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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法(2015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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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法(2015最新修订)枪支管理法(2015最新修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下面是网为大家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

枪支管理法(2015最新修订)
枪支管理法(2015最新修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下面是网为大家整理的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四条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第十七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   第十八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用枪支零部件丢失。   第十九条 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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