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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null 法律法规培训 法律法规培训 培训守则培训守则 守时 积极参与 尊重不同意见 将手机设置为振动/关闭 环境法律法规培训 培训目录环境法律法规培训 培训目录 一、法律法规概述 基本原则 实施主体 环境法体系 立法进程 二、环境法律制度 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三、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水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 固废污染防治 消防管理 资源能源 法律法规概述 基本原则法律法规概述 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 .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保障人体健康 .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环境法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统一” 。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避免二次污染风险,减少末端治理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 (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基本精神是明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政府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环境质量。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每个公民都有了解环境状况、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力。法律法规概述 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概述 实施主体根据实施“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1、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等遵守环保法的监督 2、司法机关:行使环境司法权,审判环境案件 3、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检察权,追究环境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以及 监督有关行政机关遵守环保法的规定 4、行政机关: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在行政机关中,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担负着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许多其他行政机关也都担负着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的职责 5、企事业单位: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环保法的各项规定 6、社会团体:参与各项环保活动,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促进环保法实施 7、公民个人:对违反环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和控告,对不履行环 保法定职责和滥用环境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 诉讼,对侵犯其合法环境权益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 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概述 环境法体系法律法规概述 环境法体系 一、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二、环保法律: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环保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国务院 2、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3、全国人大授权的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四、环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1、国务院各部、委、局 2、省级人民政府 3、省会城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等较大城市人民政府; 五、环保标准: 1、国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较大城市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概述 环境法体系法律法规概述 环境法体系 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9.9.13 89.12.26 环境保护单项法5(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83.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4.11.1 96.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8. 6.1 0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05.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97. 3.1 资源保护法(10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5. 1.1 98.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85.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86.10.1 96. 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7. 1.1 9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88. 7.1 0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9.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1.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98. 1.1法律法规概述 环境法体系法律法规概述 环境法体系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保行政法规条例、细则等,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公布。是为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规范环境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及程序而颁布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地方性环境法规、环境规章不得与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相抵触。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而颁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等。 再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行业的“规定”等。 环境保护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及其他需要所制定的标准总称。 其他要求 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法律法规概述 环境法体系法律法规概述 环境法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 二级五类 二级:国家、地方(综合、行业) 五类: 1、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当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物产生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质或有害因素而做的限制性规定。地方执行国家标准不适用时,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对于特殊行业还有相应的行业性排放标准,按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实施。 3、方法标准:对环境保护领域内以采样、分析、测定、试验、统计为对象所制订的技术规定。 4、标准样品标准:对标准样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作的统一技术规定。 标准样品: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定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标准材料或物质 5、基础标准:名词、术语、图式、原则等法律法规概述 立法进程法律法规概述 立法进程 1978年《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发展很快,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1、起步 73--78年 73年8月第一次环保会议 《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①三同时和 ②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2、发展 79--83年 环境质量恶化,立法较多 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老三项:环评、三同时、排污收费),这个时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资源法。 83年第二次环保会:①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国策地位 ②三统一 ③初步规划了到本世纪末的环保目标和措施 ④确定了环境管理作为环保的中心环节。 法律法规概述 立法进程法律法规概述 立法进程3、完善 84--92年 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89年第三次环保会, 89年12月新环保法出台 提出新五项:①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②限期治理制度 ③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④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⑤污染物集中控制; 这个阶段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95年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调整 93年以后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进行环境保护,是这个阶段的新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96年第四次环保会:三河、三湖、两控区 33211工程 强调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法律制度 概述环境法律制度 概述是指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包括:  1979年在“环境保护试行法”中已规定的老三项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 3、征收排污费制度  随着环境法的完善,目前比较成熟的新五项 4、限期治理制度 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6、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7、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8、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定义 是指在开发建设活动前,对开发建设活动和项目投入运行后,对周围地区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和预测,并提出防止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对策和措施,经过环保行政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从04年12月11日起对于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的建设项目要环境风险评价. 使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评法第三条)。通俗表示即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区域流域建设项目。 分类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具体由当地环保局确定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评法第十六条)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报批和分级审批 在可研阶段 不需可研的在开工前 国务院及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分级审批 • 编制 -- 由持证单位编写: 甲级:国家环保总局颁发,全国范围 乙级:省级环保局颁发,可承担本省的项目评价 -- 时机: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分级审批 -- 提出环评的主体: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 主要相关的法规 1998年11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9年4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02年2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4年11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定义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使用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在不同阶段的要求(操作流程)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设计书中的环保篇, 经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 施工时建设时:主体工程资金和环保配套资金同时到位,施工时 同时进行。环保主管部门对其过程是否按申报的情况落实进行 执法抽查。 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经 批准后才能开始进行试生产。 项目验收时:同时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环保 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经批准后才能 开始进行正式生产。 相关法规 1998年11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2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3年1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程序》环境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环境法律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定义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实行排污征收费用的制度。(即谁污染,谁治理) 适用范围 收费项目: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等五大类。 收费标准: ---- 污水:超标部分收取超标排污费,未超标部分也缴纳排污费; ---- 废气/噪音:按超标部分收取排污费; ---- 固废:按产生量计算; 征收排污费程序 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由排污单位向行政环保部门申报,经核定) ---- 缴费通知单(环保部门按月或季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 ---- 20天内缴费(排污单位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将受处罚) 相关法规 2003年7月1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法律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环境法律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定义 对已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适用范围 1.位于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区域性限期治理: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对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某个水域的限期治理。 如33211 3、行业性限期治理:对某个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如十五小 决定权: 根据企业的所属级别(中央、省属由省政府下达,市、县或市县以下属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下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变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噪声污染治理,可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一般限期不超过三年 主要相关法规: 2003年7月1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概念 --- 政府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适用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主要指标 质量指标: 水、气、声(相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污染控制指标:治理率、达标率、设施运行率、单位产品排污量等 (相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 环境管理指标:三同时、环评、排污收费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相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 相关法规 《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null定义: 即根据环境容量或污染物控制目标,结合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核定允许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是实施总量控制的手段。“九五”期间国家将首先对总悬浮微粒、粉尘、二氧化硫、汞、镉、铬、砷、铅、石油类、氰化物及固体废物等12项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 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申报登记对象: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企事业单位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另有规定。 许可证类型分类: ①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目前仅有水方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进口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 ②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许可证,如《城市规划法》规划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的采矿许可证,《水法》取水许可证 程序: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总量划分→审核发证→证后监督 相关法规:2003年7月1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环境法律制度 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法律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定义:把一个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用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的战略、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综合控制,以较小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最优化,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使复杂的城市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考核指标 四类指标: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城市基础设施26项 其中环境质量:7项;污染控制能力:8项;城市基础设施6项; 环境管理:5项。 例如:TSP年日均值、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 集中供热率、污水处理率、环保投资指数等 考核对象:城市政府 考核分级:国家级考核:32个城市(4个直辖市、25个省会、桂林、苏州、大连三个城市) 省级考核:由省级政府自定 相关法规 1988年9月《关于三十二个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的决定》 1989年1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1989年1月《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 1996年 《“九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境法律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定义 污染物集中控制是指将成分相同、处理方法相近的污染因素,采取综合的管理手段与治理技术集中解决。集中控制并不排除分散的点源治理,而是以分散的点源治理为基础,只有把那些不适于集中控制的污染物分别处理好,集中控制措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因此,污染集中控制必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以集中控制为方向。 优势 节省资源能源,减少二次污染,减少投资 策划落实 1、各级政府在规划时考虑污染源种类、所处区域地理位置以及污染物规模治理等问题 2、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相关法规 《环境保护法》null《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监督管理: 执行“环评”/“三同时” 排污申报,如有重大变化及时向环保局申报 排污缴费/超标缴费 拆除或闲置治理设施应申请环保局批准 禁用国家禁用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政府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排污单位应真实反映情况和资料 限期治理重点污染源 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必须在48小时内向环保局和受害者报告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2、防止地表/下水污染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剧毒废液、工业废渣、生活垃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地埋可溶性剧毒废渣(含Cd,Hg,Cr,CN等), 存放可容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排放热水、污水应达标排放(总量及浓度)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病原体的污水和 废弃物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水污染防治 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水污染防治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水污染防治2、防止地表/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运送有毒污染物 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必须在48小时内向环保局和受害者报告 进入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应预处理并达标 企业内部污水、清水分流 企业应建立用水考核制度/水循环利用 从企业运行活动的各方面避免、减少、控制污染物毒性和排污量 排入市政管网,应申请并获《入网接管证》 实施雨污分流地区,应分别排放 禁止向市政管网排放垃圾和易堵塞物 水环境标准 1、污染物排放标准 (1)GB15580-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15581-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GB 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GB134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7)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GB354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0)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标准 1、污染物排放标准 (11)GB4914-85 《海水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2)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3)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4)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A、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B、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C、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A、和B、的规定。 D、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E、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F、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治理装置口达标。 G、二类污染物按1998年1月1日前后建设项目,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以环保批准日期)。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水污染防治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标准 2、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92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2947-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将地面水域按功能分为五类: 1类主要适用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 区、鱼虾产卵场等; 3类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 泳区; 4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 3、水污染物测定标准 主要适用于分析水质的部门和单位 略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水污染防治null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1–1995 (污水水排放口) 提示图形符号 警告图形符号 名 称:污水排放口 名 称:污水排放口 功 能:表示污水向水体排 功 能:表示污水向水体排放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水污染防治null《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三批)、环函(2004)452号文: 1、监督管理 总量控制 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 向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重大变化时“申报” 拆除/闲置治理设施应征求环保局同意 超标应交费并治理 使用清洁的生产工艺 重大污染源限期治理 环境应急准备,通报环保局和可能的受害者 接受环保局现场检查,应真实反映情况 2、防治大气污染 可燃气体应回收利用/否则应治理排放 严格限制排放有毒污染物/应净化处理达标排放 运输、装卸、贮存能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封密 /防护措施 车船排放废气不得超标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大气污染防治null2、防治大气污染 限期减少/停止生产、使用臭氧层消耗物质(CFCs , HCFCS , 哈龙, 卤代烃等) 不得制造、销售/进口超标汽车 停止含铅汽油生产/使用 引进、制造节能、低排放汽车、发动机及其生产线 企业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除有专门排烟装置,不得焚烧油毡、橡胶、塑料、树叶、桔草、皮 带、垃圾等能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油等物质 禁止焚烧/敞开熔融、加热沥青 防治饮食行业油烟污染,实际执行即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 2005年起停止使用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 (简称1301灭火剂) 2010年起停止使用 制冷剂CFCs物质的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 2005年5月1日禁产 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大气污染防治null2、防治大气污染 简易式1211灭火器,2002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手提式1211灭火器,2005年起停止使用 推车式1211灭火器,2005年起停止使用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2002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大气环境标准 1、污染物排放标准 : (1)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GB16169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GB16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7)GB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14)GB147611-GB147617-93 《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大气污染防治null大气环境标准 1、污染物排放标准 : (15)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A、基本概念: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B、执行期限: 以环评报告报准日期为准 1997年1月1日前后执行不同的标准 新污染源一般不应无组织排放,无法避免时应达到规定标准 执行二级排放速率标准/浓度标准(相应高度下),须同时达标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大气污染防治null大气环境标准 1、污染物排放标准 : (15)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C、有组织排放相应规定 新污染源排气筒不应低15米,必须低于时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大气污染防治nullC、有组织排放相应规定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D、分级执行: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区 三类为特定工业区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大气污染防治null3、监测方法标准 主要适用于分析大气质量的部门和单位 略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1–1995(废气排放口) 提示图形符号 警告图形符号 名 称:废气排放口 名 称:废气排放口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大气污染防治null《噪声污染防治法》 1、监督管理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征收排污费 限期治理重大污染源 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必须淘汰 偶发性强烈噪声须申请批准 接受环保局现场检查,应真实反映情况 2、噪声污染防治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逐步制定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市区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内向所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所采取的防噪措施 禁止制造/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汽车 机动车的消音器和喇叭必须符合或家规定的要求 商业活动禁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应控制音量,避免污染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噪声污染防治null噪声环境标准 1、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 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监测点位置 -- 厂界外1米,高1.2米 分为四类标准范围(各类标准使用范围又地方人民政府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 55分贝(昼)/45分贝(夜)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 -- 60分贝(昼)/50分贝(夜)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 65分贝(昼)/55分贝(夜)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 70分贝(昼)/55分贝(夜)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噪声污染防治null2、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为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定 分为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 -- 50分贝(昼)/40分贝(夜)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 55分贝(昼)/45分贝(夜)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 60分贝(昼)/50分贝(夜)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 65分贝(昼)/55分贝(夜)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 70分贝(昼)/55分贝(夜) 3、监测方法标准 厂界噪声测试按GB12349执行 区域噪声测试按GB/T14623执行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噪声污染防治null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1–1995(噪声排放源) 提示图形符号 警告图形符号 名 称:噪声排放源 名 称:噪声排放源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噪声污染防治null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一般规定: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流失、丢弃; 产品包装物遵守国家标准;转移固废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许可; 禁止境外废物进境; 采用清洁工艺和先进设备,禁止被淘汰的工艺设备转给他人使用; 禁止向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固废 不得随意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有关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或出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禁止经我国国境转移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固废污染防治null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包括了47个类别 各种废有机物及其沾染物质(废乳化液、废油、废油漆等) 各种含有色金属离子的废弃物质及其沾染物质 各种有毒废物及其沾染物质 腐蚀性废物 医疗废物 农药废物 石棉废物 等等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6-2001 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除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完好无损。 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固废污染防治null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6-200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危险废物堆放要防风、防雨、防晒。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固废污染防治null5、有关“白色污染”的相关规定要求: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性能试验方法》由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标准主要通过降解率这一环保性能指标米区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对产品的防水、防油、耐热、强度、安全卫生、环保性能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在2000年年底前,我国将全部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 6、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固废污染防治null6、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固废污染防治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固废污染防治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固废污染防治7、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家电以捐赠方式处理 旧家电应当在指定的旧货交易市场上出售,严格登记制度 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警示标签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相关要求 null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提示图形符号 警告图形符号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固废污染防治1-1 一般固体废物1-2 一般固体废物2-2 危险废物null8、其他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996-4-1  严格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 1998-1-1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2-7-1/GB 18599-2001 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991-7-1/GB 12502-90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998-01-0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992-3-1/GB 13015--91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1996-08-01/GB 9133-1995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1987-03-01/GB 6763-86 等等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固废污染防治null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null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null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null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null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null节约能源法(摘要) 1、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2、生产耗能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耗能指标/标准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节能篇章或用能论证 4、能源使用计量制度、计量仪器配备 5、能源消耗利用统计/分析制度 6、定期上报能源利用报告 7、建筑物使用节能、低能耗技术、设施 水法(摘要) 1、地下水开采须申请批准 2、增加用水应缴增容费、加价收费 3、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4、用水计量 5、应采用节水技术、降低用水量、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防治水污染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防洪的义务 7、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资源能源null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摘要) 1、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 2、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4、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5、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 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999-3-10 产品单位产量能源消耗定额编制通则 1991-12-01/GB 12723-91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1995-10-01/GB 15316-94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资源能源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资源能源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资源能源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05年3月1日起)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组成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组成 宪法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 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 职业健康安全规章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null 所有法律中局最高位置,是根本大法,所有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42、43、48条)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宪法》null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宪法》null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作出了基本法律规定。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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