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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重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法律问题的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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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重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法律问题的大数据分析【重整重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法律问题的大数据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一些企业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形势而面临淘汰危机,这其中也不乏一些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企业的频频退出引起了一系列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破产拯救程序就此应运而生。自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破产重整制度以其独特的优势在拯救企业和预防破产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重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且实践时间较短,在面对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条件时,也存在...

【重整重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法律问题的大数据分析
【重整重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法律问题的大数据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一些企业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形势而面临淘汰危机,这其中也不乏一些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企业的频频退出引起了一系列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破产拯救程序就此应运而生。自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破产重整制度以其独特的优势在拯救企业和预防破产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重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且实践时间较短,在面对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条件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与滞后。特别是在重整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对情况更为复杂的上市公司,对重整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界定早已不再是简单的契约关系,也并非拘泥于程序性法律文书的价值,某种程度而言,它协调了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冲突,成为了转型期国家维护市场秩序的一把双刃剑。 本文拟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利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制定期限、内容、批准与执行等多个环节进行分析,并重点探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和重整计划的批准等问题,从而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实务操作提供借鉴意义。 微信器 构思器 检索途径: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时间范围:2007年6月至2016年9月 审理法院:各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数量:47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 微信器 构思器 重整制度源起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对《破产法》条文的补充,2007年6月,以破产预防和企业拯救为目标,我国正式将重整制度引入《企业破产法》中。然而,由于立法与实践的不断变化,在《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重整制度并无明确的概念界定。纵观国外立法学说,美国破产法第11章对重整程序的描述是:通过法律机制实现财务解决以求造就稳定的、恢复活力的企业的过程;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法立法指南中》也有类似描述:一种通过各种手段恢复债务人企业的良好财务状况和活力并使之继续经营的过程,其中可包括免除债务、重订债期、债转股以及将企业整体(或部分)作为营运资产出售。 虽然对于重整制度的概念并无统一规定,但从重整制度的作用看,清理债务和维持公司继续经营的本质是不变的。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谈判,以削减权益、分享利益的方式促成合意的达成,正是重整程序所指向的价值。以上市公司为例,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核心是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不但是重整程序开展的关键目的,更是完成重整工作的主要依据。从计划的制定看,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所指向的利益主体更为复杂,以上市公司、主要控制人、股东、债权人、关联企业、重组方为利益线,在重整的法律框架内对债务人的持续经营收益进行重新分配,既不能为了满足重整效率而牺牲公平,也不能为了大额债权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债权人。从重整计划的执行看,依据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对清偿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后期经营方案的规定,合理的清偿与经营方案是重整计划顺利完成并成功拯救困境公司的关键。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破产管理人拟定的重整计划中,*ST深泰的重整偿债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包括对全体限售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所持限售流通股15%以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对所持流通股无偿让渡10%。同时,对于债权人的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票根据股价折算方案,最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在20.34%左右。从表面看,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就长久利益而言,不论是出资人还是债权人,都持有了深泰公司的长期股权。2009年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时的负债是12.6亿元(不包括预计债权),截止至2016年3月,该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股东净资产总值已达到了24.85亿元,相关利益方放弃了清算条件下立即清偿的机会而选择寄希望于重整后更高比例的回报,在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情况下,既挽救了深泰集团也让各利益方的损失将至最低。 同时,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理念也由原先的“债务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协调与平衡”到现在的“社会利益本位”,与破产和解制度类似,重整制度把更多的关注点投注于破产预防。企业破产,尤其是上市公司破产,涉及的职工利益、出资人权益、债权人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及合作方利益等都极有可能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深远影响,这就要求破产企业在考虑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应立足社会本位,充分考量群体性的社会权益。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中也能看出,对社会理念的重视诸如职工债权的全额清偿、小额债权人的高比例清偿,都是在不影响公共稳定的前提下作出的有利于社会与企业的调整方式。建立在该理念的落实基础上,破产企业才能在重整成功后,最大程度消除重组方可能承担的债务风险,将重组成本和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为后续的资产重组做准备。 二、从样本数据探究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实施现状 微信器 构思器 从2007年6月至2016年9月,根据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信息,笔者对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现状分析如下。 微信器 构思器 在笔者收集的47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中,有12家S*ST公司,占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比例的26%;35家*ST公司,占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比例的74%。 根据沪深交易所宣布的关于“S*ST”与“*ST”的特别提醒中可知,S*ST股票是指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存在退市预警并且还没有完成股改的股票类型,而*ST股则是指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存在退市预警的股票类型。这两种股票类型的共同特点都是在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问题后面临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停止交易的情况,即对当时的上市公司而言已经处于难以维系经营活动的尴尬地步。从破产申请的角度分析,《破产法》第七条赋予了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债务人难以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不再具备清偿能力的,必然债务人企业已经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与S*ST、*ST类型股票所提醒的经营出现连续亏损存在因果关系。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被证监会标注“特别提醒”并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企业往往已经符合了《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申请条件,换言之,为获得新的发展资源与机会,被标注“特别提醒”的上市公司应更注意自身的财务问题,依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尽早进入重整程序实现新的“蜕变”。 微信器 构思器 重整计划作为重整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通过对重整计划的分析,达到完善重整制度的目的。 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定 我国《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 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笔者收集的47家上市公司中,有38家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占样本数据总量的81%;另外的9家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人模式,占样本数据总量的19%。在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的上市公司中,100%的上市公司都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而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中,约88.9%的上市公司由债务人自行制定重整计划,只有1家*ST华源采取债务人、管理人联合制定的模式。从整体看,79%的上市公司采取了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19%的上市公司采取了由债务人自行制定重整计划,2%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债务人与管理人联合制定模式。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管理模式多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与之相对应,管理人管理的模式下,重整计划的制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也应当由管理人制定。从实务操作中可知,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方式难免会存在一定的不公平行为,加之《破产法》对债务人管理模式并无其他约束性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所以破产法院在对该模式的认可上也会存在较大障碍。 1.1 各国重整制度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各国的实践,“DIP模式(占有中的债务人)”和管理人模式为重整程序推进的主要方式。DIP模式以美国立法为主要代表,《美国联邦破产法》把重整计划的制定权交给了债务人,反而将例外情形规定为管理人制定。在DIP模式下,破产企业股东及实际经营者在发现企业存在大量不能支付的到期债务并持续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更利于引导他们积极申请破产重整,把握拯救企业的最好时机。另外,由对公司更为熟悉的债务人为公司重整,更利于制定出符合公司实际、维护公司经营的重整计划。但同时,在这种模式下,还应对债务人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作出适当限制,防止出现欺诈、不诚信及损害公平行为的发生。《美国联邦破产法》对这一模式进行限制的方式是:赋予每位债权人最大的权利,包括选举管理人、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监督债务人、提议更换破产管理者等,而在诸多权利实现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 管理人模式的任用则是由法院、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更信任第三方主体进驻为破产企业梳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新的重整经营方案。该模式最大的优势是可以保持更好地中立性,更利于处理债务人与债权、股东之间的复杂关系,尤其对牵扯利益较多的上市公司而言,采用管理人模式更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环境。 另外,《日本公司更生法》还规定了双轨制的重整模式。在法定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的基础上,还赋予了更生公司、申报更生债权人及股东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更生计划草案的权利。当然,双轨制下只有管理人有义务提交重整计划,更生公司、申报更生债权人及股东是有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而非义务。 我国的重整模式与德国类似,《德国支付不能法》将重整计划的制定权赋予给了管理人或债务人,法院启动支付不能的程序后,应及时选任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同样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1.2重整计划的制定期限 重整计划的制定期限是对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我国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在我们统计的47家上市公司中,有3家公司在一个月内就提出了重整计划,占样本数据总量的6.38%;22家公司在3个月内提出了重整计划,占样本数据总量的46.81%;36家公司在6个月内提出了重整计划,占样本数据总量的76.60%;47家公司均在法定9个月内提出了重整计划,没有出现超过期限的情况。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制定期限情况 重整计划首次表决时间 重整计划制定花费时间(天) 600703 S*ST天颐 20070813 20070918 000670 S*ST天发 20070813 20070918 000925 S*ST海纳 20070914 20071024 600722 *ST沧化 20071116 20071215 000631 S*ST兰宝 20071116 20071205 000688 S*ST朝华 20071116 20071221 600155 *ST宝硕 20080103 20080125 600705 S*ST北亚 20080128 20080312 600242 S*ST华龙 20080310 20080413 000892 S*ST星美 20080311 20080418 000561 S*ST长岭 20080514 20080916 600094 *ST华源 20080927 20081120 600180 *ST九发 20080928 20081126 000719 S*ST鑫安 20081107 20081210 200160 *ST帝贤B 20081110 20081215 600556 *ST北生 20081127 20081229 600728 S*ST新太 20090317 20091019 000498 *ST丹化 20090513 20091127 600217 *ST秦岭 20090823 20091215 600057 *ST夏新 20090915 20091113 000587 S*ST光明 20091109 20100419 000034 *ST深泰 20091120 20100422 000697 *ST偏转 20091203 20100209 000818 *ST锦化 20100319 20100724 600699 *ST得亨 20100413 20100810 000030 *ST盛润A 20100506 20101013 000787 *ST创智 20100823 20110317 重整计划首次表决时间 重整计划制定花费时间(天) 600757 *ST源发 20100830 20101112 000557 *ST广夏 20100916 20110612 000757 *ST方向 20101207 20110506 600678 *ST金顶 20110923 20120518 000035 *ST科健 20111****17 20120427 002145 *ST钛白 20111****30 20120727 600817 *ST宏盛 20111****22 20120406 600462 *ST石岘 20111****30 20120730 000677 *ST海龙 20120518 20121****30 000820 *ST金城 20120522 20120924 000972 *ST中基 20121****19 20121****24 000017/  200017 *ST中华A/  *ST中华B 20121****25 20130725 000751 *ST锌业 20130131 20131****31 600074 *ST中达 20130426 20131****15 600381 *ST贤成 20130618 20131****18 000520 *ST凤凰 20131****26 20131****30 002506 *ST超日 20140626 20141****23 002015 *ST霞客 20141****19 20150416 000033 *ST新都 20150915 20151****27 600145 *ST新亿 20151****07 20151****10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制定情况图 在11家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期限的上市公司中,以耗时最久的*ST锌业为例,在锌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的延期申请报告中,管理人称因客观原因,重整计划草案尚在讨论研究过程中,并从锌业股份涉及利益群体的多元性、重整工作的复杂性、重组方态度的审慎性、锌 业股份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对经济和社会意义等五个方面提出理由,请求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法院认为,对比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能够更大力度、更广层面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股东及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权利。虽然锌业股份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锌业股份重整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具有继续实施破产重整的价值。所以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准予延迟。【(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 从司法的现实意义我们也不难发现,上市公司重整时间越短,对壳资源的保护就越有利,我国《破产法》从95年对重整期限延长不作具体限制到2000年规定允许延长6个月再到2004年规定的延长3个月,其实是为了提高重整效率,防止不必要的拖沓而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2.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2.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的分组设置 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的表决事项,包括设立重整计划表决组以及对表 决通过的比例也提出了细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时设立的出资人债权组,同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从47家样本数据分析,由于重整计划的分组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当中并不完整,在已知可查的几家上市公司中,一般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但由于上市公司涉及的债权人较为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普通债权组中大额债权人与小额债权人在同组进行表决,很可能小额债权人利益会受到大额债权人的牵制,影响实质公平。所以,管理人在处理分组时,往往会将普通债权组分为大额债权组合小额债权组,*ST沧化、*ST科健、*ST偏转等皆是如此。那么如何确定两个组别的分组标准呢?依据我国《破产法》对表决通过设立的“双标准”,要同时满足人数过半且债权额超过改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这就要求管理人在设置分组时必须统计诸如1000万、2000万等大额债权的占比,并且在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前就要与该类型债权人作先前沟通,提前模拟表决结果,设置更科学的债权分组。 另外,除了单独设组,实际操作中也有通过分段清偿的方式来取得小额债权人的支持。以*ST凤凰为例,管理人将债权清偿比例设置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100%清偿,超过20万元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约清偿4.6股长航凤凰股票,清偿比例约为11.64%”。值得注意的是,从个体角度而言,分段清偿与统一清偿相比,确实会有一部分大额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且债权数额越大,受损比例越大。但对上市公司重整的整体而言,分段清偿既考虑到了债务人的实际偿债能力,也能兼顾大额债权人与小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通过合理分配达到实质公平,只是如何与大额债权人做到良性沟通成为重整计划通过的重要基础。 2.2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方式与规则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后,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法律仅规定了表决事项,却未对表决方式加以限制。考虑到上市公司债权人群体较为复杂,在全国都有分布的情况下,实际的表决方式也各有不同。在笔者统计的样本数据中,仅对出资人组的表决方式做了统计。在47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表决中,有17家采取了网络投票的方式,占样本数据总量的36.17%;23家采取了网络投票以外的表决方式,占样本数据总量的48.94%,包括书面表决、电话表决以及邮件表决等;剩下的7家未披露出资人组的表决方式。同时,从折线表中我们也可以发现,2010年之前在笔者统计的47家上市公司中几乎没有采用网络投票的,而随着2011年互联网时代的开启,网络投票开始发挥他的作用。虽然折线图在2014年有明显的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后期网络投票变得不受欢迎,很可能是因为样本数据的关系,在2014年笔者只收集到了1家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所以对整体趋势的判断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可以预见的是,在法律对表决方式没有具体限定的情况下,未来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一定会呈现更为多元化的途径,这也是为了服务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 除了表决方式外,实践中表决规则也有不同运用。《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在笔者统计的样本数据中,对47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情况作了统计。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情况 出资人组表决情况 其他债权组表决情况 600703 S*ST天颐 表决一次通过 担保和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000670 S*ST天发 无出资人组 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000925 S*ST海纳 无出资人组 表决一次通过 600722 *ST沧化 表决一次通过 大额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000631 S*ST兰宝 无出资人组 表决一次通过 000688 S*ST朝华 无出资人组 表决一次通过 600155 *ST宝硕 表决一次通过 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600705 S*ST北亚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600242 S*ST华龙 无出资人组 表决一次通过 000892 S*ST星美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出资人组表决情况 其他债权组表决情况 000561 S*ST长岭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600094 *ST华源 表决一次通过 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通过 600180 *ST九发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719 S*ST鑫安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200160 *ST帝贤B 无出资人组 担保和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600556 *ST北生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600728 S*ST新太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498 *ST丹化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600217 *ST秦岭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600057 *ST夏新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587 S*ST光明 表决一次通过 担保和大额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未通过 000034 *ST深泰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697 *ST偏转 无出资人组 表决一次通过 000818 *ST锦化 表决一次通过 担保和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600699 *ST得亨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030 *ST盛润A 表决一次通过 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通过 000787 *ST创智 二次表决未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600757 *ST源发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557 *ST广夏 二次表决未通过 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未通过(人数比例88%,债权比例47.19%) 000757 *ST方向 表决一次通过 担保债权组(人数比例75%,债权比例61.07%)和普通债权组(人数比例55.88%,债权比例34.75%)二次表决未通过 600678 *ST金顶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035 *ST科健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出资人组表决情况 其他债权组表决情况 002145 *ST钛白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600817 *ST宏盛 表决一次通过 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人数比例84.615%,债权比例62.864%) 600462 *ST石岘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677 *ST海龙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820 *ST金城 二次表决未通过 担保债权组(人数比例未过半,债权比例13.83%)和普通债权组(人数比例过半,债权比例25.87%)二次表决未通过 000972 *ST中基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017/  200017 *ST中华A/  *ST中华B 表决一次通过 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通过 000751 *ST锌业 表决一次通过 担保债权组(人数比例未过半,债权比例11.39%)和普通债权组(人数比例过半,债权比例46.19%)二次表决未通过 600074 *ST中达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600381 *ST贤成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520 *ST凤凰 表决一次通过 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通过 002506 *ST超日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2015 *ST霞客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000033 *ST新都 表决一次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600145 *ST新亿 二次表决未通过 表决一次通过 在上表的统计中,出资人组表决重整计划,除7家未设立出资人表决组外,剩余一次性表决通过的有36家,占样本数据总量的77%;二次表决未通过的有4家,占样本数据总量的8%。其他债权组表决中,一次表决通过的有31家,占样本数据总量的66%;二次表决通过的有4家,占样本数据总量的8%;剩余未通过的组成为6%的担保债权组二次表决未通过、11%的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未通过、9%的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均未通过。从出资人表决组的统计数据可知,47家样本公司没有出现出资人组二次表决通过的情况。实践中,由于对出资人的权益调整往往涉及到多方的利害关系,且占较大股权份额的出资人利益被调整时可能会产生较大损失,管理人的沟通工作面临较大阻碍。同样,在其他债权组的表决中,二次表决未通过的也多是债权数额较大的担保债权组和大额普通债权组,依据前述分析,重整计划通常使用的清偿方式更偏向于保护小额债权人,大额债权人的利益会有些许损害,整体利益的平衡在此刻就显得尤为重要。 2.3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经表决后出现的通过或不通过的结果都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才能生效。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设立相应的法院批准规则,但对债权人会议表决不通过的重整计划却设定了强制批准的权利。在47家上市公司中,有34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批准生效,即“正常批准”情况,占样本数据总量的72.34%;13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后表决仍未通过,此时法院采取强制批准措施,此情况占样本数据总量的27.66%。 根据《破产法》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只需满足6大条件之一就拥有了可强制批准的依据,所以在笔者调查的47家上市公司中,只要已经向法院提交过重整计划的,100%都被法院批准生效执行。从立法目的我们不难看出,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是为了尽快脱离破产困境,而重整计划就像是一根救命稻草,不管这根稻草是否可以切实起到救命的效果,但仅对当时困境而言,重整计划是唯一的出路。同时,重整程序的高成本也让法院不得不综合考量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2.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重整计划经过批准后,随即进入执行程序。重整计划的执行是重整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重整计划效果的主要方式。我国《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立法本意并不难推测,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债务人自己最为清楚,由其执行重整计划也可以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和专业技能发挥最佳效果。在47家上市公司中,笔者根据目前是否上市或恢复交易统计了重整计划的执行效果。在47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有28家处于停牌状态,19家处于暂停上市状态;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有28家恢复交易,占样本数据总量的59.57%;18家恢复上市,占样本数据总量的38.30%;剩余一家*ST创智目前已经退市。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效果统计 从样本统计数据的结果看,我国上市公司经过重整程序的调整后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果,97.87%的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完成后都可以顺利走出困境寻求发展的新方向,这也意味着在重整程序中,无论是债务人自行管理还是管理人管理模式,都较好地结合破产企业的现状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探索出适合破产企业的重整模式。从目前我国采取的重整模式看,再生型重整和清算型重整都得到了较好运用。清算型重整是目前运用较多的重整模式,是指重整方利用破产企业的“壳资源”,剥离负债和劣资产再注入新的优质资产模式;再生型重整则是保留原有的营业方式,通过重整方的资金投入对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而获得持续经营能力的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从统计样本分析,破产企业采取实质重整方式——再生型重整的数量并不多,因为再生型重整对重整方的要求较高,需要有充足的资金和熟练的业务能力。从再生型重整的例子看,*ST深泰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深泰公司采取母公司和下属四家子公司合并重整的方式,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等方式由重整方向深泰集团注入资金以获得持续经营能力,为上市公司的重整树立了标志性效果。 相应地,为达成上述效果,各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又呈现出何种态势呢?我国《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重整计划执行的延长期限,仅在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中指出经管 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在笔者统计的47家样本数据中,有8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约定了3个月内的执行期限,占样本数据总量的17%;25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约定了3个月~6个月内的执行期限(不包括3个月),占样本数据总量的53%;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约定了6个月~12个月内的执行期限(不包括6个月),占样本数据总量的17%,;剩下的6家上市公司约定了24个月以上的执行期限,占样本数据总量的13%。 同时,笔者也对他们的延长情况进行了统计。38家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按原约定执行,未进行延长;9家破产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期限申请了延长,4家破产企业延长时间为3个月内,3家破产企业延长的时间为3~6个月,2家破产企业延长时间为12个月以上。 在上述统计数据中,延长时间最长的*ST宏盛在披露信息中,仅说明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未完成,债务人4次向法院提交延长申请,最终将原定于2012年10月23日执行完毕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10月22日。其他申请延长的上市公司诸如*ST创智、*ST偏转等都阐述了较为详细的理由。统计数据表明,由于法律对延长期限和延长次数并无具体规定,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出现了较大差别,虽然大部分都在6个月以内,但最短时间和最长时间的区别差距较大。上市公司重整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出现上述差别也符合实际差异。 三、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问题披露及建议 微信器 构思器 大数据分析的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还存在着立法和实践的不足,笔者从47家研究数据样本中,总结归纳了以下几点并提出粗浅看法。 (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制定的问题及建议 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定多是采用管理人制定模式,而在破产制度较为完善的其他国家均是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两种不同主导模式背后是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一大缩影,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立法和法院的思维模式还未完成转变。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推广,有利于发挥破产企业原有的经营优势,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商业资源,订立更适合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提高重整效率。而这一模式的推广,必然要求与之配套的其他制度与规定也要同步进行。比如完善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监督机制,限制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建立健全社会的信任制度等。 同时,针对重整计划的制定期限,我国立法仅限定了重整的6个月期间和正当理由下的3个月延长,并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延长期限加以规定。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在规定期限内很难顺利寻找到重整投资人,而法院在面对管理人前期已投入人力、财力对接重整投资方的情况下,出于对现实角度考虑往往在时间节点的把握上不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再者,从实践的科学性和资源利用价值角度考虑,当前期为重整事项投入大量成本后,如果可以预见在法定重整期限外将会达成收益性较高的结果,仅是因为时间的限制要裁定破产,那么即便是实现了程序公正,对整体债权人而言也未必能达到实体正义。立法者当初将重整期限由2002年的6+6个月缩短为6+3个月,是为了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而今由于期限的硬性要求,更多上市企业重整只是为了实现“保壳”目的,真正的企业重生反而在法庭外的重组程序,背离了重整的价值。鉴于此,为更好适应上市公司重整的不同情况,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破产法实践,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重整计划的延长作出限定理由,并设置兜底条款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更好地让司法服务于市场。 (2)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的问题及建议 重整计划的表决情况是决定重整是否成功的直接原因,而科学表决的前提是债权人能最大程度地获知重整计划及其他相关信息。在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数据分析中,笔者从巨潮资讯网等信息发布平台查询各上市公司的重整情况,而由于披露信息的不完全,很难查询到完整的重整信息。仅从研究角度在公开信息时就存在披露不完全的情况,更甚至不了解重整程序的债权人仅依据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以*ST天颐为例,由于重整计划未向债权人提供未来的可预期收益,导致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存在诸多不满,甚至出现质疑债务人资产评估价值的情况,最终导致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笔者建议,为了更顺利地推进重整程序,帮助债权人理解重整制度的价值,应完善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机制。依照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管理人应取代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的信息披露主体,以通知、公告、听证会等方式对破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的同时应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设置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组织有批评建议权,对管理人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还可将此项纳入更换管理人的法定条件。 (3)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批准的问题及建议 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批准的研究表明,除债权人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正常批准外,还存在部分法院强制批准的情况。虽然《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法院批准与否的审查期为30日,但从*ST广厦的重整案中,法院的审查期限却达100多天,而同样是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表决不同意的*ST金城重整,法院却在5日内就下达了强制批准的裁定。类似的情况不同法院存在如此大的审查差异,加大了司法的武断性与任意性,并不利于整体的公正。笔者建议,针对法院批准这一环节,可以从债权人会议中选举监督小组,或者直接将监督权限赋予给债权人委员会,对批准期限进行监督。同时,建议异议救济机制,对法院违规批准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或是本级法院的监督委员会提出抗议。 (4)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是任意性规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延长,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对重整计划执行的延长期限存在较大差异。虽然上市公司情况各异,但无限制地延长也使得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不当之处。笔者建议,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延长期限不应该简单地只有管理人向法院提出,也不应该机械地由法院单独判断。公司运营涉及的各方利益以及运营情况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应由专门的有管理经验的专家进行科学评定。在判断是否需要延长期限时,可以召集专家小组,提出专家辅助意见供法院参考;同时,对相关利益债权人,也可组建临时债权人代表,向法院提出代表意见,由法院综合考量。另外,债权人对延长期限有异议的,也应设立异议救济制度,明确救济方式,保障债权人利益。 作 者 介 绍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重整重组部首席律师,第八届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八届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驻市工商联律师,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顾问团部长,专业领域:并购重组、破产重整、投资融资、金融信托、税务筹划、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危机化解、建筑房地产、PPP项目管理。 【郑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实**律师 教育背景:中国计量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专业方向:公司破产、重整及并购; 专业资历:2015年协助主办律师处理杭州市富泰飞凤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泰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宝意物资有限公司及富阳市上银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执业格言:心有猛虎,细嗅蔷薇;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今日“微矩阵”号推荐 建立和拓展常规性的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交流机制;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咨询和论证意见     浙江私人财富管理联盟 专注于婚姻财富保护、未成年人财富保护、股东股权分割与保护、财富规划与传承。 如果你觉的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智仁律师”和智仁律师推荐的“微矩阵”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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