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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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人事篇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 事档案;
(2) 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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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 案;
(3)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 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 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 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