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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提起解散劳动关系终止日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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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提起解散劳动关系终止日期的确定外资企业提起解散劳动关系终止日期的确定   下面是收集的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提起解散劳动关系终止日期的确定。   【规则描述】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终止。审批核准之日为审批机关同意解散文件的落款之日。   【条文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外资企业提起解散劳动关系终止日期的确定
外资企业提起解散劳动关系终止日期的确定   下面是收集的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提起解散劳动关系终止日期的确定。   【规则描述】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终止。审批核准之日为审批机关同意解 散文 散文的阅读技巧警察的散文五分钟的朗诵散文文学类文本阅读之散文写人叙事类散文阅读 件的落款之日。   【条文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5月5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四、清算组应在清算期内缴清企业各项税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评注】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系自行终止用工资格,劳动关系终止。但是,这里终止的用工资格为经营性用工资格而非全部用工资格,清算留用的非经营性用工,劳动关系不能因此终止。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将来应当完善。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提前解散,需经审批机关核准。实践中,有的审批机关会作出“初步同意解散的复函”,涉外、涉港澳台企业据此进行清算。这种批文应视为核准文件,该文件的落款时间为核准时间。   长期以来,有一种认识,认为企业解散劳动关系尚未终止,应由清算组根据清算进程确定具体终止日期,或者是以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日期为终止日期。这种观点部分正确,即解散只能导致经营性用工资格丧失,而非经营性用工,如因处理清算事务而留用或者新招用部分劳动者。这部分用工资格仍未丧失,但经营性用工资格因解散而丧失。在解散清算期间,不得有新的纯粹经营性用工,原有经营性用工劳动关系自解散之日终止。   如果解散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根据清算进程确定,则清算期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控制而在解散终止日之前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解散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时间节点的确定,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权益,不应有用人单位控制。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事由均为客观事由,按照体系化的解释方法,该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均为客观事由出现,劳动关系终止,不能解释为解散终止为例外情形。   最后,劳动关系终止的主要事由之一是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丧失,如劳动者死亡、失踪以及用人单位资格丧失。这里的资格丧失指用工资格丧失而非法人资格丧失,故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以及提前解散等事由,均属用工资格丧失而非法人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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