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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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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6]75号 【发布日期】1986-09-27 【生效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27日闽政〔1986〕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改革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6]75号 【发布日期】1986-09-27 【生效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27日闽政〔1986〕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改革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企业需要招用工人,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工资计划,并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和确定的招工地区内组织招收。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按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开招工简章。简章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应包括:招工的具体政策,招收对象、条件、人数、男女比例、行业、工种、待遇、招收时间、办法、考试科目以及招工单位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招工简章,应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的名单,公开录用。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补员”的办法。    第三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首先从专业、工种对口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并持有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培训中心发给结业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的人员中招收。具体招收对象有:    1.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    2.经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登记的待业人员;    3.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重新就业的工人;    4.被辞退的待业职工;    5.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职工擅自离职被除名的,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自行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招用工人的体格检查,由招工单位或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招用工人出具招工简章后,应确定公开报名地点,由符合招工对象条件的待业人员,持行业登记证、中学毕业证、培训结业证、户粮关系等有关证件到报名地点自愿报名。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试;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素质考核。再次招工就业的,可以免予文化考试,侧重技术考核。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招工考核工作,主要由企业组织进行。有招工任务的企业,经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介绍,使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的临时工,符合招工对象、条件的,通过报名参加招工考核,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男女比例应按招工单位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当地劳动资源及待业人员情况,合理确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尽可能多招用女工。各招工单位招用男女工的具体比例,由招工单位与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有三至六个月试用期、其具体期限由企业确定,在招工简章中公布。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和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回原招收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户粮落户手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和纠正招工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务院和我省制定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在招用合同制工人时,应向地方劳动服务公司一次缴纳每人三元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除国家规定以外,应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用工人时,不转户粮关系的,由省劳动局审批;需转户粮关系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凡违反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按国务院颁发的《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县(市辖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工人,由各地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订,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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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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