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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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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风险评估服务执业行为,明确纳税风险评 估业务标准,根据《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评估单位涉税事项及相关信息资料分析论证,筛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税事项,分析由此可能形成的税务违法处罚风险,以及未能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形成的财务损失风险,并提供风险应对咨询的服务行为。 ...

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
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风险评估服务执业行为,明确纳税风险评 估业务标准,根据《涉税服务业务基本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评估单位涉税事项及相关信息资料分析论证,筛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税事项,分析由此可能形成的税务违法处罚风险,以及未能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形成的财务损失风险,并提供风险应对咨询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税务师执业规范要求,依法从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提供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的信息资料,客观地反映经济事项和涉税业务本质,避免主观臆断。 1 (三)相关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提供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所依据的信息资料,应当能够直接证明涉税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纳税风险评估的目的,是防范涉税事项合法性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规定,对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进行初步了解,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了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了解、掌握纳税风险评估的外部环境;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实施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能力;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初步调查和了解,认为本所具备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条件后,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约定条款进行沟通,避免双方对纳税风险评估服务的性质、责任义务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确定承接纳税风险评估业务。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委托的,应当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纳税风险评估服务的目的和评估范围; (二)纳税风险评估的时间限制; (三)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委托人对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配合义务; (六)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七)纳税风险评估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和争议处理;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业务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后,应当指派能够胜任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具体承办纳税风险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纳税风险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综合考虑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状况等因素,制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计划。 第十三条纳税风险评估计划包括业务总体计划、具体计划和质量控制等。 (一)总体计划。包括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原则、范围、目标、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二)具体计划。包括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程序、时间步骤、信息数据库形成、指标体系建立、评估方法及具体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等; (三)质量控制。包括内部人员工作质量、专家咨询意见质量、评估流程质量、评估信息质量、评估指标质量及评估结果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业务实施 第十五条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采集纳税风险评估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内部信息的采集。根据纳税风险评估的需要,税务师应当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与本次纳税风险评估相关的详细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经营战略调整;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产销量;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会计制度的选择和运用; (六)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七)成本、费用、能耗、物耗等涉税相关资料; (八)历史同期财务信息资料; (九)税务风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十)纳税申报信息资料;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资料及处理意见。 (十二)其他涉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外部信息的采集。根据纳税评估业务的需要,税务师应当搜集、整理、筛选与纳税风险评估相关的第三方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指标; (二)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 (三)所属产业和行业经营状况; (四)同行业税负总水平及变化趋势; (五)被评估单位网上相关数据; (六)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 第三方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 信息。 税务师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料,通过必要的手段,对网上相关的大数据资料进行扑捉、筛选和清洗,建立关联数据库,作为纳税风险评估的关联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信息资料的审核。税务师应当对采集的纳税风险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审阅。重点关注: (一)被评估单位的交易信息(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被评估单位的涉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被评估单位的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采集的第三方信息与被评估单位及评估项目的相关性。 第十九条纳税风险评估指标。纳税风险评估指标是反映纳税风险程度和趋势的重要标准,是将生产经营要素、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作为指标要素,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构建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公共指标。公共指标主要从企业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设计的财务类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类指标、收入类指标、成本类指标、费用类指标、利润类指标和关联类指标等。 (二)各个税种评估指标。按照税种的性质,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纳税申报表之间及其内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从申报合法、纳税能力、税收负担等方面设计的申报类指标,包括项目类指标和税负类指标。 第二十条纳税风险评估方法。税务师应当根据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目的、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评估方法,纳税风险评估方法主要包括: (一)案头比对 对被评估单位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分析,确定进一步评估的重点和方向。 (二)数据比较 对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数据、申报数据及相关数据进行横向、纵向和交叉比较,根据数据变动情况评估纳税风险。 (三)指标分析 根据被评估单位纳税风险评估指标变化情况,分析、判断和评估 纳税风险。 (四)关联分析 根据不同评估指标之间、不同税种之间钩稽关系,通过关联性分析评估纳税风险。 (五)能耗、物耗分析 通过对被评估单位主要产品能耗、物耗、销售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变化情况,参照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评估纳税风险。 (六)其他方法 第二十一条纳税风险评估方法的使用。税务师选择纳税风险评估方法时应关注: (一)评估对象的特质; (二)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税务师进行纳税风险评估时,可以综合利用上述各种评估方法,或采取其他更为灵活适用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易事实的确认; (二)凭证、资料等证据的认定; (三)会计处理正确性的认定; (四)各税种纳税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履行; (五)税收征管事项权利义务的确认及履行。 第二十三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纳税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分析和应对三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纳税风险识别。税务师应当采用核查、座谈或其他多种方式,审核分析纳税风险评估信息资料,并通过数据比对以及纳税风险评估指标变动情况,筛查涉税异常事项,识别纳税风险点。重点关注: (一)经营交易(事实); (二)会计处理; (三)税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纳税风险审核。重点包括: (一)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被评估单位的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申请税收优惠、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等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逻辑关系审核。审核各个税种申报主表、附表、项目及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不同税种申报相关数据关联关系是否协调; (三)程序合法性审核。审核被评估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报备审批手续,纳税申报附送的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四)有效性审核。主要审核被评估单位是否建立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是否科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纳税风险分析。税务师应当通过对纳税风险疑点的 筛查确认,客观的分析纳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区域、原因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税务师应当根据纳税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编制纳税 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反映纳税风险评估全过程。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内容、风险点筛查、风险分析确认、风险程度、风险形成的原因以及政策依据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质量风险 控制制度。税务师应当严格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质量风险控制制度,保障纳税风险评估服务质量,规避纳税风险评估服务风险,确保纳税风险评估报告适用条件恰当,结论或意见的客观和准确。 第五章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开展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的要求,出具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报告。 第三十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风险评估的背景、纳税风险指标、纳税风险分析过程、风险提示及风险应对等。 第三十一条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的特定目的及 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税务师在提供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时,认为被评估单 位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提供的基本信息、会计、税务资料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不可靠,可能对纳税风险评估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纳税风险评估报告不具有鉴证功能,由被评估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采纳,不作为纳税申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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