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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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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 建议 关于小区增设电动车充电建议给教师的建议PDF智慧城市建议书pdf给教师的36条建议下载税则修订调整建议表下载 、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犯罪构成 公共安全 一、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换而言之,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必须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 自己的行为,即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非是在精神上或者心理上有缺陷的精神病人。具体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如果行为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使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 (一)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客体的基本分类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的章节名称,既是一类犯罪的名称,一般也反映出一类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即同类客体。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其所侵害的共同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 )》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 《刑法修正案(八 事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同属刑法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那么其犯罪客体就应该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共同客体,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具体到危险驾驶罪而言,其犯罪客体是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是事先无法确定的。所谓多数人,是指 难以用具体数字来计算或者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判断要依据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具体时空条件来进行具体地判断,如果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或者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即使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从危险驾驶罪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追逐竞驶,其主观方面都表现为希望或放任的故意,然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将一些危险驾驶的行为定为交通肇事罪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也是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另外,基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却没有积极地避免这种危害或者侵犯行为的发生。 (二)主观故意的具体表现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主要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或者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 或者可能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实质上看,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由于醉酒的原因,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不会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将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然而,如果行为人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并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方面上仍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 (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就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做出特殊的规定,也就是说,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一般是寻求刺激、打赌逞强,甚至会有一些犯罪人存在报复社会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一般不会影响到对其的定罪,但是可能会影响到对其的量刑。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 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首先,简单的从字面上看,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者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在具 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速度的判定要考虑机动车行驶的空间,在不同的道路上行驶,对速度条件的判定是不同的,例如:在市区和高速公路上行驶,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其次,必须要明确追逐竞驶行为并不等于单纯的高速行驶,高速的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具体而言,高速驾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例如:甲、乙二人事前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飙车,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已经存在了明确的意思联络后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属于符合危险驾驶罪的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形,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又如:甲、乙二人在同一条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先并没有相互追逐竞驶的意思联络,但是,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也属于符合危险驾驶罪的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形,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主要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形式,其中生理性醉酒,又称一般性醉酒,是指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生理性醉酒属于非精神性精神障碍。根据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 高度醉酒,其中,轻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丧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一般不会意识到自己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处于高度醉酒状态的人驾驶机动车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看造成行为人高度醉酒的原因行为,如果是行为人自己自愿饮酒或者是故意将自己灌醉,而使自己陷于高度醉酒的状态,此后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种情况下,高度醉酒也不能成为犯罪人规避刑事责任的理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至于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属于一种精神疾病,一般情况下,如果这种病人因饮酒而导致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则应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疾病而故意饮酒,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则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二)行为对象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不是具体的人或者 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正是由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危险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可以看出,造成行为对象遭受侵害的两种行为的共同条件就是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这也是构成该罪的对象条件。 (三)行为的危害结果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即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比如,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均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换而言之,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的行为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还必须考虑到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心态等等情况。而对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于犯罪情节没有加以规定,也就是说,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并不以犯罪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为条件。 (四)犯罪的时空条件 危险驾驶罪对于犯罪行为的时间条件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对于空间条件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还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都要求要在道路上行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 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虽然目前的追逐竞驶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是并不能依此将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非公路的道路排除在外,而且为了更广泛地约束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应当将道路的概念和范围做适当的扩大解释。 五、结语 随着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的提升,在理论界、司法界和社会大众对于这种危险驾驶的行为进行严惩的呼声之下,2011年2月25日正式将危险驾驶罪提升到了刑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之中,这种立法上的突破,是符合我国的具体现状的,也是我国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的一次进步,这不仅健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完善了法律体系,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然而,对于一项新增设的罪名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峰林(醉驾入刑值得期待(长江商报(2010(8)( [2]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高贵君,韩维中,王飞(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学杂志(2009(12)( [4]张建中,郑创彬(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中国检察官(2010(5)( [5]洪常森(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检察日报(2011(2)( [6]王家庆(醉驾入刑是“重典”还是“滥刑”(北京晚报(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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