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变革? | 快来看股票质押式回购最全解析
近日,证监会召开相关会议
“瞄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推进交易规则的修改
而这也是一系列“去杠杆”措施的延续, 但是
股票质押回购的流程、标的证券、质押率…
你都懂了吗?
限售股、风险管理、交易费用、增信措施...
该如何处理?
就让我们在新规发布之前
了解这一常见的债权融资方式
一脸懵逼不要急, 股票质押全解析
坐等监管出细则, 对比此文得秘籍
... ...
[本文内容授权来源自陆家嘴实验田;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封面图来自于粉丝王爍宇 TM;喜欢“图解金融”就把我们置顶吧。]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概述
(二)基本当事人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类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要点解析
(一)特殊融入方深度解析
(二)标的证券解析
(三)质押率
(四)集中度管理
三、限售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一)遵循基本原则
(二)限售股解析
(三)其他重点解析
四、风险管理
(一)履约保障
(二)违约处置
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费用
(一)初始交易
(二)购回交易
(三)补充交易
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增信措施
(一)内部增信
(二)外部增信
2013年7月沪深交易所相继推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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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其作为一种常见的债权融资方式有完整的业务规则、业务管理办法及登记结算办法。2016年10月20日证监会机构部召集多家证券公司负责人召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会议商讨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规则。
本文主要目前解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标的证券、质押率等问题。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概述
1. 定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本质是股票在一定期限内按市值的一定折扣进行质押,其是一种债权融资方式,从产生开始就备受投资者的青睐。
2. 特点
(1)标的范围广
标的证券范围较广,包括股票、债基及ETF基金(其中限售股、高管锁定股及大股东持股均可融资)。
据悉10月20日证监会机构部召集多家证券公司负责人召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会议,其中将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股票。如果正式颁布,则影响较大,债券及基金不再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2)期限较为灵活
期限最长3年,可随时申请购回
(3)高效快速
T日交易,资金T+1日即可用
(4)手续简便
系统直接交易,无需现场处理
(5)交易安全
通过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进行交易和清算交收,有安全保障
(6)资金用途广
可转出用于参与定增、增持、股权激励行权、证券投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实业投资。
3. 基本业务模式
股票质押式回购基本业务模式如图:
其主要通过“场外+场内”完成全过程,概括为:“一个场外协议,二次主要交易,三方重要当事人”。
(1)一个场外协议
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主要交易——初始交易+购回交易
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交易申报类型主要包括:
(3)三方重要当事人
分别为融入方、融出方及中介方,在此不展开,后续章节重点分析。
4. 基本法律关系
(1)资金借贷法律关系
融入方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支付息费。
(2)证券质押关系
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融出方在融入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有权就质押证券优先受偿。
其一、质押物管理
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管理,其遵循以下原则:
客户无需支付对价的证券权益
客户须支付对价的股东权利
分红、送股、兑息
与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不随标的一并质押
无影响,自行行使
不随标的一并质押
其二、质权人
根据融出方主体不同,其登记质权人如下图:
(3)业务委托关系
融入方、融出方共同委托证券公司根据双方约定进行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时质押证券的处置等事宜。
5、基本流程
遵循基本原则:场外协商、场内成交
其基本的流程如下图:
主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交易要素后签署协议;
第二步: 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交易所提交申报;
第三步:交易所进行成交确认、结算公司办理资金划付和证券质押。
(二)基本当事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当事人包括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如图:
1. 融入方解析
融入方即资金融入方,是指将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以融入资金的一方,其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1)融入方分类
1)个人客户
其一、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证券的自然人;
其二、拥有限售股、解禁限售股也可参与交易进行融资。
2)机构客户
其一、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其二、拥有限售股也可参与交易。
(2)权利与义务
其一、初始交易后融入资金;
其二、查询交易情况;
其三、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标的证券及孳息解质押。
2)义务:
其一、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其二、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其三、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其四、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其五、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注: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额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2. 融出方解析
融出方即资金融出方,是指融出资金并取得标的证券质权的一方。
(1)融出方分类
融出方根据其资金来源及形式可以分为,如下图: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注:由于**规定银行理财资金目前不能开设专用证券账户,因此,银行一般选择与券商、信托合作制定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银行为该计划提供资金。
(2)融出方为资管计划解析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3)权利与义务
1)融出方权利: 其一、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其二、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其三、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其四、甲方违约时,有权就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证券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其五、向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2)融出方义务
其一、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其二、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3. 中介方解析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中介方之一,根据融入方、融出方达成的业务协议进行交易申报,并负责标的证券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甲乙双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协议各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丙方有权拒绝甲乙双方交易委托,丙方无需就此向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其一、根据甲乙双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其二、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乙双方;
其三、甲方违约时,根据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
其四、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乙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2)交易所
提供业务平台
(3)中国结算(上海/深圳)
提供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类
1. 根据标的证券类型
根据其标的证券类型的不同可分为限售股质押和流通股质押;
2. 根据标的证券所属证券市场
根据标的证券所属交易市场的不同又可分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质押;
3. 根据融资人主体
根据质押融资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质押融资、高管质押融资、其他股东及其他主体质押融资等。
4. 根据办理场所
根据办理主体分为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场内质押就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反之为场外交易。
注:本文主要的内容均围绕场内交易展开,如果读者感兴趣可以在陆家嘴试验田微信后台回复场外交易,与读者交流。
5. 根据交易场所
根据交易场所可以范围上海与深圳,其区别如下:
当日开立股票质押权限当日是否可初始交易
当日可以初始交易
次一交易日可初始交易
投资者持有同一标的证券是否可托管多家券商
按标的证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
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收取,起点5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要点解析
(一)特殊融入方深度解析
1. 大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解析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人员,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进行股票质押回购,其需要遵循短线交易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1)短线交易
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2)信息披露
需履行相应的信批义务,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基本的规定如下:
股票质押回购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4条的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含质押式回购)的,应及时对外披露。
1)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进行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A.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B.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运作指引》:4.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C.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附件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必备条款》的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2)信息披露时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常见问题解答(2012年8月21日修订)》的第39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十一节“其他”部分的规定,任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含质押式回购)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及时对外披露。
(二)标的证券解析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所上市交易、挂牌的A股股票、基金及债权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1. 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按照交易场所的不同,可以分为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者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小企业私募债权暂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
注: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2. 标的证券基本要求
(1)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2)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3. 标的证券范围示例
(1)不得为非流通股(未完成股改,交易所不接受报盘)、ST和*ST股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质押的股票;
(2)上一年度及最新一期财务报告显示未连续亏损;
(3)流通市值符合公司风险控制要求;
(4)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公开处罚、谴责、调查的上市公司股票;
(5)不得为近两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股票;
4. 以国有股参与质押回购
(1)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2)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
(3)取得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并完成内部决策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或备案程序;
5. 标的证券资质准入
标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
(一)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
(二)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三)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
(四)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五)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六)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三)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遵循原则:差异化管理
1. 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融入方资质、标的证券种类、交易期限、近期价格涨跌幅、估值情况、流动性情况、所属上市公司的行业基本面对鞥因素,对具体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
(1)以有限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2)交易期限较长的标的证券,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标的证券的质押率。
2. 质押率示例
(流通股)主板股票为55%,中小板50%,创业板45%;
国债为75%,地方债为70%;
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65%;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
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
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
实际质押率流通股35%-45%,限售股30%-40%,由各券商自行把握。
3. 考虑因素
融入资金申购新股对于融出资金专用于新股申购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会员应当考虑同期新股中签率及上市初期二级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质押率,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证券种类、是否为相关指数成分股、板块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质押率的上限。
(四)集中度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机制,并设置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标的证券对应的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等。
1.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额比例。
2. 特殊证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证券、国有股、金融股、含税的个人解除限售股等特殊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有风险,并建立相匹配的风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标的证券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当年度已减持的数量和比例、仍可减持的数量和比例等进行动态评估;标的证券为国有股或金融股的,证券公司应当核查融入方是否已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三、限售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根据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高管锁定股原则上也可以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
综上所述:限售股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一)遵循基本原则
1. 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中国结算等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
2. 对于已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高管锁定股,需要按可转让额度解锁的,须待上述股份了结质押回购交易或解除质押登记后,融入方再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相应高管锁定股的额度内解锁。
3. 约定的回购期限必须覆盖剩余限售期;
注:一般情况写需融入方须承诺:待购回期间不得承诺延长限售期,并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及时办理解限手续。
(二)限售股解析
1. 转让股份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4)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5)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2. 减持股份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对于此类股票质押,必须在前段明确风险把控措施。比如:了解其质押股票有多少比例是可以减持,有多少不能够减持,并相应降低质押比例。并且预留部分股票作为补仓手段。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担保。通过前端控制,避免平仓情形的发生。因为限制股票无法平仓,银行若想回收资金只能够通过司法手段,耗时较长。强制执行公证在客户无还款意愿的时候也无法提高资金回收效率。
3. 其他重点解析
(1)到期买卖行为合规性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把其股票进行质押融资,质押期限到期后的回购交易是否算作买入行为?质押到期回购交易后6个月内卖出股票,是否构成短线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购回交易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登记的行为,不视为买入证券。到期购回交易后6个月内卖出股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
(2)融出人是否遵循限售规定
某中小板上市公司大股东(法人股)把全部股份质押给银行,若因大股东违约,银行获得了该股份。请问,银行获得该股份后是否仍须遵守大股东原承诺的每年只能卖25%的股份?
答:根据我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5.14条等相关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3)特殊情形减持除外
个人客户以高管锁定股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且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若客户违约,券商是否可以凭借法院判决书转让此部分仍在限售期的高管锁定股?且不受证监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如客户违约,券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风险管理
(一)履约保障
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标的证券的不同情况,设置差异化的履约保障比例。
1. 基本要求
(1)在待购回期间,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最低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补充履约保障、提前购回等措施。
(2)标的证券部分解除质押后,履约保障比例仍应不低于约定的比例。
(3)标的证券被有关机关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融入方了解其资信状况,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措施。
2. 交易盯市
初始交易达成后,证券公司每日计算履约保障比例,履约保障比例= [质押证券收盘价格×质押数量+质押现金(因现金分红产生的)]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场外已提前偿还的融资本金);
3. 两线
(1)警戒线: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公司提示客户关注风险,及时追加担保品;
(2)平仓线: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客户须于下一个交易日采取提前购回、追加担保品等履约保障措施,使得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警戒线水平及以上;
注:针对不同性质的质押标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将设置在不同水平。
4. 履约保障处理情形
(1)提前购回:融资方客户可以提前购回,偿还资金后了结交易;
(2)补充质押:客户可以追加质押证券,补充质押与初始交易进行合并管理,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可与初
始交易标的证券不同;
(3)公司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4)部分解质押满足协议约定条件时,融资方客户可以对质押标的进行部分解除质押,但部分解除质押后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协议约定水平;
1)部分解除质押时须指定具体的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
2)解押现金:对于标的证券质押期间的红利,客户必须一次性全部解押,不能部分提取;
3)解押股份:对于质押的股份,客户可以分笔部分解押。
(二)违约处置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但符合违约处置的除外。
1. 违约情形
(1)因融资方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
违约处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公司有权追究客户违约责任;若客户事先缴纳保证金的,公司有权不予退还客户保证金;
(2)因融资方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
(3)因融资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或追加质押股票,且盯市指标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水平法完成。
2. 违约处置方案
(1)公司将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违约处置申报经交易所处理通过后,公司将进行违约处置;
(2)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还融出方,资金如有剩余,公司将返还给融资方,如不足偿还的公司向客户追索;
(3)违约处置后,公司申报终止购回交易;质押标的及孳息如有剩余,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
(4)公司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报告。
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费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各个不同阶段,都会产生哪些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一)初始交易
初始交易的时候,会产生质押登记费、经手费和佣金这三项费用,这三项费用将从您的融资金额中直接扣取,也就是说,您初始交易后能拿到资金=融资金额-质押登记费-经手费-佣金。
1. 质押登记费(沪深相同)
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是相同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值得留意的是,很多人容易把“面值”和“市值”混淆。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面值”一般为每股一元,与股价无关,基金的面值一般为每份一元。
2. 经手费(沪深不同)
上海交易所的经手费,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收取,起点5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深圳交易所的经手费,初始交易时,按标的证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
3. 佣金
佣金=融资金额*佣金率。
(二)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及延期购回)产生的费用有利息和佣金。
1. 利息
若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利息=融资金额*利息*实际融资天数/360
若采用分期付息的,则利息=融资金额*利息*未付息天数/360
2. 佣金
佣金=(融资金额+利息)*佣金率
(三)补充交易
若客户需要做补充交易,则将产生质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与初始交易的质押登记费相同。
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增信措施
增信措施分类增信措施可以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
(一)内部增信
内部增信的主要手段有支付保证金、抵质押、警戒线和平仓线、签署资产托管承诺和资金去向承诺等。
1. 支付保证金。也就是支付合作款的方式,股东通过向资金方支付保证金降低了股票质押过程中的风险,增加了违约成本。
2. 抵质押。抵质押是股东将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向出资方做抵质押。
3. 警戒线和平仓线。一般情况下,在股权质押融资协议中都会设有股价警戒线和平仓线。一旦标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并触及警戒线时,股东需要追加质押股票或保证金,否则将可能面临强制平仓。
4. 签署资产托管承诺。股东可以通过托管在证券公司或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股票市值超过质押标的证券市值,并可以承诺在交易存续期间,将托管在指定券商的股票不转托管、不撤销指定,不设置第三方权利。
5. 资金去向承诺。股东可以承诺融得资金留存在指定券商或资管机构,或融得资金投资于出资方有关的项目,通过与出资方达成类似存管的意向获取出资方更大规模融资保障。
(二)外部增信
外部增信的主要手段是担保,包括母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担保。
第三方机构担保一般是由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与该笔股票质押融资相关的关联人担保、关联企业担保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股东和担保人通常需要与出资方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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