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 哈尔滨金融学院
哈尔滨金融学院纪检监察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
院实际,制定本条例》和《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
例。
第二条 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学院的相关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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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普通教职工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政纪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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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政策、法律和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承办领导批示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转来的控告、申诉件,督促、检查、催办转交有关单位,部门,查办的控告和申诉件。
,三,向领导汇报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批评等。
,四,指导各单位,部门,纪检监察方面的控告申诉工作。
五条 纪委监察处是受理控告申诉工作的专门部门。 第
第二章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
第六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程序,
,一,纪委监察处收到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检举、控告可进行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学院党委和高校纪工委。
,二,对各单位,部门,的检举、控告,由学院纪委监察处核查,提出是否立案或处理建议,报学院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对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管理部门核查,必要时学院纪委监察处也可派人协同或直接进行核查。
,四,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责成被检举、控告人做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五,对检举、控告的问题做出处理后,由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
七条 处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第
,一,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一般由原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单位,部门,或纪委监察处进行复查、复议。原单位,部门,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单位,部门,或纪委监察处负责复查、复议。重要的案件纪委监察处也可直接进行复查、复议。
,二,经过复查、复议,如果原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无需改变结论的,做出维持原
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组织、行政单位,部门,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做出新的结论或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组织、行政单位,部门,批准执行。
,三,申诉人如果对复查、复议结论不服,由批准的党组织、行政单位,部门,或纪委监察处将申诉人的意见以及复查、复议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院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章 控告申诉工作的要求和方法
第八条 对于需要直接检查处理的必须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根据学院信访工作制度需要转办的,必须迅速转出,不得扣压。除匿名信外,承办单位,部门,应视情况与检举、控告或申诉人取得联系,交换意见。
第九条 对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部门,一般在两个月内报告。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承办单位,部门,也应及时查处,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对长期拖延不办的案件,转办部门要及时督促检查。
第十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做到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
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门,都有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各级党组织、单位,部责任处理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任何党组织、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如果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违纪案件无故拖延不办或进行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处对有关党组织、单位,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报学院或高校纪工委同意后改变其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章 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
第十四条 检举、控告案件必须投送以下材料,
,一,调查结果和组织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部门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如果被检举、控告确有错误,组织上已经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分决定。
,四,承办单位,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诉案件必须投送以下材料,
,一,原处分决定和复查复议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部门,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如国家相关
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