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突规定》内部培训一

《防突规定》内部培训一

举报
开通vip

《防突规定》内部培训一null《防突规定》简介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防突规定》简介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体现企业的责任主体 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主要内容 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4.《防突规定》构成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1.《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内部培训一
null《防突规定》简介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防突规定》简介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体现企业的责任主体 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主要内容 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4.《防突规定》构成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我国煤矿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 (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 (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二、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有关新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及与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对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 (十五)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 以人为本、源头理、依法治突。 …… 二是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治理,即揭、掘、采煤前确认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并达标后,方准许揭掘采。《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三是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将规定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一是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二是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基本、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二是超前性。…… 《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三是完整性。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三是完整性 …… 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一、增加了两章 增加了“一般规定”作为第二章,将其放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之前;增加“罚则”一章,作为第六章,将其放在第五章“防治岩石与瓦二氧化碳(瓦斯)突出之后、第七章附则之前。 将原《防突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涉及“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与“防突培训”等有关内容从各章节抽出,并进行修改,作为《防突规定》第二章的一般规定。主要目的:理顺原《防突细则》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使之更加清晰、明了;二是增加在现有形势下相对情况的规定。 增加《法则》主要目的:一是使得《防突规定》与前期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衔接和协调;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执法提供依据。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二、将原《防突细则》第二、三、四、六章内容重新组合为两章 原《防突细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相关内容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重新组织成两章,形成《防突规定》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治理的原则,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更容易明了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各自的相关要求和技术特点,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三、保留了原《防突细则》的三章和附录 保留原《防突细则》的第一章“总则”作为《防突规定》的第一章总则,但对其内容作了相关修改;保留原《防突细则》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作为《防突规定》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但对其内容作了相关修改;保留原《防突细则》的第七章“附则”作为《防突规定》的第七章附则,但对其内容作了相关修改。 现《防突规定》的框架结构共7章124条。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四、将部分表格、理论计算等内容列入附录 将原《防突细则》中用于资料收集、统计的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等,分别作为《防突规定》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同时,将保护层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公式等列入附录D,并增加用于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程序参考的程序框作为附录E。null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本章的内容主要有:《防突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防突机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防突工作原则,发生突出后的停产整顿要求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全公司可采煤层除老屋基矿14#层、山脚树矿15#、18#层外其它煤层都是突出煤层)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根据规定,山脚树矿已升级为突出矿井,现全公司6对矿井均为突出矿井)(新定义,升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按公司要求:各矿防突机构须配置至少5名中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的防突规定实施细则即将下发,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将与贵州煤矿设计研究院联合设立盘江瓦斯研究所,下设防突小组)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废止细则中“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防突规定的基本指导思想)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对应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抽采达标”。是区域防突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多指标、多方法、多措施、互相应证、互相补充,提高可靠性)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体现发生突出后,全矿井停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对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十五种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更严  )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突出危险性评估并未要求必须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实施。与防突细则的区别见P11)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公司要求对可采煤层进行鉴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验收程序:防突专项设计实施后,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煤矿企业先行组织验收合格,然后报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 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要求提前做好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和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安排;同时,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作出轻重缓急的安排,使防治突出工作做到有条不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出对生产的影响;要求矿井同期保护层开采面积和无保护层的突出危险区提前预抽煤层面积之和与突出危险区煤层开采面积相吻合) 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罚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废止细则中的30m),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罚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是监控非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的要求和做法,并对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的煤层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罚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废止细则中倒台阶采煤规定)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 (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防止应力叠加)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罚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罚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罚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罚责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 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定了煤矿企业、突出矿井的各类人员对于防突工作基本岗位的责任要求)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组建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防突专业队伍包括:防突职能部门〈通风防突科〉、防突预测预报专业队伍、打钻和抽采专业队伍、通风专业队伍、瓦斯监测监专业队伍、爆破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条件的还可成立突出煤层施工〈 含揭煤 〉专业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突出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概述、突出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及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和预警、突出事故报告程序和现场保护、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罚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罚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罚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建议:专职瓦检员也固定在同一工作面) 罚责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防突技术资料包括:各煤层的瓦斯含量和压力、防突预测预参数、揭煤和取煤样化验的各项突出指标、各类措施的设计和实施资料、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突出和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分析报告) 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殊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要求:防突员持证上岗) 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本章共五节26条。内容主要包括: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与防突细则的差别较大,见P40)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定。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开采保护层后,检验被保护层瓦斯参数是否在无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现公司各矿上报的均无此参数.原防突细则中的保护效果检验相当于防突规定的区域验证.)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二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原防突细则叙述了两个区域预测方法:瓦斯地质统计法和综合指标法.前者只有在已经进行了采掘,有了一些统计资料时才能使用,而且无法划分出无突出危险区,所以不是一个可以单独使用的、完整的方法;后者则全部依靠测定数据,而没有考虑“现象”,只有和前者配合使用才是一个完整的区域预测方法。防突规定改为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方法)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开拓前、开拓后均可使用。主要介绍了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及其所包含的内容、步骤和基本要求见P52)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瓦斯风化带根据瓦斯气体成份、瓦斯含量等资料进行化分);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二)……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一般是指喷孔)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地质单元就是地质特征相近的、未受到在的地质构造阻隔的一片区域。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分布将遵循从随埋藏深度同浅到深逐步增大的规律,突出危险性也是随着瓦斯压力、含量的增大而升高)null 图1 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推测同一地质单元内下部区域的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 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 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三条 ……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2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2种方式。 …… 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五条 ……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六种,详见图)。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 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自上而下开采,对巷道影响较小,应优先采用。确需开采下保护层,则选择的下保护层不宜太近,否则除了安全原因外,还容易破坏上部被保护层)。 (鉴于开采保护层是最有效、最可靠的防突措施,本条主要对必须开采保护层,以及保护层应遵循的原则。)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废止细则的两倍),并不得小于100m (废止细则30m) ;(保护层工作面要推过一定距离后,卸压作用才能传递到被保护层) …… 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本条说明了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时必须遵照执行的一些要求)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八条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采止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与开采深度工作面长度、保护层开采厚度、层间硬岩系数等有关。急倾斜煤层上保护层小于60米,下保护层小于80米;倾斜、倾斜煤层上保护层小于50米,下保护层小于100米)、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见图),以下同; (控制范围比《煤矿瓦斯抽采指标》AQ1026-2006中要求的8米有了一定的提高,主要考虑了实际施工钻孔的方向、轨迹与设计存在偏差;实际施工巷道位置可能与设计存在偏差) … …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5m15m突出煤层底板岩巷穿层钻孔20m10m倾斜、急倾斜煤层 预抽瓦斯防突范围规定缓倾斜、水平煤层预抽瓦斯防突范围规定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单独列出,主要考虑穿层钻孔技术难度小,效果较好;但是工期量大,工期长。顺层钻孔预抽效果较差,安全没保障,大家感觉在偏刺刀。如月亮田矿131015运输、土城矿141212运输、金佳矿11223运输等)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废止细则的石门和立井3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揭煤是突出危险性、突出规模、突出危害最大的作业。要足够的岩柱来抵抗突出煤层的瓦斯压力和地应力) 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四) ……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废止细则的石门周边外3-5m以内,立井井筒轮廓线外2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废止细则的进入煤层掘进时钻孔必须留有5m超前距) ; (公司规定: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左右 〈走向方向〉 各20米,上下〈倾向方向〉各12米范围,同时还应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 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 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米,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米。钻孔孔底间距可根据实测的有效抽放半径而定,但不能大于2米。 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与公司要求一致:前方保持20米的超前距离)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见图)。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五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目的使煤层内各处的瓦斯和地应力普遍、均匀降低,否则钻孔密集区的煤层瓦斯、地应力可能非常小,而钻孔稀疏区煤层内瓦斯、地应力较大,达不到消突效果)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废止细则的应不小于3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废止细则的应不小于5m) 。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 %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一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本条说明了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null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二条 ……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原《防
本文档为【《防突规定》内部培训一】,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62320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443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1-10-27
浏览量: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