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货物报关应由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办理。
报关内容包括:一般贸易货物报关,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步骤:进出境前办理备案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进出境报关,进出境后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海关监管货物概述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
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
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监管货物的分类(二)监管货物的分类1.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口,货物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
一般出口,货物出口申报起到出境止。
2.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
三定特征。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暂准进出境货物:特点是担保和原状出、进境
5.其它进出境货物:包括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null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运输负责人、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及步骤。
进出境货物须经过: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单位要做的工作与其相对应: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基本程序基本程序前期阶段、货物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
1、前期阶段:货物在进出关境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要经过这个阶段。
主要适用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以及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部分货物,例如说出料加工货物。这些货物在进口之前要向海关办理备案。
如果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需要前期准备,也不需要继续监管。前期阶段前期阶段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加工货物: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申领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减免税申请,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办理“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进出口阶段 进出口阶段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需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海关监管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后续阶段后续阶段根据海关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监管要求,其报关单位在货物进出境并完成相应的处理过程后,向海关办理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①保税货物: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④其它进出境货物中(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null五类货物的报关程序: 课后作业课后作业一、名词解释
特定减免税P、459
二、简答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通关管理的特点P、461
2、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P、462null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共同点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共同点改变货物用途的,必须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纳税,不再保税和免税。
均为海关监管货物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不同点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不同点 :单边进口的三特货物;
进境后将复运出境的货物。
:进口前办理减免税证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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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申领登记手册或账册。
:时效管理,期限届满解除监管;
核销管理, 海关对保税货物实行核销管理。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的区别
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的区别
法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属于法定减免范围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大多无需事先提出申请即可直接办理有关减免,海关放行后也无须进行后续管理。
特定减免是为进一步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科教文卫事业,而给予针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企业的减免,申请特定减免的单位或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符合规定的优海关发给征免税证明,受惠单位或企业凭征免税证明申报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由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区别,海关需要对其进行后续管理。 一、概述一、概述(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根据国家政策,准予减免税进口,用于
特定地区(两区)、
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
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的货物。 (二)特征 (二)特征 1、特定条件减免关税: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经济,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企和科教、文化、卫生发展等。
2、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
3、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减免税的条件:①用于特定地区、企业、用途②接受监管)
监管期限:船舶、飞机, 8年;
机动车辆 ,6年 ;
其它货物 ,5年
监管期限自进口之日起计算一般进出口货物 报关程序一般进出口货物 报关程序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来说,程序是: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从海关的角度来说,所对应的程序就是:
海关审单(决定是否受理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申报查验纳税
提货
出口
null备案审批税款
担保解除
监管后续
管理进口
报关(三)管理(三)管理1.减免税手续包括:备案、审批、税款担保、进口报关、后续管理和解除监管等
所有手续可以有减免税申请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报关企业或收发货人办理。2. 可申请担保先予放行货物的情形2. 可申请担保先予放行货物的情形(1)海关已受理减免税申请,未办理完毕
(2)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已确认申请人的减免税资格,具体实施措施为明确
(3)其他经海关总暑核准的情况
海关准予担保,出具准予担保证明。
担保期限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仍需延期,向海关总署申请。3.减免税货物的使用3.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的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4.减免税货物的转让和退运4.减免税货物的转让和退运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待遇的其他单位,不予恢复转出人的减免税额度;转入人的减免税额度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后,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可恢复减免税额度(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二、程序: 二、程序: 三个步骤
1.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2.进口报关
3.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两个步骤
1.减免税备案
2.减免税审批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手续。
投资项目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多个海关,可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也可向这些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手续,共同的上级海关可制定相关海关办理。1.减免税备案1.减免税备案减免税申请人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海关对申请人进行资格确认→
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进行审核→
确定减免税额度。2.减免税审批2.减免税审批备案后,申请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领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
(3)进出口合同、发票、相关货物的资料
(4)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材料征免税证明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进行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6个月
征免税证明:只能在一个口岸,一次进口(二)进出口报关 (二)进出口报关 报关类似一般进出口货物,但有些手续不同
1.收发货人提交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征免税证明。海关查阅电子数据,核对纸质征免税证明。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许可证,但某些特定减免税货物免证。
3.进口报关单填制,应注意“备案号”栏目填写征免税证明12位编号。特定减免税货物免证特定减免税货物免证外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进口本非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免证。(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监管年限内,应在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
变更使用地点,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方可变更使用地点。(2)结转(2)结转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可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的其他单位,手续如下:
①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海关申请结转
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海关
③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手续
④转入地海关审核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⑤转出申请人、转入申请人先别向各自海关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⑥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3)转让(3)转让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或不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单位;
转让申请人应先向主管海关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4)移作他用(4)移作他用下列情形,经海关批准后,可移作他用
①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其他单位使用
②未按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③未按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移作他用,必须补缴税款;时间不能确定,提交税款担保。(5)变更、终止(5)变更、终止①变更
监管年限内,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自营业执照颁发30日,向海关报告。
经海关审核,需补税的应补税;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办理备案变更或结转手续。②终止
②终止
监管年限内,原申请人发生企业破产、改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货物没有承受人。
原申请人应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6)退运、出口(6)退运、出口监管期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应报主管海关核准。
退运出境或出口后,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7)贷款抵押(7)贷款抵押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应向海关申请,且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并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①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②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税款的保函
③减免税申请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交的“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保证意外情况先补税。2.解除监管 2.解除监管 (1)自动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不必向海关申请,自动解除监管,可自行处置。
(2)申请解除监管 (2)申请解除监管 (2)申请解除监管 ①监管期满后,1年内向海关申请,海关20日内核实情况,签发“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②监管期内,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放弃、或企业破产清算的,原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原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