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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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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例、规章,联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域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联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拟订。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按照合用、经济、雅...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例、规章,联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域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联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拟订。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按照合用、经济、雅观的原则,切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在深圳市行政地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合用本规则。第2章名词解释建筑分类名词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样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居住建筑以提供平时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备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住宅建筑配套设备较为齐备,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只身一人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为民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样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配套设备与地区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协助型公共设备、交通设备和市政设备等。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教育建筑供人们展开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酒店)、展览、餐饮、会议、娱乐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成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帮益的能动关系,进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备。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库房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藏、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建筑通用空间名词裙房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隶属建筑。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裙楼、塔楼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子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同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子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退后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凹槽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构造连梁、连板或与其近似的装饰性构件连结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天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根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根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室外透空空间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构造连梁、连板或与其近似的装饰性构件连结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时,该层为半地下室。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正确定室外地面标高: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联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所面不作为室外地面。公共停车场(库)可供社会民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共用停车场(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构造支撑而无外围护构造(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逃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特意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逃难的楼层。构造变换层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构造种类,而用于设置变换构造构件(包括变换梁、变换桁架、变换板等)的楼层。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构造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建筑零件名词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担当主体构造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构造或建筑外装饰构造。天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天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天台和多层高天台。天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歇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构造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零件。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建筑容量名词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天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鉴于保证民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良公共环境、鼓励配建灵活车停车位等目的,经审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天台面积。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构造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达成面)至上方最大构造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构造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小于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审定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的地区,均用于所述功能及与其联合设置的小型环卫设备等功能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有关要求控制。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的地区,用于非所述功能时:⑴同时该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不大于的地区,均用于所述功能,且该两部分功能地区之间地上、地下均有明确的竖向分界的,用于所述功能的地区,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有关要求控制;用于非所述功能的地区,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有关要求控制。⑵不属于所述情形的,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有关要求控制。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审定建筑功能切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民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梁底净高不小于。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民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知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⑴骑楼净宽不小于,梁底净高不小于,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切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构造连梁或连板。架空停车场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切合表的要求:表⑵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停车位数量n(辆)n<100100≤n<300300≤n<500n≥500停车位建筑面积(㎡/辆)≤50≤45≤40≤35消防逃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的逃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逃难的建筑面积。架空绿化休闲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民众休闲活动场所,梁底净高不小于。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民众休闲活动场所,同时知足以下条件:①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6户。②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毗邻。③架空高度不少于3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构造连梁或连板。④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3m、面宽不小于6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1/3。⑶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审定建筑功能切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城市公共通道地下空间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民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6m,梁底净高不小于3m。隶属公用设备用房⑴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⑵用于防灾、防备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以及为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⑶用于抵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架空公共空间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民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架空绿化休闲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民众休闲活动场所,梁底净高不小于。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审定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不切合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设备房以及非停车场(库)专用的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在规定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逃难层之外,另行增设的逃难层,层内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同时知足以下要求的天台,不论层高均以其围护构造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天台简称为计一半面积的天台),否则需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天台简称为计全面积的阳台):⑴天台面宽不大于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天台计建筑面积线周长的1/6;天台面宽大于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天台计建筑面积线周长的1/4。⑵天台栏板至天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构造或装饰性构件。⑶天台进深不超过。本规则中的天台进深,均包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以及天台内凸出于外墙且不计面积的凸窗。同时知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不计面积的凸窗),否则需以其围护构造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计全面积的凸窗):⑴凸窗的窗台高度(房间室内地面至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⑵凸窗凸出于外墙,凸窗外侧无其他建筑空间,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无围护物(不包括百叶、穿孔板)关闭、遮挡。⑶凸窗的高度(窗台板上缘至凸窗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小于。⑷凸窗的进深(建筑外墙面至窗台板外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大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审定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不切合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户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审定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尺度超过规定限值的非功能性凹槽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非功能性凹槽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⑴凹槽进深超过。⑵凹槽进深不超过,但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⑶凹槽内设置的天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其进深与凹槽进深之和超过。凹槽进深是指计建筑面积的建筑外墙(窗)的最大凹入深度;凹槽的投影面积,以凹槽内的建筑外墙(窗)或天台计建筑面积线外缘至凹槽外极点(含外墙上附着的天台、凸窗实体外墙极点)的连线计算。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室外透空空间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⑴厂房、库房建筑及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⑶非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根源的室外透空空间。⑷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根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⑸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以室外透空空间内的建筑外墙(窗)或天台计算建筑面积线的外缘至构造连梁、连板、装饰性构件等的外缘计算。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⑴错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户内,以及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公式1⑵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形式的构造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间内已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不含透空空⑶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以及厂房、库房建筑内设置的所有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建筑层高明过规定限值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2⑴超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建筑物墙中线计算。⑵当超高空间内层高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⑶除逃难层以及上下不同功能区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变换层外,层高小于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共计为一层。⑷当同一楼层内有层高限值不同的建筑功能时,各建筑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值按其不同的功能区间分别计算。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天台⑴住宅户内切合相应规定的空间,以及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天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还需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天台总投影面积-天台面积限值)/2——公式3⑵计一半面积的天台有以下情形者,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①位于住宅户内不切合相应规定的空间内。②属于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天台。③位于厂房、库房及物流建筑内。多层高天台(外走廊)的上部空间建筑户内的多层高天台,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天台,其上部空间还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天台层高/标准层层高)-1]×天台投影面积——公式4容积率容积率计算⑴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⑵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定容积率是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⑴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⑵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⑶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⑷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建筑覆盖率建筑覆盖率计算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⑴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建筑基底面积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塔楼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或构造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透水率透水率计算透水率=透水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透水面积透水面积是透水地面水平投影面积。6m时,其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24m以上部分的自然层建筑外墙透水地面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天台、雨篷等悬空建筑)覆盖,自然雨水可直接渗入地下自然岩土层的地面。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计算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绿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绿地栽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切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影面积。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宽度不小于8m且绿地面积不小于400㎡的绿地内,宽度小于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地面绿地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天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地面覆盖栽种土,适于栽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屋顶绿地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进出,且同时知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⑴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天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⑵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栽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3m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地面。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⑴绿地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亭、台、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栽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⑵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栽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绿化面积×折算系数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栽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折算系数是指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的相应系数。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屋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化(所述屋地除外),以及地上建筑的屋化。架空化包括建筑首、塔楼底及其他楼的架空化。折算系数依据栽种覆土厚度,化面的相折算系数下表:表折算系数覆土厚度d(m)d<≤d<≤d<11≤d<≤d<3d≥3折算系数建筑高度特殊控制区位于机、台、信、微波通信、气象台、星地面站、事要塞工程等周,且在各样技作控制区范内。位于国家或地方宣布的各史文假名城、史文化保区、文物保位和景名区等保划区内。坡屋、特殊造型屋以及位于特殊控制区范内的建筑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算。位于非特殊控制区范内的平屋建筑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算,但足以下条件的屋突出物可不入建筑高度:⑴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之和占屋平面水平投影面不超1/4且高度不超12m的楼梯、梯机房、水箱等助用房。⑵突出屋面的通道、烟囱、通信施等及空冷却塔等。⑶高度不超12m且不超屋面高度10%的屋面构架及用以遮屋等屋突出物的幕。⑷高度不超的体女儿。当同一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建筑高度按或定分算后取其中最大。当地地坪高度不同当建筑周室外地面高不一致,建筑高度从入地面以上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建筑外(或构外)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板面)的最低点起算。位于不同地坪高台地上的同一建筑,当不同地坪高上的建筑之均有防火分开,各自有切合要求的安全进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置消防道或有尽端式消防道,建筑高度可分算后取其中最大。建筑(座)数地面以上由裙房(含架空)相通,或由入地上建筑面的半地下室相通的建筑均可一,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一座。地面以下互相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多建筑。楼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楼座序号一般用英文字母表示(如A座、B座⋯⋯)。楼或楼座序号的数字或字母。建筑数一般定按高不小于的楼板构分算数,不包括定不入建筑高度的数。楼序号必。建筑物内各的数排列最上地下室所在楼称地下一,其楼板以下相地下室楼称地下二,以此推至地下室最低数。最上半地下室所在楼称半地下一,其楼板以下相半地下室楼称半地下二,以此推至半地下室最低数。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透空的,其四周楼层仍按规定排列。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明方法按此规则类推。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规定排列。第4章总图设计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所设计或总平面设计。总体要求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所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认识,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例、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面所中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总平面图应正确、真切地反应用地周边起码5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备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建优秀的城市空间品质。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备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明各期范围、指标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设备等应知足使用要求。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备、绿地绿化,以及核增建筑面积的地点、功能和数量。建筑退线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切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有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束或安全防备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切合有关规定。地上建筑退线地上建筑及其隶属设备(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天台、室外楼梯,及不知足规定的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⑴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⑵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高度不大于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3m。⑶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m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知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⑷按城市规划要求独自设置的环卫设备,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m。地下室退线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m。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知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合减少退线。基础等永远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其他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切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备距离)应切合有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知足上述规定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2m;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8m。建筑日照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在深圳市行政地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剖析⑴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余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⑵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经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⑶周围已建、在建或已经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⑷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地点、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的地点、外轮廓改变的,应付换整后的方案从头进行日照剖析。日照剖析技术要求⑴需进行日照剖析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日照剖析图》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⑵进行日照剖析时深圳市区地理地点取东经113°41、′北纬22°40。′⑶日照剖析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真太阳时)。⑷日照剖析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分钟。日照剖析方法及影响因素⑴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剖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剖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所等采用“多点剖析”或“等时线剖析”的方法剖析日照状况。⑵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归入计算,可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远性地势高差应归入日照剖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剖析的主体。⑶日照剖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归入计算。”⑷不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天台,计算基准面为天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天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天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⑹外窗宽度大于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减少至;宽度小于时,不得作为切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归入日照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⑺日照剖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并归入计算。日照剖析标准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或冬至日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住宅间距应知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套住宅起码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⑵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⑶宿舍建筑:多半以上居室应有优秀朝向,并应拥有与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⑷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知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⑸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的标准;起码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⑹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知足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建筑通风当建设用地处于特定的地形地貌(如滨海地区)所形成的风通廊时,应特别注意风环境的优化设计。规模较大或密度较高等可能造成较大通风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风环境研究;建筑密集、高度划一地区内或其周边位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的通风模拟评估。建筑布局应知足通风要求,以改良城市微气候。当建筑较为密集时,应策略性地布置不同高度的建筑物,利用高度轮廓带来的气压差别引导气流。同时,区内建筑群的整体高度趋势应朝着流行风的方向逐级降低,以促使空气流动。在片区主导风向上风位的街块,应防止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大面宽的板式建筑。建筑面宽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域的实际情况控制,防止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对于建筑面宽较大的建筑,可考虑采用局部通透的方式来解决通风和视线遮挡的问题。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地区严格控制:⑴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地区,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⑵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地区,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地区,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道路系统场所灵活车进出口场所灵活车进出口地点⑴场所灵活车进出口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且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错口。位于城市支路上的车行进出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错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错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m。⑵场所灵活车进出口的设置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灵活车进出口距人行过街天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m,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进出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灵活车进出口与城市公交场站进出口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两个进出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的距离)。⑶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办理好相邻用地的场所标高和工程管线等的衔接关系。⑷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口宜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迅速路上,且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场道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场所灵活车进出口数量⑴场所的灵活车进出口数量应切合规划要求。⑵以下场所的灵活车进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户数大于3000户的居住小区、公交首末站及公交枢纽站、城市综合体、医院、中型及以上展览建筑、大中型商业建筑、体育场馆、文化馆(群艺馆)、有生产使用要求的工业厂区及仓储物流用地、有关规范要求的其余场所。⑶就地所仅有一边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所灵活车进出口数量应切合上述要求。就地所有两边及以上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所每边的灵活车进出口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如确需设两个及以上灵活车进出口,相邻两个进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场所灵活车进出口道闸灵活车进出口道闸的设置不得影响外部城市道路的正常交通。原则上,入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应不小于18m,出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不小于。如因用地条件限制难以达到以上要求,也可经过横向增加进出口道闸数量的方式解决。场所内道路系统场所道路设计应减少场所内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矛盾和扰乱,宜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的安全性。场所灵活车道尽端式灵活车道长度宜小于120m,并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所(兼做消防道路时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回车场),单灵活车道每间隔60m应设×12m的港湾式会车区。场所其余规定公共空间(包括公共活动、休闲、体育广场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亲密联系形成有机整体。公共空间的设计应按照开放可达的原则,为社区居民(含小区外的居民)的使用提供便利,其宽深比、深宽比均不得大于3(自然景观地带沿线设置的带型公共空间,其宽深比可不受该限制)。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的公共空间应集中设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空间,为方便居民活动可分设,但每个公共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小于500㎡。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时(室内型公共空间),其梁底净高应不小于,保证与周边有优秀的交通联系。利用建筑退线部分设置的公共空间及室内型公共空间,计入面积均不宜超过公共空间总面积的3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允许贴红线建设的项目除外)。停车场所灵活车和自行车停车位数量应知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规划设计条件未作规定的,应知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地面机械停车设备应知足地上建筑退线控制要求,不宜设在临街面一侧,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知足防火要求且不小于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原则上应在项目用地红线内解决。因场所限制需利用市政道路或绿化带进行消防登高操作时,应与有关主管部门交流并取得同意。同时,应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的地点、尺寸及荷载等知足消防车操作要求,且消防车登高扑救面范围内不应有防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路灯、树木和架空管线等,其余应知足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场所竖向一般规定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项目特色。应根据周边市政道路标高、场所的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所标高,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实现就地土石方平衡。临水场所竖向设计应切合《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地面高程应按布防标准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有波浪影响或壅水现象的,应加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有内涝威胁的场所场所标高应高于内涝标高,或采取适宜的防内涝举措。场所防备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采取地质灾害防治举措的项目,设计文件应该包含有关配套防治工程的设计图纸。挡土墙、护坡一般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知足安全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护坡的上缘与位于其上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下缘与位于其下侧方的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人流密集的场所,当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的护坡其上、下缘高差大于时,应在挡土墙或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备举措。居住区场所上述高差大于1m时应加设安全防备举措。住宅用地栽种绿化的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不大于。场所排水场所内应设有排出地面、路面雨水的举措,其中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水。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及排涝举措。与山体或河流周边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或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备。围墙设置非部队驻地、学校、托幼建筑物周围一般不宜设置围墙。因消防安全需要设置的围墙,除应切合有关规范外还应知足城市规划及城市景观要求。因治安管理等需要沿建设用地红线周边设置围护隔绝设备时,宜联合绿化、景观设计,优先采用绿篱等形式。如采用围墙,应知足以下要求:⑴围墙的设置应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用地内现状或规划公用道路的建设实施和通履行用,不影响相邻地块(或小区)合理、必要的交通组织。⑵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⑶围墙应通透、雅观,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得超过。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地下空间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顶板埋深除应切合管线和绿化要求外,还应切合以下要求:高出地上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埋深应不小于,以知足防水及场所排水要求。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下方的地下室,其顶板构造板面埋深须知足场所绿化覆盖率的有关规定。位于市政道路正下方的地下室顶板,其覆土厚度应知足有关规划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如在设计阶段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难以确定的,其最小覆土厚度应不小于3m。地下空间的连通地下空间连通建设的要求:⑴新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与周边现状或规划的地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备进行整合与无障碍连通。⑵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备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进出口。⑶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设计应切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及消防等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⑷先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预留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项目应负责实施连通对接。地下空间的连通接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明。地下空间连通通道的设计,除应知足消防、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等要求外,还应知足以下规定:⑴人行:交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人行连通通道净宽不应小于8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⑵灵活车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⑶人车混行: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⑷特殊车辆通行:应知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宽和净高要求。地铁、地下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备的设计,还须知足其特殊规定。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联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知足有关技术要求,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切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跨街建筑物是指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跨越市政道路上方、底部架空的建筑物。跨街建筑物底层距市政道路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所跨车行道净宽的1/3,同时还应知足不同样级市政道路的通行要求,并不得小于5m。跨街建筑物所占市政道路上空连续总长度(沿道路通行方向)不宜大于30m;超过30m时,应每隔30m设置长度不小于15m且起码与车行道等宽的露天开口。跨街建筑物下方应视其宽度采取必要的照明、通风等举措。玻璃幕墙以下部位不得采用玻璃幕墙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⑵建筑物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⑶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以下地点应慎用玻璃幕墙⑴毗邻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保密单位等建筑物。⑵城市中划定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区和景色名胜区内。⑶位于红树林保护区及其他鸟类保护区周边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以下地点不宜设置玻璃幕墙⑴位于城市道路交错口。⑵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和其余路段10m以下部位(高度平路面起算)。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玻璃,考虑对周边建筑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知足有关规范。建筑立面设计凡是楼层超过20层、高度超过60m、临街或下部有行人通行的建筑外墙应保证其安全性。使用粘贴型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时,应有防坠落举措,或地面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盖隐藏,防止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知足以下要求:⑴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地点,经过适合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盖,做到雅观、齐整、易于维修检查。⑵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进出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备。⑶空调室外机位不应付相邻房间造成噪音随和流扰乱,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窗的防盗网应安装在窗的内侧,天台、走廊的安全防备设备不能高出天台、走廊的外缘边线。天台外露防盗网应采用耐腐化材料制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设时,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建筑屋面设计屋面设计倡导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并尽可能采用绿化栽种屋面的方式,以提高城市屋顶的绿化比率。对高出屋面的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应经过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盖,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屋面构架、幕墙等突出屋面的高度超过12m或超过屋面高度的10%,或实体女儿墙突出屋面的高度超过时,参照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周边的幕墙极点;用于支撑太阳能板或幕墙的屋面构架不得超过一层。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建筑分类建筑按使用功能及属性分类本规则中的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⑴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老年人住宅等。⑵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金融类建筑、教育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医疗卫生类建筑、体育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市政类建筑、文化娱乐类建筑、文物类建筑、园林类建筑、司法类建筑、宗教类建筑、广播电视类建筑、社会福利类建筑、殡葬类建筑以及特殊类建筑等。表公共建筑分类表办公类建筑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商务公寓)等商业类建筑商场或商店、旅店或酒店、餐饮、会所、食堂等金融类建筑银行、积蓄所、证券交易所、保险企业等教育类建筑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院校等科研类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医疗卫生类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疗养院、查验(化验中心)、抢救中心、血库等体育类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等航空港、航站楼、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地铁(轻轨)站、港口客运交通类建筑站、城市轮渡站、口岸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库、加油加气站、充电站等市政类建筑邮政局、电信局、消防站、泵站、监测站、变电站、污水办理厂、通信机房、公共卫生间、垃圾转运站、重生资源回收站等文化娱乐类建筑文化宫(文化中心)、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会展中心、影剧院、音乐厅等文物类建筑包括纪念性建筑、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等园林类建筑园林和城市绿地内供人们游憩或赏析用的建筑,如亭、榭、廊、阁、轩、楼、台、舫、厅堂等司法类建筑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等宗教类建筑佛教寺院、庵堂、道观、清真寺、教堂、修道院等广播电视类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塔等社会福利类建筑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救助站等殡葬类建筑殡仪馆、火葬场等特殊类建筑军事建筑、安全捍卫建筑(也包括牢狱、看守所、拘禁所)等工业建筑:包括厂房、新型产业建筑(也称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库房及物流建筑等。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住宅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的为中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但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为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为超高层住宅。其他建筑层数为1层(建筑高度不限)的为单层建筑;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为多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的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为超高层建筑。建筑按建设规模分类商业建筑单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0㎡的商业建筑为普通商业建筑。单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商业建筑为集中大型商业建筑。物流建筑单栋物流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0㎡的物流建筑为普通物流建筑。单栋物流功能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0㎡的物流建筑为集中大型物流建筑。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一般规定土地混淆使用的多功能复合建筑的设计应切合各类建筑相应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并应清晰界定。民用建筑及历史文保建筑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鼓励民用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空间、公共绿化或民众休闲、活动场所。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按有关标准、规范及实际需求进行设计。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等合理布局,建筑物的内天井、凹槽、透空空间、层高、天台等的设计,应以合理、必要、合用、经济为前提。规定建筑面积控制要求建设用地内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设备及公共空间等,其各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有规划要求时)等均不得少于各相应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和占地面积指标。除规定功能外,建筑设计各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与相应分项功能核减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各相应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确因建筑设计需要,高级别地价功能建筑面积可向初级别地价功能建筑面积略作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总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总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总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地上建筑和半地下室不得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因设计需要,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可使用部分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总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10%)。建筑层高控制要求住宅、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厂房、新型产业、库房、物流建筑的层高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控制。设备间、设备层宜与逃难层联合设置,逃难层、设备层层高明过时,按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属于以下情形的公共建筑的建筑空间,其层高可在知足有关设计规范的基础上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设备。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要求配建的对社会民众开放的特殊公共建筑功能,如要求办公类或商业类建筑中配建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⑶除办公类、商业类建筑以外的公共建筑中,用于除内部办公以外的公共功能的建筑空间。公共配套设备建设用地内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公共配套设备详细分类见下表:表公共配套设备分类表管理服务设备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菜市场等配建的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文化娱乐设备公共设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等体育设备施教育设备非独立选址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医疗卫生设备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社会福利设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建的交通设备公交首末站等配建的市政设备邮政支局、邮政所、小型垃圾转运站、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配套设备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知足相应类型公共建筑的有关设计规范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知足以下规定。一般规定公共配套设备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同一宗地内分期建设项目,公共配套设备必须在首期建设和查收。公共配套设备应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本着方便服务人群、利于共享的原则,布置在周边可见性强、交通便利、凑近所服务片区中心且方便办事的地点,通风、采光优秀,有直接对外的独立进出通道。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合分别相联合的方式合理布局。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备宜组合设置,在切合有关规范、知足功能需求和互不扰乱的前提下,鼓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的集中、混淆布置,形成所在地区的公共服务中心。变电站、燃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卫生间等设备应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合理布置。垃圾转运站、公共卫生间等易散发臭气的设备,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其中,规划要求设置的公厕应沿街布置,并知足直接对外服务的要求。鼓励居住小区设置为区内居民服务的公共卫生间,并布置在与公共空间联系便捷的地区。设置在住宅首层的公共配套设备,应采取举措防止扰乱居民的生活和歇息。公共配套设备交托使用时,应有水、电、卫生间等基本配备。公共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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