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条例送审稿》今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送审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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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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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相关损害。
《条例送审稿》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条例送审稿》强调,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 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
(四)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