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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讣、施工、管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劳动、公安、规划、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

燃气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讣、施工、管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劳动、公安、规划、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保障供气。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笫五条燃气的销售价格,管理、经营中的收费项U及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有关规定报经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第八条本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根据规划建设燃气设施。笫九条燃气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燃气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并征得市建设、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同意。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笫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的通气作业,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燃气设施及其他设施,统筹安排,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影响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笫十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标志。笫十五条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挖坑取土,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施及器具。笫十七条燃气贮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贮备规定,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严禁燃气经营点违反规定超量存放燃气实瓶。第十八条燃气贮配站、输配压力管网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验。笫十九条燃气的贮罐、槽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二十条燃气钢瓶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使用。笫二十一条长途运输燃气,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车。严禁长途运输燃气实瓶,严禁直接在槽车上充装燃气钢瓶。市内运输燃气实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本市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第二十二条煤气用户使用的煤气器具,应由具有安装煤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并经煤气经营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已安装的煤气设施、器具。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煤气设施及器具,应向煤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山煤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液化石油气和混合燃气用户必须严格按规范使用和管理燃气设施及器具。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取得岗位合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使用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开展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须按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贵阳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在本市营业。燃气自管单位,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贵阳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后方可供气。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复验合格,取得《贵阳市城市燃气器具复验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向用户销售。用户可自行选购取得《贵阳市城市燃气器具复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供气单位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第二十七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贵阳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贵阳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贵阳市城市燃气器具复验合格证》。笫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建立用户档案。笫二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需要调整气量或暂停供气,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三十条燃气设施及燃气的输配、贮存、灌装、运输、使用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报告。用户使用燃气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供气单位,供气单位应将用户发生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第三十一条燃气设施发生损坏、泄漏,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派人抢修。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发生损坏、泄漏引起爆炸、中毒或火灾的,燃气经营单位、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救、处理。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的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在8小时内进行维修,危急时应立即派人抢修。第三十三条处理情况紧急的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抢救的障碍物,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应及时恢复或按规定给予补偿,补办手续。笫六章法律责任笫三十四条燃气经营单位、自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不按规程、规范办事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止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吊销其《贵阳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贵阳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笫三十五条经复验单位复验合格的燃气器具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复验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曲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I倍至3倍罚款。笫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危害程度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笫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笫二款规定的,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停止供气。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笫三款规定,造成事故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对燃气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燃气经营资格;违反本办法笫二十五条笫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笫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III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收缴其伪造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山直接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它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笫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笫四十八条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阻碍有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非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必须出具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乂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笫五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城市燃气”是指煤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混合燃气。(二)“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贮配站、各种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室、阀门井、阴极保护站等)、通讯电缆、调压站、调压箱(柜)、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调压器。(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釆暖器等生活燃具和煤气表、燃气钢瓶、减压阀。(四)“燃气工程”是指城市燃气气源、输配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五)“燃气自管单位”是指非营业性燃气供应单位。笫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笫五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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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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