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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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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行政人力部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负责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安全环保部负...

8.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行政人力部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负责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安全环保部负责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管。 工会有权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监督。 第二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四条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条上岗前体检的对象包括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六条对于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有禁忌的工作。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应调离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危害的工作。 第七条对于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如实告知本人。对于检查发现健康异常的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应妥善安置; - 1 - (3)对需要复查的作业人员,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八条对于准备调离或准备辞职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检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应妥善保存,若本人索取检查报告只能给予复印件。 辞职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若未接受健康检查就离开公司,应通过电话和邮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本人接受健康检查,并留下证据。 第九条当发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或作业人员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急性职业中毒症状时,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及其有关费用均有公司承担,健康检查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一条职业病人的待遇和生活保障,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执行。 第三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包括: (1)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作业人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职业病处置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所有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数据可靠。每年应进行整理,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时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和人员工作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每年12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的复印件,总经办应如实、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的接收、转移、销毁、借阅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办好交接手续,以确保档案完好。 第十六条严禁涂改、转借和擅自翻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违者将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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