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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议劳动教养制度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邹议劳动教养制度2009-3-1614:55 【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6)"\t"_self"大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4)"\t"_self"中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2)"\t"_self"小】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度,自1957年正式创立至今,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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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邹议劳动教养制度2009-3-1614:55 【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6)"\t"_self"大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4)"\t"_self"中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2)"\t"_self"小】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度,自1957年正式创立至今,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何去何从便成为当前一个刻不容缓的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制度;教育改造;行政处罚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劳动教养制度创办于1955年8月。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根据党中央这两个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由此,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的一项制度便在我国诞生了。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该决定。这标志着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式创立,也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反右”和左倾思潮的影响下,从1958年开始,全国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数量急剧增长,1960年达到了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高峰,达到499523人。〔1〕1961年4月,公安部在《关于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工作遭到了严重破坏。1966年,全国劳教场所年末在所人数仍有近4万人,至1970年,全国年末劳教人员总数仅有4798人,降到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低点。〔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劳动教养工作进行了恢复和改革发展。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此为标志,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缥娟的决定》,其中决定对吸毒成瘾者中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和卖淫缥娟者中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所有这些立法都再度促进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迄今为止,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已经累计收容教养了近500万违法人员,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做出了很大贡献。〔3〕  二、劳动教养概述  (一)劳动教养的概念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关于什么是劳动教养,学界尚无统一定义,有观点认为:劳动教养是国家劳动教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法轻微犯罪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后安排特定场所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严厉的治安行政处罚。〔4〕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保安处分于一体的处罚。〔5〕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二)劳动教养的性质  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方法。至80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90年代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1]此后,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2]这实际上既重申了劳动教养是教育改造措施,又首次确认其也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从根本上来讲当属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46/"\t"_blank"行政法规,至多也不过是“准法律”的性质。〔6〕  (三)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最初确定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是四种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3]至80年代初期,收容劳教的对象被进一步规定为以下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4]并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后又规定对赌博,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解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5]对于劳教对象的家居范围,1979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收容教养。[6]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商品粮的人,需要劳动教养的,可由县公安局整理材料,报经地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近年随着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一些地方开始把劳动教养的适用面扩大到农村,如山东省就颁布了由省高级人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43/"\t"_blank"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就此作出部署。〔7〕  (四)劳动教养的收容期限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早期的劳动教养,并未规定明确的收容期限。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才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又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条件与审批权限作了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1/2;延长劳动教养,累计不得超过1年;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7]  (五)劳动教养的管理  最初的劳动教养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管理。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8]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8〕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近50多年来,我国通过劳动教养成功挽救了380多万名各类违法员,其中70%是青少年,教育转化率达到90%以上。〔9〕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功能独特,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创建初期作为一种教育改造措施和安置就业办法,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极其可观的成绩,时至今日也仍然在很多方面都发挥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10〕劳动教养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1〕  (一)维护了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我国利用劳动教养手段,依法处理了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的违法犯罪。同时,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利用劳动教养手段,积极配合开展的“打黑除恶”、“两抢一盗”、“赌毒黄”等专项行动,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净化了社会风气,服务了现实斗争,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从程序到实体进行的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完善。2005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全面推行了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实行聆询制度、缩短决定劳动教养期限、扩大劳动教养所外执行范围、强化劳动教养监督工作等五项改革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对一小部分违法犯罪人员适用劳动教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弥补了法律空挡。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些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行为等“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44/"\t"_blank"刑法边缘行为”,其危害程度重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又没有严重到适用刑法的程度,如多次扒窃、盗窃自行车、吸毒、卖淫嫖娼等人民群众称之为“大法不犯,小法不断,危害治安,百姓憎恨,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又不能予以刑事制裁。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出发,对这些行为人应当进行教育矫治或者惩戒。如不教育、挽救,则可能滑向犯罪深渊。从这种意义上讲,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挡,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处在犯罪边缘的违法人员。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四)国外也有类似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做法。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我国独有的法律制度,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并无与我国劳动教养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但是,从适用的对象和功能以及处置的结果来看,国外的轻罪制度、保安处分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12〕  四、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从法理上讲,《决定》和《补充规定》只是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1982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试行办法》是对《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完善和补充,其只能算是“准行政法规”,劳动教养在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上缺乏规范正义。  (二)现行劳动教养法律依据与上位法不一致,其性质不够明确。《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2/"\t"_blank"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另外,《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作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年的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制定主体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没有一部基本法律对劳动教养作出规定,作为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的存在,直接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13〕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过长且无具体适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与刑罚自由刑的期限相比,劳动教养期限的起点要比自由刑的起点高,劳动教养的最高期限也比某些自由刑的最高期限长。现行的劳动教养法规虽然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和期限,但对于每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究竟应当决定多长的劳教期限,没作出具体规定。这样就使得审批机关无所适从,完全凭“良心”、“感觉”、“经验”、“已有的案例”作参照,去决定劳动教养期限。  (四)劳动教养在实践操作上缺乏程序正义。〔14〕如果说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那么程序正义就是法律所固有的,并且是检验司法和执行活动公正与否的标准。劳动教养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时间最长可达3年,并且在执行期间最多还可以延长一年的期限,但是,对此既没有必要的司法审查制度,又没有严格的行政决定程序,更没有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缺乏程序的合理性。所有这些,都背离了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制度构建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平等、利益基础上的价值取向。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五)劳动教养制度和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相冲突。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下,确定一个公民是否应受劳动教养的根据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这种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的。  (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设置不够专业。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规规定,劳教委是决定劳动教养的执法主体,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但劳教委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执行、管理则由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劳动教养执行场所负责,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对被劳动教养人员行使减、延期手续审批权的作法,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导致一些劳教场所滥用减、延期审批权,无法律依据,漏洞太大,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七)劳动教养的执行环节未能完全摆脱鉴于管理模式。从劳动教养所内执行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有些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体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管理办法是始终没有完全摆脱劳动改造罪犯的鉴于管理模式的影响,办成了“二次劳改”,从而使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之间的区别愈来愈模糊,几乎抹煞了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成为一些人主张取消劳动教养的重要口实。〔15〕  五、当前形势下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  劳动教养面临着何去何从的历史抉择。许多学者对劳动教养的去留存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其中,有代表性的意见不外以下三种:  1、劳动教养保留论。持此论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既含定性标准又有定量因素。犯罪概念定量因素造成刑法结构性缺损:定量因素的载体只能是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结果。这就决定了我国刑法奠基于结果本位、重客观行为轻主观人格的格局。而劳动教养则通过行为侧重反映行为人的劣根性,注重对行为人的教养处遇,从而弥补了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劳教制度与刑法形成功能互补格局。这是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16〕  2、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持此论者主张,对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经改造后归纳入刑法中的保安处分类型,并改名为劳作教养处遇或者教养处分。改造后的教养处遇主要适用于犯罪轻微者、劳改犯逃跑后又重新犯罪者以及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而被判刑劳改的人。劳作教养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决,公安机关执行。〔17〕  3、劳动教养废除论。持此论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易授人以破坏法制、侵犯人权之柄。因此,从法治国家的目标出发,应彻底取消劳动教养。〔18〕  4、该观点也赞成废除劳动教养,但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废除,而是将劳动教养刑罚化和司法化。〔19〕劳动教养的出路在于将劳教纳入确立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改变我国现行保安措施行政化的现状,实现保安处分制度的全面刑法化。依据这一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将我国现有的剥夺自由的保安措施如收容教养、强制戒除、强制医疗和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为收容教育;非人身强制的保安措施如没收财物、吊销驾驶执照和禁止从业等全都改变为司法性保安处分,建立我国刑事保安处分体系,将其作为与刑罚并列的犯罪或者触犯刑法的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之一,纳入刑法典。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无论是赞成保留论,还是赞成废除论抑或赞成保安处分化,其三者实质上并无根本区别。持保留论注重的是劳动教养的制度功能;持废除论注重的是法律的人权保障机能;而赞成保安处分化的观点无非是借鉴国外理论欲转变劳动教养的性质而做的一种折衷的做法。而将劳动教养刑罚化和司法化,这一方案,在相当程度上符合经济全球化、政治趋同化背景下将出现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但现在来看,保留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过于保守,况且仍觉过于理想化而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兑现。〔20〕在毋庸置疑,这四者都赞成对劳动教养进行改革,只是各方的侧重点不同而已。从当前的立法形式来看,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已是相对保守的做法,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才是大势所趋。完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是过于激进,而将劳动教养纳入刑罚体系的观点过于理想。在此,笔者在形式上比较赞成废除论,但同时并不赞成切割劳动教养的实体功能价值。具体做法是将劳动教养制度的精华和经验纳入《治安处罚法》的体系之中。这样既解决了劳动教养的性质问题,也体现了劳动价值的制度功能,并且也满足了废除论中关于劳动教养的合理批判。具体构想如下:  (一)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问题。  将劳动教养的作为一种治安处罚方法纳入《治安处罚法》的体系之中,这就明确了劳动教养仅仅是一种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的最严厉的治安行政处罚。〔21〕将劳动教养定位为治安处罚方法,这样既解决了劳动教养的性质问题,也消除了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更为适用劳动教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实行劳动教养的原则问题。  劳动教养在我国哦有很深的历史渊源,所以适用劳动教养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因此建议适用劳动教养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处罚。第二,合理处罚。要求处罚的严厉程度应与行为人的违法构成相适应。第三,严格适用。要求在其他处罚方法完全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劳动教养。  (三)关于劳动教养主管机关问题。  劳动教养主管机关长期以来都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而实践中一直是由公安机关在执行那个,因此建议劳动教养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公安机关,并且考虑到劳动教养的严厉性和适用的谨慎性,可以建议在公安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劳动教养管理办公室,对于劳动教养的适用须报检察机关批准备案。这样既符合《治安处罚法》的执行主体要求,也建立了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体系。  (四)关于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问题。  根据《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名义上是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而实践中一般都是公安机关在行使。因此建议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机关负责办案及执行工作,但是须由检察机关批准。这样在程序上就形成了权力制约,在适用劳动教养的程序上更具备了科学性和合理性。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五)关于劳动教养的范围和对象问题。  由于现行劳动教养的范围过于宽泛,适用对象层次纷繁,这种局面既不利于劳动教养的实际执行,也不利于人权的基本保障。因此,建议在《治安处罚法》的体系中列入以下规定,以此限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范围和对象。1、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轻微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但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由于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属性,因此,“年满16周岁以上,60岁以下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有上述之一的情形可以考虑予以适用劳动教养。  (六)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问题的执行制度问题。  现行的劳动教养的期限过长,既体现不出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又与现行的自由刑衔接不上,同时还造成执行难。因此建议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5日以上,一年以下”,这样就减轻了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体现了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更重要的是与行政拘留有了一个十分紧密的衔接。  (七)关于对劳动教养实行监督的问题。  由于劳动教养是罪严厉的治安行政处罚,因此在审批层面上,由公安机关提出准予适用劳动教养的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样就解决了内部劳动教养的内部监督机制。此外,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还对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负责全面监督。  (八)关于被适用劳动教养的救济问题。  刑事审判的结果都需要救济,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适用劳动教养更需要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对于被适用劳动教养不服的或者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制度设置上不必重新去构建相应的救济程序,即直接适用《行政法复议法》和《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6/"\t"_blank"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教养从行政权到司法权的转变,这是劳动教养制度正当化的必由之路。〔22〕因此,如何实现这个转变便成了劳动教养制度正当化、合法化的关键。将劳动教养的合理成分纳入《治安处罚法》的体系之中的方法,正是在总结当前法律和社会形势下对该制度的存亡所作的一个合理而务实的构想。而将现存劳动教养制度中违背人权和法治要求的相关规定应彻底的抛弃。在这样一个总体的构想之下,对现存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一个正反的解剖便有了实现的前提。  近代自由刑区别于古代和中世纪自由刑的最根本点是它以改善犯罪人为目的。在现代刑罚经济理论支配下,要求适用最少的惩罚手段来实现最佳的惩治效果。在能够不使用自由刑的情况下,尽量在自由状态或非刑罚状态下解决问题。〔23〕因此,将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成分吸收进《治安处罚法》,正是站在人权保障的立场上,充分考虑劳动教养制度的的利弊而对其作出的一个总体设想。  【作者简介】  陈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注释】  [1]参见司法部发布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第2条。  [2]参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1995年)第1条。  [3]参见《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1条。  [4]参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14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第30条、32条,《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  [6]参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9条。  [7]参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57、58、59条。  [8]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第6条。  【参考文献】  〔1〕姜金方:《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历程及现实问题》,载《中外法学》,2001年6月。  〔2〕姜金方:《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历程及现实问题》,载《中外法学》,2001年6月。  〔3〕司法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课题组:《改革与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上》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三期,第29-30页。  〔4〕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第一版,第40页。  〔5〕陈瑞华:《劳动教养的历史考察与反思》,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六期。  〔6〕张绍彦:《劳动教养立法的理论探索》,载《刑事法评论》第9卷,202页。  〔7〕参见《山东法学》1998年第1期,第50页。  〔8〕陈泽宪、林小春:《劳动教养改革刍议》,载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9〕薛辉:《劳动教养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中国劳动教养》,2002年第3期。  〔10〕陈忠林:《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困境、价值危机与改革方向》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第121页。  〔11〕云山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12〕司法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课题组:《改革与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下)》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三期。  〔13〕司法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课题组:《改革与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下)》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三期。  〔14〕王金泉:《试论劳动教养改革中的价值重建》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第48页。  〔15〕鲍遂献:《改革和完善我国哦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构想》,公安部修改刑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1996年6月  〔16〕储怀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载《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  〔17〕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5期。  〔18〕赵秉志等:《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法学研究》,第18卷第5期。  〔19〕梁根林:《劳动教养何去何从》载《法学》,2001年第6期,第21页。  〔20〕储槐植:《议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5期,第28页。  〔21〕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第一版,第318页。  〔22〕陈兴良:《劳动教养制度与中国法制建设问题研讨》载《法学》,2001年第5期。  〔23〕陈兴良:《刑法通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第128-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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