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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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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176号 【发布日期】1986-08-25 【生效日期】198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1986年8月25日昆政发(1986)176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全面发展,认真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86)23号《关于颁发〈云南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结...

昆明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176号 【发布日期】1986-08-25 【生效日期】198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1986年8月25日昆政发(1986)176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全面发展,认真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86)23号《关于颁发〈云南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种植农林特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国营农(林、牧)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交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品种范围,原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结合我市情况,下列品种应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1)园艺作物的收入,包括茶叶、花卉、苗木(用于植树造林的暂不征收农业税)、水果(苹果、梨、李、柿、葡萄、柑桔、花红、石榴、樱桃、杏子枣、梅子、山楂果……等)、药材(三七、党参、砂仁、口芪、当归、天麻、附子、酸木瓜及各种人工培植的药材)、香料作物(八角、草果、摸摸香等)。    (2)林木收入,包括桐子、核桃、板栗、油茶果、油橄榄果、香椿、松子……等。    (3)林木收入中的原木和水产收入中的淡水养殖,我市按省《暂行规定》暂不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但对于用原计税土地改为鱼塘养鱼的,仍按原计税土地的负担征收农业税。属于国营农、牧场者,按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实产量计征农业税。    第四条 第四条 农林特产农业税计税收入的计算,应根据农林特产实际产量,按照国营收购牌价或参照当地市场价计算。对实际产量的核定是: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部份的农林特产水果的产量,可以按三年平均或承包产量,核定到社(队),落实到户,实行定产,一定几年不变,具体年限各县区还可根据农林特产生产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国营农场、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农林特产产量,仍按查帐核定。    (3)花木、苗木的计税收入,按当年实际收入查实核定。    (4)“三七”计税收入的计算,只计算“三七”头的收入,其副产物(籽、花、叶、根、羊肠、剪口、子条)仍暂免征农业税。    (5)花叶计税收入的计算,不论红茶、青茶,一律按照毛茶或鲜叶国营收购牌价计算,不再扣除初制费。    第五条 第五条 农林特产应税产品的税率,按省《暂行规定》执行,即“三七”农业税税率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计税,茶叶农业税税率按百分之六的税率计税,其余征税品种一律按百分之五的税率计税。地方附加的征收,按原统一规定的比例,随正税计算征收。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科学试验而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税。对贫困地区的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税,按中央《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随同粮经作物的减免政策给予减免。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在一个县范围内特别零星分散,收入较少,以及恢复很慢的农林特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缓征或免征照顾。    第七条 第七条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应在产地控制税源、在产地摸清产量、按照产量计算机收入征收农业税。一般不要在销售环节控制市场征收,以避免混淆工商税与农业税的界限。    凡属于第三条规定征税品种范围以外的其他农林特产,过去系参照种粮食同等土地合并计征农业税的,是否需要单独计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第八条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依法纳税,如逾期不交税款,可按欠交税款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有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的,除追交应纳税款外,要根据情节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昆明市财政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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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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