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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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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案PAGE民法总论教案华侨大学法学院罗大钧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的核心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专业初级人才,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全面提升民事法律素养打下基础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民法总论教案
PAGE民法总论教案华侨大学法学院罗大钧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的核心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具体的民事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专业初级人才,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全面提升民事法律素养打下基础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公民和法人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部门。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学科,民法总论是民法学中的基本理论部分,是法律系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汇贯通。第二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整个民法、乃至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前提。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1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2、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3、民事法律关系问题。4、民事主体制度问题。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问题。6、时效制度问题。本课程的难点在于:1、民法的性质问题(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上多有分歧)。3、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这是理解法律规范作用于客观事物的关键所在)。4、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主张)。5、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结构和表现形式的复杂多变)。四、课程的学时分配课程内容授课学时上机学时实践学时导论3第一章民法概述9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3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6第四章自然人6第五章法人6第六章物与财产3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6第八章代理6第九章诉讼时效6合计54五、 教材 民兵爆破地雷教材pdf初中剪纸校本课程教材衍纸校本课程教材排球校本教材中国舞蹈家协会第四版四级教材 与参考书(一)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参考书:1、《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民法总则》王则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民法》魏振赢北京大学出版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6、《德国民法典》7、《法国民法典》8、《日本民法典》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导论【教学目的和要求】导论的目的在于向学生概要介绍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基本结构以及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学生对民法有个整体性的概要的了解。导论是引导学生走入民法学的科学殿堂,建立民法的思维,掌握民法的理论,了解学习民法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构筑民法学的全部基础的前提。【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的体系结构问题。《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本章的难点问题】民法的概念、来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主要内容。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构建一、民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政权的基本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二)部门法遵循宪法,依据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需要制定。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及各类诉讼法(民、刑、行)等。(三)各部门法下属的单行法(如民法类:合同、担保、婚姻、继承、收养等)(四)从属于各部门法和单行法的行政法规。(房屋租赁、特定承包经营、机动车辆管理等)二、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体系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纽带的一整套严密的民事行为规则和逻辑体系。(一)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民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体的行为规则)(三)侵权责任制度(违反法律所强制承担的责任)(四)物权制度(围绕财产归属、使用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五)债和合同制度(围绕财产的流转等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六)人身权制度(围绕人格和身份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七)知识产权制度(围绕对人的智力成果归属、使用所生的财产、人身关系)(八)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基于亲属关系所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三、我国的民法目前我国尚没有民法典,但相关的民事立法已为数不少。特别是近20年来,民事立法得到迅速发展。总体上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和指导,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众多单行法为依托的民事立法格局。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制定《中国民法典》。四、中国《民法典》的制订(一)起草过程1、旧中国的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31《中华民国民法典》)2、新中国的民事立法(1979-1982酝酿彭真;1998恢复王汉斌)3、《民法典》的制订:1999制定《中国民法典》立法规划;2002.1加快立法步伐;2002.12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中国民法典草案》。)4、《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结构:共九编,1159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二)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思路的争议(松散式与联邦式)(三)关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问题1、主体制度中的第三类主体问题(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2、关于法人的分类问题;3、关于所有权的类别问题(是否保留国家、集体所有权形式);4、关于债权总则是否应独立成篇问题;5、关于知识产权法是否收入民法典问题;6、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设篇的问题;7、关于侵权责任法独立设篇的问题;8、关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9、关于涉外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纳入民法典问题等等。讨论、思考题、作业1、试述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试述民法的一般的体系、结构3、试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生把握《民法通则》总则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本质,熟悉民法的主要内容,了解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发展历史。【本章的难点问题】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和特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和特点。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民法的渊源与国家政策的关系。民法的历史沿革及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的表述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2)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2)二、民法的法源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国家和其简单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罗马法概况介绍)中国民法一词的来源。日本明治维新后引入、制定日本民法典,从法语转译,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1911年中国清朝政府聘请日本学者帮助,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因汉字“律”与“法”同意,由此中国有了“民法”一词。三、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按系统编纂,且以“民法典”命名的民事立法。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2、实质上的民法:泛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既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规,也可包括行政法规中的相关民事规范。(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2、狭义的民法:依据我国现有民事立法情况,仅指除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之外的法律规范。(本课程主要研究的即是狭义的民法)(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指按一定的逻辑结构和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2、民法典的体例:1)罗马法式:人法、物法、诉讼法。(古罗马,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后逐步发展,形成“市民法”和“万民法”。随着罗马国家的扩张,对外交往的扩大,“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合一。公元6世纪30年代,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编《国法大全》(优-法典;优-学说汇纂;优-法学阶梯;优-新律)2)法国民法典式: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简介)3)德国民法典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特点:(1)单独设总则编。(2)区分物权与债权。(3)区分财产法与身份法。(4)单独设继承编。(简介)3、民法通则:1986年我国颁布的作为民事活动基本法的立法文件。《民法通则》虽然不具备民法典的严整的体例,但基本上概括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行为规则,对各类民事单行法起着贯通和指导作用。构成了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的核心部分。(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类、法律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它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以揭示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适用中的内在规律性为目的的科学学说。实践中,人们亦经常把民法学与民法混用,但在不同场合它们的含义是明确的,注意不应混淆。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律的功能是协调、规制各类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各类活动和行为。由于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在类别上的不同,形成了调整这些关系和行为的法律在部门上的划分。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为民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1、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占有)2、财产使用关系(使用收益经营管理)3、财产担保关系(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4、财产流转关系(买卖借贷赠与继承)(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3、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主要是等价有偿的。(四)民法对财产关系调整的途径(方式)1、以民事主体制度维护当事人的独立的地位和相互交往的自由。2、以物权制度确认当事人对自有财产的支配和排他的能力。3、以债权制度促进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和维护交易安全。4、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各类民事活动。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人格关系1、人格: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独立、自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2、人格的特点:1)自由性(意思自治,不受干预)2)独立性(为主体专有,不能转让)3)尊严性(为法律所保护,不得侵害)3、人格关系:指基于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自由、尊严等方面发生的利益关系。(三)身份关系1、身份:指民事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体系所形成的具有稳定性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2、身份的特点:1)相对稳定性(父子、夫妻、亲属)2)相互依存性(是双方的、特定人之间的)3、身份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属、监护、荣誉,及知识产权中的署名等方面产生的关系。(四)民法对人身关系保护的意义1、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2、确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3、保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4、鼓励民事主体依法维权,构筑法制社会的基础。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特征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法律的核心内容)1、民法的结构: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形成的法律体系。(注意权利与权力的区别)2、民法的功能:在于确认民事权利和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3、民法的作用: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予以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二)民法是私法(法律的基本分类)1、公法与私法1)公法:调整社会整体性的公共事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的法律。2)私法:调整社会个体性的私人事物、个体利益、个体之间关系的法律。3)公法与私法区分上的分歧观点(1)利益说。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2)意思说。(关系说)德国学者拉邦德: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意思(关系)的为公法,规律对等者意思(关系)的为私法。(3)主体说。德国学者,耶律内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则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意义1)有利于在民事领域贯彻、实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国家的干预。(1)独立意志(2)排除非法干预(3)自己责任(集中体现在合同自由等制度上)2)有利于促进形成尊重人权、人身权和个人财产权的社会法制基础。(1)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2)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3)鼓励为权利而斗争3)有利于明确民法的性质,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1)限制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2)贯彻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3)弥补我国私法制度的薄弱(三)民法是实体法(法律的基本类别)1、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程序法的对称。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程序法:实体法的对称。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2、实体法的内容1)行为规范。使民事主体明确行为自由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责任。2)裁判依据。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不援引法律规定的裁判为恣意裁判。(四)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法律的调整方法)1、调整对象的客观要求。(主体独立、意志自由、责任自负)2、调整方法的要求。(因非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非强制性;因涉及的范围广泛、形式多样--不违法即为合法)(五)民法以追求平等为宗旨(法律的精神)1、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2、适用法律的平等3、权利、义务的对等4、受法律保护的平等(六)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法律的作用)二、民法的特征(一)贯彻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实施法律调整的前提和基础。1、立法: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制定法律规范;2、执法:以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原则,实施、贯彻法律;3、司法:维护主体地位平等,制裁违背平等原则的行为,认定破坏平等即为违法。(二)实行意思自治1、意思自治的基础:地位平等、人格独立2、意思自治的含义:自由意志、自由表达、自由行使、意思真实3、意思自治的法律表现:1)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体依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2)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对非真实意志强制无效。3)实行最大范围的意志自由。少数人意志侵害社会整体的意志自由时,法律予以干预和排除。(三)贯彻权利本位1、权利本位的含义:指确认、保护民事权利是一切民事制度、各项民事规范和全部民法原则的核心内容。1)各项民事制度的设计,均从保护某类合法权利的目的而出发。2)各项具体规范的内容,均以维护某项具体的民事权利为核心。3)全部民法的根本宗旨,以保护合法权利为原则。2、权利本位的结构:指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所形成的内在有序、外在和谐、紧密联系的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1)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2)权利的行使(法律行为、代理)3)权利的类型(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4)权利的对象(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5)权利的保护(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第四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经济法(一)对象:行政经济关系(二)原则:国家干预经济,克服市场自身的不足。(三)方法:强制性、指导性(四)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民法与行政法(一)行政法: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原则、国家各种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方式、方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等。(二)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三)对象: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管理活动中与其他国家机关、社团、公民间的关系。(四)内容:依行政权力为核心。三、民法与劳动法(一)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及基于劳动关系所生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主体:劳动者及劳动使用单位。(三)对象: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假期、劳动争议的处理等。四、民法与婚姻法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广义民法的一部分,目前单独立法。五、民法与商法(一)商法:指调整商业、贸易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法典、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1、民商分立:1)民商分立的局面早在19世纪前即已形成。19世纪初已开始法典化。2)商法具有赢利性。3)商法要求交易迅捷和国家干预。2、民商合一:1)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已构不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商行为已普及化。2)民法的原则含盖了商法的原则。商法是民法规则在某一领域的具体化。3)商法的对象与民法的对象无严格的区分,本质上是同一的。4)维护法律体系的科学性,避免部门法之间内容的重叠。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一)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出自罗马法,泛指法的效力的来源。1、法的实质来源——指法的力量的来源和法的效力的根据。(神的意志;君主的意志;人民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的形式来源——指法的创立方式或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即法是由那类国家机关,以何种方式创立的,又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学研究中,多是用第二种含义,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二)民法渊源的类别1、直接渊源——指各级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各种成文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国际条约等,统称为成文法(制定法)。2、间接渊源——指虽然不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并予以保护的某些行为规则,如某些习惯、判例法等。统称为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三)立法体制的差别由于对法的渊源的认识不同,而产生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两种体制。1、一元制:只承认成文法为法的渊源,否认习惯,判列等也为法的渊源的体制,法国等欧洲许多国家,即是主张的渊源只能是法律,其他都不能成为判决的根据。2、多元制:主张成文法和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都构成法的渊源。我国是属持多元制观点的国家。例:(《民法通则》第6条;1951年7月18日最高院西南分院批复)可见,我国承认除法律外,国家政策和地方风俗习惯也可以成为法的渊源。二、宪法(一)关于财产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三、民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一)基本法;《民法通则》,目前正积极研究制定《民法典》。(二)合同法方面:《合同法》、《担保法》(三)物权法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前正制定《物权法》。(四)知识产权方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五)亲属法方面:《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六)商法方面:《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四、民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批准和发布的有关民事内容的法规、决议和命令,统称为民事法规。五、最高法院的指导文件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如意见、批复等司法解释性文件。六、国务院下属部委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行政规章,不属于立法文件,但可作为司法裁判的参考。七、地方性法规指由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其效力范围仅及于本辖区。八、法律认可的习惯(一)习惯的含义:指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反复适用,约定俗成,且被普遍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方式。(二)构成法律渊源的条件。1、经国家认可;2、具有判例法的地位1)须有习惯事实(长期、稳定)2)须有为法意思:人们普遍承认,共同遵守,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3)须无法律明文规定4)须不违法或社会公共利益。习惯作为民法渊源,主要适用于有特殊民俗的少数民族地区。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民法的效力范围。指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通过;颁布;实施2.失效时间:1)自然失效:《中-土地改革法》2)取代失效:新法取代旧法。《合同法》取代《经济、技合、涉外》3)修订失效:法律修订,重新分布:《婚姻法》1993、2001修订3、溯及力问题:指某法对其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是否有规范效力的问题。1)原则上无溯及力。2)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最高院《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96条:“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地域效力)指民法在什么地理区域内有效的问题。1、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领土、领海、领空)2、地方权力、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有效。3、本国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视为本国领域内。(三)民法对主体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1、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外国在本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2、例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专门由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能力。3、本国公民居住国外的,适用所在国法律或国籍条约、惯例。(四)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8章)二、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民事法律所遵循的原则。(一)特别法优先原则1、普通法:指对人、对地、对事都普遍适用的法律。2、特别法:指相对于普通法,对特定的人,特定的地点和特殊事件适用的法律。3、关系:普通法在法律效力上高于特别法,特别法的规定不得与普通法相冲突。4、适用:对某一事件的法律适用,同时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时,特别法优先适用。如合同纠纷中,《民法通则》为普通法,《合同法》为特别法。(二)强行性规范优先原则1、强行性规范:内容涉及公共利益,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规范: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以意思表示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民法本身主要是任意性法律规范,但也存在少量强行性规范,在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同时存在时,以强行性规范优先适用。例如关于合同订立的主要条款问题:《合同法》有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而《技术进合同管理条例》有关于合同条款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订立技术引进合同时,应优先适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类推适用原则1、类推适用: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但又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推定其适用于类似事项的法律规定。2、准用:由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类推适用的情况称为“准用”。例:《民法通则》第8条,“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四)例外规定优先原则1、例外规定:民法中关于在特别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2、一般规定;民法中关于一般情况下如何适用的规定例:《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为一般规定;《继承法》关于继承中,应给胎儿保留“预留份”的规定,为例外规定。3、表现:通常法律上用“但是”,“除外”表示。例:《民法通则》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节民法的解释一、民法解释的含义对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条文)的意义、内容及民事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阐释和说明。二、民法解释的种类(一)立法解释指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行政机关对其制定或颁布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包括三种情况1、在民事法律、法规本身条文中所作的解释。例:《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的解释;第154条,对“期间”的解释2、在“立法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人大法委会主任王汉斌所作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3、在法律执行中,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含义发生歧意时所作的解释。(二)司法解释指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1、“意见”:《关于适用〈中华-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批复”:《关于诉前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29号。(三)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民法学者、专家在学术著作、论文、教科书中对相应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可作为立法和研究法律适用时的参考。三、民法解释的方法(一)文理解释:(文义解释)按法律条文的文字意义及通常法律的习惯用法,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例:《民法通则》153条,对“不可抗力”的文理解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论理解释:(逻辑解释)指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词句,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参考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该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所调整的对象的现状与发展,对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1、体系解释方法即依据有疑义的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条文的关联位置来解释该项法律规范的意义。例:我国《民法通则》122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属于何种性质责任?2、法意解释方法指通过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价值判断及立法意图来解释有疑义的法律条文的含义。3、扩张解释方法(扩充解释)指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文字意义和通常理解,而是通过扩大条文的文字意义,以扩张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以正确解释法律条文。例:《民法通则》93条,无因管理的规定。条文中仅说到:受益人有义务偿付无因管理中“由此而发生的必要费用。”而管理人因无因管理受到意外损失时,是否能得到受益人赔偿则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意见》中解释到:“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一解释即采用了“扩张解释”的方法。)4、限缩解释方法(缩小解释)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宽泛、超出了立法本意,为正确理解立法本意,而对本义予以限制的解释方法。例:《民法通则》58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法律规范有强行性和任意性的划分,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故与“无效”显然矛盾,而“法律”一词,其立法本意当然是指“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所以,对该规定显然应作限缩性解释,解为“违反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者无效”。5、当然解释方法指虽然某法律未明文(直接)规定,但依该法的立法意图和规范要求,当然应适用该项法律规定。例:《民法通则》55条,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第一,具备行为能力;第二,意见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未规定“行为内容应为确定和可能”。依民法的本质、民法行为内容的确定和可能,当然是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这本是文中应有之意。6、目的解释方法即以法律规律的立法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条文疑义的解释方法。例:《民法通则》第23条,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人死亡是否有序位规定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依照下面的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从本条文的立法目的看,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民法上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确认申请宣告的顺序,如前一顺序人出于个人利益不予申请,则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与民法的目的有相悖之处。7、合宪性解释方法指以宪法或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例:某雇主在招工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从合同角度看,雇主和雇工均在合同中签字,属意思自治,合同应为有效。但这一约定与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利规定相对立。结果该项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这里所采用的法律解释,即为合宪性解释。四、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从理论特征与司法实践的要求看,在适用两种法律解释时,应按先后顺序进行。当文理解释不能确定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方应采用论理解释。两种解释结果不同时,应以论理解释为准。第八节民法的历史发展一、罗马法(一)罗马法的概况(二)罗马法的特点(三)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的关系二、法国民法(一)法国民法的概况(二)法国民法的结构、特点和内容三、德国民法(一)德国民法的概况(二)德国民法的结构、特点和内容四、英美民法(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概况(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立法的特点五、中国民法(一)清朝末年的民事立法(二)中华民国的民事立法(三)新中国的民事立法讨论、思考题、作业1、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2、试述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3、试述民法的性质和特点4、试说明我国民法渊源及与国家政策的关系5、试述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6、简要说明民法的发展历史及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作用和内容。掌握、理解和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神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功能。【本章的难点问题】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公平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作用一、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基本精神,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效力贯穿全部民法,对民事立法、司法及一切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指导作用的总的规则。二、民事基本原则的特征(一)内容的根本性即是指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是民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性质,反映的是民事主体的最根本的利益和要求。这种要求主要是:平等、自由、效益和安全。民法通过基本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体现了这些根本要求。人格独立1、平等要求否认身份差别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机会均等自由参与2、自由要求自由选择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自已负责稳定财产关系3、效益要求承认个人利益私权神圣原则实现利益最大化从善意出发4、安全要求诚实对待,信用相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信原则不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二)效力上的贯通性(最高权威性)指民法基本原则确认的内容贯穿、通用于一切民事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1、时间上: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贯穿于任何一项民事法律规范的功能与效力的始终,而不是某一阶段适用,某一阶段不适用。2、空间上: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涵盖于一切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一部分民事法律规范贯彻这些基本原则,而另一部分则不贯彻这些原则。3、阶位上: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民法的任何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如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的在民事责任领域的具体化。“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三)形式的非规范性指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以假定、处理、制裁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存在,并且一般不也作为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法律依据。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通过法律解释与具体规范相配合来实现其调整功能的。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准则(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法律、补充法律缺失的依据(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司法的遵循(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封建社会的瓦解,市民社会的形成,从人本位出发考察,市民社会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间的契约关系取代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把这一过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这一变动的结果产生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私法三原则:权力能力平等;私有财产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由此构成了近代民法三大组成都分,即人(主体),物(所有权),债(契约)的核心内容。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一)平等原则1、产生的基础1)对封建的身份关系的否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家长制)2)是商品经济生产和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还在交换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形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马全19.P422)2、演化进程1)古罗马:个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家庭关系。(主体平等、契约自由,过失责任法律思想产生)。2)欧洲中世纪:个人身份平等只存在于个别文化超前的自治式社会。3)资本主义制度: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取代了家族”,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人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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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来自己创设社会地位和决定相互间的关系。3、平等的内容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格独立;身份无差别;关系非隶属2)对法律的适用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交往中的权利、义务对等4)民事主体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平等4、平等的实质1)是实现自由的前提和手段(并非目的)2)是社会公平的表现形式(法的基本观念——公平、正义)3)是参与竞争机会的平等,非竞争结果的平等(二)意志自由原则1、含义:民法规范应体现主体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法律直接以权利、义务的形式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家不予干预和限制。2、产生1)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也未将其上升为私法的原则和理念。2)查理·杜摩林:16世纪的法学家(法国)提出了意思自治学说,他指出:对于契约,当事人有权以自我意志作出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关系的准则。3)《法国民法典》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仅得以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3、内容1)民事主体行使、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2)民事主体决定权利行使方式的自由。(合同内容)3)民事主体选择民事活动对象的自由。(合同对象)4)民事主体尊重他人的意志自由,不强加于人。(三)私权神圣原则1、含义: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全部法律的核心(民法、私法)任何人、任何权力非以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权利。2、内容1)将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利益上升为权利2)对民事主体合法取得权利予以确认3)对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予以保护4)对民事权利遭受侵害予以法律救济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一)发展变化的原因1、假设条件过于理想化,每个主体都是“理性人”,经济地位,缔约能力上都是平等的。1)经济上的“有产者”。2)政治上的“国家权力”的拥护者。3)道德上的“资产阶级”的文明、伦理(世界观、价值观)。4)法律上:“有独立尊严、自主意识、忠于诺言、自负责任”的人。2、社会的发展使本已存在的矛盾(理想与现实)不断扩大。1)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造成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2)现代化的大企业取代了19世纪的农民、手工业者;3)现代产业的加害行为和风险,自已责任却不能给受害者以救济。(1)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对立(2)企业家与劳动者的对立(3)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对立(二)对原有原则的修正1、对劳动者的保护1)以劳动立法干预雇佣劳动(条件、时间、女工、童工保护伤残、福利)2)集体合同制的广泛采用3)工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的确定(交通、工伤、环境污染)2、对消费者的保护1)格式合同的限制(合同法39-41条;免责条款,限制权利,法院管辖……)2)产品责任立法(1)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张(非契约当事人亦可主张赔偿)(2)商品提供者须负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3、经济环境的治理1)反垄断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对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1、诚实信用原则1)含义: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升华,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权利、追求利益。2)起源和演进:(1)罗马法的善意诉讼;(2)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合同履行的准则;(3)瑞士民法典(1907),确立其为基本原则。3)内容:(1)当事人主观的善意;(2)履行义务诚实守信;(3)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2、公平原则1)含义:指民事主体应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2)作用:(1)是正义和进步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升华。(2)纠正贯彻意思自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3)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示公平规则确立了判断标准。(4)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3、公序良俗原则1)含义:指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要求。2)内容:(1)提倡伦理道德(违反亲属间的人情道义行为,赡养、扶养、抚养)(2)坚持正义观念(委托违法行为、销脏、贩黄、走私)(3)尊重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买卖人口)(4)禁止射幸行为(赌博、公款炒股)(5)维护公共利益(公共设施、公共资源、公共环境)(6)遵守公共秩序(环境、治安、买卖、工商、金融)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守法原则)(注意:关于“权利滥用”的争议)讨论、思考题、作业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试述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3、试述民法的公平原则4、试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前提及各类要素的基本内容。【本章的重点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法律事实。【本章的难点问题】民事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权利的性质。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一)概念:某些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出现,受法律所规范和保护,则形成了法律关系。(二)特征1、法律只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各种不同的行为规范都只调整相应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如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规则、劳动纪律等。2、法律关系以权利(权力)、义务为内容。为法律所调整的那部份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3、以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产生前提。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为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那部份社会关系,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完全平等的地位。2、发生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非法律强制。3、内容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只涉及当事人间的利益,一般与公共利益无直接关系。4、保护方式的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确认法律责任,实行价值补偿,一般不强调惩罚。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1、财产法律关系:指主要围绕财产的归属和流转,以满足民事主体物质利益的需要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满足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需要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区分的标准: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相区分。4、区分的意义:1)能否转让不同。财产关系可以自由转让;人身关系一般不能转让。2)保护方法不同。财产关系的保护一般采用“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人身关系的保护主要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且只需其不作为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的人,且须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3、区分的标准:以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相区分。4、区分的意义:1)利于明确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2)利于明确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的义务内容。3)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三)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指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法律关系。2、债权法律关系:指权利人必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3、区分的标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相区别。4、区分的意义:确立调整财产关系的两种基本法律制度:物权法和债权法。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指具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上的人。(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2、意志产生的自由性3、意思表示的自愿性4、责任承担的自主性(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社会组织(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4、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参与对外贸易、接受赠予等)。(四)主体的状态在一项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必须由双方构成,一方为权利主体,一方为义务主体,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相对应。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相互间处于不同的状态。1、债权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且双方互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2、在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而且权利和义务是单向的,并无互为关系。3、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多是单数。少数情况下,权利主体可能是复数(共有财产);义务主体也可能是复数(债务人和担保人);甚至双方都是复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客体的含义: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可称为权利的标的。(二)客体的内容:1、物:客观存在,可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并能被人民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2、行为: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人的行为。(债权的客体)1)交付标的物。2)提供一定的劳动或服务。(搬家公司;旅游公司)3)完成一定的工作。(强调工作的成果,如建筑工程;文艺作品)3、智力成果: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的客体)4、人身利益(人身权的客体):1)人格利益:满足人的精神需要,非物质方面的利益。(独立、自由、名誉、尊严)2)身份利益:满足人参与社会生活,维护家庭存续发展需要的非物质利益。(扶养、赡养、荣誉、亲属)5、权利:特定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客体。如担保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等。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或法律上之力。(二)民事义务:为满足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要求,特定的人自觉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约束。四、民事法律关系要素间的关系(一)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承受者。(二)客体:是权利、义务所依托的对象。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不能成为现实。(三)内容:权利义务通过客体在主体间建立起的联系的法律表现。(主体联系的纽带)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作用(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生产、交换活动;发明、创造活动;一定时间的持续等)(二)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一)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诉讼权利不行使的持续等)2、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的发生;无行为能力人从事了某种行为等)(二)人的行为:指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或活动。1、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法律规范的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合同、遗嘱、赠予、诉讼、结婚)2)准民事法律行为:不为民法所规定,但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履行催告,要约拒绝,债权转让通知,不可抗力发生通知,瑕疵告知等)3)事实行为:为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先占取得,智力创造,拾得遗失物等)2、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侵权行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冒用商标,剽窃著作。2)违约行为:时间、履行地、履行方式、标的数、质等。3、其他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中,合法行为,违法行为都未包括的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三)事实构成有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作为根据,这种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相结合的状态,称为事实构成。(如代位继承,遗嘱继承、房产交易等)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本质(一)客观说(耶林):权利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亦称利益说)(二)主观说(温特夏德):权利的本质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亦称意思自由说)(三)法力说(梅克尔):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四)折中说(中国)权利为由法律上之力来保证实现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与利益。(五)能力说: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能力。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依权利内容是否具有财产性划分)1、财产权:指具有财产性,能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权利。(物权、债权)2、人身权:指以人身利益为对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生命、健康、名誉、姓名)(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依权利的作用划分)1、支配权: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预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2、请求权:指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债权上的请求权:给付;所有权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3、抗辩权:指可以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存在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4、形成权:指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无权代理撤销权,债务免除权,无行为能力人行为的追认权等)(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依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划分)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可以对抗自身以外的一切人,其无须义务人的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亦称对世权。(财产所有权、人身权)2、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亦称对人权。(债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划分)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自身存在前提的权利。(担保关系中的各种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依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划分)1、既得权:指权利成立的条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属既得权)2、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才有可能实现的权利。(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债权、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债权)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民事权利的行使的含义指权利人以自由意志在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范围内实现权利所指向的利益的行为。(二)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1.事实方式:指权利主体通过自身实施事实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其特点为,无需“意思表示”为行为要素,如物权行为)2.意思表示方式:指权利主体通过实施法律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其特点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行为要素。如债权行为、代理行为)3、权能分离方式:指通过设定限制物权来行使和实现权利。(其特点为,通过权能与权利分离,由他人来行使权利。(三)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使,以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范围为限度,这个范围就是不得形成权利滥用。(宪法51条,教材P47)1、权利滥用: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而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状态或行为。2.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1)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产生的行为。(否则是侵权行为)2)有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正义的结果。3)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四、民事权利的保护(一)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含义:指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权利人直接以自己的行为排除侵害,维护权利。2、形式1)自卫行为:(1)正当防卫——指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身、他人或公共利益,不得已而对加害人实施的反击行为。(《民法通则》128条)(2)紧急避险——为避免自身或他人财产或人身上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通则》129条)2)自助行为:(1)指权利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束或限制的行为。(吃饭不付钱,损坏财产要溜走等)(2)条件:时间紧迫;事后立即请国家机关处理(二)国家保护(公力救济)请求国家机关(行政、司法)依法排除侵害,实现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是诉讼救济形式。1、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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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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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小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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