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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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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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列入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范围对象具体有哪些?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劳人薪【1988】2号)执行.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职教中心)、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职业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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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就业训练中心)、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教育研究室、电教馆的专职教师.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任(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原为教师,且已享受工资标准提高10%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入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机构、教育仪器装备供应站继续从事教育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并评聘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也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可否列入实施工资标准提高10%范围?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如现从事的教学工作与其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符合岗位专业技术教学特点要求),也可以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二、原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现成建制转并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是否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目前仍同时进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暂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原为技工学校现改为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师,也暂可继续享受技工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三、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学人员能否列入工资标准提高10%范围?
凡具备固定教学场所、稳定的师资队伍、常年有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教学的上述事业单位中的专职教学人员,如现从事的教学工作与其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符合岗位专业技术教学特点要求),也可以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四、此次工改后,继续享受特殊教育补助(补贴)的范围对象如何掌握?
享受特殊教育补助(补贴)的范围对象仍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函【198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教育部门的盲、聋哑、弱智等特殊学校和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孤儿学校中的在编正式职工.上述人员调离上述工作岗位后,从次月起停发.
十五、列入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范围对象具体有哪些?
列入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范围对象系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血站、防疫站等)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统称“护士”).
对于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调任(聘任)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仍可继续享受护士的相关待遇.
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如工作需要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正规住院医疗设施、同时开展常规住院治疗工作的机构(如内部附属医院、医疗所等)中,其专职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比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护理人员提高10%工资标准.
十六、在结核病、肺病医院专职从事结核病、肺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可否参照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享受浮动工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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