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直销以及三级分销
一、概念
1、直销
(1)定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2)设立条件:《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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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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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2、传销
(1)定义:《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表现形式:《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1、起点定位不同:直销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始终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则是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始终把“高投入、高回报”放在第一位,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2、入门要求不同: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的产品;而在传销活动中,强调首先要成为会员,方式就是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3、产品品质不同:直销从业人员所销售的产品通常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其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其工艺流程,并配备齐全的生产手续,有优秀的品质保证;而传销本身就是一种金钱操作,对产品并不关注,甚至只是纯粹的金钱交易。
4、工作模式不同:直销从业人员前期主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从而转为管理消费客户,售卖服务;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总是围绕着“寻找下线、拉取人头”的模式开展工作。
5、管理方式不同:直销企业管理比较严格,直销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系统培训;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虽然也是常常上课,但其目的是给参与者“洗脑”,造成直销的假象,误导参与人员。
6、分配形式不同:在直销活动,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金钱接触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传销活动中,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
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7、价值观念不同:直销活动强调劳动,奉行的是“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原则;而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8、根本目的不同:在直销活动中,根本目的是拥有越来越多的忠诚客户群体,取得消费者信任,消费者愿意长期消费公司的产品,忠实于公司品牌;而传销活动的终极目标是“走捷径迅速致富”,采取的方式是不断更换地点,不看重产品的未来发展,只注重吸纳金钱。
9、售后服务不同:直销活动通常会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制度;而在传销活动中,由于从事传销的人员通常是以产品作为拉取人头、发展下线的一个道具,所以其交易一旦完成,就不允许退货,并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根本谈不上消费者。
三、三级分销是否属于传销?
1、三级分销概念:三级分销,指的是品牌商可以发展三级分销商,每一级分销商均可以往下再发展两级分销商。三级分销包括三层含义:(1)谁卖出谁拿销售佣金,无论分销商等级产品销售佣金比例一致。分销商可以无限裂变,但是无论哪级分销商销售佣金都是一致的。(2)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推广佣金最多三级。(3)分销等级是三级,由于销售产生关系的最多只有三级。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推广中的一级分销商,拿一级推广佣金。
2、三级分销的运行机制:为末尾三级返佣机制,即能带来购买行为的分销为一级分销商,是直接产生利益的分销商,如果将其记做分销商F,F的上一级分销商E为二级分销商,同理,D为三级分销商。商家发展了N个分销商,客户Z从分销商F那里购买了商品,那么F 获得一级佣金,E获得二级佣金,D获得三级佣金,D前面的分销商
C、B、A就与此没有关系,也就无法获得佣金。
3、三级分销与传销的特征:
(1)三级分销的特征: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传统经营活动的延伸,实质上仍属于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首先,三级分销模式始终是围绕着产品或服务而展开的一系列市场营销活动;其次,三级分销的参与者获得收益取决于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业绩,与等级无关,并非靠下线的增加获取收益;最后,三级分销的营销推广模式多样,大多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进行,有别于依靠上线发展下线的一级级传销模式。
(2)传销的特征: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得收益、扰乱市场秩序。从我国行政法规和刑法中对传销行为的定义来看,传销活动大多依靠上线发展下线、收取高额费用的方式进行,即使某些传销行为掺杂了产品或服务交易的情形(如认购商品、以下线销售业绩计算报酬),其主要行为模式仍不是单纯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其盈利结果仍是依靠上线发展下线、以威胁或诱骗等方法收取费用达成,这也是其非法利益来源所在。事实上,部分传销活动中所销售的产品,也是有别于三级分销中的产品的。传销活动中的产品,多表现为三无产品,原因就在于产品的销售并不是传销行为所获
利益的来源,其销售的产品充其量只是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而已。而三级分销模式中的产品,则表现为合法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资质,产品亦具有完整的产业链。
结论:三级分销不属于传销。理由如下:
A.三级分销交易的是实际产品,以销售产品为获利来源。三级分销虽是利用互联网及新媒体、采用分层提取利润的方式进行,但其本质仍是进行实体产品的销售,只是在销售渠道和模式、利润分配方式上进行了创新,实际上还是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销售,这与传统的厂家发展省级代理、省级发展市级代理、市级发展县级代理、县级代理发展经销商的销售模式并无实质区别。
B.三级分销没有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主观目的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重要因素,传销通过诱骗、威胁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获益,其客观上的诱骗、威胁行为也能反映其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而三级分销属于正常的产品销售活动,不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其获取的利益只是正常的商业利润。
C.三级分销并不会扰乱市场秩序。刑法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说明该种行为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危险。相比而言,三级分销模式只是在传统的销售渠道和模式、利润分配方式上进行创新,属于合理的营销策略的一种,不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危险,反而会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特别提示:为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在三级分销模式的宣传资料上,仍需尽量避免通过夸大收益效果的方式诱导他人加入
销售层级,如使用“无限利润”、“躺着赚钱”、“一本万利”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