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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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243号)
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
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0〕243号
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威价办发[2010]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中有关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征地补偿标准批复
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说明:
1、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按认证补偿标准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它地面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