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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甘财综[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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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甘财综[2003]44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经贸委 关于发布《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财综[2003]4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甘政发[1993]206号)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省建材局印发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甘财综[2003]44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经贸委 关于发布《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甘财综[2003]4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甘政发[1993]206号)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省建材局印发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省、地、县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墙改基金由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向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墙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人防工程、私人自建普通标准平房住宅、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免征墙改基金。 第六条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墙改基金,应全额缴人同级国库。缴入市(州、地)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每月由市(州、地)级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缴入县(市、区)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每月由县(市、区)级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 墙改基金缴入市(州、地)、县(巾、区)级国库,同级财政部门暂挂“暂存”科目,待扣 1/ 3 除代征手续费及上缴省级国库的10%后,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墙改基金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墙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七条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人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存建筑工程墙体完工粉刷前,应及时提请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工程验收后,凭验收报告提出反退墙改基金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退。使用粘土空心制品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建筑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返退。 按规定需要返退的墙改基金,由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从留存的墙改基金中拨付。 留存结余的墙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征收墙改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墙改基金专用票据的发放和管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人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四条省、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墙改基金中拨付,今后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五条我省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墙改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备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墙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El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墙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墙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的,由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墙改基金,并自茹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委托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墙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仃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墙改基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市(州、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不按规定比例上缴墙改基金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并通过结算予以扣回。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我省范围内墙改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l日。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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