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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的三种形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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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的三种形态(1)法律平等的三种形态(1) [摘要]本文以法律平等与法治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法律平等的三种形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法律和通过法律寻求平等。三种法律平等形态关注的重心分别是政治平等、尊严平等和实质平等。抽象法律地位平等是西方法治的重要前提。形式平等的法律是西方自由主义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征。而当今西方社会各种实质性法律追求则对西方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平等保护、自由主义 法律平等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但在古代,平等却不是显著的法律主题。理想的平等观念与现实法律等级...

法律平等的三种形态(1)
法律平等的三种形态(1) [摘要]本文以法律平等与法治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法律平等的三种形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法律和通过法律寻求平等。三种法律平等形态关注的重心分别是政治平等、尊严平等和实质平等。抽象法律地位平等是西方法治的重要前提。形式平等的法律是西方自由主义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征。而当今西方社会各种实质性法律追求则对西方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平等保护、自由主义 法律平等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但在古代,平等却不是显著的法律主题。理想的平等观念与现实法律等级差别的共存并未困扰当时的人们。[①]然而,从中世纪开始,平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焦虑。这种焦虑源自基督教教义与现实的反差。基督教宣扬在基督面前人人平等。然而,现实世界中,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却触目惊心:既然人人平等,为何还要接受别人的统治?既然人人平等,为何有些人要成为别人的奴隶?既然人人平等,为何现实中财富的分配如此不均?[②]用现代语汇分析,中世纪三种平等问题分别指涉统治正当性、尊严和实质平等。而现代社会日益突现的平等问题正是中世纪这些平等焦虑的延续。只不过这种焦虑已经演变为更强烈的情感,成为怨恨和狂躁。人们再也不能满足于空洞的说教和对现实妥协的理论,他们要求彻底的制度变革。这种变革在法律领域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三种形态的法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种抽象法律地位的平等可以看作是中世纪平等与政治服从论题的延续。霍布斯的平等思想是这种平等观念最典型的注脚。在霍布斯看来,每个人对其他人都是一种威胁。自然使人们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是如此地平等,以致有时最弱的人也有足够的力量杀死最强的人。[③]从此意义上说,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会导致人们互相恐惧,因而必须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并从制度上建立一种政治秩序。霍布斯认为如果人生而平等,那么这种平等就应当予以承认。如果人生而不平等,但人们认为自己与他人是平等的,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他们不愿进入和平状态,那么也必须承认这种平等。[④] 此种平等观是现代社会法理型统治合法性(正当性)论证的重要环节。在近代以前,西方社会关于统治合法性的观念和原则是一种客观性的原则,统治的合法性并不取决于被统治者的认可和忠诚,而是建基于一种假设的中间标准或原则。如古希腊城邦统治中善的理念和中世纪统治中上帝的意志。与此相适应,对于人的完满存在来说,同某种本源——例如上帝或善的理念――保持联系是至关重要的。单个的,剥离开与某种本源联系的个人本身是微不足道的。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演进,一种关于个人认同的崭新理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开始认为,人必须与之密切关联的本源深深地根植于人自身。也就是说,一个人之所以值得尊重,并不是因为他与上帝间的联系,也不是因为他属于某一特殊社会阶层的一员,而仅是由于他是一个人这一简单事实决定的。这种新观念是现代文化深刻的“主体转向”(subjective turn)的一部分。[⑤]而 “人”也因此变成了一个被抽空了社会地位、性别、年龄、种族、阶级等具体属性的抽象和普遍的概念。这个抽象的个人概念正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个人概念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也注定了自由主义有一种最基本的平等取向:因为“人” 是抽象的、无差别的,所以也必然是平等。 与此相应,现代法治社会的合法性论证也抛弃了对客观性的关注转而强调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原则认定统治的合法性源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和同意。而被统治者的认可与同意在理论上是通过社会契约论阐释的。契约论的思想由古希腊晚期学派斯多亚派创立,历经古罗马、中世纪的发展,在近代最终形成了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思想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虽然在具体观点上存在很大差异,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总体特征还是十分明确的。社会契约论假设在自然状态下,处于分散状态的个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改变自然状态的不足,往往通过协商,以平等的身份缔结社会契约。国家的合法权威也得以从中产生。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达成一种契约关系,必须假定所有缔约者都是平等的原子,即存在一种平等的缔约关系。唯有如此,社会契约才不会是基于身份差别的强制和权威的产物。资本主义统治的合法性才有伦理上的根据。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人是平等的,才有通过契约建立合法权威以保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必要。这样,平等便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统治合法性论证的一个前提。 这种平等观念在政治上激发了具体而又强大的革命热情,如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但法律平等与法治的联系却是一种最抽象的关系。在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早期,法律平等仅仅意味着一种抽象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这种抽象性导致理论上无条件的平等与现实中无条件的不平等的反差。在实践中,各国对选举权等政治权利都有相当苛刻的财产资格限制;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生来便只能充当“家庭动物”的角色,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绝对的无权地位;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是在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还存在着奴隶制。然而,当时的人们却并不认为这些不平等是对法律平等的违背。原因在于,法律平等是一种极其克制的平等理想。它并不试图解决当时社会的所有不平等问题。它力图解决的仅仅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中那种令人难以忍受的与生俱来却无法改变的基于身份和等级的不平等。一旦达到目的,这种平等理想的消极与保守的特性便立时显露无疑:它不愿触动当时人们关于妇女和奴隶的流俗观念,更不愿改变流行的“共和”理想关于无财产者进入政治领域会导致混乱的偏见。同时,法律平等强调的是权利的平等,而且是一种原则性的权利平等,也就是说它本身并不能界定哪些利益和要求应被纳入权利的范畴,从而被社会成员平等的享有。这样一来,广大普通民众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只得到了权利平等的空头支票般的承诺,并未获得多少切实的权利。不过,法律地位的平等毕竟为每一个社会下层的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渠道,使他们能利用自己的智力、勇气、机遇获取更多的财富与更好的社会地位。而社会上层分子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落入社会的底层。在这种意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最底限的平等要求。而平等理想的特点正在于一种平等理想的实现会引发更多的平等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越来越多更具进取性的平等要求被提出,最后被当作权利被社会接受,从而孕育出“平等的法律”的观念。由此看来,虽然抽象法律平等与法治的关系是原则和抽象的,却也是最基本的。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很难想象西方法治的存在与发展。 二、平等的法律    抽象法律地位意义上的法律平等主要指向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但平等的需求很快就延伸到了更现实的领域。于是,产生了第二种法律平等形态——“平等的法律”。“平等的法律”是指政府应当无视人们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差异,对其治下的所有人给予平等的保护和尊重。由于这种平等追求关注的重心是人的尊严,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中世纪奴隶制平等问题的现代版本。    “平等的法律”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以下差异:     首先,两者的主题和层次不同。“平等的法律”的着眼点是政府与其治下的人的关系,强调政府治理行为的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着眼点在于论证政府的合法性,强调人与人之间权利、地位的平等。从此意义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逻辑上要先于政府的治理行为,因而与平等的法律不属于同一层次。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一定会导致平等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重大差别之一,在世界各国社会形态的现代转型过程被视为一条普适的原则而广为接受。但只有西方社会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自由主义结合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平等的法律观念。而其他社会,如社会主义国家和大部分亚非拉民族独立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都接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却并未发展出完善的“平等的法律”原则。这是因为平等的法律与西方自由主义的“国家――社会”分离的预设以及有限政府观念紧密相关。而在非西方法治类型的法律制度中都或多或少地缺乏这些平等的法律观念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    另外,从内涵上看。“平等的法律”首先意味着法律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它的含义绝不仅止如此。事实上,平等的法律更强调法律本身也应该是平等的,即政府的法律不能包含对任何人歧视的倾向。也就是说,政府必须是公正的。而这种公正主要体现为政府行为的普通性和形式性。 自由主义具有很强的普遍主义倾向。它强调人的普遍价值,强调人作为“人”相同的一面,并将此作为要求政府平等对待的理由。然而现实生活中人总是千差万别的,总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大相径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政府无视这些差异的根据何在呢?国家与社会分离的预设决定了政府可以对这些具体的差异视而不见。在国家的对立面社会中存在一个私人自律的领域。这一领域的核心是以契约自由为基础的市场(还包括家庭、人际关系等)。政府基本上是一个靠收取税收来维持国家安全、契约自由,防止犯罪的“守夜人”式的政府。由于只处理这些涉及普遍利益的公共事务,而这些事务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有利和必需的,因此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可以无视人们在种族、性别、宗教等方面的实际差异,只要将他们视为相同的“人”,在形式上保证每个人有相同的权利就符合社会正义和平等的要求了。人们在财产、身份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合理的解释为自由竞争的结果,而与政府的法律平等保护无关。这样,“平等的法律”对政府公正性的要求在理论上就实现了。 共3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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