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举报
开通vip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HENsystemoffice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规定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供水管理,保障开发区生活、生产和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HENsystemoffice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规定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供水管理,保障开发区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维护用户、供水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自来水的最终使用者。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第四条 开发区供水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水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五条 供水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第六条 供水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供水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第七条 供水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第八条 自来水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开发区供水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第九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水设施,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水管道设施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供水管理设施设计说明;(二)用水负荷分布及计量装置的方式;(三)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项目扩大初步设计。供水经营单位在收到上述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供水经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第十条 用户供水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水经营单位中间验收,主要材料、设备要提供产品合格证。第十一条 用户接口位置由供水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供水合同签订后,由供水经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1、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含公建)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需具备分层计量功能)。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水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水经营单位将供水管线建设到楼栋内首层地面以上10cm。计量仪表由供水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2、单一业主用户(不含公建),由供水经营单位将供水管线接至拨地红线内一至两米并建计量表井,计量仪表由供水经营单位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井及井内仪表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水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水经营单位将供水管线建设到楼栋内首层地面以上10cm。计量仪表由供水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4、临时用水用户由供水经营单位将供水管线接至建设项目拨地红线内一至二米(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建计量表井,计量仪表由供水经营单位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中建井及井内仪表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量表井以下管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二条 因工程需要,供水管线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允许。施工造成原设施破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用户应在用水(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减、改)60日前与供水经营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水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水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用户在签订供水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一)营业执照副本;(二)能源可供证明;(三)建筑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四)给水管网竣工图(用户接管点内)。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供水经营单位应在7日内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水源前与供水经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 用户应在用水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水经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水经营单位将依据供水合同终止供水。第十五条 用户要求临时停水,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并办理停供手续。供水经营单位届时检查供水设施并切断水源。用户停止用水后,要求恢复供水,应在用水前15日向供水经营单位提出恢复用水申请、办理手续并交纳接口费用,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按照用户的用水时间接通供水管线、恢复供水。第十六条 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迁入,在用水状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水经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30日前办理。原用户拖欠水费,需补齐水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用户用水状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与供水经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第十七条 凡在开发区内迁址的用户,应重新签订供水合同。如原址使用不满五年,且新址用水量小于或等于原用水量的,不再交纳供水设施配套费;如新址用水量大于原用水量,需交纳超出部分的供水设施配套费。如原址使用已超过五年或已与其他用户办理了用水过户手续的,应重新交纳新址的供水设施配套费.停止用水超过90日,又未办理停水手续的用户,供水经营单位可依据供水合同拆除其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第十八条 供水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停水。因供水设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检修需停水的,供水经营单位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用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临时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水,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水后尽快告知用户。第十九条 用户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提供水源和私自拆装水具。第二十条 用户不得占压计量设施,对占压计量设施而影响表计核查及维护维修的,而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加改正的用户,其当月水费依据合同按历史最高用水量核收。第二十一条 自来水公司的水质化验员、净水工、管道工、司泵工、设备管道维修工上岗前应接受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从事水生产和水质化验的人员,应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定期体检。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供水设施实行分级管理。1、单一业主用户(不包含公建),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表井下口,计量表井以下设施由用户管理;计量表井及以上设施由供水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表井内设施及计量仪表的维护、维修、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2、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含公建),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阀门,管理点及以上设施由供水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包括计量仪表的定期校验和更换),管理点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3、供水经营单位与公建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阀门,管理点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管理点及以上设施由供水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计量仪表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4、临时用水用户,以计量表井为界,计量表井以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维修及管理,计量表井及以上设施由供水经营单位维护、维修及管理,其中计量表井及井内设施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各类闸阀及消防设施、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在上述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和构筑物,不得实施埋设线杆,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在上述开发区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灌木和草坪,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因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供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各类设施、物品,供水经营单位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在施工前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动用、改装、损坏供水设施,不得私自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取水。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第二十八条 因总体规划需要,需迁移或穿越供水管线、附属设施的,或威胁供水安全的工程施工项目,施工部门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后到供水经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制定出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检查验收。第二十九条任何施工单位和用户内部的供水系统均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经营单位申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连接。对用户自管的给水系统发生严重跑冒滴漏现象及严重危及供水水质的,供水经营单位应予以停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第三十条 用户新建、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所需供水水压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高位水箱或其他加压设施。第三十一条 市政消防栓和用户表井内的无表防险是专用消防设施,日常处于铅封状态,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遇有火险时,用户方可使用并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做相应处理。第五章  用水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其水费标准应按最高类别计算或在供水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用户用水需交纳以下费用:1、供水设施配套费:指用于共用供水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该项费用在签订供水合同时一次性交纳。2、临时用水押金:指临时用水户应按占用供水设施的数量和大小交纳用水押金。停止用水后,供水设施完好的,退回押金。3、计量水费:指用户每月按照表计用水量交纳的费用,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一次交清。4、防火准备费:指用户每月按入户无表消防的口径交纳防火准备费。5、小区工程建设费:指用于小区水网建设的费用。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物价局批准后,每年向用户公布一次,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水经营单位、用户应遵守供水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但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第三十六条 用户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颁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文档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18.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louis
毕业后一直从事机械设计工作
格式:doc
大小:30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21-09-09
浏览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