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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专题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专题 来源  德恒律师事务所 (ID:bjdeheng) 作者  侯志伟 ▌ 第一章  境外债券发行简介 1.境外债券定义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14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将境外债券定义为:“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目前发行的境外债券一般多为美元债券、欧元债券和人民币债券,具体发行的债券类型由发行企业根据需求来决定。 2.境...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专题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专题 来源  德恒律师事务所 (ID:bjdeheng) 作者  侯志伟 ▌ 第一章  境外债券发行简介 1.境外债券定义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14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将境外债券定义为:“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目前发行的境外债券一般多为美元债券、欧元债券和人民币债券,具体发行的债券类型由发行企业根据需求来决定。 2.境外债券发行条件 目前境内没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赴境外发债的条件,但根据通行做法,在境外发债的企业都属于境内运营非常好的企业。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发债成功几率比较大: a. 信用评级:国内信用评级AA以上; b. 央企国企:央企、省级国资委或重大城市国资委直属企业; c. 资产规模:最好在100亿以上; d. 行业限制:最好不为“两高一剩”行业(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的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 从成本来看,境内企业一般需要获得境外评级机构投资级以上评级才会去境外发行债券。但有例外。 3.债券发行及评级示意性时间表 视乎各项工作的具体进度,一般私发行所需时间约为6-7个星期。 委托牵头行及账簿管理人 委任律师行 委任受托人、过户处及支付代理行 传阅尽职审查问卷 进行尽职审查 交易文件起草 发售通函草稿提交上市交易所 获交易所原则上同意上市 完成文件准备 发放正式公告交易 准备路演演示材料及投资者问答 路演 (伦敦,新加坡,香港)  定价及结算 宣布、收集认购、定价及签署认购协议 输入定价及发行数据,文件最后定稿 签署其他文件及结算债券上市 通知评级机构及准备有关材料 商讨及订出债券初步评级 确认及宣布评级 4.债券发行相关流程及文件概览 债券募集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 为债券发行的销售及披露文件,内容包括对拟发行债券的描述,如资金用途,债券结构,债券条款等 同时亦会详细介绍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为承销商和发行人就拟定的债券项目在承销方面的协议,如承销商的承诺,发行人与担保人的承诺。 本协议会按照发行人与承销商就债券发行量与及利率所达成的共识在簿记建档时签署 信托人协议 为描述发行人与信托人的关系的法律文件(也可采用财务代理人的结构) 付款行协议 为支付行对拟发行债券的登记,付息及其他的分类指令 法律意见书 由境内和境外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律所团队分别出具,主要关于一些协议和文件的合法和法律性的意见 由审计师出具,确认招债书内所披露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包括路演演示材料和投资者问答清单,向投资人完整的呈现公司的投资亮点 5.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能 a. 配合开展尽职调查 b. 评级会议演示 c. 审阅发售通函并提供修改意见 d. 就拟议发行债券的契约/条款和其他相关交易文件进行谈判和讨论 e. 路演演示 f. 从监管部门获得相关审批 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及牵头经办行 a. 协调整个执行程序及其他中介机构,并明确各中介机构的职责 b. 准备详细的执行时间表,并以此跟进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度 c. 联络评级机构,准备评级演示材料 d. 及时让发行人了解项目的进度及存在问题,并定期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市场信息 e. 就拟议发行债券的契约/条款及条件和其他相关交易文件进行谈判和讨论 f. 尽职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方面) g. 审阅和评估相关发行文件内容,就拟议发行债券的契约/条款及条件和其他相关交易文件进行谈判和讨论 h. 准备路演推介材料、协调路演行程安排 i. 簿记建档、定价、配售债券、售后市场支持 发行方国际法律顾问 a. 撰写募集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b. 让发行人了解债券契约条款及承销协议,并协助发行人与承销商律师讨论及修改其文件内容 c. 在债券上市过程中担任上市代理 d. 审阅法律文件,包括从纽约法的角度审阅条款和条件 e. 开展尽职调查 f. 出具法律意见 账簿管理人国际法律顾问 a. 协助承销商与公司律师讨论债券契约条款及承销协议的内容 b. 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c. 审阅募集说明书,并提供相关修改意见 d. 订立发行人及信托人的持续责任(信托人代表所有的债券持有人) e. 出具法律意见 中国境内法律顾问 a. 协助发行人准备报发改委申请文件 b. 协助发行人准备内部程序性文件 c. 协助发行人准备报外管局文件(视项目结构是否需要) d. 从中国法律角度就拟议债券发售向发行方/牵头经办行提供法律建议 e. 审阅法律文件,包括条款和条件 f. 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g. 在与发行文件相关的同意征求、监管审批和其他授权方面应公司或承销商要求提供建议 发行方审计师 a. 展开尽职调查 b. 审定募集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 c. 向账簿管理人提供关于发售通函中财务披露(包括重编历史报表)以及发行方最近一次发布审计报表以来的财务或运营情况变动的安慰函 d. 出具安慰函及审计意见书 受托人和支付代理 a. 主要责任是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b. 信托契约列出拟议债券发售所包含的一揽子契约和负责管理债券的银行的责任,包括安排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a. 与证交所联络并负责确保债券的有效上市 a. 打印初步和最终发售通函 b. 分发发售通函 6.相关债券发行文件 债券发行所需的核心文件 债券募集说明书 为债券发行的销售及披露文件,内容包括对拟发行债券的描述,如资金用途,债券结构,债券条款等。 同时亦会详细介绍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为承销商和发行人就拟定的债券项目在承销方面的协议,如承销商的承诺,发行人与担保人的承诺。 本协议会按照发行人与承销商就债券发行量与及利率所达成的共识在簿记建档时签署 信托人协议 受托人是在债券存续期间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专业信托公司。信托契约是发行人与受托人之间签署的文件 付款行协议 发行人与付款代理人之间签署的协议,该协议指定聘用付款代理人并授权付款代理人对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安排付款。为支付行对拟发行债券的登记,付息及其他的分类指令 法律意见书 所有法律顾问都需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确认发行人的申述及保证有效,并包含一项声明,证明招债书中的全部信息在某一特定日期真实并有效 由审计师出具,确认招债书内所披露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评级协议(可选) 发行人与评级机构之间就评级事项签署的协议 国际路演推介所需材料 我们将协助发行人为交易路演过程中将会见的债券投资者准备一份详尽的路演演示材料。 该演示材料与上市及财务表现发布路演材料类似。 演示材料将包括以下内容:交易概览,公司概览,行业概览,投资亮点以及财务表现 ▌ 第二章 境外债券发行的交易构架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一)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一:由境内集团提供维好协议和股权回购承诺  发行主体:境外SPV(一般会在SPV下再设一个SPV,作为发债主体,下同) 维好协议和股权回购承诺提供方:境内集团 发行 架构 酒店人事架构图下载公司架构图下载企业应用架构模式pdf监理组织架构图免费下载银行管理与it架构pdf : 方案优势: 1.维好协议最初仅由一些大型央企,如中国石和中国中化等公司在发债时采用,不过该等保良协议在最近的债券发行中被更为广泛地运用。由于出具维好协议不需要监管机构的审批(除发改委部门备案),因此有效减少来自监管机构的审批障碍。 2.同时为解决境外投资者对发行人境内财产无追诉权的问题,愈来愈的债券交易配置了由境内集团公司出具的股权回购承诺。根据股权回购承诺,如果发生违约事项,境内集团必须回购其 “目标子公司”(取決於是否有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中国境內子公司)的股权,回购价格必须足以支付债券项下的任何应付但未付的债务。若执行该回购交易,亦仅需要取得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并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根据股权回购承诺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进行登记备案。 3.采用此种架构,不受《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约束,资金可以在合理设计下自由回流。 考虑要点: 维好协议和股权回购承诺都不能等同于担保, 同时该协议在中国的可执行性未经考验,以本结构发行的票面利率将会较高; 同时建议进行国际评级工作以吸纳更广泛投资者群体。 发行案例:四川发展和东方资产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境外全资子公司怡锦投资有限公司 地方融资平台 5.15% 10亿人民币 全球协调人 汇丰银行、工银亚洲和交银国际 债券发行亮点: 1.四川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三年期点心债券。 2.本次债券发行采用了采用维好协议(keepwell agreement)、股权购买契约和流动性支持承诺(Deed of 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and Liquidity Support Undertaking)和银行提供的备用授信(standby loan)结合的多种增信工具。 3.本项目增信措施中,工商银行四川分行首次为其提供10.5亿元跨境备用授信(standby loan),由四川发展香港的全资子公司怡升投资(Yieldsun Investment Limited)为此次债券担保人,为离岸市场上第一支由银行提供备用授信的点心债。 4.本次债券发行获得了海外投资较为热情的认购反响,此次债券获得了45亿元认购,录得4.5倍超额认购。 案例二  东方资产 Century Master Investment Co. Ltd., 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境外SPV公司 BBB/A-(标普/惠誉) 4.75% 320 bps 99.425 实际收益率 4.881% 香港联交所 债券发行亮点: 1.2013年9月,东方资产完成了首次境外债券发行,为中国国有资产公司首次发行具评级的美元债券,极具里程碑意义; 2.本次交易的市场反应良好,并获得众多投资者的反向问询; 3.在宣布初步价格指引后的1.5个小时内已录得超额认购; 4.获得自7月以来最大的订单规模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二) 方案二:由境内公司提供担保到港发行---外管局 发行主体:境外SPV 担保人:境内集团 方案优势:由境内母公司担保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无须审批,但境内母公司需在债券发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外管局履行备案手续。同时,亦能加深国际投资者对集团公司的认识,多元化公司的融资渠道。 考虑要点:由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内保外贷,募集的资金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发行案例:长江三峡和国家电网 方案二:对外担保参考案例----长江三峡 债券评级(穆迪/惠誉):A3/A+ 三峡财务有限公司Ⅰ/Ⅱ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美元10年期/欧元7年期 美元3.7%/欧元1.7% 7亿美元/7亿欧元 全球协调人 **(J.P.Morgan)、德意志银(Deutsche Bank)、中国工商银行(ICBC) 债券发行亮点: 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于2015年6月同时在美国成功发行7亿美元10年期和在欧洲成功发行7亿欧元7年期债券。 2.中国三峡集团成为首次以全球同步发行双币种债券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第一家中国企业。 3.本次债券发行是中国三峡集团在国际资本市场的首次亮相,来自欧美亚等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认购意愿强烈,获得7倍以上超额认购,创造了近期中国发行人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倍数新纪录。 方案二:对外担保参考案例----国家电网公司 穆迪/标普评级:Aa3/AA- 2013年5月,国家电网已通过其海外子公司国家电网海外投资有限公司(State Grid Overseas Investment (2013) Ltd.)发售债券,并为这些债券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 穆迪(Moody's)、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普尔(Standard & Poor's)和惠誉(Fitch)对国家电网的评级分别为Aa3、AA-和A+。 State Grid Overseas Investment (2013) Ltd 投资建设运营电网 5年期     / 10年期  / 30年期 1.75%     / 3.125%  / 4.375% T + 95    / T + 130  / T + 135  (T: 美国国债收益率) 99.843% / 98.982% / 98.082% 实际收益率 1.783%   /  3.245%  / 4.492% 共20 亿美元 (5年期 – 5亿、 10年期 – 10亿、 30年期 – 5亿) 香港交易所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三) 方案三:境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到港发行 发行主体:境外SPV 担保人:国有四大银行,一般多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方案优势: 1.由境内或境外银行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无需经过任何政府机构审批。同时通过银行所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作为增信工具,其债券评级有很大机会视同于由其银行发行的债券评级,贵司无需进行向评级机构披露其业务或营运的相关信息。 2.银行开立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函不占用公司的外债额度和银行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则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需向外管局逐笔申请批准。 考虑要点: 与内地母公司提供直接担保类似,在内地银行提供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下,发债募集资金回流内地也存在一定法律上的限制。同时,考虑到提供增信的银行将会收取保函费,并不一定能补偿增信后所节约的利息成本,可能会略为提高综合融资成本。另外,利用备用信用证亦会占用在银行行的授信额度。 发行案例:山东海运、中信证券 方案三: 备用信用证参考案例–山东海运 债券评级(标普):A 山东海运BVI公司 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备用信用证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分行 3.625% 实际收益率 3.727% 99.539 香港交易所 债券发行亮点: 1.山东海运今次发债透过旗下BVI特殊目的公司担任发债体,除有农行山东分行开具信用证作担保外,山东海运也将提供保持良好契约以进一步增强债券的信用质量。 2.该信用证是农行首笔5年期美元债信用证。 3.发债工作仅用时2个月即成功发行,体现出资本市场对于公司信用亮点、经营成果及发展前景的认可。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四) 方案四:境外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到港发行 发行主体:境外SPV 担保人:境外银行,多为国有四大银行在国外的分行 方案优势: 1.由境外银行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无需经过任何政府机构审批。 2.通过银行所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作为增信工具,其债券评级有很大机会视同于由其银行发行的债券评级,贵司无需进行向评级机构披露其业务或营运的相关信息。 3.银行开立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函不占用公司的外债额度和银行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则境外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属于跨境担保的范畴,不需要外汇管理局审批。  考虑要点: 1.由境外银行提供担保,不属于内保外贷,募集的资金不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募集的资金可以自由的流回境内。 2.同时, 考虑到提供增信的银行将会收取保函费, 并不一定能补偿增信后所节约的利息成本,可能会略为提高综合融资成本。另外,利用备用信用证亦会占用在银行行的授信额度 发行案例:汇源果汁、中国民生投资 方案四: 备用信用证参考案例–汇源果汁 债券评级(穆迪):A1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备用信用证 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 1.55% 爱尔兰交易所 全球协调人 农银国际、花旗银行 债券发行亮点: 1.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在欧洲成功发行2亿欧元三年期信用增级债券。 2.这是中国农业银行首次提供以欧元计价的备用信用证帮助企业完成债券发行,也是中国农业银行首次向中国非国有企业提供备用信用证 3.本次债券发行所得款项除了用作再融资及一般公司用途,也计划用于合适的海外市场投资项目。 4.本次债券发行得到了众多欧洲和亚洲投资者的支持,最终锁定了3.65亿欧元的订单规模,超额认购近2倍,市场反应热烈。 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构架(五) 方案五:由境内公司直接到港发行 发行主体:境内公司 考虑要点: 1.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债券的税率成本需要由发行人自己承担,**提高企业发行成本: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 2.虽然根据发改委[2015]2044号文的规定,募集资金可以回流,但国家发改委的态度根据经济情况会调整,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各地外管局对于资金回流态度不一。另外,发改委有可能会控制企业境外发债的总额度。 发行案例:中国大唐集团于2013年4月香港发行25亿3年期人民币债券即采用该等模式,发行利率为3.6%。 方案五:境内公司直接发行参考案例 -中广核 穆迪评级:A3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特大型清洁能源企业 高级无担保债券 3.75%  首次发行利率为:3.75% 增发债券收益率为:3.58% 30 亿人民币  2012年11月首发15亿人民币 2013年1月增发15亿人民币 增发债券发行价格为:100.455 香港交易所 ▌ 第三章  境外债券发行的境内监管 1.发改委发行外债备案([2015]2044号文) 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类的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外借钱境外用,以及CD不适用。 备案要求: 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企业在申请时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和发行方案。 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行企业对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的具体说明。 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 根据我们的了解,该项备案登记手续为程序性的备案事项,国家发改委仅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发行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批,不做实质性审查。(但近期出现新变化)企业只要能提交了能真实说明本次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和发行方案即可获得备案通过。 备案及事后报告程序时间要求: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同时,发行企业需要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该《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需发行企业填写发行主体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企业发行外债基本情况以及资金回流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除**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外,其他地方企业都需要先向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申请备案后,再由所在地省级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总额度控制: 国家发改委内部对于年度境内企业海外发债有个总额度目标。建议要发债的企业尽快申请。 2.内保外贷的外汇备案 担保人为集团母公司 2014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在内保外贷的情形下,若担保人为集团母公司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人为境内银行 若采用银行备用信用证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3.国企审批 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国企境外发债的审批事项。 **国企的审批 **国企是否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决于国资监管部门权限下放范围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发债主体或其集团母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权限进行审批。 境内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还需人民银行审批。 地方国企的审批 地方国企境外发债的审批取决于各地规定,部分省份规定境外发债需要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也有部分省份规定境外发债仅需要向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 ▌ 第四章  境外债券发行的资金调回境内方式 资金回流境内方式 我们理解,境外资金调回境内一般包括: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贷款、发改委2044号文、特殊区域、合格境外投资者、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资金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保内贷、贸易等方式,下文就前述八种方式进行分析:[2015]2044号文下的资金回流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SPV可以将境外发债所得资金用于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在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时,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地方商务部门审批。其他由商务部审批。 2.并购境内企业 发行人可以将境外发债所得资金用于并购境内企业(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或资产收购方式),但要受限于外商行业准入限制。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以下简称“十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该款规定也被理解为“关联并购”。根据该规定,如果发行人并购境内关联公司(内资),应报请商务部审批,我们理解,该等审批难度较大。如果发行人并购的境内关联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或无关联的公司,则可以将审批权限控制在地方商务部门,是否上报商务部审批依据并购额度确定。 如果采用增资(或新设)的方式调回资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进行股权投资。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用途会受到严格限制。但是,在增资情况下,目标企业可以将增资资金用于经营范围内事项,而将目标企业原有企业用于其他资本运作事项,从而扩大境外资金通过增资方式的使用范围。 当然,为避免十号文项下的关联并购而导致需报请商务部审批及巧妙利用境外资金,贵司可以采用其他变通方式。如贵司需要,我们将根据贵司具体情况进一步设计详细方案。 3.股东借款 在发行人成为境内公司的股东或新设公司时,发行人可以在境内公司的投注差范围(即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内向境内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以下为投注差的相关规定: 十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一)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二)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2015]2044号文下的资金回流 [2015]2044文允许资金调回使用,支持资金回流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但是,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尚未对[2015]2044文项下的资金回流作出相关规定,根据[2015]2044文的资金回流结汇如何操作尚待实践检验。 目前已有深圳一家公司正在进行当中。其中国家发改委的备案内容为“经审核,同意XX境外发行不超过X亿美元外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境内结汇使用支持境内重点项目建设,予以备案登记。……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外汇、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 不过,外债发行的以下情况资金使用不需要向国家发改委备案:①境外下属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②境外下属子公司向境外银行贷款,但资金不流回境。 5.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政策下的资金回流(特殊区域)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进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5〕57号)的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0日起实施。在试点区内企业,可以选择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模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办理外债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试点企业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支出。 近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北京外汇管理部对试点政策进行了升级,并授权中关村中心支局组织实施。与原试点政策相比,升级后的政策进一步为企业融资和资金使用提供了便利,有利于企业境内外、本外币、长短期及集团内部资金调度,给予企业更大的灵活度,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决策权,还让更多小企业也能享受到政策红利,示范区内外债项下可兑换程度又有了明显提升: (1)允许试点企业外币外债资金结汇后用于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 升级版政策从均衡管理和便利企业资金运用角度考虑,不再对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进行限制,将有利于企业置换高成本境内贷款,更好地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允许非投资性公司借用外债资金用于股权投资。 升级版政策允许非投资性公司借用外债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此举突破了以往对于公司性质的限制,拓宽了企业外债资金的使用范围。 (3)赋予“轻资产、高负债”企业50万美元的最低外债额度。  升级版政策明确区内部分净资产规模较小、融资需求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外汇局审核后,可给予不超过50万美元的外债额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70%是小微企业,是中关村科技创新的活力源泉。升级版政策充分考虑了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小、资产轻、研发成本高等特点,更好地满足了这类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 (4)允许试点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以合法方式借给子公司使用。 集团母公司较子公司而言,融资能力强,融资资金成本低。但集团母公司往往承担管理职责,资金需求有限,而子公司负责经营,需要资金支持,这就出现了融资主体与使用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升级版政策允许企业通过合法方式将外债资金借给其子公司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主体矛盾问题,政策惠及面更广。 (5)对开立外债专用账户操作进行了规范。 升级版政策对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进行了规范,为企业和银行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指导。在法律实践中,以上政策落地性比较好,特别是对于解决VIE结构中外汇结汇难点问题,以及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非投资类)利用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的问题有突破性的解决方案。  6.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主体资格: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经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审批机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其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其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境外投资者需要缴纳一定的通道费,金额为1-2%的成本。 7.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根据《支持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1、在诸多方面放宽了对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的外汇监管,主要措施包括: (1)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业务由审批制调整为登记管理;(2)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外放款额度限制;(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购买租赁物的资金需符合一定条件);(4)放宽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的付汇手续。 2.进一步拓宽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办理渠道,将某些登记事项下放至银行办理。 3.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资本金账户银行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本,并可以按真实交易原则进行各类对外支付。 8.跨境资金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6月14日颁发的《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跨境资金池实施的重要法律如下: 第八条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上述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无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1日颁发的《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规定:“跨国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第七条规定:“主办企业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境内外成员企业与此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 第五章  作者(侯志伟律师)及业绩介绍 侯志伟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侯律师在国内一流大所从业十年,先后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工作,目前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侯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境内外债券、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公司债券、外商投资及境外投资;行业涉及文化、物流、房地产、保险公司、TMT、广告、医药、医疗器械、飞机融资租赁、矿产资源和传统行业等。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侯律师获2016年《亚洲法律杂志》(SSQ TR ALB)中国法律大奖提名:1.年度最佳债券市场交易大奖;2.年度最佳交易律师大奖-中国组 侯律师海外发债主要案例: l 作为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在香港成功发行4亿美元债券的公司境内法律顾问; l 作为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在香港成功发行3亿美元债券的公司境内法律顾问; l 作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在香港成功发行3亿美元债券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建行亚洲、农银国际、汇丰银行、渣打银行、花旗全球市场有限公司和尚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l 作为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在欧洲成功发行2亿元欧元债券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农银国际、花旗全球市场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 l 作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于2015年6月同时在美国成功发行7亿美元和在欧洲成功发行7亿欧元债券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德意志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 l 作为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在香港成功发行4亿美元债券的公司境内法律顾问; l 作为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在香港成功发行3亿美元债券的公司境内法律顾问; l 作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在香港成功发行3亿美元债券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建行亚洲、农银国际、汇丰银行、渣打银行、花旗全球市场有限公司和尚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l 作为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在欧洲成功发行2亿元欧元债券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农银国际、花旗全球市场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 l 作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于2015年6月同时在美国成功发行7亿美元和在欧洲成功发行7亿欧元债券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德意志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 l 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于2015年5月在美国成功发行100亿美元中期票据计划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花旗全球市场有限公司、农银国际、美林和威尔斯证券); l 作为中国农业银行首尔分行于2015年5月在境外成功发行20亿美元存款证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农银国际和汇丰银行); l 作为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香港发行2亿元美元债券的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农银国际和汇丰银行); l 作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的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全球协调人为汇丰银行、工银亚洲和交银国际); l 作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香港发行5亿元人民币债券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 l 作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于2013年在香港发行25亿元人民币债券的券商境内法律顾问; l 作为大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香港发行5亿元人民币债券的公司境内法律顾问。 梧桐分享会第14期 对跨境上市公司收购交易保护机制及交易确定性管理 ● 分享嘉宾: 跨境并购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曾任职于世界500强企业。现为香港某上市集团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2016年被国务院国资委聘为首批“涉外法律人才库专家”,曾被世界知名法律权威咨询机构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之一,他同时也是世界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中国区执委及标准合同起草委员会成员。 ● 分享内容: ● 分享时间:9月8号晚上8:00到9:30 ● 分享形式:微信群 ● 报名费用:88元/人。 ● 报名方式:长按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报名   长按识别二维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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