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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我场一离休老干部曾获得全国衣垦系
I称号,于1984年10月离休.请问,其能否-g-
l劳动模范应享受的优异待遇?
L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该员工系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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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前的规
定是不需要补偿的.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其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应补
偿1个月工资.
聘用女5oN岁和男6oN岁以上又未参加过社会保险
,他们工作几年后被解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他们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
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换言之,如果劳
动者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使已经女已满50
周岁或男已满60周岁,也不必然应终止劳动合同,其与用人
单位之间仍然可以成立劳动关系.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理论
上,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需要对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进行
统先进工作者限制.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受国家规定的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行办法))和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
持其荣誉的干部或工人,”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
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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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
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留职休
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
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162号)均规定,干
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离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是按照离休
前工资全额发放的,不应当再增加比例.
此外,全国农垦系统先进工作者与全国劳动模范不是
同一个层次的荣誉称号,是否有其他”优异待遇”,需看地
方具体规定.
厂有一员i2OO6年10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J2008年10月合同到期,到期后用人单位将与之终止劳动合
【同.请问,补偿金是从2006年10月开始计算,支付他2个
1月的本人工资,还是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支付他1个
1月的本人工资呢?
L《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
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
医保个人账户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吗,只有将个
用完才可以要求统筹基金报销医疗费用吗?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
人账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
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
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由此,医保个人账户不仅有个人缴费,
也包括用人单位部分缴费.各地一般根据不同的年龄段,确
定不同的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如《北京市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不满
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
户;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的1%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
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不满7O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
一
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7O周岁
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
个人账户.
国务院44号文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
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因此并非一定要
将个人账户用完才可以使用统筹基金.对此,各地都有具
体的规定.
中国社会保障?2008年第7期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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