ^0 Z. j6 L1 F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Z- ]/ e1 j/ a( S8 z ) C9 U( Q, E- o# a7 O6 w4 a" p   2、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 b0 i9 b% M/ @4 b; h: u & T5 C, a7 _: O' _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胎儿享有特殊的利益。如遗产继承中,应为胎儿保留特留份;母体中胎儿受到损害后出生的,可独立主张损害赔偿。 / \- _# f: f0 n! X 2 U, j$ M) }3 B8 ]9 \  4、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7 E8 g8 Y8 s" H3 B, S * F+ [% j+ b" [! b1 P# D1 u- }   (二)民事行为能力 / b4 K/ B3 m' f7 d& Q; O ) [/ h8 V$ w4 D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C4 J: {0 K& h/ H- R& {2 Q; n) n2 u8 T4 W: d5 F9 u1 d6 @9 o   认定: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5 ^1 o! A' A/ S* i3 |6 Y7 Y4 Q; z9 Y$ H2 f/ S+ K7 r   法律效果:有效 ' ~9 W7 M' g5 g2 @- i* T+ G. Y. U, E; h: f/ D3 Q& G# g9 J% q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 U0 t* O/ K4 z  V1 X/ ` . e. T! p" F: h1 d2 V& r  认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 f% ]! j: C; I 4 ^9 C* O7 D+ m5 w   法律后果:纯获利益的行为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其他民是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k+ h9 t- r: e7 s, g 4 g' Z: E6 y0 x8 B7 H  C: f3 t" \" x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t8 X1 t$ s) [# a6 N" o - ~% [& d8 ?% N/ x% q0 A) t  认定: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 {* N( W; x6 n0 p# @0 ]* l3 H2 l$ ]9 P ' o/ |( A7 W. S5 |1 t  法律后果: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九):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 5 G+ A# j/ Z3 ~! u7 u8 G6 W( }$ Y 9 B3 p0 [# W9 m# x2 t* p- Q& p, I2 C   二者的区别: 9 Y! y! r; i1 H3 q9 K, O , b% \* _/ L! k  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来的。 ' u& f; ?+ |3 u2 e/ Q( ~$ N/ R9 Q7 [ 3 Y! h. r4 y( f4 A* ?( t4 v/ j  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 Q9 @( I; ~( v6 q/ N" Y5 R 1 Q; e2 B' B1 a" }* t! X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按条件的作用,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后者的作用则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按条件的内容,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凡是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而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 " |9 t! B* x" b$ A; s* v ( @% N9 P  [$ R0 A0 W0 k1 }& S! F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十):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这些特点使其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 j; X7 t0 `+ V( o% \' I / _) S/ |. e2 W+ R9 x  Y  种类物是指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7 x8 `8 t2 X9 R7 H7 q 7 C- }: Z% H# @7 G/ V9 j$ J3 n   种类物特定化以后,成为特定物。 / t7 F% T: @' _  L * O7 m9 S0 ^/ [: I$ c) T  区分的意义: " Z( e- |2 K6 t: v2 q3 m9 C: M% o* n+ V; i4 a   (1)由于合同的性质,某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借用合同等。 6 I7 w8 Q% L. i0 h! b 5 q% Z. l/ B5 U  L6 ~- \5 u: C   (2)合同订立后,特定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事实不能);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法律不能)。对种类物,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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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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