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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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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释论全球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释论 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的结束,全球意识的觉醒成为当今世界最令人瞩目的现象。世界市场化的趋势,各国战略、经济体制的日趋接近,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执法原则与标准的一致。面对“法律全球化”下的知识产权法,必须与国际接轨,调整现有法律,同时加强防范,避免吃亏。   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生态、文化等领域的全球性整合运动。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随商品、服务、资本活动的跨国界交易以及技术的国际性传播,使世界各国的经济依靠性增强。具体表现为:生产要素世界范围内的...

全球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释论
全球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释论 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的结束,全球意识的觉醒成为当今世界最令人瞩目的现象。世界市场化的趋势,各国战略、经济体制的日趋接近,要求与之相适应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执法原则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一致。面对“法律全球化”下的知识产权法,必须与国际接轨,调整现有法律,同时加强防范,避免吃亏。   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生态、文化等领域的全球性整合运动。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随商品、服务、资本活动的跨国界交易以及技术的国际性传播,使世界各国的经济依靠性增强。具体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生产要素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活动与公道配置,消除国家间的壁垒,国际生产和服务在全球信息技术高速和各国政府推动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各个角落扩展,世界市场已成为一种超国界的经济气力,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各国政府的货币和财政自主权。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表现。这种世界市场化的趋势,各国经济战略、经济体制的日趋接近,势必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与标准的一致,这便是“法律全球化”的根本动因。   知识产权法之所以在全球化大潮中显示了更多的国际性,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属性决定的。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自由活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技术、文学、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对其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标的可能是对某种商标的使用权、对某本图书的出版权、对某件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却不是商标、图书、产品本身。因而这种物化于外在客体的智力成果,一方面源于人类共通的理性、聪明,是全世界人民的遗产,为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由于其无形性特征,其在权利流转方面较之物权等有形财产权更为便利、快捷,为其开辟国际市场提供了实践基础。   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信息共享   有形财产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但这种永久性是以有关财产标的的存在为条件的,标的的灭失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却不以标的物的灭失为转移,而法律人为地为知识产权设定了权利时间。如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版权50年,等等。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时间,这些智力成果则可以为全世界所共享。这种暂时性保护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公然化,有利于打破技术垄断,促进的发展,而这正是全球化所必须的。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挑战   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固然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差异,但随着TRIPS的扩大,我们看到的是这种差异的逐步缩小,例如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不断在向TRIPS框架靠拢,表现了明显的国内法国际化的趋向。尽管知识产权法仍作为一国的内国法,但其立法重心已不再是维护主权,而是更多地着眼于现实的经济交往需要。而且,新兴技术领域的出现,例如生物技术、基因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机软件、半导体芯片、作品、域名等等,这些跨国法律题目需要用一致的标准加以规范,将会冲破传统地域性的局限。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必须与国际接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考察法律现象的同时,不能离开经济的“大势”。中国事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中国的市场必须更加开放。而为了有效地同境外的贸易伙伴合作,中国便须不断吸收和鉴戒国际通行的规则和习惯,调整现有的知识产权法。   1.补课性的。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如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原专利法第六条关于国有单位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与国有改革的精神已不相符,结果造成国有企业发明申请量上不往。此次修改不再考虑所有制的差别,国有企业也可以是专利权的“所有人”。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再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政府主管部分不必也不宜干预属于国有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删往原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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