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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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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

2015年4月1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3进行详细检查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年底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当依法4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评审第十五条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实施第十六条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第三章定期检查5第十九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第二十条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第二十一条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一)防洪能力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一)正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风险较低;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6坝整体安全;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一)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很高;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五)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第二十三条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7况下可以放空水库第四章注册登记第二十四条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第二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二)新建大坝具有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近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下载怎么下载操作规程眼科护理技术滚筒筛操作规程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第二十七条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8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9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远程在线技术监督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10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四)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的,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的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1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的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由派出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第三十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的;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第三十九条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第四十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12二)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三)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第四十一条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对运行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基准价格的有偿服务第四十四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除险加固、安全监测、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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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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