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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心中星宇律师杯初中生法律知识竞赛阅读材料及模拟试题法在心中星宇律师杯初中生法律知识竞赛阅读材料及模拟试题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4(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盲、聋...

法在心中星宇律师杯初中生法律知识竞赛阅读材料及模拟试题
法在心中星宇律师杯初中生法律知识竞赛阅读材料及模拟试题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4(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 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6(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 义务教育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2.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4.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5.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6.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7.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8.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1 9.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10.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11. 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12.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13. 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4.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16.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17. 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18.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19.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0(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21(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22(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5(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 7(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8(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 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9(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家、社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10(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11(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等义务。 12(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14(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 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15(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6(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7(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3.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4.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5.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降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6.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7.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8.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9. 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10.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11.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12.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3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13.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14.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15.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16.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等原则。 3(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6.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8(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9(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11(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12(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13.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14.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15.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16.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7.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18.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19.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0.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1.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 22.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24.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5.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6.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27. 事责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8.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9.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30.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从重处罚。 31.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有关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6.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2.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3.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5.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等不良行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6(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8(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 5 9(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10(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1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13(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4(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5(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如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6(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17(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18(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19(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20(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1(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2(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24(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6 2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26(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9(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0(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1(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2.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3.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4.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5.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7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7.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8.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0.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1.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13.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4.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15.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16.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17.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18.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19. 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20.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 8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23.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4(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5(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拘留,并罚款: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扰乱公共秩序;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强行进入场内;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并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并罚款: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并处罚款: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9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以上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故意隐瞒不报。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1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或非法携带枪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处拘留,可并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罚款。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可并罚款;情节较轻的,处罚款: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15 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并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或警告: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18(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拘留或罚款。 1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拘留,可并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拘留,并罚款。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0(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处罚款。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2.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5.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6.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7.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8.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10.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 10 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11.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12.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 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13.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4.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5.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17.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不得用于载人。 18.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19.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0.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1.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22.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23.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2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5.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6.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7.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拘留和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拘留和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 2.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5.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4.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十二)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1 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法、依章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十三)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1.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2. 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 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它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3. 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社会是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大课堂。 4. 要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革命节日,“三八”、“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以及民间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等,举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庆祝、纪念活动。 (十四)中小学生守则 12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十五)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 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13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附 法在心中星宇杯法律知识竞赛模拟试题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 3.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除本校教师外,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4. 5.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负有直接责任。 6.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动物园、公园等可以对中小学生和儿童优惠开放。 7.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其本人没钱或过失不是故意,可以不赔偿损失。 8.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9(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10(我被张某同学抢过钱,所以下一次我必须再从他身上抢回来,这也是一种正当防卫的手段。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1(保安在没有公安机关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扣留他人是 A. 合法 B.违法 C.不合法也不违法 2. 除特殊情况外,任何组织的个人不能招用( )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 A.未满16周岁 B. 未满17周岁 C.未满18周岁 3.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的职责是 A.买房子 B.订婚 C.抚养 4. 为了挽救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把他们送到 A.少年犯管教所 B.工读学校 C.派出所 5.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 A( 书本费 B(学费 C(杂费 6. 我国( )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A. 未成年人保护法 B. 义务教育法 C. 宪法 7.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是( )行为。 14 A.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B. 侵犯公私财物 C. 犯罪 8. 下列行为应加重处罚的是 A. 向未成年人卖坏书 B. 私拆未成年人信件的 C.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9. A.犯罪 B. 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 C.进营业性舞厅 10. 刘某重男轻女,每天强迫12岁的女儿干脏活重活。一次,女儿顶了几句嘴,刘某竟用铁棍毒打女儿,致使女儿骨折。刘某的行为属于 A. 一般违法 B. 合法 C. 犯罪 11. 我国( )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不得开拆”。 A. 宪法 B.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C. 未成年人保护法 12. 一名9岁小学生独自在学校附近的小店里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玩具,其父母知道后,是否可以要 A. 可以要求小店退还 B.不可以要求小店退还 C. 要看玩具的质量和价格 13. 禁止在( )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A. 居民住宅区 B. 厂矿企业 C. 中小学校 14.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 )取消其学籍。 A. 可以 B. 不得 C. 不应 15.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 )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 14周岁 B. 16周岁 C. 18周岁 16. 人民法院对( )周岁以上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A(14 16 B(16 18 C(14 18 17(我国年满( )周岁的公民,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 16 B. 18 C. 20 18. 在上课时有同学捣乱,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权利遭到侵犯由( )来保护。 A. 家长与老师 B. 老师与同学 C. 家长与同学 19(学生在学校违反校规(如未按规定存车),法律规定学校( )对学生进行罚款。 A. 应当 B. 可以 C. 禁止 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抚养监护的职责。 20. A. 也有 B. 没有 C. 有一定的 21. 如果未成年人因自己不愿上学而辍学,( )就违法了。 A. 未成年人 B.父母、监护人 C. 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人 22.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 )执行刑罚。 A. 监狱 B. 少管所 C. 劳教场所 2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A. 批评教导 B. 指责 C. 体罚或变相体罚 24.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 )。 A. 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B.送工读学校 C.行政拘留 25.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 A. 休学 B. 辍学 C. 转学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正确答案在两个以上,多选或少选均不给分,每小题3分,共30分) 1(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 )原则。 A.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B.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C.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D.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 ),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A. 广播 B. 电影 C. 电视 D. 戏剧节目 3(人民法院对( )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 )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 15 开审理。 A. 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D. 16周岁以上满18周岁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 )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 A. 打击 B. 挽救 C. 感化 D.教育 5.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 )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A. 自尊 B. 自律 C. 自强 D.自力 6. 当我在街上看见其他同学被人抢劫时,我应当( ),因为我这样做是( ) A. 赶快离开 B. 保护自己 C.想办法制止,如报警 D.见义勇为 7. 捡拾东西要还给失主这是道德要求的,如果不还就是不当得利的行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 );在失主 要求反还而拒不反还的则可能构成( )行为。 A. 不道德 B. 违法 C. 犯罪 8(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 )、妇女联合会 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民政部门 D(共产主义青年团 9. 宪法规定,有权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的有 A. 公安机关 B. 检察机关 C. 审判机关 D.行政机关 10. 自行车转弯须注意 A. 减速慢行 B. 向后辽望 C. 伸手示意 D.不准突然猛拐。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 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号 答B A C B B C B C B C C A C B C A B B C A C B C B B 案 三、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ABCD ABCD BC BCD ABC CD BC BCD AB ABCD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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