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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庭前会议实施细则宁夏庭前会议实施细则   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整理的宁夏庭前会议实施细则吧。   第一条 为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庭前会议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在开庭审理...

宁夏庭前会议实施细则
宁夏庭前会议实施细则   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整理的宁夏庭前会议实施细则吧。   第一条 为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庭前会议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依职权或者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召集公诉人或检察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与案件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开庭审判做准备的预备性程序。   第三条 庭前会议适用以下案件: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   (三)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的案件;   (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较为敏感,需要协调有关开庭事宜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第四条 庭前会议上,人民法院可以就下列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有针对性的做好开庭准备工作: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检察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法庭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或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向法庭提供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有其他新证据;   (六)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七)是否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证据;   (八)是否申请法庭不公开审理案件;   (九)是否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十)对重大或者有影响的案件,可以听取控辩双方对庭审方案的意见;   (十一)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十二)其他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第五条 庭前会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召开,也可以由公诉人或检察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召开。   人民法院依职权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认为没有必要召开的,应及时通知申请方。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应当由合议庭研究决定,并应制作合议笔录。   第六条 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至迟在开庭七日前提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决定召开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召开的,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三日书面通知公诉人或检察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在外地无法书面通知的,也可口头通知。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参加庭前会议通知后,应指派出席法庭的公诉人或检察员参加会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配备书记员进行记录。   辩护人接到人民法院参加庭前会议通知的,应当及时阅卷,并就与案件审判相关的问题征求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申请、异议和主张的,应当有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   第八条 庭前会议应当至迟在开庭四日前召开。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具体场所由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不参加的,在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   第九条 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或者审判长主持召开,根据案件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合议庭成员可以参加。案件重大、复杂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全部参加。书记员做好庭前会议记录。   第十条 庭前会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会议的启动理由及会议主持人、合议庭参加人、记录人员及参会人员名单;   (二)主持会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参会人员说明庭前会议是为了提高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的庭前准备程序,目的是组织控辩双方在开庭前相互了解情况和交换意见,主要是程序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不对实体或程序问题做出裁定、决定。   (三)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围绕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回避、是否提交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建议延期审理等与案件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公诉人或检察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提出程序性申请或者异议的,应当首先由申请方阐明具体的主张和理由。   对于各方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审判人员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等方式解决意见分歧的,应当在庭前会议中解决;   (四)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或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由控辩双方分别展示拟当庭提交的证据,然后由审判人员依次分别询问对方对证据有无异议,区分无异议的证据和有异议的证据。   对于一方提出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另一方能够通过说明、解释、证据展示等方式消除对方疑问的,应当在庭前会议中解决;   (五)对重大或者有影响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就庭审方案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六)审判人员进行会议小结,归纳控辩双方意见和事实、证据争点。询问控辩双方是否同意在庭审中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在庭审时适当予以简化等;   (七)审判人员主持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的,公诉人或检察员可以在核对会议笔录签字后先行离开。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八)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核对会议笔录后签名。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签名。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或提审环节、人民检察院在提审环节应当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讯问被告人的意见。   在庭前会议前或庭前会议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在庭前会议前或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庭前会议前,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印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宣读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播放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和证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的合法性仍有异议,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另行决定开庭时间或者延期审理。   第十三条 对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控辩双方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全面展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和罪刑轻重的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证据无异议的,在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对拟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出庭。   第十五条 对拟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在会议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如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拟定调解方案等。   第十六条 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一次庭前会议无法解决争议问题,或者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又产生了新的争议的,可以再次召开庭前会议,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十七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中,对庭前会议中涉及的事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和原则处理:   (一)审判人员在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后,可以简要说明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以及控辩双方对相关程序性事项的一致意见等。对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撤诉的或调解书当事人已签收生效的情况应当说明;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程序性申请或异议已经明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再次提出的,法庭在经审核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经审核认为没有新的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可依法定程序驳回,继续进行庭审;   (三)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应当说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的意见,说明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可以适当简化。但庭审的简化要适度,不能弱化庭审功能,对涉及多起犯罪的案件,对主要犯罪事实,包括重罪事实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犯罪事实,庭审调查不能简化,对次要的犯罪事实可以适当简化。对定罪的主要证据的举证、质证不能简化,要坚持一证一质、详细宣读证据的主要内容、充分进行质证。对次要证据、辅助性证据的举证、质证可以适当简化。   (四)在法庭调解阶段,法庭可以简要说明在庭前会议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在押且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庭前会议程序。   第十九条 庭前会议的参会人员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应当尊重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对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 相关文章: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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