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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20...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 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 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 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 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 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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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 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 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 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 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 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 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 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 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12 5.1 设置要求...............................................12 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26 附录 A 本规定用词说明……………………………………………………27 1 1 总 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 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 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 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 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 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 符合表 1.0.4 的规定。 表 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基层社区 户数(户) 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 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 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 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 (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 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 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 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 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 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1.0.10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2 术 语 2.0.1 城市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市(区)级公共设施,是为市(区)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2 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人口规模超过 10 万人,由于距离老城 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为满足该区域的城市公共设施,需配套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本区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方面 要求,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2.0.4 公益性公共设施 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 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 2.0.5 经营性公共设施 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 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 2.0.6 控制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7 指导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指标。 2.0.8 规划管理单元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 定性的基础上,将杭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 3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0.1 (城市公共设施布局总原则)城市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 要求,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符合相关 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3.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总原则)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 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3.0.3 (集中布局原则)公共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城市级公共中心、 区级公共中心及居住区级公共中心。 3.0.4 (集约利用原则)下一层次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层次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使 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组合设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3.0.5 (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 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3.0.6 (资源共享原则)城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4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0.1 城市公共设施指标体系采用分级定性,单处最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控制为主,明确相关 配置规定。 4.0.2 城市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表 4.0.2 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 公共设施内容。 4.0.3 教育 分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两类。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九年义务教育;成人教育主要指社区学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全市范围统筹平衡,均衡布局,宜有方便的交通、相对安静的环 境。社区学校按市、区二级级设置。社区学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设置。 4.0.4 医疗卫生 分为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综合医院、中医院、专 科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老年护理院等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要尽量考虑环境幽静、阳光充足、空气洁净、通风良好等卫生要求,宜靠近绿 地,应有方便的交通条件,宜临近城市道路。 市区宜建设400、500、600、8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适量 建设。15~2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400~800床综合性医院。 按20-50万人设置一个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规模为200~500床/院。 急救网络体系分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点三级配置。 老年护理院,分市、区二级设置。 4.0.5 文化 包括图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馆、群艺馆(文化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 分市、区二级设置。 文化设施建设可集中设置,以形成市级、区级文化中心。中心的区位宜适中,交通方便,尽 可能靠近服务对象。市级文化中心应包括三种以上市(省)级大型文化设施,一处文化广场或文 化公园。区级文化活动中心宜结合区级公共绿地、文化广场设置,含影剧院、图书馆、群艺馆、 多功能展览厅、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规模控制为 2—3 公顷, 建筑面积控制在 30000—50000 平方米。 4.0.6 体育 市、区级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宜形成各级综合性体育中心。 体育中心应交通便捷,有利集散,应有足够的室外场地,满足赛场布置要求,要避免对其它 设施的干扰,有条件的可与公园结合。 城市级体育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设置。含训竞、群体、休闲等多种功能。 5 各个区至少设置一处区级体育中心,保证每个中心具备一场二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 件的专项竞技训练体育设施以及大专院校的体育设施可计入城市体育设施面积指标。 4.0.7 商业 城市商业设施类型业态多样,属于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由市场经营配置和调节。 城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达 0.6 平方米/人。 商业网点建设要与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相协调。要考虑方便组织人流、货运和停车场地,且不 影响居住区的安静,使用上有相互联系的公建宜组合布置。网点建设应大中小型、集中与分散、 综合型与专业性合理配置。 4.0.8 社会福利 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养老设施、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救助管理设施等。 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总数按老年人总数的 2%配置,将养老设施按市、区、居住区(街道)、居 住小区四个层次进行分级建设。市(区)级养老设施的设置应避开相同级别的其它公共设施独立 设置,需要有方便的交通出入,以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市、区福利院。 救助管理设施分市、区二级设置。各区原则上设置一所以上,可结合其它相关设施综合设置。 4.0.9 行政办公 各区需设一所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一处区社区服务中心。 6 表 4.0.2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最小规模 (㎡/处) 分类 体系 项 目 内 容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规定 备 注 30 班 35465 59775 36 班 41532 69516 48 班 53987 93600寄宿制普通高中 60 班 66497 111390 (1)普通高中按 5.5 生/百户,每班 50 生 计。 (2)普通高中需设置 300 米(400 米)环 形跑道。篮球或排球场按每 4 个班设置一 个场地。 参照 DB33/1025-200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寄宿 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 旧区高中改、扩建参照《浙江省等级重点普通中学 评估操作标准》省三级重点中学级以上的建设标准 执行。 职业高中 职业高中 18000 36000 (1)中等职业学校按 5.5 生/百户。 (2)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30 m²,生 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5 m²。学校全日制 学历教育学生不少于 1200 人。 最小标准参照《浙江省等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定 标准》 若为国家级重点职高,建设标准需达到《国家级国 家级重点中学职业学校评估指标》。 聋哑学校(9 班) 4005 11115 聋哑学校(18 班) 6480 15624 每班 14 人,建筑规模宜为 9 班、18 班。 弱智学校(9 班) 3880 9954 基础 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 弱智学校(18 班) 6103 15876 每班 14 人,建筑规模宜为 9 班、18 班。 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 [1994]162 号文) 市社区学校 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 为全市服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大专院校设置。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区社区学校 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 原则上按区设置 1—2 所,可独立设置,也可利用 中、小学校设置。 7 续上表: 最小规模 (㎡/处) 分类 体系 项 目 内 容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规定 备 注 400 床 33200 46800 500 床 41500 58500 600 床 49200 70200 综合医院 800 床 64000 88000 (1)按 15~20 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 400~ 800 床综合性医院 (2)单位用地面积按 110~117m2/床计 (400~800 床一处),最低单位建筑面积按 80~83 m2/床计, (1)市区宜建设400、500、600、800床四种建设 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适量建 设。 (2)非新建综合医院最小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逐 渐扩容过渡. (3)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 超过 11m2/床用地面积、3 m2/床建筑面积,增加用 于预防保健、教育科研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中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医治疗救护 10400 13000 (1)原则上20~50万人设置一处,建设规 模为200~500床/院。 (2)单位用地面积参考新建中医院指标按 65~85m2/床计 医院 专科医院 妇科、口腔医院、整 形医院、儿童医院、 传染病医院、肿瘤医 院等 (1)原则上每个医疗集聚区配建各类特色 专科医院 (2)新建规模宜控制在 200 床/院以上。单 位用地面积据各专科要求,规模不一,不作 统一控制,宜参考新建专科医院指标进行引 导。 (1)鼓励机构合并,避免重复建设 (2)建立和发展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中心、关 怀医院等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构建 老年救护网络。 医 疗 卫 生 公共 卫生 服务 机构 急救中心 市急救中心 5000~6800 (1)市区设一所急救中心、各医疗集聚区 内设置 1~2 所急救分中心、每个急救分中 心下分设 5—6 个急救点 (2)急救中心配置救护运转车 50 辆。 (1)指挥、调度急救资源现场急救,开展现场急 救、运转和重症监护等 (2)可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合设 8 续上表: 最小规模 (㎡/处) 分类 体系 项 目 内 容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规定 备 注 急救分中心 1600~1800 急救中心 急救点 130 妇幼保健院(所站) 妇女儿童诊疗保健 各区设置不少于一所妇幼保健院(所站) 血液中心 供血及血液检验 主城区与江南副城各设一所以上采供血中心(站)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集疾病预防、监测检验与评 价、健康教育与促进为一体 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技术指 导中心 各区设置不少于一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可与急救中心、卫生监督所合设 卫生监督所 实施卫生监督与执法 各区设置不少于一所卫生监督所 可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合设 市老年护理院 以接待护理老人为主的、具 有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 等相配套的养老设施,包括 医疗护理、生活护理、心理 护理和终末关怀等 8000 10000 (1)规模不应小于 200 床,每床建筑面积 ≥40m²,用地面积≥50m²。 (2)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应按每位老人不低 于 2 m²设置。 (3)主城原则上设置一所以上。 医 疗 卫 生 公共 卫生 服务 机构 区老年护理院 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 3500 4500 (1)规模宜为 100 床以上配置,每床建筑 面积≥35m²,用地面积≥45m² (2)每个区不少于一所 9 续上表: 最小规模 (㎡/处) 分类 体系 项 目 内 容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规定 备 注 市图书馆 藏书、报刊、杂志、图书阅租等 20000 (1)藏书量 200 万册以上,达到省一级图 书馆规模 (2)主城设置二所,三副城选设一所 图书 馆 区图书馆*1 藏书、报刊、杂志、图书阅租等 4000 (1)藏书量 35—50 万册以上,达到中型图 书馆规模 (2)服务半径不大于 4000 米 (3)每个区不少于一所 人口在 50 万以上的区,图书馆建筑面积不小于 6000 m² 市群艺馆 图书阅览、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少儿活动、展览、文化娱乐 30000 (1)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 2000 m²。 (2)市级群艺馆设置一所以上,三副城选 设一所。 副城群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 6000 m²,室外活动 场地不小于 2000 m²。 群艺 馆 区群艺馆*1 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化娱乐 4000 (1)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 600 m²。 (2)每个区不少于一所 人口在 50 万以上的区,群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0 m²,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 800 m²。 科技 馆 市科技馆 科学探索、科技展示、儿童 科普教育等 33000 不少于一所 市档案馆 档案安全保管、爱国主义教 育、档案信息服务、公开集 中向社会提供利用中心 20000 档案 馆 区档案馆 档案安全保管、爱国主义教 育、档案信息服务、公开集 中向社会提供利用中心 5000 市青少年活动 中心 艺术团体、少年科学、文娱 活动、培训 8000 26700 (1)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 2000 m²。 (2)主城设置一所,三副城选设二所 副城青少年活动中心用地不小于 20000 m²,建筑 面积不小于 6000 m²。 文 化 文 化 活 动 中心 区青少年活动中心*1 艺术团体、少年科学、文娱 活动、培训 4000 (1)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 1200 m²。 (2)每个区不少于一所 10 续上表: 最小规模 (㎡/处) 分类 体系 项 目 内 容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规定 备 注 市老年活动中心 图书报刊阅览、多功能教室、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 8000 (1)应配置二座以上门球场 (2)主城一所、三副城选设一所 副城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0 m²。 区老年活动中心*1 图书报刊阅览、多功能教室、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 1000 (1)应配置一座以上门球场 (2)每个区不少于一所 人口在 50 万以上的区,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 小于 1500 m² 文 化 片区文化活动中心 8000~15000 10000~ 15000 服务半径 1500—3000 米 8 万人规模以上的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 居住区)设置 市级体育中心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网球场及其他综合训练场 地等训竞、群体、休闲等体 育设施。 60000~1000000 主城设置二处,三副城共设四处 区级体育中心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 其它综合训练场地等竞技、 训练、娱乐体育设施。 30000~100000 每个区不少于一处 体 育 体育 中心 城市组团体育中心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其他配套设施 30000~ 120000 城市外围独立的组团 大型购物中心 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等, 集购物、餐饮、体闲、娱乐 于一体 100000 服务半径 10 公里以上 结合市级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交汇点设置 百货店 日用工业品销售 6000 结合市、区商业中心、部分区域商业中心设置 仓储商店 中小零售、餐饮、团体购买 20000 服务半径 5 公里以上 宜城郊结合部的交通要道附近设置 商 业 百货 超市 大型综合超市 大众实用品零售 6000 服务半径 5 公里以上 宜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大型居住区附近设置 11 续上表: 最小规模 (㎡/处) 分类 体系 项 目 内 容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规定 备 注 市级养老院、老年公 寓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 娱乐、医疗保健、健身及室 外活动场地,行业培训等 (包含部分残疾人养护、康 复、托管服务) 12000 15000 (1)规模宜为 300 床位以上,每床位建筑面积≥ 40m²。每床位用地面积≥50m²。 (2)考虑附设一定比例的示范培训功能用地、预留 用地。(此部分增加建筑,用地面积另计) (3)设置一所以上。 旧区改造不得低于 70% 区级养老院、老年公寓 (含儿童福利部)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 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 场地等 5250 6750 (1)规模宜为 150-300 床位,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 ≥35m²。每床位用地面积≥45m²。 (2)每个区设若干所 旧区改造不得低于 70% 市儿童福利院 收养、康复、教育、医疗、 培训、寄养 特殊儿童干预中心 12000 15000 (1)规模宜为 300-500 床位,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 ≥40m²,每床位用地面积≥50m²。 (2)设置一所以上。 福 利 片区级养老院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 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 场地等 3500 5000 规模宜为 100 床位,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35m² 10 万人规模以上的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 市救助管理站 流浪人员扶助、救护 1000 设置一所以上。 可综合设置 社 会 福 利 救 助 区救助管理站 流浪人员扶助、救护 500 每个区设若干所 可综合设置 行政 服务 区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效能 监察,社会服务 3000 每个区设置一所 可综合设置 行 政 办 公 社区 服务 区社区服务中心 社会事务受理、社区劳动和 社会保障管理、投诉咨询 2000 每个区设置一所 可综合设置 注:*1:区图书馆、区群艺馆、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可组建区文化活动中心。 12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5.1 设置要求 5.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 15%—23%。。 5.1.2 居住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结合交通枢纽站点、或 结合居住区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 5.1.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采用单处一般配建规模和百户指标两项控制。 5.1.4 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百户指标为 945-982 平方米(不含小汽车和自行车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为 3.15—3.27 平方 米;其中,居住区级百户指标为 471-478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 1.57—1.59 平方米;居住小 区级百户指标为 346-376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 1.15-1.25 平方米;基层社区级百户指标为 128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 0.42 平方米。 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百户指标为 1407-1520 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 4.69—5.06 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百户指标为 743-777 平方米,人 均用地面积为2.49—2.59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百户指标为565-644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1.88 —2.14,社区级百户指标为 99 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 0.32 平方米。 表 5.1.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百户) 居住区汇总 居住区级 居住小区级 基层社区级 居住 规模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总 指 标 945- 982 1407- 1520 471- 478 743- 777 346- 376 565- 644 128 99 教育 378- 415 654- 767 107-114 192-226 271- 301 462 -541 医疗 36 50 33 50 3 文化 45 65 35 50 10 15 体育 62 175 35 90 27 60 25 商业 225 143 190 130 25 13 10 金融邮电 10 5.0 10 5.0 社区服务 133 105 21 24 10 15 102 66 市政公用 42 199 27 191 16 8 其 中 行政管理 14 11 14 11 5.1.5 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表 5.1.5-1、表 5.1.5-2、 表 5.1.5-3 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5.1.6 教育 居住区教育设施包括基础教育(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社区学校。 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就近入学。 学校的规模可参照执行《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13 三)的标准规定。 新区、旧区差别配置,旧区改造学校的控制指标不得低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 校用地和建筑面积指标》规定的Ⅲ类学校的标准。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路。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 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幼儿园及托儿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 段,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成人教育学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中、小学校设置。 5.1.7 医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于 5 万人。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 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 居住区内药房可分设几处,但至少有一处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相邻布置。 5.1.8 文化 居住区文化活动设施分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居住小区文化站两级配置。居住区文化活动设 施人均用地不低于 0.2 平方米。 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小区文化站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结 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5.1.9 体育 建立社区体育设施网络,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需达到 0.58 平方米, 分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设置。 提倡体育设施社会资源共享,学校体育场在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 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计入居住区体育设施的面积。 旧区改建中社区体育设施不得低于新区规定面积的 70%。且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不得小于 0.30 平方米。 5.1.10 商业服务 居住区及以下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为 1.4 平方米/人,分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 三级设置。 农贸市场和餐饮店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农贸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 段,并有停车卸货场地。并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停车位。 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相邻的地域可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5.1.11 金融邮电 在居住区级结合或邻近商业服务中心设置银行营业所、邮政所。 14 5.1.12 社区服务 社区设施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服务设施、社会养老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康体服务设施等。其 中文化活动设施宜结合社区活动中心设置、康体服务设施宜结合体育中心、体育健身点设置。养 老院宜独立设置。 以街道(镇)和社区为依托,形成二个层次的帮扶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居住区级(街道) 需设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需设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含社区服务站)。 养老设施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二级设置,每个居住区至少设置一所养老院,居住小区设立托 老所。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控制在老人总数的 2%,居住区及以下级的社会养老设施需解决 70%的老 年养老需求。 5.1.13 市政公用 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合理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 境及城市景观。 5.1.14 行政管理 在居住区级,结合街道行政区划设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 在基层社区级,结合社区居委会,设置社区服务设施;同时结合住宅物业设置物业管理办公 用房与物业管理营业用房。 5.1.15 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向社会开放。居住 区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在公共活动中心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应设置社会停车库 (场)。 5.1.16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5.1.17 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将居住区内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合成各类社区中 心 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5.2.1 本标准是按人均居住用地 20—35 平方米时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当旧区改造人均居 住用地小于 20 平方米时,其公共服务设施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 70%,且不得低于 改造前的用地面积和单元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面积。 中小学建设指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旧区设置需参照其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旧区应根据老龄化程度,适当增加养老设施。 5.2.2 对于不同时期按 1990、2004 年《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建造的居住 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通过多种途径,逐步使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达到本标准。 15 表 5.1.5-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一般规模(1.6 万户) (㎡/处) 控制性指标 (㎡/百户) 指导性指标 (㎡/百户) 分 类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要求 备 注 24 班 12507 24708 114.65/11 生 226.49/11 生 初级中学 30 班 15083 28455 110.61/11 生 208.67/11 生 1 36 班 17632 32184 107.75/11 生 196.68/11 生 (1)生源按百户 11 座计,初 中宜设 24、30、36 班、每班 50 座, (2)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 2h 日照标准。 36 班 16187 31995 329.74/33 生 651.75/33 生 45 班 19285 37037 314.27/33 生 603.57/33 生 2 (九年一贯制学校) 54 班 23255 42793 345.81/33 生 581.13/33 生 (1)小学生源按百户 22 座、 中学生源按百户 11 座计,每 百户共 33 座。学校宜设 36、 45、54 班、每班 45 座, (2)学区不宜跨越城市主干 路,教学楼应满足冬至 2h 日 照标准。 具体遵守附表四: 《杭州市区住宅 配套中小学(幼儿 园)规划建设定额 指标》, 新区、旧区差别配 置,旧区指标不得 低于《浙江省九年 制义务教育标准 化学校用地和建 筑面积指标》中的 Ⅲ类学校的标准。 3 社区学校 职业培训、专业培训、技术教育 可独立设置,也可结 合中、小学校设置。 教 育 小计 107-114 196-226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以公共卫生服务 为主,提供预防、 保健、医疗、康 复、健康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指 导等卫生服务 4800 8000 30 50 服务人口 5 万人。 5 药店 中、西药 200 2.5 分设几处 可综合设置 医 疗 小计 30 50 2.5 16 续上表: 一般规模(1.6 万户) (㎡/处) 控制性指标 (㎡/百户) 指导性指标 (㎡/百户) 分 类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要求 备 注 6 居住区文 化活动中 心(含青年 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 中心) 图书馆、多功能厅、 信息苑、科普教育 等 4000~6000 6000~10000 35 50 (1)小型图书室不 少于 250 m² (2)老年活动室不 小于 300 m²。 旧区改造,占地面 积 控 制 1500 - 8000 m²,建筑面积 维持 4000-6000 m²的标准。 文 化 小计 35 50 7 居住区体育中心*1 蓝球、乒乓球、门 球等球场、运动场、 综合健身房,社区 体育指导中心、体 质检测中心 3600~4900 10300~13600 35 90 (1)集中设置一处 体育活动中心。 (2)部分体育设施 可设置于综合建筑 内。 旧区改建中社区体 育设施不得低于新 区 规 定 面 积 的 70%。 体 育 小计 35 90 8 居住区商业中心 商场、超市、便利 店、餐饮店、服务 专业店 25600 18000 160 110 9 农贸市场 (生鲜超 市) 净菜超市、农贸市 场 3000~4500 30 20 宜相对独立设置。宜 采用大开间框架结 构,层面宜设在建筑 物的一至二层,一层 面积大于 50%以上。 应配置相应的机动 车、非机动车停车 位。 商 业 小计 30 20 160 110 17 续上表: 一般规模(1.6 万户) (㎡/处) 控制性指标 (㎡/百户) 指导性指标 (㎡/百户) 分 类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要求 备 注 10 银行营业所 存、取业务 1000 500 6.3 3.1 11 邮政所 信函、包裹、兑汇、报刊、订阅 300 1.8 0.9 1.8 0.9 宜靠近商业服务中 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金 融 邮 电 小计 1.8 0.9 8.1 4.0 12 居住区养老院 生活起居、餐饮 服务、文化娱乐、 医疗保健、健身 2100 3000 13 19 规模宜为 60 床位,平 均每床位建筑面积≥ 35m²,每床位用地面 积≥50m²。 13 工疗站 为生活自理有困 难的精神残疾、 智力残疾人提供 日托,并做一些 简单的手工作业 (劳动)。 300 200 1.9 1.3 14 社区服务中心 中介、协调、就 业指导、教育等 1000 600 6.2 3.8 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 一处 宜与街道办事处等 组合设置。 社 区 服 务 小计 21.1 24.1 18 续上表: 一般规模(1.6 万户) (㎡/处) 控制性指标 (㎡/百户) 指导性指标 (㎡/百户) 分 类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要求 备 注 15 给水加压泵站 生活加压供水 28 一般为低水压区加压供水附 属工程,按需要设置。 16 污水泵站 12.5 (1)按行业标准设置环保间距 (2)按需要设置 17 雨水泵站 排雨水加压设备 19 (1)按实际需求量设置。 (2)按行业标准设置环保间距 18 燃气调压站 机房 48 120 0.3 0.8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 500m 设置 根据燃气调压方式确定调压 站规模,若采用集中调压方 式,可参考本条设置 19 垃圾转运站 垃圾转运 300 600 1.9 3.8 (1)按 2~3 平方千米设置 一座 (2)设置不小于 10 米的防 护距离 (3)按需要设置 若为小型转运站(<150t/d), 参照本条执行 大型垃圾转运站在全市范围 内,选址设置。 20 消防站 标准型 1600~2300 3000 12 19 4km 2<责任区≤7km2 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 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 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 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用地 面积 400—1000m2 市 政 公 用 21 社会停车场 公共停车 2000~ 3200 20 (1)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 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 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 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30~35m2。 (2)根据需要,设置 1~2 处。 19 续上表: 一般规模(1.6 万户) (㎡/处) 控制性指标 (㎡/百户) 指导性指标 (㎡/百户) 分 类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要求 备 注 22 公交首末站 调度、更衣、休息、 港湾式停车 150 3000 0.9 18 根据公交线路数量不 同,合理设置 宜靠近商业服务中心、 人流集中处。 23 公 交 中 心站 公交调度、整流、停 车、与保养场地 5000 31 根据区位情况按需设 置 宜结合商业服务中心、 交通枢纽设置 24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 港 湾)站 100 0.6 市区线 500~800m;郊区线 800~1000m。 25 水 上 巴 士停靠站 停靠、休息 100 700 0.6 4.0 按需要设置。 26 出 租 车 汽车站 调度、停车等 100 400 0.6 2.5 营业站服务半径不宜 大于 1000 米 27 加油站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 3000 19 1.8km设一处 宜在主干道、次干道上 设置。必要时可设置双 向一组。 附设机械化 洗车的加 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 160~200m2 28 变电所 110、35kv 变电所 1000 1500 9 6 周边应有设置不小于10 米的防护绿带 29 开闭所 配电控制设备 40 80 0.25 0.50 10KV、双路进线、16台开关 按需要设置 市 政 公 用 30 移 动 通 信基站 与移动电话终端之 间进行信息传递的 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20 0.1 间隔 500 米左右设置 移动专用机房一处。 宜结合公建设置。 20 续上表: 一般规模(1.6 万户) (㎡/处) 控制性指标 (㎡/百户) 指导性指标 (㎡/百户) 分 类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要求 备 注 31 公 共 自 行车停放场 公共自行车停放 54 0.34 居住区宜500米设置一处。 规模为30辆/处。 32 河道、绿化养护用房 河面保洁和绿化维 护养护管理 100~245 100~245 1.5 1.5 宜 6—7km设置一处。 宜结合河道绿地设 置。 33 道路、桥梁 隧 道 养 护 用房 道路、大型立交、隧 道、人行天桥养护 100~300 1.8 (1)宜 5km设置一处。 (2)特大型桥梁和城市 隧道应设专用养护监控 管理用房。 34 环卫市政用房 供工人休息、更衣、 和停放小型车辆、工 具等 100~160 200~300 1.0 1.8 可结合垃圾中转站、公厕设置。 市 政 公 用 小计 20.25 140.44 6.6 51 35 街道办事处 管理、宣传、服务、 就业等 1200 1000 7.5 6.2 按行政区划设置,宜1—1.6 万户设一处,宜与社区服务 中心等组合设置。 36 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1000 700 6.2 4.4 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行 政 管 理 小计 13.7 10.6 合计 293.85- 300.85 582.04- 612.04 177.2 165 注:*1:用地面积指室外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指室内建筑面积。 21 表 5.1.5-2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一般规模(6000 户) (㎡/处) 控制性指标 (㎡/百户) 指导性指标 (㎡/百户) 分 类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要求 备 注 24 班 10282 19699 209/22 生 401.28/22 生 30 班 11785 21924 192.06/22 生 357.28/22 生 37 小学 36 班 14005 25126 190.08/22 生 341.22/22 生 (1)生源按百户 22 座计,小学 宜设置 24 班、30 班或 36 班,每 班 45 座, (2)学区不应跨越城市干路,教 学楼应满足冬至日 2h 日照标准。 6 班 1773 2700 92.07/9.3 生 139.5/ 9.3 生 9 班 2481 3780 85.56/9.3 生 130.2/9.3 生 38 幼儿园 (含托儿 所) 12 班 3182 4680 81.84/9.3 生 120.9/9.3 生 (1)生源按百户 9.3 座计,幼儿 园宜设 6 班、9 班或 12 班,每班 30 座。托儿班应附设于幼儿园。 (2)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 3h 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 1/2 面积 在日照阴影线之外。 具体遵守附表四: 《杭州市区住宅配 套中小学(幼儿园) 规 划 建 设 定 额 指 标》, 新区、旧区差别配 置,旧区指标不得低 于《浙江省九年制义 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用地和建筑面积指 标》中的Ⅲ类学校的 标准。 教 育 小计 271.4- 301 461.9 -540.5 39 社区医疗服务站 预防、保健、社区 康复、基本医疗、 健康教育和计划生 育技术指导 150— 200 3 服务覆盖人口 8000-12000 左右 可综合设置 医疗 小计 3 40 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 画、文娱、健身 600 900 10 15 (1)居住小区级图书室不少于50 m²。 (2)老年活动室不小于150 m²。 可综合设置 文化 小计 10 15 22 续上表: 一般规模(6000 户) (㎡/处) 控制性指标 (㎡/百户) 指导性指标 (㎡/百户) 分 类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建筑 面积 用地面 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设置要求 备 注 41 居住小区 体育设施 *1 篮球、乒乓球、 网球等球场、健 身房 670-900 1500——2000 60 27 旧区改建中社区体育 设施不得低于新区规 定面积的 70%。 体 育 小计 60 27 42 小区商业 设施(便 利店及其 它商店) 日用品、食品、 小商品等 1500 800 25 13 含多种业态和商店数 量,可根据服务半径, 相对集中设置 商 业 小计 25 13 社 区 服 务 43 托老所 休息、餐饮服 务、活动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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