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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终字第578号doc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民终字第578号doc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川民终字第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童民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辜健,特别授权,~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敏,一般授权,~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陶卫中~董事长。 ...

川民终字第578号doc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民终字第578号doc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2009)川民终字第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6号。 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童民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辜健,特别授权,~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敏,一般授权,~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陶卫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启军,特别授权,~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涛,特别授权,~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建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1 院,2009,成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0年 1月1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锦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辜健、李敏~被上诉人核建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启军、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核工业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于2008年8月14日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4月6日~核工业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即核建司前名称~以下一律简称核建司,与新锦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罗兰小镇工程补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约定由核建司承建新锦江公司开发的罗兰小镇项目的会所、社会停车场及l、2、3栋土建及安装工程。工期暂定自2006年6月15日至2007年9月15日。 核建司向新锦江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 该保证金在主体七层完成后7日内退还40,给核建司~在主体断水后7日内退还30,给核建司~在主体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剩余的30,给核建司。核建司于2006年4月19日分别通过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共计向新锦江公司转账支付1200万元。后核建司于2007年1月11日开工建设~2007年3月28日的施工监理日志显示~l栋7F底板浇完混凝土~2007年6月9 2 日的施工监理日志显示~2栋7F梁板砼浇注~2007年6月l8日施工监理日志显示~3栋7F梁板浇砼。2008年3月l9日该工程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2008年11月14日~新锦江公司与核建司签订协议~约定新锦江公司按已完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款和按双方合同及约定办理保证金。 原审法院认为:核建司与新锦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罗兰小镇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保证金应在主体七层完成后7日内退还40,~主体断水后7日内退还30,~主体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30,~以上三个条件在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前一条件成就后~后一条件才有成就的可能。现工程的主体部分已经于2008年3月19日通过分部验收~最后一笔履约保证金的退款条件已经成就~故新锦江公司应按补充协议约定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新锦江公司认为随着双方合作的展开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的推进~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也在不断变化~不能仅以补充协议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依据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该主张~且与补充协议的约定不符~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新锦江公司认为核建司出借资质~实际施工方为四川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全建司,的抗辩理由~因新锦江公司仅提供核建司与建全建司 合作协议书 关于合作协议书范本加入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 的复印件~无 3 法核对真实性~且开工报告、验收记录均列明施工单位为核建司~故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双方补充协议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约定明确~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以工程是否结算为前提~也与工期无关~故新锦江公司认为核建司逾期完工~工程款超付~工程延期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 2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3 8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新锦江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罗兰小镇工程补充协议》~证明保证金实为工程履约保证金~核建司的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工期~核建司违约拖延工期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在不断变化~不能仅以补充协议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依据。履约保证金应在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二、新锦江公司有新证据即建全建司加盖公司鲜章确认的核建司与建全建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证明:核建司出借资质~实际负责罗兰小镇项目施工单位是建全建司,履约保证金虽以核建司名义缴纳~实际所有人为建全建司。故应依法追加工程实际施工方建全建司为本案第三人。三、根据核建司提出的工程进度~新锦江公司应向核建司支付工程进 4 度款3 021万元~已向核建司支付工程款4 409万元~多支付1 388万元~也就是说新锦江公司已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退还了履约保证金。最终决算时~完全不排除核建司保证金被全额扣减后~还应向新锦江公司赔付的可能。综上~请求依法追加实际施工人建全建司为本案第三人~查清本案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核建司的诉讼请求。 核建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并未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早已成就。二、核建司与建全建司之间没有签订《合作协议书》~新锦江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核建司是本案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签订者、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者、工程施工人、工程款的收取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核建司有权向新锦江公司主张权利。建全建司是案外人~其与核建司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建全建司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因此~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三、双方至今未办理工程款结算~新锦江公司提供的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双方并未最终核实确认~新锦江公司认为其超付工程款的观点不能成立。且工程款结算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畴。综上~新锦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建全建司为第三人,2. 5 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是否成就,3.新锦江公司是否已通过支付工程款的形式退还了履约保证金。 经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新锦江公司提交了2006年5月9日核建司与建全建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建全建司在该复印件上加盖了公司鲜章。《合作协议书》载明:双方以各自优势合作并完成罗兰小镇的施工任务,由核建司提供资质及有关资料、证件~由建全建司负责承揽,核建司不承担任何费用~核建司代建全建司向新锦江公司缴纳1 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核建司对该《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0年2月9日~核建司提交了建全建司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为:建全建司与核建司2006年5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当时~建全建司未将协议的任何原件交给核建司~因时间久远~建全建司已无法找到原件,核建司向新锦江公司缴纳的1 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系核建司自有财产~与建全建司无关。新锦江公司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 另查明: 1. 2006年4月20日~新锦江公司向原核工业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出具收到“罗兰小镇”工程履约保证金1 200万元的收款凭证。该事实有新锦江公司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在卷佐证。 6 2.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目前该工程款结算尚未完成。 本院认为: 一、关于是否追加建全建司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 二审中~新锦江公司提交了建全建司加盖了公司鲜章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核建司提交了建全建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双方都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该两份证据均出自建全建司~而建全建司又不出庭对此进行说明~因此~本院对《合作协议书》、《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合作协议书》、《情况说明》均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新锦江公司以核建司出借资质~实际施工方为建全建司~履约保证金实际所有人是建全建司为由~要求追加建全建司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 关于双方当事人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核建司与新锦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罗兰小镇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是:主体七层完成后7日内退还40,~主体断水后7日内退还30,~主体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30,。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内容没有约定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根据《施工监理日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主 7 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双方约定退还最后一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是“主体验收合格”~现该条件已经成就~新锦江公司应当按约定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新锦江公司主张随着双方合作的展开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的推进~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也在不断变化~不能仅以补充协议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依据的上诉理由与协议约定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进行了变更~故本院不予支持。新锦江公司主张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款结算时一并解决的理由与双方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不符~不能成立。新锦江公司没有就工期违约赔偿损失提出反诉~因此~新锦江公司主张核建司违约拖延工期~无权要求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新锦江公司是否已通过支付工程款的形式退还了履约保证金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工程款双方未最终结算~新锦江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不能确定~且工程款结算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也不是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条件~ 故新锦江公司主张已通过支付工程款的形式退还了履约保证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 8 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 800元~由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钱 曦 代理审判员 汪 秀 兰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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