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举报
开通vip

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论文摘要: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无因管理在罗马法法律史的记载中被理解为管理他人事务,即未受他人委托,并无法律上之义务,以避免损害为目的而管理他人之事务。无因管理制度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内容更加完备,既维护了本人的私权至上又兼顾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在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上比较粗略、可操作性差,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过分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不够明确,使得对与其类似的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

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摘要:无因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起源于罗马法,无因管理在罗马法法律史的记载中被理解为管理他人事务,即未受他人委托,并无法律上之义务,以避免损害为目的而管理他人之事务。无因管理制度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内容更加完备,既维护了本人的私权至上又兼顾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在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上比较粗略、可操作性差,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过分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不够明确,使得对与其类似的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结合案例分析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明确二者之间的界限,指出无因管理制度关于管理人的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权益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1月20日这天对黄某的父母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黄某骑车途中遇见8名手持匕首的歹徒挟持两名软弱的女青年,正气凛然的黄某挺身而出与歹徒进行了英勇的搏斗,不幸被歹徒刺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令人遗憾的是,黄某用生命救下的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对此却表现出了惊人的漠然,声称:“他的死关我们什么事,况且国家已经给了他见义勇为奖金,还找我们干什么?”  面对受益人的嘴脸,忍无可忍的黄某父母愤然将两名获救的女青年推上被告席。  很显然此案中,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们是基于何种法律原因而承担责任引发了人们的争论,是作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偿付必要的费用还是作为侵权行为中的受益者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在此从概念和构成要件等方面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之间的异同点,从而对无因管理的外延进行正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比较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指在本人或被经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经管人不会因为自己的适法适当管理而承担侵权责任。罗马法将无因管理归类至准契约,视作债务发生的一种原因。它建立在罗马商业活动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平衡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其内容更加完备,外延亦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为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见义勇为指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由此可以看出二者有很多关键的结合点如均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一前提条件;主观上都有保护他人利益的意思;都积极做出了一定的行为并追求有益的结果,但二者又不能完全的等同,我国法律将无因管理定性为法定之债,其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中的主体限定为管理人和被管理人,而不涉及第三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主体有三方即侵害人、受害人和受益人。除了主体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外,二者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各自的任务也不尽相同。无因管理制度创立之初偏重于保护本人利益,但其中亦有保护管理人利益的内容,如罗马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为那些乐于助人者提供补偿来鼓励保护不在场利益的行为”。反观,见义勇为在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传统文化坚持“集体本位”,集体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施恩图报”历来是一个贬义词,然而,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险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即使是“英雄”也有可能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他们的利益往往遭到忽视。二者之间在这方面得差别成为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对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比较,我们可以把无因管理的外延扩展,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本质上都是合法的事实行为,包括一些类型的见义勇为。结合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不应总是拘泥于形式从主体构成或其它方面强调二者的不同。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天然结合点的,它们的产生都是为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只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即使是见义勇为有所谓的三方,也不妨碍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因而,本人认为,见义勇为在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受到损伤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当然该制度在平衡管理人和被管理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将在后面分析。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把其归入无因管理制度中来,则更无异议,二者在概念、构成要件上能够达到比较完美的衔接。  三、管理人损害赔偿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受损管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  无因管理要求的是管理事务本身有利于本人,而不是管理结果。现实生活中管理人的行为并不总是产生预想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有利的结果是否达到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也无碍管理人主张费用偿还和损害赔偿。现实案件中,被管理人往往以未产生其预期的效果为由进行抗辩。通常情况下,无因管理处于平和的状态下进行,管理人所受到的损害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害,向本人提出的费用承担的要求并不是那么迫切。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诉诸法律,等待法律的判决。然而,见义勇为多建立在危难状况且很大程度对行为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接受治疗时,相关的费用数额较大且对费用承担的请求比较急迫。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等到法院的判决,见义勇为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终身伤残甚至死亡,这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受损管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作为无因管理特殊形式的见义勇为多建立在危难状况且很大程度对行为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所受到损害往往大于其保护的利益,加之侵害人逃逸和我国的相关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本人往往拒绝偿付或其偿付根本不足以弥补管理人的损失。  我国法律关于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粗放、缺乏可执行性。如《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司法解释未明确说明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与本人利益的比例问题,本人往往因缺乏对费用承担数额的预期而选择逃避。  司法解释中应讲明:若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损失,受益人应承担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若受益人所获利益小于管理人的损失,法律可以为受益人设定一个赔偿限额,如可规定以受益人所在地的居民年平均收入为限。  (三)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未纳入到无因管理制度中来  见义勇为者在为了保护本人利益挺身而出,自身的利益却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护。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这种问题如果不在法律上予规定和引导,将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同时不利于经济的稳定。  正如前面所分析,立法上应当扩大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至少应将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形态包容进来。这样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就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基础,而不仅仅是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  四、反思与应对  (一)完善我国法律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  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足够多的高质量的条理清晰、逻辑严谨的法律规定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为此我国必须加快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样就可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管理人和本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二者费用承担的比例,避免法律适用中出现模棱两可的问题,法官断案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又提高了效率。  结合社会热点且具有很大争议的案件,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解释,法律的制定决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闭门造车。针对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得不到有效赔偿的问题,应适当扩大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将见义勇为包容进来。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使得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  (二)开展法制宣传,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促进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  我国传统道德崇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见义勇为者往往被推崇为“英雄“,而”施恩图报“往往为人们所不齿。英雄们获得了精神上的荣誉,但身体上物质上所受到的损害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还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到法院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受害人往往选择与对方协商解决。然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往往不具有强制性,责任人很可能选择逃避,这样受害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因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同时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使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应有的内容,逐步完善传统的道德观念。  (三)国家和社会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救助义务  国家补偿是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后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可见,国家在管理人损害赔偿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有义务拨出部分款项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对管理人的损害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除此之外,民间也可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奖励见义勇为者、保护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权益。以此,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提高经济效率,保证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  五、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无因管理制度发展到越来越重视公益的阶段。虽然,我们越来越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意思自治,但社会生活中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的风险,因而更要尊崇社会所倡导的相互扶助、见义勇为的行为。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有扩张的倾向。为此,我国加快建立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对弘扬人们善良、正义的道德价值取向,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平稳运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档为【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8359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0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7-03-18
浏览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