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作为税收程序法中最典型的《税收征管法》,其中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保全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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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上述主要内容更多地会在《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中体现。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特点: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
实施条件:(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1)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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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实施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