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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吧。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省调研期间,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已经明确作出工作部署,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好“四种形态”。什么是“四种形态”?为什么要运用“四种形态”,其目标指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四种形态的内涵实质、界限标准及运用要求有哪些?在实践中需要把握的关键要素有哪些?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困难和挑战是...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吧。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央纪委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记王岐山在福建省调研期间,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已经明确作出工作部署,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好“四种形态”。什么是“四种形态”?为什么要运用“四种形态”,其目标指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四种形态的内涵实质、界限标准及运用要求有哪些?在实践中需要把握的关键要素有哪些?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困难和挑战是什么?探讨与回答这些问题非常重要。   一、四种形态的内涵实质   王岐山书记在首次提到四种形态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于四种形态,原始表述是这样的: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的阐述有了少许的变化,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其少数。   (一)四种形态的内涵实质   在四种形态的原始表述中,包含一些口语化、生活化、通俗化的成分,虽然语言生动,给人印象深刻,但容易引起歧义,也不利于准确理解和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实际上,无论是从提出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即全面从严治党),还是从具体的内容阐述来看,从其核心内容来看,[1]就是监督执纪的手段。换言之,四种形态也就是监督执纪的四种手段。依照“手段”这个关键定位,可对四种形态予以规范的命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质,也有利于四种形态的充分运用。   四种形态的具体名称分别如下。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咬耳朵、扯袖子”属于提醒式的、轻度的批评教育,“红红脸、出出汗”则属于正式的、严厉的批评教育。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2]具体的处分类型通常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轻度职务调整等。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具体的处分类型通常包括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第四种形态,“双规”审查。[3]处理的结果很可能是“双开”[4],移交司法。关于第四种形态的名称,使用“双规”比用一般性的立案审查要严谨一些。严格地说,轻微违纪、不涉嫌违法的严重违纪也应当是经由专门的立案审查程序而作出的。   这里很有必要说明一下党纪处分与组织调整、职务调整、组织处理之间的异同。否则,人们可能会对上述关于四种形态的命名产生疑问,此外,也可能在理解四种形态上产生歧义。关于组织调整、职务调整、组织处理,[5]四者只是不同的说法,含义都是一样的,都是指针对一个人的职务的处分。具体而言,针对职务的处分既包括职务,例如是否撤销职务、免职或革职(通常指的都是现任职务)等;但常常也包括对于职级的处分,例如职级是否降低、降低幅度是多少等。四种形态中的纪律处分指的是针对党员个人的纪律处分,也就是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五种类型,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仔细审视现有党纪处分,其处分的对象其实包括两类:一是,针对党员资格或身份(以下简称身份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都属于此类;二是,针对党内职务(以下简称职务处分),是否撤销党内职务,是否降低职级、降低幅度大小等。也就是说,党纪处分原本就包括职务处分。[6]有鉴于此,关于第二、第三种形态的名称,只需使用纪律处分就可以了,而无需特别申明组织调整、职务调整等职务处分。   (二)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提出和运用四种形态的意义肯定不限于一个方面,但概况起来,最能体现四种形态重要意义的,就是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即运用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具体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要想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要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矩,而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就必须要全面、充分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大量的管党治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十八大前管党治党的多年实践,教训主要有两条。一是,执行的纪律越来越少。党的纪律原本包括很多方面,但执行的越来越少,主要是廉洁纪律,可能还有一些生活纪律。二是,监督执纪的手段越用越少。差不多就剩“双规”审查了,且尤其以大要案为主。这就导致王岐山书记所说的那种状况:从党要管党方面来看,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倘若批评教育、党纪轻处分等手段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产生了效果,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就必然会减少。   尽管人们已经习惯于单独使用“四种形态”这个概念,但含义要完整、明确,就不能丢掉前面的四个字,即“监督执纪”。离开了“监督执纪”这个限定,“四种形态”就可以指代很多的东西。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目的,或目标指向是“全面从严治党”。这在王岐山书记历次关于四种形态的讲话中都开宗明义地予以了强调。   应当全面、充分地运用四种形态,道理虽并不深奥,但为什么在监督执纪的实践中并没有照此发展呢?挖掘背后的深层原因对于未来切实运用好四种形态应当是十分重要的。初步分析一下,背后原因可能是两个方面。一是,问题主要还是出在“关键少数”身上。尽管时移世易,普通老百姓也不愿意听批评,愿意听好话,但更不能、更不敢批评的还是领导干部。批评都听不得,处分就更难了。二是,应对问题策略上的无奈选择。由于管党治党不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身上的问题就越来越多,性质和情节也越来越严重。这时,执纪者就被迫“抓大放小”。反腐败实践中出台的考核指标更进一步强化了“抓大放小”。在这种指标的引导下,各级纪检干部都以拿下“大要案”为能事。这种策略选择很容易导向恶性循环,即“破窗效应”所说明的道理。   至此,虽然分析了四种形态的内涵实质和重要意义,但人们肯定会产生一些新的疑问。例如,第一,形态的种类问题。为什么一定是四种而不是三种或五种?即使是四种主要形态,其下可否再细分?可否进行更多组合?第二,各形态所涉及问题的数量和比例问题。为什么四种形态所涉及问题一定是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数量和比例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是一成不变的还是会不断变化?这是在释放反腐败策略调整的信号吗?第三,四种形态的运用或执行问题。只要认识到了,一经提出,四种形态的执行就很容易了吗?执行的难点是什么?困难和挑战有哪些?这些问题将在后续讨论中予以回答。   二、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要素   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是一件复杂而困难的事情。很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后才能得到充分的回答。虽然如此,提前进行一些理论性的分析和梳理仍然是重要的,也肯定会对实践有所帮助。至少,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一下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要能运用好四种形态,至少涉及到以下四个要素:手段、行为、主体、程序。所谓手段,就是监督执纪的手段,也就是四种形态本身。每个手段,都有必要予以细分,每个手段都有哪些特点,也都需要予以分析。毫无疑问,手段的运用应当基于党员的行为,准确地说,是不适当的行为。在逻辑上,正是不适当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才决定着不同监督执纪手段的选择和运用。关于不适当行为,类型和界限标准是最需要探讨的。监督执纪任务繁多,需要党的各个部门都参与进来。也就是说,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多个主体,到底有哪些,各主体的责任分别是什么,都需要分析。最后,程序保障很重要。只有程序相对严格,才能保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到公平公正的运用。这里使用程序一词,其实,还应当包括一些保障执行的必要的机制。下面将分别探讨这些要素,尤其侧重于前三个要素。   (一)手段及其特点   尽管有四种手段,但讨论空间最大的是两种,即: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这里把纪律轻处分和纪律重处分合并在一起讨论。   1. 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手段其实是比较复杂的,可以做很多的细分。例如,可以根据正式程度、严厉程度、书面还是口头、公开与否、批评本人还是教育他人以及各种其他可能的方式、方法等进行细分。依据每个标准都可以派生出不同的批评教育手段。事实上,这些批评教育手段之间还可以组合使用,从而派生出更多的类型。在实践中已经普遍使用的批评教育手段就有:大会公开批评(可细分为点名和不点名)、私下批评,诫勉谈话,党内民主生活会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等。   批评教育手段的一大特点是,可以广泛的使用,甚至可以覆盖所有的不适当行为。即使一个人犯了严重的错误,要被“双开”和移交司法,甚至最后被判处死刑,也可以使用批评教育手段。即使对本人失去了实际的教育意义,也还可以教育他人,甚至教育的作用和效果还更大。   2. 纪律处分。针对党员资格或身份的纪律处分,其实并不复杂。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也比较充分。相比而言,针对职务的处分是相当的复杂,甚至复杂性程度不亚于批评教育手段。实际上,关于这部分,党纪《条例》中的规定也最为宽泛和模糊。   职务处分可以通过对象和幅度进行细分。针对现任职务,是否撤销?撤销后是否安排新的职务?新的职务是什么?和现任职务的差别幅度有多大?这其中有很多选择。针对职级,到底降不降?降幅多大?这其中也有很多选择。实际上,职务处分还可以和身份处分组合使用。这将进一步增加纪律处分的复杂性。实际操作中应当如何掌握?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公正公平的原则,从而制约监督执纪的效果。   纪律处分手段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重处分可以吸收轻处分。例如当一名党员有多种不适当行为,严重的不适当行为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轻微的不适当行为需要给予警告处分,这时,只需要给开除党籍处分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和警告两个处分。二是,职务处分和身份处分是针对两个不同对象的纪律处分,完全可以在更大的幅度内自由组合使用,而不需要捆绑使用。按照现有党纪《条例》五种纪律处分的规定,实际上限定了职务处分的使用范围。三是,职务处分可以在构成违纪的不适当行为的更大的范围内使用,甚至可以在全范围内使用。其意思是说,只要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有构成违纪的行为,不论程度轻重,就都可以使用职务处分,区别只在于职务处分程度的不同。例如,即使构成违纪的不适当行为的程度比较轻微,不适合对其现任职务予以处分,也可以对其未来职务升迁予以限制。四是,职务处分通常要严厉于身份处分。职务处分肯定比警告、严重警告要严厉,甚至也要严厉于留党察看。这是因为,身份处分施加给一个人的成本和损失只是精神或名誉方面的,而职务处分施加给一个人的成本和损失还包括物质利益方面的。职务和职级降低意味着会影响一个人未来的职务升迁以及相应的工资收入减少等。   (二)行为及其界限   按照不适当行为的程度来划分,可以划分出四种,即:(1)不构成违纪的轻微不适当行为,可称之为轻微不当行为;(2)轻微违纪行为;(3)严重违纪行为;(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第二种和第三种行为都只构成违纪,而不构成违法。   笼统地说,上述四种不当行为的界限就是《党章》《准则》《条例》和国家法律。具体地看,轻微不当行为是指这样一类行为:没有达到党章和《准则》的高标准,但也不构成《条例》中轻微违纪程度的不适当行为;轻微违纪行为是指所有那些构成《条例》中的轻微违纪的行为,当然包括全部六大类纪律;严重违纪行为是指所有那些构成《条例》中的六大类型纪律中的严重违纪的行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是指至少有一项不适当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国家法律中规定的违法犯罪条款的标准。国家法律以刑法为主,但不限于刑法。   至此,就可以对第一部分末尾提出的多数问题给予回答了。第一,四种形态虽然基于个人经验而提出,但其概括是相当准确和完备的。首先,四种形态对于党员所有可能的不当行为实现了全域覆盖。其次,透过不当行为,在相邻的两种形态间实现了无缝衔接。严格地说,是在四种不当行为间的无缝衔接,四种不当行为间的边界既相连又清晰。当然,这里的衔接和清晰都是定性的,而很难做到定量。由上述分析也可以看出,四种形态的具体表述还有待进一步周延和细化,例如,批评教育可以广泛使用,而不仅限于轻微不当行为;每种形态内部都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甚至有的细分还比较复杂多样。否则,在四种形态的实际运用中,就会出现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导致运用失当的问题。   第二,四种形态的数量和比例虽取决于各形态本身的特点,但主要是由各个时期党员队伍中实际存在的不适当行为问题来决定。批评教育手段可以广泛使用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成为常态,常态意味着在数量和比例上最大。从当下党员队伍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来看,应当说被“双规”审查的数量可能相当的大,不大可能是“极极少数”。有鉴于此,王岐山书记在提出四种形态时所使用的数量和比例可以被解读为是对未来理想状态的一种描述,即:假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到了充分运用,《准则》和《条例》得到了充分的执行,纪律的关口确实守住了,那么,各种违纪行为,特别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行为自然就会显著减少,到那时,可能受到双规审查的党员就会极少了。也有一些解读,认为四种形态表述中的数字和比例是释放对腐败“存量”问题将要予以从宽处理的信号。这种解读显然是一种曲解。   第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将充满困难和挑战。上述分析和讨论表明,要准确地、充分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有不少技术性问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予以回答。例如,职务处分幅度如何细化,与身份处分如何组合等。除了技术性问题,还有环境问题。例如,严格监督执纪的环境,广泛使用批评教育手段的环境都有一个需要恢复和营造的过程。此外,还有执行主体及其责任的明确问题等。   (三)主体及其责任   党内的多个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着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从组织层面来看,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党的组织部门、党的宣传部门等。从个体层面来看,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甚至包括任何有下属的党员领导干部。   党委(党组)应当承担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和全面责任。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当承担最大责任。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当率先垂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进行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   纪委应当承担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监督责任。各级纪委在全面执行《准则》和《条例》上,全面运用四种形态上,承担着广泛而重大的责任。不论是作风问题还是各种违纪问题,在信访件分类处理、纪律审查、给出纪律处分意见等各个环节,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组织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在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处分上,配合纪委做好职务处分及其善后工作,包括被处理干部的重新安排工作,以及继任干部的选拔工作等。二是,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在监督信息分类处理,监督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运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四种形态的运用方式。三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发展和管理等组织纪律条款的执行上,与纪委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宣传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的长处。例如,开发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榜样教育,在党内开展大范围的教育。再例如,通过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氛围,例如,营造敢于批评、乐于接受批评、主动深刻自我批评的环境。二是,在相关政治纪律条款的执行上,给纪委提供必要的支持。   最后,简单提及程序保障的问题。一般而言,每种监督执纪手段的使用,都应该设置相应的程序。监督执纪手段越严厉,其程序应当越严格。传统上,我们存在着对程序不够重视的问题。在这方面,新加坡在行政纪律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这里仅提供一个一般性程序。按照逻辑顺序来划分,监督执纪过程应当包括这样一些步骤:1. 发现问题;2. 对所发现问题进行研判和分类;3. 对问题所涉及的全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本人予以解释或说明;4. 对问题性质和情节进行分析,并据此拿出监督处理意见。在给出处理意见过程中,还可以结合本人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检查的深刻程度,以及一贯表现等;5. 处理意见与本人见面,本人有解释和申诉的权力;6. 处理意见的执行;7. 监督执纪效果的评价,有没有达到效果,效果程度如何等;8. 监督执纪工作的总结和提高。   三、运用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第一,细化四种形态及其运用的具体标准。细化的基础是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梳理以及大量的监督执纪实践。从全党来看,应当在丰富的监督执纪实践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订,以解决《条例》在相关纪律处分上过于笼统的问题。   第二,制定针对性强的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各级党组织都应当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定期制定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计划。   第三,编写典型案例库以指导各级党组织的监督执纪实践。应当由中央纪委或至少是省市一级纪委,组织编写典型案例集,作为“判例”以指导协调各级党组织的监督执纪实践,确保党纪《条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以最大程度地发挥纪律的规管作用。   第四,建立必要的机制以推动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例如,可以出台配套的考核、问责等机制。考核机制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纳入已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责任倒查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执行更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考核机制还是问责机制,选好关键指标都是重要的前提。   相关文章: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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