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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概论海关概论 第一章 海关起源和古代海关机构 ?海关起源的实质 是否具备海关本质特征。包括国家机构、国境(边境)、货物与货主及管理职能的性质等基本要素。 ?关于古代关税的征收 征收关税始于春秋时期,古籍中出现了许多有关“关市之征”的记录。关市指的是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 ?关于古代海关管理思想的萌芽 关市之征 关市省征 最早主张并实施关市省征政策的是春秋初期齐国的管仲。 关市重征 战国时期以秦国政治家商鞅为代表,信奉 "法治"的新兴地主阶级以加重关税为经济手段,限制商贸活动,促进封建农业的思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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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概论 第一章 海关起源和古代海关机构 ?海关起源的实质 是否具备海关本质特征。包括国家机构、国境(边境)、货物与货主及管理职能的性质等基本要素。 ?关于古代关税的征收 征收关税始于春秋时期,古籍中出现了许多有关“关市之征”的记录。关市指的是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 ?关于古代海关管理思想的萌芽 关市之征 关市省征 最早主张并实施关市省征政策的是春秋初期齐国的管仲。 关市重征 战国时期以秦国政治家商鞅为代表,信奉 "法治"的新兴地主阶级以加重关税为经济手段,限制商贸活动,促进封建农业的思想主张及其施政措施。 ?对先秦设关意义的评价 先秦设关,虽然制度尚不健全,但已执行类似今天海关的某些任务。在设关地点(境上为关)、重视检查(关讥而不征)、执行禁令(关执禁以讥)、轻税政策(关市省征)、监管进出关境的货物与人员以及和边防、军事机关关系密切等方面,对后代的陆地边关和沿海海关制度均有重大影响,是我国海关机关和海关制度的起源。 ?关于宋辽夏金时期的榷场制度 榷场是控制边境贸易、提供经济利益及安边绥远的场所。榷场大多设在边境要地,榷场贸易主要在政府的严格控制和军事协助下进行。 ?对榷场制度的评价 宋辽夏金元时期的榷场管理制度是国家分裂状况下的一种特殊的边境贸易管理。各政权以敌对国为对象,在现实疆界上履行边关的进出境事务和外贸管理职责,形成了独特的管理特点,成为中国古代陆地海关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陆地关的特点 重视出入境检查 和外事活动有密切关系 征收关税但不占重要地位 管理对外贸易 边境关与内地关长期并存 第二节 我国古代沿海海关 一、市舶司的设立及其机构的演变 1、唐代市舶司的设立 2、宋元两代市舶机构的增置 北宋:先后设广州、杭州、明州、泉州、密州等市舶司。 南宋:继续在广州、泉州设市舶司,在杭州、明州(今宁波)、温州、江阴等设市舶务、场(类似今之分支关)。 元代: 市舶司最多时7个,其中以泉州、庆元(今宁波)、 广州三处最有名。 3、明代市舶机构的精简 市舶机构以广州为主,明州、泉州二司业务清简,有时裁撤。 1293年和1314年元世祖颁布的《市舶则法》,是参考宋朝海舶管理办法制定的,被称为我国古代最完备的一部海关法规,也是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海关法规。 (1)管理海舶 (2)征收关税 - 1 - (3)禁榷博买 (4)执行禁令 (5)管理外商 二、对市舶制度的评价 市舶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使我国对进出境的海关管理从内陆推向沿海,且制度更加周密。 市舶制度的实行,对于巩固和维护多民族的封建国家,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到了元明后期,市舶机构成为官僚集团肆意搜刮的工具,而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下的市舶制度,更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已经不能适应经济进一步的发展。 三、清代前期的沿海海关 1684年,康熙统一台湾后,废除“禁海令”,指定广东澳门、福建漳州、浙江宁波、江南云台山四处为对外通商口岸。次年,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以“海关”命名的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 (二)闭关政策、一口通商 (三)海关官制、主要职责 1、管理进出口岸的中外籍船舶 2、禁限若干商品的进出口 3、征税:船钞、货税两种 4、管理及防范外商 ?关于清朝海关的包税制度 清政府在海关实行“包税制”,规定各地海关每年应当交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关于清朝海关的行商制度 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 ?关于清政府对外商的严厉管束 四、古代沿海关的特点 1、政策管理上: ——“陆严海宽”,执行开放和鼓励的政策。 2、职能任务上: ——职能庞杂,封建垄断。 (除了监管、征税、缉私外,还管理对外贸易,如禁榷制度、朝贡制度、行商制度,并管理内外商人、抽买货物、出售货物等。因此,沿海关的经济财政作用比陆地关明显加强。) 3、对外关系上: ——坚持独立自主,维护国家主权。 (注意运用海关管理来为外交政策服务,如视友好程度来规定通商年限的长短、海关查验的宽严、海关的开闭等。) 第三节 古代海关管理的特点 1、保守性、封闭性、垄断性 2、身兼管理与经营双重职能 3、未形成独立的行政管理体系 第二章 中国近代海关 第一节 鸦片战争的爆发与海关主权的丧失 一、鸦片战争的爆发 二、中国海关主权的丧失 - 2 - 1、关税自主权的丧失 片面协定关税原则 低税率原则 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 1843年与英国签订片面协定税则《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2、海关行政管理权的丧失 总税务司赫德于1864年拟定《通商各口募用外国人帮办税务章程》,由总理衙门批准推行。 该章程规定,总税务司属于总理衙门管辖,清政府其它中央部门或地方政府均无权过问海关。各口岸海关名义上由海关监督负责。但是,税务司并非海关监督属员,而且只对总税务司负责。 1858年清政府与英法签订《天津条约》,被迫降低关税。其附约规定,通商各口收税,“邀请英人帮办税务”。 1901年清政府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各地海关形式上受外务部管辖。1906年外务部设置税务处,专管海关事务。 尽管在名义上,税务处可直接命令地方海关监督,也可以通过总税务司间接命令各关税务司。但是,各关税务司对于总税务司以外的一切命令,都可以拒绝执行;总税务司对税务处的命令,也可以拒绝下达。 3、海关税款收支保管权的丧失 ?关于关税自主权丧失对中国的影响 随着中国关税自主权的逐步丧失,不仅进口税很低,出口税、吨税的税率也因不平等条约限制,不能自由调整,使海关关税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商业发展的作用,中国产业和社会经济遭受严重摧残。 第二节 近代海关制度的确立 一、近代海关人事行政制度 1869年赫德颁布《中国海关管理章程》,这是中国人事管理最早的比较完备、比较科学、比较系统的制度。 1、根本特点 税务司专断 华洋歧视 国际共管 2、积极创制 考试任用、重视学历 专业分工,各司其职 秘密考绩,等级森严 奖惩有据,晋升有期 待遇优厚,高薪养廉 - 3 - 二、近代海关业务制度 1878年《中国海关总章程》颁布,近代中国海关逐渐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海关业务制度。 1、严密的税款完纳和呈报制度 2、严格的会计和审计制度 3、严格的贸易统计制度 4、严格的关产登记制度 ?近代海关业务制度的特点: 一切重要制度均以不平等条约为根据,中国政府不能自行修改。 三、非海关业务的包揽和兼办 四、近代海关管理特点 半殖民化 受洋人税务司控制,为外国侵略者利益服务,但名义上属清政府行政机构。 先进性 移植西方经验,行政机构自成体系,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业务章程科学系统。 庞杂性 职能包罗万象,海关业务超常,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领域。 第三节 海关税务司制度的性质和历史作用 一、税务司制度的演变 二、税务司制度的概念 以外籍总税务司和各地税务司为主体建立的中国近代海关行政管理体制。起源于1854年 设立的江海关税务管理委员会。 三、税务司制度的特征 洋人专断 华洋分治 国际共管 包揽非海关事务 四、税务司制度的性质 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海关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推行殖民主义统治。 五、税务司制度的历史作用 ?海关管理制度创新和效率提升 ?确保海关税收增长 ?同文馆对外交人才培养的先河作用 ?推动中西文化交流 第四节 中国人民收回海关主权的斗争 一、爱国人士的斗争 进步人士的主张 ?魏源: 反对外来侵略,反对闭关锁国,意识到关税的保护和调节作用。 ?林则徐: 严禁鸦片贸易和走私,维护国家海关主权,反对“封关禁海”。 ?康有为: 反对外国把持海关,希望实行保护关税政策。 ?孙中山: “海关税则须有自行管理之权,盖此乃所以保其本国实业之发达,当视中国利益为本位”。 “新政府应将海关税则重行编订,务使中国有益,不能使西商独享其利”。 二、海关职工运动 1、粤海关华人总工会 要求:华洋平等,收回海关主权。 2、全国海关华员联合会 目的:争取“关税自主”、“收回海关主权”、“争取华洋待遇平等”。 - 4 - 3、江海关同仁救亡长征团 主张:不惜牺牲一切,抗战到底。 4、九龙关护产起义 三、历届政府的努力 ?晚清政府 1、税务大臣的设置与税务处的成立 2、提拔华员与开办税务学堂 1907年赫德遵照税务处指令提拔重用华员,张福廷被任命为西藏亚东关代理税务司,成为第一个担任税务司的中国高级官员。 ?北洋政府 1、修订海关税则 2、在国际会议上提出“关税自主权” 3、罢免“太上财政总长”安格联 ?广东国民政府 1、分拨关余的斗争 2、征收二五附加税 ?南京国民政府 1、关税自主权的部分收回 2、海关行政权的部分收回 3、海关税款收支保管权和其他权力的收回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和实践 1、确立收回海关主权的目标 1922.6发表《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了取消协定关税、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收回海关主权的目标。 2、支持分拨关余和征收二五附加税的斗争 3、支持领导海关职工运动 1936.9.在江海关成立地下党支部,加强领导海关职工运动,这是党在海关中建立的第一个地下组织。 4、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革命实践 第三章 现代海关 第一节 新中国海关的筹建 1、七届二中全会确定新中国海关建设的根本方针 2、海关总署筹备处筹建新中国海关的专门机构 3、全国海关工作座谈会筹建新中国海关的准备会议 1949.6,中央财经委员会成立,下设6个工作机构和13个经济部门。海关总署为其部门之一,主管全国海关事务,从而确立了海关总署作为政府独立行政部门的地位。 1949.9-10,全国海关座谈会在北京召开。苏联专家莅临指导,在汇报交流的基础上着重讨论新中国海关的工作方针、任务、业务范围以及海关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确定实行“独立自主、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第二节 新中国海关的成立 海关总署 1949.10.25在北京成立,孔原、丁贵堂分别为第一任正副署长。 各地海关 1950.12.14政务院、总署签署发布《指示》,在全国设立26处海关、9处分关、35处支关(原 - 5 - 173处)。 第三节 新中国海关的运行 1、对旧海关制度的改造 在如何把为帝国主义服务的旧海关,改造为独立自主为人民服务的新海关的问题上,采取了“稳重审慎、科学对待”的方针。 2、新海关制度的建立 文件 创建新中国海关的纲领性文件(1950) 《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会议 讨论酝酿新中国海关法规(1950) 全国首届关务会议 税则 新中国第一部独立自主的国定税则(1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法规 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部海关法(1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3、新海关教育的起步 海关总署干部训练班 新中国海关教育的初始(1951) 上海海关学校 新中国海关学历教育的开端(1953) 4、新中国海关关徽的诞生 1951年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征求关徽图案的启事,陈铁保的作品获得好评。1953年经政务院批准后正式使用。 第四章 海关职能 第一节 政府及政府职能 一、政府 广义 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狭义 行政机关 ?关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一)行政组织 1、含义 专指为推行政务,依据宪法和法律组建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是在国家机构中除立法、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构系统,即各级行政机关。 2、特性 政治性 强制性 社会性 服务性 ?关于行政组织的政治性 行政组织是为推行国家政务而组建的,是统治阶级维护本阶级利益、巩固其统治地位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行政组织的强制性 行政组织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机构,以国家法律、权力为后盾,对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及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施加影响,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权威性。如有违背,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制裁。 关于行政组织的社会性 与其他各种政治组织、军事组织不同,行政组织承担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以公共事务为管理对象,施益于社会公众。 ?关于行政组织的服务性 现代行政学理论认为,行政组织的基本职能在于为社会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在我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行政组织的服务性应体现得更为明显。 3、结构 组织目标 行政职位 管理层次 管理幅度 ?关于组织目标 - 6 - 指行政组织争取达到的未来状况,包括任务、目标、指标以及时间、空间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行政职位 是在行政组织结构中按照行政分工的原则确定的工作岗位。 ?关于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 前者指行政组织纵向等级结构的层次数目,后者指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直接指挥监督的部属的数目。 ?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 4、类型 执行机关 派出机关 领导机关 辅助机关 (二)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关于中央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二、政府职能 (一)相关概念 1、政府职能的涵义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2、对政府职能涵义的理解 , 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 , 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 政府职能的实施原则主要是依法行政 , 政府职能的体系结构是完整统一的 3、实现政府职能的手段 行政手段 经济手段 法律手段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职能受制于社会环境,在任何国家,政府职能都要根据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不同程度上进行调整。 1、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 ——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将政府职能定位于服务行政,逐步推进国家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和回归。 ——坚持国家与社会分立的原则,增强政府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行政能力。 ——建立在现代社会基础上的政府机构要在行政管理方式实现制度创新。 2、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 政治领域方面:政府的政治职能必须向培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方向发展。 经济领域方面:政府的经济职能必须从对微观经济生活过多的干预转向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政府职能应该从以经济职能为主向以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并重的方向发展。 第二节 海关与海关职能 一、海关 - 7 - (一)海关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修正案)第1章第2条 (二)海关的性质 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具有鲜明的涉外性 (三)海关的属性 根本属性 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属上层建筑的范畴。 政治属性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 社会属性 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阶级社会中,海关的社会属性并不相同。 (四)海关的工作特性 1、有特定的工作法规——海关法律体系。 2、有特定的监管对象——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与物品。 3、有特定的监管领域——关境。 4、有自成体系的管理体制——垂直领导体制。 (五)海关的标志——关徽 关于关徽图案的含义 1、权杖:是古希腊商神赫尔墨斯手中之物,象征商业与国家贸易。 2、钥匙:象征国家经济大门的把守。 3、三齿:象征新中国成立之初确定的海关三大任务:监管、征税、查私。 二、海关职能 (一)海关职能的涵义 是指海关依法对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主要涉及海关管什么、海关怎么管以及海关发挥什么作用等问题。 ?对海关职能涵义的理解 1、海关职能由海关的基本属性决定,反映海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实质和基本方向,是海关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 2、海关职能与其他国家职能有机联系,其行使受立法机关监督,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同时,海关职能的发挥程度又制约和影响国家其他职能的实现程度。 3、海关职能的行使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目标和活动方式。 4、不同类型国家的海关职能存在差异性,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关职能也会有所不同。 (二)海关职能的类属 海关的职能是监督管理职能,作为行政职能的一种,它包含行政管理活动的四项基本职能要素。 要素: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职能要素 (三)海关职能的重心 计划与决策 组织与协调 执行与监督 信息与咨询 海关职能的重心是管理运行职能,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海关各机构要以一定的方式执行职能活动。 (四)海关职能的特点 执行性 多样性 动态性 第三节 海关基本任务 海关监管 海关征税 海关缉私 海关统计 - 8 - 1、海关监管 (1)定义 是指海关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海关监管内涵的理解 1、国家对进出关境活动的管制是通过海关监管来实现的,海关监管是代表国家的政府行政行为。 2、海关监管的对象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其有关的进出境活动。 3、海关监管是要式、主动、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 4、海关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具有基础性和再管理性,是国家对进出境活动各项行政管理的最后审查机关。 (2)实质 海关监管形式上是与“物”打交道,事实上是通过对“物”的监管,来确认当事人进出境行为以及进出口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与海关监管要求。 (3)结构 根据海关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运输工具监管和加工贸易监管等若干工作体系。 ?海关监管结构体系 货物监管 物品监管 运输工具监管 加工贸易监管 ,、海关征税 (1)定义 海关征税包括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关税属于流转税——以总收入(未扣除成本、费用)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目前,经济发达国家基本上已不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对绝大多数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仅对极少数货物征收出口税,目的在于调节出口量。 “其他税费”是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征收程序负责代其他机关征收的若干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船舶吨税等。 在历史上,各国对进出其国境的货物和过往国境内交通孔道等关卡的货物所征收的税费,都统称为关税。因此,关税曾包括国境关税和国内关税,两者长期并存。 近代国家出现后,鉴于国境内关卡对流通商品征税,阻碍了本国的经济发展,17世纪中叶英国首先取消了国境内的关卡,进口货物在边境关卡一次性征收关税,在国内流通时不再征收任何国内关税。 我国在周朝时期出现“关市之征”,对过往各地关卡和集市的物品征税。其后各朝代在边境关卡和内地关津对过往货物都征收关税,清末民初的厘金、常关税和子口税等国内关税,一度成为当时政府的主要财源之一。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取消了国内关税,进行“裁厘加税”,实施国境关税制度。 (,)性质 关税征收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海关是征收关税的唯一主体。 (3)作用 1、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 2、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 3、调整国内产业结构 关税壁垒与关税削减 关税壁垒是指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国内市场的措施。它是贸易壁垒的一 - 9 - 种形式。 一国对进口品征收高关税,会增加进口品的成本,提高其销售价格,削弱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限制了这些商品的进口,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的目的。高关税象高墙一样保护着国内市场,故被称为关税壁垒。 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经济相对落后的一些国家曾以高关税率的办法阻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期间,发达国家纷纷采用保护贸易政策,高筑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以维护在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 二次大战后,通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多次谈判,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 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振兴和发展民族经济,也不同程度地运用关税壁垒。 通常根据一国的关税水平来确定其实行的是否关税壁垒政策。凡关税水平高于30% ,便被认为具有关税壁垒的效应。 世界银行2008年6月17日发布的《2008年世界贸易指标》报告指出,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7年间,全球所有区域和收入集团的关税保护持续减少,特别是在低收入国家。 报告指出,高收入国家的平均关税仍然最低,与此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正迅速向高收入国家靠拢。 从本世纪第一个十年开始,发展中国家大大降低了进口限制。 我国加入WTO后,关税税率受到约束,关税的财政作用将逐步降低。 ?关于我国关税征收的合理定位 充分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以调节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为主;兼顾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和保护国内幼稚工业。 ,、海关缉私 查缉走私是各国海关普遍承担的职责,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1)海关缉私的定义 是对走私行为的调查和惩处,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地区内,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调查和惩处活动。 (2)海关缉私的目标 ?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 ?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 ?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 ?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尽管走私活动在根本上危害国家和民族的基本利益,但由于它并不直接侵害地方和部门的眼前利益,因此在一些地方,走私活动逐步演变成各个局部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与国家争利的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走私犯罪活动一度十分猖獗,已成为严重威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加入WTO后,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走私违法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不断翻新,走私犯罪趋向高智能化、国际化,海关缉私任重而道远。 (3)缉私警察队伍的组建 1999年1月,国家缉私警察队伍组建,实行海关、公安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 2000年《海关法》确认缉私体制,并规定由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缉私警察实行海关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海关总署缉私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 全国海关缉私部门还严厉打击毒品等非涉税走私活动,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 10 - 由于加大了对重点商品走私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市场价格恢复到较合理水平,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海关统计 (1)海关统计的定义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海关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相关项目进行的统计。 ?对海关统计内涵的理解 1、海关统计的对象:实际进出口货物。 2、海关统计的手段: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 3、海关统计的项目: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国别、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 (2)海关统计的地位 —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是研究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主要依据。 (3)海关统计的目的 反映外贸运行态势 提供相关信息咨询 实施有效统计监督 开展国际贸易统计交流合作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4)海关统计的分类 海关统计 针对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资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 单项统计 针对不列入对外商品贸易统计的其他货物和物品 业务统计 针对直接反映海关业务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的项目 (5)海关统计的方针 准确及时 科学完整 国际可比 服务监督 第四节 海关工作方针 一、海关工作方针的概念及其演变 1、定义 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党和国家赋予海关的职能,解决海关工作的主要矛盾,达到特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性原则。 不同历史时期应制定不同的海关工作方针,以调整海关工作方向,相应改变工作方式与方法,不断适应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条件变化。 “促进为主”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海关文件中,是见诸于1985年8月中国海关立法考察团《关于匈、法、美三国海关的考察报告》。 二、海关工作新方针的内容 依法行政 为国把关 服务经济 促进发展 应努力寻求“把关”与“服务”的最佳平衡点 三、贯彻新方针须树立的理念 法制意识 规则意识 把关意识 服务意识 效率意识 效益意识 ?服务性海关:各司海关的改革实践 建设服务型海关,就是海关要根据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本质要求,按照形势发展要求,建立以进出境事务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 - 11 - 建设服务型海关是以保证海关职能的正确履行为前提,以进出境的合理、合法的期望为导向,并不是对进出境对象无原则或无限制的迁就。 建设服务型海关本质上是要构建起一种以“服务”取代“管制”的海关管理模式,其核心就是海关要树立公众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服务型思想,确立服务进出境相对人的思维观念,树立服务型海关的管理理念。这可以理解为“服务型海关”的内涵。 构建服务型海关不仅仅是服务态度的改变和服务项目的增加,而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以服务为目标导向的建立现代海关管理体制或新管理模式的探索。 ?服务型海关的特征应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确定海关的职能边界,使海关真正成为一个有限权力的政府机构是构建服务型海关的前提。 二是重新确立海关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使海关在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中履行把关服务职能,是建立服务型海关的关键所在。 三是强化自下而上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必须的内在机制。 第五节 海关职能拓展 一、国际海关职能发展趋势 载体趋向组织机构重组 范围趋向全面实施边境保护 重心趋向贸易安全与便利并重 模式趋向统一边境执法 途径趋向海关与商界互利合作 ?关于组织机构重组 国外海关机构重组的类型 嫁接式 自我完善式 移位组合式 ?关于全面实施边境保护 各国海关逐渐从侧重进出境监管转向全面实施边境保护。当前,边境安全保护已经从传统的经济安全扩大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全、金融安全、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 ?关于贸易安全与便利并重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框架》,132个国家承诺将为维护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而努力,以往各国侧重于贸易安全或侧重于贸易便利的海关政策将逐渐向二者并重转变。 随着2003年的机构改组,美国海关管理理念从着重对进出口商业贸易进行管理,转变为保护国家安全第一,商业管理第二,并将保卫美国的国土安全成为首要使命。 在此基础上,美国海关重新确立其工作的双重目标:一是提高安全系数;二是促进合法的贸易活动和旅行。 ?关于统一边境执法 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双重要求使口岸部门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日益显现出各种弊端。无论是从维护边境安全的执法效能,还是促进贸易便利的服务效率,都呼唤统一边境执法。 由于海关在边境执法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许多国家选择海关作为边境的统一执法者。 ?关于海关与商界互利合作 伴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各国海关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并且认识到吸引商界参与执法活动对提升海关执法效能的重要性。 因此,近年来各国海关致力于改变传统的单向性行政执法方式,通过与商界建立新型合作伙伴关系,拓展海关的信息渠道,延伸海关执法空间。 - 12 - 此外,在有限的管理资源与所承担任务不断加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部分国家面向社会扩大海关管理资源,将诸如技术鉴定、通关服务及技术支持等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专业企业来完成。 三、中国海关非传统职能的主要内容 , 边境保护 , 促进国际贸易便利 , 与商界建立新型伙伴关系 , 口岸管理 ?关于促进贸易便利 “促进贸易便利”职能是指中国海关为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性趋势,在保证国际供应链的整体性以及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方面应尽的职责和应发挥的作用。 这一职能主要是通过简化海关的通关手续,减少国际海关间的重复申报查验次数,提供更易于获得海关信息资料的途径,使参与海关合作的商界获得最好的通关便捷。 ?关于与商界建立新型伙伴关系 “与商界建立新型伙伴关系”职能是指中国海关为实现贸易的便利和安全,与商界之间建立起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中应尽的职责和应发挥的作用。 阅读参考书P56-58,谈谈你对海关工作方针、海关职能、海关管理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第五章 海关权力 第一节 海关权力的概念与特点 一、相关概念 ?关于权力与权利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 权利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它与义务相对,并与义务不可分割。 权力是主体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来源于权利,是实现主体利益的手段。 权利是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包含主体的利益,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关于公共权力与行政权力 公共权力是用于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公共组织实施自身职能的前提条件。 公共组织要么拥有法定的公共权力,要么拥有由公共权威部门授予的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是由社会的共同需要而产生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现,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公共权力基本目的在于维持、调整或发展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 行政权力是公共权力中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日趋膨胀,甚至开始侵入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 ?国家权力 立法权力 行政权力 司法权力 ?关于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核心是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对管理相对方权益的侵害,因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权力 - 13 - 的行使不超越法律的界限,最终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海关权力的概念 1、海关权力的涵义 指由《海关法》等授予海关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所拥有的支配、管理、指挥的权能。 2、对海关权力涵义的理解 —海关权力的来源是国家法律的授予。 —海关权力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任何其他机关与组织都无权行使。 —海关权力属于国家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或命令性质。 海关权力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利益的必要手段,但不能用于实现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利益。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由国家通过专门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 三、海关权力的特点 特定性 独立性 单方性 不可处分性 自由裁量性 优益性 即决性 强制性 ?关于海关权力的特定性 ——海关享有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权力的主体资格。 ——海关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决策并组织实施的权力。 ——海关享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关于海关权力的独立性 ——海关拥有自身组织系统的独立性,即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在行使权力时具有独立性,即只对法律及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关于海关权力的单方性 海关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自行、直接行使权力,无须与海关管理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这种权力的单方性不仅表现于具有强制性质的行政行为,而且也适用于海关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关于海关权力的强制性 海关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以法律为依据,管理相对人不服从或妨碍海关行使权力时,海关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 海关权力的强制性是其单方性的结果,单方性则是强制性的前提。 ?关于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即决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假设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合法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海关及其管理相对人均须遵守和服从。 理论前提在于:海关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于海关权力的自由裁量性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任何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自由裁量性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不可能就其规范对象的所有细节予以全面规定。 ——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 ——法律具有相对于事物发展的滞后性。 同样,部分海关权力的赋予是基于对未来发展的预测,而预测与事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海关权力行使中的自由裁量必须立足于海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 ?关于海关权力的不可自由处分性 - 14 - 海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因此,海关权力不得随意转移、放弃或抛弃。 ?关于海关权力的优益性 海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受益权:海关享受国家提供的物质优益条件。 例如,在签订行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时,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因此行政契约行为本身受到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规制,使行政主体也在合同中享有一般民事法人所没有的权利,即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 当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也有着严格的限制。 第二节 海关权力的内容与适用 一、海关权力的内容 1、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是海关应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证书的形式,依法赋予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的权力。 ——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审批。 ——报关权的审批。 ——报关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海关法》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2、税费征收权 税费征收是海关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组织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法律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1)、依法征收税、费 包括关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税和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总署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规章 《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有关进出口业务当事人要求海关派员到海关监管区以外办理海关手续时,海关有权收取规费。 海关收取的各种规费,按“规费收入”解交国库。 2)、依法减免关税 法定减免 由法律直接规定 特定减免 由国务院规定和决定 临时减免 由国务院规定和决定 《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 15 -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 3)、依法补征、追征关税 类型 适用情形 原因 时效长度 起算时间 追征 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 3年 短征关税 从缴纳税款或海(包括少征和漏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关放行之日起算 补征 1年 征) 成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3、行政裁定权 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海关行政裁定的原则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2)、海关行政裁定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描述有关商品和交易行为的具体情况。 3)、海关行政裁定的对象应为与拟作进出的货物有关的行为而非假设的行为。 4)、 海关行政裁定的范围不得超出对海关法律制度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范围。 )、 海关行政裁定的主体为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海关。 5 6)、 海关行政裁定申请的提出时间和作出行政裁定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进出活动适用行为发生之前。 7)、海关行政裁定应具有地域和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适用性。 8)、海关行政裁定的结果应予公开发布。 《海关法》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4、行政强制权 1)行政强制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 2)行政强制的特征 项目 内容 前提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主体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目的 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对象 物、行为和人(具有广泛性和特定性) 备注 不得执行和解 - 16 - 3)、海关行政强制 (1)海关行政强制的概念 是指由海关为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依据《海关法》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针对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带有直接强制作用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 即时强制的唯一主体是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实施的强制行为,不以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为必要条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 ?海关行政强制的种类 根据权力内容与行使权力的对象,可分为以下四种: , 财物强制 , 行为强制 , 人身强制 , 特殊强制 (1)对财物以及相关资料帐册的强制权 ? 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在“两区”范围外检查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场所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 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 扣留权 海关可以使用扣留权的情形 A、违反法律规定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 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B、“两区”范围内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需经批准)。 C、“两区”范围外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需经批准) 。 ? 征收滞报金的权力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征收滞纳金的权力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 强制缴纳税款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过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B、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C、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 ——关税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海关可以采取强制缴纳的行政强制措施。 ——海关强制缴纳税款时,同时征收滞纳金。 ——强制缴纳应该依照尽可能给纳税人造成最小损失的原则执行。 ——海关采取强制缴纳措施一般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纳税人,给予最后履行纳税义务的机会。 - 17 - ? 关税保全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依法提供纳税担保的,海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海关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在发生纳税义务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时,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所有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处置的行政强制行为。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对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法定程序、保全方式、后续处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鉴于税收保全措施限制了纳税义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一旦实施将对纳税义务人的财产甚至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强烈的影响,为了保证税收保全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防止采取不当而给纳税义务人造成损失,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方可实施。 这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海关未经审批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则构成程序违法。 ?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或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海关对依法扣留的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过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 ? 依法变卖违法货物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将扣留物质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项权力与强制扣缴关税的最大区别在于货物自身合法与否。 执行变卖违法货物权的条件 ——有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应具有给付的内容 ——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 施加封志和封存权 施加封志的对象: ——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海关可以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及帐册资料。 (2)对行为的强制权 是指海关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迫使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而采取的具体方式。 ——要求其接受运输工具检查; ——要求其接受货物、物品检查; ——要求配合海关的随运输工具监管、驻企业监管; ——其他行为强制,如:退运、退单等 (3)对人身的强制权 是指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的人身义务,由海关依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具体执行方式。 ? 查问、调查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调查其违法行为”既包括向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调 - 18 - 查,也包括向嫌疑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调查嫌疑人违法的有关情况。 ? 检查权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有权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执行关员可以强制检查。 ? 扣留权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扣留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这一时限是从走私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以下简称《扣留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捺指印之时起算,到被海关解除扣留之时为止。但是海关工作人员将走私犯罪嫌疑人带至海关所用路途时间不计入扣留时间。 海关在实施扣留的24小时内如果发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可以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延长扣留时间,如拒不配合海关调查,陈述的事实与海关掌握的走私违法犯罪事实明显不一致;经调查发现走私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有团伙走私犯罪嫌疑;有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走私犯罪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或者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 对已经排除走私犯罪嫌疑,或者扣留期限、延长扣留期限届满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 没由于扣留是对当事人人身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强制措施,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别为扣留设置了较高层级的审批程序。 一般来说,海关实施人身扣留,应该有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签字同意。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口头批准,并在返回海关后4个小时内补办手续。 海关实施人身扣留,应制发《扣留决定书》。制发扣留决定书是实施扣留的必经程序,这一程序的设计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扣留决定书》除应当注明扣留起始时间,并由被扣留人签字或者捺指印以外,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明文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实施扣留时,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出示查缉证并且告知被扣留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当事人有权拒绝无查缉证人员的扣留。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当事人被扣留以后,人身自由受限,为了消除其家属和单位不必要的担心,海关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作好记录。 此外如果被扣留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海关实施扣留而使被扣留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海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且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扣留人。 ? 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行使连续追缉权应明确的事项 ——有权检查船舶 ——检验货物和物品 ——查阅证件与单据资料 ——查问嫌疑人及调查违法行为 ——扣留船舶货物证件资料 海关缉私船舶可以装备和使用武器。在缉获其小艇、接私船舶的条件下,可以追缉停泊在公海的涉嫌违法走私母船。 缉私船舶不能进入其他国家领海、香港特区实际控制水域和台湾地区实际控制水域。 - 19 - 3、几种特殊的海关行政强制 税收担保 处罚担保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 „„ 实践中,一些依法应当予以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往往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法”或“不便”扣留,其中“无法”扣留财物的范围通常包括: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已经加工为成品且已在国内销售的; (2)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已被倒卖、去向不明,或虽有下落但已多次转手,为维护善意取得该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宜扣留; (3)涉嫌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下落不明或灭失的; (4)违法标的已同其他合法货物结合,无法分割的。“不便”扣留的财物通常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以及不便扣留也无法保管的大宗货物等。 对于上述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海关若实施扣留,或无法执行、或难以操作、或有可能侵害货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海关对“无法”或“不便”扣留财物的处理问题。 根据该法规定,对于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执法实践中,海关扣留此类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并不须以当事人走私行为成立为前提。 只要海关认定上述财物具有走私嫌疑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予以扣留,至于最终当事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在扣财物是否被认定为走私标的以及是否被没收,对海关先前采取扣留措施的合法性均不产生影响。 海关扣留当事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扣留期限应严格执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扣留期限不能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复议和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五、行政处罚权 (一)涵义 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监管过程中,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 项目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性质 是手段 是最终处理结果 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促使当事人履让当事人承担责任,并教育其遵守法目的 行义务 律 法律后果 不课以或增加相对人义务 课以或增加相对人义务 适用频率 可以对同一相对人连续适用 一事不再罚 只能判决撤销(针对不当或违法的行可以判决变更(针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诉讼结果 政强制) 处罚) (二)种类 - 20 - 1、 申诫罚 也称荣誉罚,一般形式为警告、通报批评。 主要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较轻的行为。如果申诫处罚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海关可以选择更重的处罚。 2、 财产罚 通过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没收其一定财物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秩序正常维护,同时教育相对人。它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3、 行为罚 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能力或资格的处罚,也称能力罚。 ——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者实施某种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中止或取消许可、注册或者资格来限制或者剥夺违法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 六、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七、行政命令权 是指海关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达,是对管理相对人设定一种义务,而不是赋予其权利。 “责令”是行政命令权的主要形式,大多以“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表示。 八、行政奖励权 是海关依照法定条件,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法海关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奖励方式为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九、其他行政处理权 1、查验权 2、化验权 3、查阅、复制权 4、海关稽查权 5、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十、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立法权 行政复议权 第三节 海关行使权力的制约 一、海关执法监督的目的、原则和要求 (一)目的 通过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失误和偏差进行督察和纠正,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正确、有效,从而确保海关工作新方针切实得到贯彻实施,确保海关依法履行职责,实现授权与控权的统一。 (二)原则 法制原则 效率原则 民主原则 强力原则 (三)要求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实施自由裁量的,做到合理,体现法律原意。 重点监督检查行政主体执法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同时也要纠正执法人员的不正之风。 二、海关执法监督的形式 (一)外部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 21 - 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 3、监察机关的监督 4、审计机关的监督 5、司法机关的监督 6、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7、舆论监督 8、党内监督 《海关法》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海关法》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海关法》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二)内部监督 1、海关上下级间的监督 2、海关各部门间的监督 《海关法》第七十七条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海关法》第七十八条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海关法制建设 第一节 海关法制建设概述 一、概念 狭义 海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以海关法为核心 广义 管理海关业务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是完善海关立法、规范海关执法、监督海关执法的总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 二、特点 1、综合调整海关管理关系和功能 2、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3、维护国家主权与遵循国际惯例相衔接 4、具有高度的对外统一性 三、历程 ?开创时期 1、《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1950.1由政务院颁布,提出海关建设的基本方针,并决定立即着手制订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由政务院颁布,1951.5.1起实施,充分体现了独立自主、保护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管制精神,奠定了中国海关法律制度的基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 22 - 1950.5.16.实施,是新中国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的税则,体现中国人已真正掌握关税自主权。 随后,陆续制订了一系列业务法规和规章,涉及货物、物品监管、征税、缉私、海关统计等业务,初步建立起适应当时情况的海关法律制度,保证了海关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为保护和发展国内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受挫时期 时值“文革”时期,社会动乱,无政府主义风行,海关的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是海关法制的混乱时期。 进出口申报、查验、监管等基本业务制度被废弃,对国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能被解除,海关统计的职能被取消达13年。 ?恢复时期 1978.12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海关的法制建设重新提上日程,恢复、清理、修订和制订一系列海关规章制度。 1、 逐步恢复 恢复由海关计征关税和编制海关统计的职能,实施统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报关单位登记注册制度。 2、全面清理 全面清理建国来制订颁布的2000多件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并编辑成册对外公布。 3、修改制订 修订和制订一系列旨在加强海关职能的规章共70余件,为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制订和实施打下基础。 ?发展时期 1987.7.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实施,标志着海关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陆续制订和修订一系列海关法规、规章,至今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核心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具体体现 体系 海关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海关法律规范表现形式齐全。 程序 海关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意识 海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步确立。 监督 海关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形成。 第二节 海关法律体系 一、海关法律体系的定义 指由海关全部现行法律法规分类组合成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法律层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 行政法规层面由国务院制订 行政规章层面由海关总署单独或联合制订 (一)法律层面 1、《海关法》 1951暂行海关法1987海关法2000海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51) 独立自主、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保护国家经济发展的原则精神。 体现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经过8年的精心修改,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其特点如下: ——适应对外开放,体现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宗旨; ——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原则; - 23 - ——明确海关工作人员职责,体现从严治关的精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增加了42条,修改了27条。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体现国家缉私体制改革精神,健全国家缉私体制,明确缉私警察地位。 ——以打击走私为重点,增加海关必要的执法权力,加大了对走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和程序,提高通关效率,创立、调整、完善了部分海关管理制度。 ——参照国外好的做法和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对海关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接受监督等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统领海关各项业务和改革的根本性法律,是构建法治型海关的基础。 《海关法》实施的20年是海关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20年,更是海关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的20年。 2、相关法律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刑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海关关衔条例 (二)法规层面 关务公开办法 海关行政处罚条例 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进出口关税条例 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海关统计条例 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稽查条例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三)规章层面 三、海关法制工作的加强 增强法治意识,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立法程序,改善立法质量 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开展普法教育,抓好法制宣传 ?关于增强法治意识,推进依法行政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自觉守法 仔细阅读参考书第138-139页,理解并掌握依法行政的本质。 ?关于规范立法程序,改善立法质量 2006.1.1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1、规范制订程序 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修改、废止、解释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了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 2、公开执法依据 要求“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发布后应当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规范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海关总署公告或直属海关公告的形式发布,否则对管理相对人没有约束。 3、明确法制部门职责 强调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规章的起草和审查阶段应当发挥充分作用,提供良好服务。 4、体现民主立法原则 强调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以多种形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 24 - ?征求对象 国务院有关部门 署内各部门 各直属海关 管理相对人 ?征求形式 书面意见 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 - 25 - 5、监督直属海关立法 直属海关制订规范性文件实行报总署备案制度,以保证全国海关执法协调统一。 ?关于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完善执法依据,及时清理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推广应用《海关业务规范》,建立海关行业标准体系。 ——认真落实执法过错纠正和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海关行政复议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机关重新作出或撤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救济行为。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海关依法行政; ——维护海关正确合法的行政行为,确保海关行政效率; ——纠正或制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时纠正行政纠纷,减少行政诉讼。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特点 处理效率高,不收取费用 受案范围广,审查内容全面 保护相对人财产较为直接彻底 不具终局性,仍可向法院起诉 ?海关行政诉讼 (一)海关行政诉讼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监督制度。 海关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机构。 ?海关行政赔偿 (一)海关行政赔偿的概念 是指海关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事人的请求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赔偿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赔偿的范围 针对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 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主要包括: ——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反武器、警械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相对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侵犯财产权利行为主要包括: ——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取消报关资格、吊销报关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采取检查、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侵犯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营自主权的; ——海关无理拒绝当事人合法请求,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等等。 (三)海关行政赔偿的方式 支付赔偿金 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 (四)海关依法不予赔偿的情形 ——抽象行政行为; - 26 - ——合法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使与海关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赔偿的情形; ?关于开展普法教育,抓好法制宣传 ——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热线 第七章 海关行政管理体制 导 言:行政管理体制概述 一、 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在行政管理中发挥制度保障作用,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政府组织机构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载体。 ——行政权力结构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也是行政管理体制得以正常运转的动力。 ——行政区划体制是实现公共事务有效管理的重要影响因素。 ——行政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规则。 二、对行政管理体制内涵的理解 组织机构 权力结构 行政区划 行政规范 三、我国中央政府组织形式——国务院制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对国务院事务有完全决定权。 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 四、中国行政机关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的最高行政决策权、指挥权和全部责任赋予行政首长一人承担的行政领导体制。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职权责一致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对权力机关负责原则 第一节 中国海关组织机构 一、设立海关的原则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法》第三条) ——对外开放的口岸: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及边境通道。 ——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包括海关某类或某几类业务 二、新中国海关的称谓 三、海关总署机构及其职责 (一)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拟定海关工作方针、政策、法律草案、法规和发展规划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3、组织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研究拟定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4、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5、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统计信息。 6、统一负责打击走私。 - 27 - 7、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8、研究拟定口岸开放整体规划及口岸规范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9、垂直管理全国海关。 10、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固定资产和基 本建设。 11、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海关总署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四、直属海关 1、直属海关的概念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 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责并向海关总署负责,在海关管理职能中发挥 承上启下的作用。目前,中国直属海关(单位)共计46个。 2、直属海关的主要职责 ——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 ——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指导隶属海关开展通关作业。 ——组织实施各类海关监控。 ——组织实施贸易管制、税收征管、保税和加工贸易海关监管、企业分类管理和知识产权进 出境保护。 ——组织开展关区贸易统计、业务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 ——组织开展关区调查、稽查和侦查业务。 ——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审批、转报和注册备案手续。 ——开展对外执法协调和行政纠纷、争议和处理。 ——开展对关区各项业务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评估。 五、隶属海关 1、隶属海关的概念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业 务集中的地点。 2、隶属海关的职责 ——开展具体通关作业。 ——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实施海关监管。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并征收船舶吨税。 ——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实际监控。 ——对通关、转关及保税货物的处置实施实际监控。 ——开展风险分析,执行各项风险处置措施。 ——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通关注册备案业务。 ——受理辖区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申请。 ——对辖区内特定减免税货物实施海关后续管理。 第二节 中国海关领导体制 一、新中国海关行政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二、中国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必要性 海关工作性质要求全国统一,要求具有一致对外的统一性。新中国海关如果做不到这一点, 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人民海关。 ——周恩来 , 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 - 28 - , 发挥海关整体职能的需要 , 加强海关法制建设的需要 第三节 香港、澳门海关 一、香港海关 (一)概况 香港海关的前身是成立于1909年的缉私队,当时仅有6名缉私员和20名搜查员,隶属于进出口署(后改名为工商署)。 1977年8月,缉私队改为香港海关,海关总监由工商署署长兼任。1982年香港海关正式脱离工商署,成为独立部门。 香港海关由海关部队和贸易管制部两部分组成。除海关总部外,香港海关还分设有香港区、九龙区和新界区3个分部,并在罗湖、文锦渡、沙头角、皇岗设有4处边界关卡,检查过关的旅客、汽车和货物。 截至2008年11月,香港海关的编制为5,621个职位;其中9个属首长级职位,4,539为香港海关部队职位,459为贸易管制主任职系职位,而一般及共通职系职位则共占614个。 香港海关的首长为海关关长,由一名海关副关长协助处理部门事务,另5名首长级人员分别掌管辖下5个工作单位。 5个工作单位包括:行政及人力资源发展处(AD分处)、边境及港口处(BP分处)、税务及策略支援处(ES分处)、情报及调查处 (II 分处)及贸易管制处。 香港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口,除4种商品外,一般不征收关税。 这4种商品是:酒类;烟草;碳氢油类;甲醇。同时,所有输入、输出、制造或者售卖、储存这些应课税商品的企业,均需领有牌照。 香港对这些商品课税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 (二)期 望 我们是一个先进和前瞻的海关组织,为社会的稳定及繁荣作出贡献。 我们以信心行动,以礼貌服务,以优异为目标 。 (三)使 命 ——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防止走私。 ——保障和征收应课税品税款。 ——侦缉和防止贩毒及滥用毒品。 ——保障知识产权 。 ——保障消费者权益 。 ——保障和便利正当工商业及维护本港贸易的信誉。 ——履行国际义务。 (四)信念 专业和尊重 合法和公正 问责和诚信 远见和创新 (五)制式标识 二、澳门海关 (一)概况 澳门在葡萄牙统治时期,未设立海关,其职能由水警稽查队和政府经济局以及统计暨普查局分别行使。 澳门回归祖国后,于2001年11月正式成立澳门海关,受澳门保安司監督,并执行《澳门海关法》。 - 29 - 旅客进出澳门,除例行检查外,通常无需办理报关手续。所有进口电器用品需缴付5%进口税。离境旅客携带古董、金器、珠宝、收音机及相机等物均不用报税。 但从澳门往香港时,香港海关当局只准外籍旅客免税携带一公升酒;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250克重之烟丝。从澳门返港之香港居民,则只准免税携带葡国钵酒一支,香烟100支或雪茄25支 。 (二) 组织架构 (三)主要职责 ——预防、打击和遏止关务欺诈行为。 ——致力预防和遏止不法贩运活动。 ——配合对外贸易活动的监管工作,并为发展对外贸易活动作出贡献以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际上的信誉。 ——根据法例,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致力履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海关范畴内承担的国际义务。 ——致力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保安政策。 ——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防工作,并在紧急情况中参与行动。 (四)制式标识 1、办公厅(口岸规划办公室) 办公厅主要职责 1)、协助署领导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政策研究。 2)、负责综合自动化、督查督办和文书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 3)、研究提出各类对外开放口岸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范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2、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司 办公室 法规处 复议处 知识产权处 贸易管理处 政策法规司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海关立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参与起草有关法律,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海关法规 和综合性规章,审核署内各部门起草的专业性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发布海关法规、规章,负责海关法规、规章的执法解释工作。 (3)牵头组织总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4)负责建立和维护管理海关业务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5)管理海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审理海关总署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海关总署行政应诉事宜,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相关日常工作。 (6)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7)研究提出各类实行进出口管制货物的海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8)制定、管理、维护海关业务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库。 3、关税征管司 关税征管司 办公室 征管监控处 减免税处 原产地处 价格处 商品归类处 关税征管司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 (2)管理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 (3)组织实施国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 (4)研究提出对特定地区、特殊贸易方式以及特殊商品的关税征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 30 - (6)研究提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7)研究提出保税区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8)研究提出海关估价、税则归类和原产地认定等规定。 4、监管司 监管司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研究提出进出境货物及其相关港口、场站、仓库等场所的查验规范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3)、研究提出进出境行邮物品、国家禁止或管制物品的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4)、研究提出海关通关作业及进出口货物通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管理通关数据,监督通关作业运行。 6)、组织实施信息化管理。 5、加工贸易司 加工贸易司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和提出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与管理的有关政策。 2)、具体承办国务院交海关总署办理的有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申请设立的审核、批准设立后的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 3)、研究提出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保税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研究提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审批和进出口货物保税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研究提出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及其保税货物的监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对“加工贸易单耗核定办公室”实施业务管理。 7)、参与研究和提出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8)、承办总署参加国务院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9)、承办总署对中国海关学会出口加工区分会联系指导的有关事项。 6、科技发展司 科技发展司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海关科技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总署科技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2)、组织全国海关业务信息化系统开发、推广应用和运行管理,归口管理海关业务数据的对外联网交换。 3)、研究提出海关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4)、研究提出海关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全国海关计算机、网络、通信、防伪等技术和设备的选型、开发和维护。 6)、研究提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应用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协调组织推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应用项目的开发、试点和推广。 7)、联系指导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7、综合统计司 综合统计司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进出口贸易海关统计制度和海关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2)、编制进出口贸易统计,管理、发布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对外贸易统计咨询工作,编辑海关统计刊物。 3)、开展进出口贸易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测,编制我国对外贸易指数,实施海关统计监督,开展执法评估。 - 31 - 4)、编制海关业务统计,开展海关业务统计分析。 5)、管理进出口经营单位编码及其计算机数据库。 6)、研究提出报关单结关数据管理规范、数据质量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报关单结关数据的质量、日常业务管理;管理全国海关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档案工作;承办所有报关单数据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8、稽查司 稽查司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对一般贸易货物的税后稽查、加工贸易货物的后续稽查、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稽查等海关稽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研究提出海关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研究提出贸易调查、市场调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研究提出对报关单位、报关员管理及报关从业资格处罚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研究提出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和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海关稽查、风险管理装备的使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缉私局 缉私局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 2)、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4)、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 5)、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研究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各地、各部门及海关系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工作。 8)、研究提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组织开展海关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国际(地区)间合作。 10、国际合作司 国际合作司主要职责 1)、负责综合、研究全国海关国际合作业务方面的工作情况,监督、指导全国各直属海关、总署各司(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国际合作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的情况,负责海关驻外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有关事务。 2)、负责起草司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综合文稿。组织开展海关国际合作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和工作对策研究,组织推动外事业务改革调研。 3)、组织召开全国海关外事工作会议、边境海关外事工作会议和本司司长例会、司务会、司长办公会及全司大会,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4)、负责司内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组织落实,牵头开展督办工作。 5)、负责司室文电收发、公文运转及司室报刊的征订发放工作;负责司室印章管理;指导司内档案、保密工作。 6)、负责司室信息管理工作,编写海关大事记;组织、推动司内政务信息化工作;负责司室网站日常维护、司内办公设备的更新、维护及耗材管理等工作。 - 32 - 7)、负责司内财务管理和外事接待的协调管理工作。 8)、办理海关系统署管干部因公出国(境)项目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指导系统内出国审批、护照管理等工作。 9)、负责外事礼品管理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11、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海关人事教育的规章制度。 2)、管理海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3)、管理海关干部在职教育培训、海关直属院校和总署机关人事工作。 12、财务装备司 财务装备司主要职责 1)、管理海关行政经费。 2)、管理海关税费的收缴入库。 3)、组织管理海关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 4)、研究提出海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办理海关科技进步奖励工作。 6)、管理海关科技装备、仪器和制服等。 13、督察内审司 督察内审司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海关系统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海关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对总署各内设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国海关的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4)、指导海关缉私警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对重大行政执法问题组织检查。 5)、组织开展直属海关关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各直属海关开展隶属海关关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6)、联系协调审计署有关外审事宜。 第八章 海关队伍建设 第一节 海关干部队伍的组建与管理 一、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末 (一)海关干部队伍的组建 革命老区干部 优秀青年学生 旧海关工作人员 由于派到海关工作的革命老区干部力量有限,在接管后近万人的海关人员中,留用的旧海关人员占80%以上,如何对待他们,成为当时建设新海关的一个重要间题。 对此,周恩来总理在新中国刚成立时,就对留用海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给予了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 旧海关人员的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知识分子。他们具有爱国思想,倾向进步,愿意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熟悉海关业务,有海关工作经验。 除了清除极个别的反革命分子外,对于旧海关人员,要循循善诱,与人为善;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挥他们的业务专长,大胆地把思想进步,精通业务的人员安排到适当岗位上工作。 ——周恩来 周总埋在考虑海关总署领导人选时,确定把洁身自爱、同情革命的原旧海关副总税务司丁贵堂任命为新中国海关总署副署长。 海关总署根据总理的指示精神,在总署和全国各地海关也任用了一些旧海关人员担任负责职务。对于一般人员,除清除极少数政治上反动的以外,凡愿为人民服务的,均予留用。 - 33 - 1953年,海关总署并入对外贸易部,各地海关与外贸管理局合并后,关、局干部进行了调整,不少海关骨干被调走。 1956年海关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机构、紧缩编制、减少层次、调整干部、精简人员”的指示,认真进行了干部队伍的整编。一方面将部分编余人员调出,另一方面提拔了一批优秀的基层干部和工人。 到1956年底,全国海关科级以上干部基本配齐,各工作现场干部队伍基本能够适应业务需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海关系统以老区干部为骨干,吸收留用人员和择优录用青年学生而组建起来的人民海关干部队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为推进中国海关的建设,在组织上奠定了有利基础。 但基于多方面原因,海关人员的数量则是一再减少。 1950年确定全国海关干部编制为4571人。同年五月统计,实有干部4811人。经过组织整顿,到1950年底,减少到4171人。再经关局合并和精简机构,至1954年底,又缩减为3435人,1956年底为2480人,1959年底,全国海关干部仅有2091人。 (二)海关干部管理体制的建立 人事管理 实行垂直领导、分层负责 职级划分 制订新的海关职名表 人员晋升 以德才为主要标准 工资制度 逐步实现按劳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直接任命并管理了新中国海关总署副处长以上、东北海关管理局副局长以上、华南海关处副处长以上及全国各地海关副关长以上的领导干部。 其余干部分别由总署和各关管理。 海关总署干部的职名包括署长、厅(处)长、科长(以上各级领导干部均设正副职)、科员、办事员等。 地方海关干部的职名包括关长、分关长和科长、支关长和股长(以上各级领导干部均设正副职)、科员(平级的还有验货员、监管员、征税员、查私员、统计员、档案员等)、办事员等。 随后,各地海关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德才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资历,参照"职名表",对海关人员确定了职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机关普遍实行新的薪资制度。海关总署鉴于全国各地生活水平、政治条件以及海关员工政治觉悟程度的差异,确定改革工资的方针是: “有步骤地调整各关高低悬殊不合理的工资标准,使之逐渐与1950年1月23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趋向一致,否定旧海关以年资为主的工资等级,逐步实现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 本着这一方针,海关系统统一评定了工资。虽然实际工资较旧海关工资减少很多,但由于全国海关在工资改革中做了大量思想政治工作,除个别不愿接受这一改革而自动辞职外,绝大多数海关员工都乐于接受体现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工资制度,从而使海关的工资改革得以顺利完成。 1950年9月25日海关总署颁发实施《关于建立海关员工定期考绩鉴定制度的规定》,要求总署和各地海关每年年终有组织地对每个员工进行一次鉴定,检查总结一年来员工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以达到正确了解、教育和使用干部的目的。 实践证明,新的定期鉴定制度效果良好。经过鉴定,员工之间沟通了思想,增强了团结,促进了工作。这个制度一直执行到1965年底。 二、六十年代初到改革开放前 1960年11月,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精简,海关总署改为对外贸易部海关管理局,各地海关除天津、上海、广州、北京、昆明、乌鲁木齐、满洲里7大海关关长继续由中央管理外、其 - 34 - 余都归地方管理。 海关干部管理权下放后,各地海关的一批干部陆续被调离海关。当时正值国家处在经济严重困难的时期,华侨和港澳同胞携带和邮寄进口的粮副食品急剧增加,导致海关的人手严重不足,难以完成任务,又不得不在当地吸收一一大批青年干部。 这种更新,一方面使全国海关队伍增添了新的血液;另一方面,大量补充的青年干部因为不熟悉海关业务,政策水平和外语水平也比较低,难以胜任海关工作的要求。 1963年3月,外贸部海关管理局召开全国海关关长会议,进一步要求各地海关按照外贸部关于纯洁外贸队伍的若干规定继续纯洁海关干部队伍。 据此,各地海关又清理了一批所谓“政治表现不好”和有“复杂社会关系”的干部,到1965年,全国海关仅有干部2993人。 十年动乱期间,海关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在相当长的期间内被夺了权,并被加上“走资派”、“叛徒”以及“旧海关保护伞”等莫须有的罪名;大批业务干部,尤其是旧海关人员被视为“深挖”、“清理”的对象。 一半以上的海关干部被下放到“五七干校”、农村或者调离海关。外贸部海关管理局只剩8个人守摊;。 留在各地海关的,除少数是掌权的“造反派”之外,大多数是新调进和新录用的青年干部。他们的业务和外语水平比较低,甚至有的根本不懂外语,难以完成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和非贸易性物品的监管检查任务。 各地海关迫切要求地方革命委员会调配外语干部,但大多数未能实现。 为了充实口岸工作人员队伍,1973年3月国务院下达文件,指示全国各涉外部门,凡已调离口岸部门,但适合做口岸涉外工作的,应尽可能归队。各地海关认真贯彻这一文件,取得积极效果。 1978年2月,海关管理局召开全国海关关长会议重申:“对已调离的适合海关工作的业务骨干,各关可根据国务院1973年有关文件,报请地方党政予以归队"。其后,大部分离队干部陆续归队,至1979年全国海关实有人数上升到6112名。 三、改革开放以后 1、拨乱反正,重新平反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左”的路线的影响,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误伤了不少海关干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海关系统的人事部门根据全会决议,认真复查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类案件。 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凡属冤、假、错性质的,均予平反;凡属定性处理不当的,均实事求是地予以相应改正,使大批老干郡回到了海关领导岗位,知识分子重新受到了尊重与信任。 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的落实,鼓舞着他们振奋革命精神,带领、教育并培养、扶植青年一代关员,为完成社会主义新时期海关任务而努力奋斗。 2、改革海关管理体制 国务院于1980年2月发出了《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全国海关建制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及其业务,并要求对各级领导班子作必要的整顿和调整 1988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明确海关在“干部管理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直属海关关长、副关长由海关总署直接管理”。 1989月3月,国务院规定,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广州、福州、海口、大连、青岛、厦门、汕头、汕头和拱北14个海关的正、副关长由国务院直接管理。 199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又将上述14个海关正、副关长的管理权限划归海关总署。 3、开展专技职务评定 长期以来,广大从事海关业务工作的干部,除行政职务以外,没有统一的专业职务名称。 - 35 - 1983年4月,海关总署与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海关系统进行职称评定。198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同年3月,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条例》规定海关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为:高级关务监督、关务监督、助理关务监督、关务员4级。 到1989年9月,海关系统首次职称评审工作全部完成。 4、实行国家公务员制 1989年4月10日,国家人事部正式决定将海关系统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单位。 建立和履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是为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 在人事部的整体部署下,试点工作在海关全系统逐步展开。各级海关成立了试点领导小组,先后举办了由领导、骨干参加的各种研讨会、培训班,开展了大量的政策宣传和技术操作的培训。 通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和努力,海关系统所有过渡人员全部完成了过渡培训和考试。此后,凡具有干部身份的海关干部,均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并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海关干部管理。 5、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 ——实行公开招考录用制度。 从1995年开始,海关系统采取公开竞争的办法,严格按照职位需求公开招考海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录用,把优秀的人才吸收到海关干部队伍中 。2005年关校学生加考申论。 ——健全干部考核制度。 从1986年开始,海关系统年度干部考核逐步采取了本人述职、民主评议、要素测评等多层次、多角度的考核方法,做到了三个结合,即组织考核与个人述职相结合、考察工作实绩与考察德才素质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同时,建立了干部考核档案,使年度考核为干部的选拔、调整和奖惩提供了客观依据。 ——大力推进干部交流制度化。 1988年4月,海关总署制定了 《海关系统干部交流暂行办法》,自此,干部交流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 海关系统干部交流的范围分为岗位交流、关区交流、地区交流、全国交流; 交流根据不同的目的分为调整结构 (为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培养锻炼提高干部、对口支援 (为支援内地、边疆或新建海关)、职务回避 (为回避亲属关系)等; 交流的对象为厅局级高层领导、处级中层领导干部,也有专业技术骨干和科以下干部; 交流的时间视工作需要而定,一般岗位交流1一2年,地区交流2一3年,全国范围的交流3—4年 实践证明,干部交流给海关队伍建设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有利于改善群体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有利于扩大视野,增长才干; ◎有利于各海关之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有利于干部摆脱关系网的羁绊,秉公依法行政;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实行干部回避和辞退制度。 1995年8月海关总署发文明确规定,不允许科级以上干部的直系亲属从事与海关业务关系密切的报关业务。如直系亲属继续从事报关业务,海关干部则必须调离原岗位。 文件发出3个月后,有153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因执行公务回避而调换了工种或单位。 - 36 - 海关还实行辞退制度,解决国家机关干部能进不能出的问题。1994年海关总署制定了辞退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二节 海关干部教育与培训 1、上海海关学校 根据海关业务发展的需要,海关总署经中财委批准,于1953年9月14日在上海创办了海关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自1953年开始至1968年,共为全国海关培训、输送了9届海关中专毕业生1024名(不含第三、四届在校参军的92名),基本上满足了补充海关干部的需要。 另外,该校还在1958年9月至1961年7月办了两期老干部特别班,共培训老干部84人。经过培训的老干部文化水平基本达到了高中程度,并学到了海关业务的基本知识。 1968年9月,上海市革委会下令海关学校并入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次年春季,海关学校停办。 1979年2月复校,1980年升格为大专,2007年3月升格为本科。 2、秦皇岛海关学校 1983年4月筹建,是海关总署党组决定建立的一所中等专业学校。学校于1985年开始招生,每年从参加全国高考的高中毕业生中录取200名,学制二年,毕业后分配给全国海关。 1988年,该校根据梅关业务的需要进行了改革,缩短了学生的在校周期,在校上课一年,然后到海关现场上实践课一年。同时,将招生名额扩大到每年400人。 2002年该校学历教育停止招生,2003年经过改制,更名为“海关总署秦皇岛培训学校”(副厅级)。主要承担总署组织的处、科级干部、关衔晋升、业务尖子、技术能手的中长期系统化培训任务。 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关系 该系是197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海关工作的指示,经外贸部批准筹建,1976年开始招生,是为中国海关培养海关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基地。 1985年开始招收关税理论、海关史等专业研究生,1996年开始招收海关管理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班。 4、海关管理干部学院 前身为广州海关干部学校,1993年改为现名。1985年开始招收两年制海关管理专业成人班并开展各类培训。 2000年10月,海关管理干部学院迁址上海,与上海海关学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按一个学校模式进行运作。 (一)改革开放前 1、上海干训班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建设人民海关,海关总署经中财委批准,在上海举办了两期干训班。第一期自1951年4月开始至1951年12月结束;第二期自1951年10月开始至1952年5月结束。 第一期开设普通班、验货班和会计班。其申普通班学员多数是在上海招收的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学生,少数是各地海关选送的青年职工。验货班的学员多数是各地海关选送的青年干部。 第二期只开设普通班,学员都是从广东省招收的高中毕业生。上述两期干训班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向全国海关输送了普通班学员567名、验货班学员69名、会计班学员31名,改善了海关人员的组成结构。 2、天津干训班 海关是涉外性很强的国家机关,工作离不开外语。五十年代中期,除来自旧海关的人员以外,海关干部的外语水平远不能应付工作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海关总署于1956年,在天津举办了外国语干部训练班。各地海关向外语干训班共选送干部73人,其中52人学英语,21人学俄语,学制两年。 - 37 -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海关总署曾于1956年在原外国语训练班的基础上,扩建成立海关总署干部学校,除继续举办在职干部二年制外语班外,还举办业务班,共办7期,培训海关业务干部300多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该校停办。 (二)改革开放后 1、领导干部培训 主要为提高海关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培养和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创新精神和工作能力。 学习管理科学、科技知识,经济理论和海关专业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海关领导干部队伍。 总署司(局)级干部和直属海关领导以及后备干部,除选送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以外,总署每年举办培训班,一般为20个教学日;处级干部培训班一般为20个教学日;科级干部培训班一般为10个教学日 。 2、任职资格培训 按照不同岗位职务任职资格所需的知识,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和先培训后任职,按照岗位类别和职务级别,进行分层次地培训,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 主要学习《海关法》、本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WTO等新知识。每年每人接受10个教学日的培训,由海关院校、教育培训协作区和直属海关组织实施。 3、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 对于新入关的关员,按照海关总署统一的教学计划,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证书》后才能转正定级。 岗前培训以海关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海关业务知识和国家公务员知识培训为主,使新关员尽快掌握海关工作必备知识。岗前培训由海关院校、教育培训协作区和海关总署指定的直属海关实施,集中培训时间3个月,岗位实习9个月。 4、其他业务培训 包括: ——以海关法规和本岗位专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培训; ——内陆、边远地区海关人员培训; ——缉毒、海查、体能、射击、文物以及化验特种技能培训; ——海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 2007年下半年海关学院培训类别 级别 培 训 类 别 理论 专题 知识 局级 进修班 研讨班 更新班 理论 专题 衔级 任职 综合知识与执处 级 进修班 研讨班 晋升班 培训班 政能力轮训班 一般干归类初、 估价 关税征管 H2000培训兼职教师班 部 中级班 初、中级班 技术班 班 第三节 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 一、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的总体目标 根据海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学习借鉴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的经验,打造一支具有良好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高素质海关队伍。 二、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的主要标志 政治强业务精管理严作风硬廉政好效率高 1、政治强 - 38 - 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海关工作方针,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坚持垂直领导体制,坚决贯彻上级指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广大关员忠于职守。 2、业务精 具有良好的政策法律观念和岗位素养,熟练掌握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正确应对和处置复杂业务问题。 3、管理严 坚持依法治关、从严治关,纪律严明,奖惩分明;实行正规化管理,业务现场布局、作业流程、执法行为规范统一,关员仪容仪表端庄、行为举止规范、执法用语文明;日常管理严格,各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 4、作风硬 雷厉风行,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吃苦耐劳,敢打硬仗,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奋发进取,勇于创新,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5、廉政好 各级领导干部严于律己,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广大关员遵纪守法,能够经受住各种风浪考验,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廉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行业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 6、效率高 对内政令畅通、运转有序、反馈及时;对外协调顺畅,工作机制健全,整体效能充分发挥,通关效率高;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难事急事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社会各界对海关工作有较高的满意度。 三、加强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的要求 坚持准军事化管理与纪律作风建设相统一 坚持机关建设与基层建设相统一 坚持内强素质与外树形象相统一 四、中国海关关衔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依据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根据条例,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 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授予海关关衔。 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3、关衔等级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关 务 员:一级、二级。 关衔编制与职务等级 - 39 -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关衔编制与授予权限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关衔晋级的年限规定 A、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B、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四节 海关职业精神 海关职业意识 海关职业道德 海关职业纪律 (一)海关职业的主要特点 海关职业是一种专业性、政策性非常强的职业,海关人员依照 《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海关职业的主要特点如下: 1、海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国门卫士”)。 2、海关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3、海关掌握着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的职权(“手中掌权”)。 4、海关承担着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职责(“权中有钱”)。 (二)海关职业意识的涵义 通常被简称为海关意识,是指现阶段我国的海关人员对海关的地位、性质、作用、责任、情感、目的、任务和担当职责的共同认识。 海关职业意识是海关这一客观事物、这一社会职业的客观存在以及发展变化,在海关工作人员头脑中的反映。 ——海关职业意识属于社会职业意识的范畴,因而是社会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海关职业意识反映了海关与国家、海关与社会、海关与国际贸易交往的关系。 ——科学的海关职业意识,将帮助海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促进海关关员健康成长。 ——科学的海关职业意识,将指导海关关员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迸发展”的全过程,对海关工作实践和海关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海关职业意识的基本内容 对人民负责 根本目的 为国家把关 根本职责 为祖国争光 根本态度 (四)增强海关职业意识的基本途径 - 40 - 1、加强学习,提高觉悟; 3、学习楷模,弘扬先进; 2、投身实践,深化认识; 4、领导垂范,从严治关。 二、海关职业道德 (一)海关职业道德的涵义 海关职业道德作为社会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 ,是海关工作人员在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中所应遵守的具有海关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二)海关职业道德准则 公正廉洁 文明把关 (三)海关职业道德规范 爱岗敬业 秉公执法 廉洁从政 高效服务 开拓创新 团结协作 (三)海关职业道德修养 1、职业道德修养的涵义 是从业人员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方面的自我锻炼及自我改造中所形成的职业道德品质以及达到的职业道德境界。 职业道德修养是一种自律行为,关键在于“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 2、加强海关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途径 ——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 ——发挥榜样的激励作用,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 ——提倡“内省”、“慎独”、“积善成德”、“防微杜渐”。 ——加强道德评价和提高道德选择能力。 (一)纪律的涵义 所谓纪律,是一定的社会和组织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它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等关系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主要手段。 (二)纪律的种类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指为保障政治制度的巩固、社会的稳定、政治路线的贯彻、政治目标的实现、政治原则的执行而制定的纪律。 政治纪律历来是贯彻党的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它是一种最高层次的纪律。 政治纪律主要强调海关工作人员在政治上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 不得任意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允许一切派别组织和小团体活动。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是一名合格的海关工作人员极为重要的标志之一。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指处理、调节组织内部关系,协调共同行为的准则。组织纪律,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必须有组织观念和服从观念,这是自觉遵守组织纪律的前提。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它要求下级服从上级的决议和命令,这也是避免造成工作混乱和有效执行公务所必须的。 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政治纪律统帅着组织纪律,而组织纪律又是政治纪律得以遵守的保证。 因此,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组织纪律观念强的人,政治纪律遵守得也好;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人,政治纪律很难遵守得好。 3、工作纪律 - 41 - 工作纪律,又称劳动纪律,是指人们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为进行行为监督和行为协调所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这是一种职业纪律。 各行各业都有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纪律,它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工作之间、人与工作对象之间、一个劳动集团与另一 个劳动集团之间等一系列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劳动工作时间、劳动成果质量、效率等的规定,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多 样性。 海关系统制定了严格的日常管理制度,要求抓好工作秩序、工作纪律、关容风纪、关风关貌,严禁管理松懈、作风松弛、纪律松散的现象出现。 为此,它对工作规范、语言举止、着装佩戴、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4、廉政纪律 廉政纪律是指为保证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而制定的有关行为规范、规定、章程和准则等。 海关特别强调廉政纪律要求,提出了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流程、规范等都要体现监督制约,并应当与廉政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的原则,以便保证廉政建设制度落到实处。 它对海关工作人员与工作对象之间的交往关系和执行公务活动,都作了明确的"准"与 "不准"的规定,并对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执法廉政纪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的规定 。 ?两者区别 海关廉政纪律是从正面规定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以明示的方式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在行为规范的限度内行事; 海关行政处分是海关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给予工作人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是从负面制裁海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 ?行政处分的种类 《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中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 除开除外,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停发其奖金。 ?行政处分的批准权限 对科级以下干部 (含科级)的行政处分,由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批准。 对处级干部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由直属海关批准;给予撤职处分的,由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批准;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海关总署批准。 对由海关总署任免的干部的行政处分,由海关总署批准。 ?行政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海关对违纪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对于撤销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同时恢复工资和级别,并在同等范围内消除影响。 海关对给予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海关工作人员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受行政处分的海关工作人员没有新的违纪行为,考验期满后,可以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不视为撤销原行政处分,否则就意味着原行政处分错误,故“解除”与 “撤销”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解除行政处分的期限: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被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5、保密纪律 保密纪律是为了保护党和国家的秘密,避免造成秘密的泄露而制定的纪律。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国家 公务员应尽的一项义务,也是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一项纪律。由于职业性质和工作上的需要,海关工作人员往往掌握一定的秘密事项,这些秘密事项的泄露,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或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到严重损害。 《海关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如海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秘密,要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 42 - 《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87条明确规定:泄露情报信息、案件调查情况或者案件审理秘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向不法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处分。 6、外事纪律 外事纪律是涉外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外事工作中所应遵循的工作准则和规范。 无论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事情,还是只涉及对外的个别接待或一般接待的事情,虽然工作的面和量有很大差别,但其影响程度,是相差无几的,因此,"外事无小事"。 (三)海关职业纪律体现的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 爱国主义原则 集体主义原则 与党性党风一致原则 (四)海关职业纪律教育 重视海关职业纪律建设 强化海关职业纪律教育 强调海关职业纪律评价 加强海关职业纪律示范 提高自身职业纪律修养 纪律修养就是在社会成员身上使外在纪律变为内在纪律的过程。外在纪律转化为内在纪律,一般需要两个境界:习惯境界和品性境界。 四、海关廉政建设 海关廉政建设是海关职业精神的综合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关事业的保证。目前,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标志,海关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廉政建设概述 1、廉政的涵义 即廉洁从政,它作为一种政治概念,与腐败相对而言,是国家对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2、廉政建设的涵义 是指围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心理等多种手段建立起防止和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以实现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目标。 3、廉政建设的要求 即公职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腐败、不索贿受贿、不以权谋私。 (三)海关廉政建设的意义 是海关正确履行把关服务职责的重要保证 是建设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的基本内容 是推进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战略的应有之义 是加强环境建设构建和谐海关的内在要求 (四)加强海关廉政建设的措施 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坚持自建与共建相结合 坚持抓基层与抓机关相结合 深化业务改革和制度规范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控风险 加大查办腐败案件力度 狠抓反腐倡廉制度落实 - 43 - “从严治关”方针是实现海关职能,实施依法行政,服务经济建设的保证。它的提出,为强化队伍建设,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为海关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能打下了良好基础 。 (一)"从严治关"方针提出的基本依据 方针的提出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是海关工作几十年实践的产物,也是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强队伍建设需要的产物。 (二)"从严治关"方针形成的历史过程 1986年5月31日戴杰署长在全国直属海关思想政治工作汇报会总结讲话中第一次提出 “从严治关”的要求 。 2001年4月17日牟新生署长在全国海关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重申:要 “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 和‘从严治关’的海关工作方针。” 2002年1月15日牟新生署长在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必须始终坚持从严治关特别是从严治 '官'。 (三)“从严治关”方针的科学内涵 1993年5月24日,钱冠林署长代表总署党组在全国海关关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深刻阐述了“从严治关”方针的科学内涵。 高标准 是灵魂 制度严密 是基础 管理严格 是关键 作风严谨 是条件 纪律严明 是手段 (四)“从严治关”方针的基本目标 2001年11月17日,牟新生署长在全国海关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 "要不断改进和加强海关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的海关干部队伍。" (四)落实“从严治关”方针的基本思路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 只有把 “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着重抓住作风建设,加上个人的自觉努力,才能把“从严治关”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第九章 海关国际交流合作 第一节 中国海关与境外海关的交流合作 一、与外国海关的交流合作 (一)形式 ?友好访问 50年代起,原民主德国、波兰、越南、蒙古、古巴等国家海关的领导人曾来华访问,中国海关领导人也曾访问过原民主德国、波兰、原捷克斯洛伐克、古巴等国家的海关。 文革期间,阿尔巴尼亚海关领导人曾来华访问,但我国海关领导人没有出访过任何外国海关。 改革开放后,包括朝鲜、蒙古、日本、美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荷兰、新西兰等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关分别组成代表团来华,部分国家海关由国家副总理、国务委员等进行了接见。我国海关领导人也对其中许多国家的海关进行了访问。 ?签订协定 1964年10月,中国与阿尔巴尼亚在北京签订中阿贸易协定书和海关合作协定,周恩来总理和李先念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 改革开放后,中国与朝鲜、德国、韩国、越南、匈牙利、俄罗斯、美国、以色列等许多国家,签订了政府间海关互助合作协议或海关间协议安排。 - 44 - ?专业性考察 1952年10月和1954年7月,中国海关先后派遣小组赴原苏联考察海关业务。1956年,越南、朝鲜海关也曾派员来中国海关进行考察。 1979年后,我国海关多次派遣考察团组,赴原民主德国、比利时、法国、英国、美国、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海关,考察海关立法、业务管理、检查技术、教育培训、进出口统计,以及计算机应用等。 ?业务培训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海关邀请原苏联海关专家来华介绍原苏联海关制度和管理经验,帮助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海关的专业人才。 1979年后,中国海关利用各种途径,派员前往奥地利、原联邦德国、日本、比利时、美国、瑞士、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参加各国海关业务培训班、研讨会和讲习班等;同时,分别邀请美国、原联邦德国和英国的海关专家来华讲学或举办缉毒、验估、归类等培训讲习班。 ?多边会谈 80年代起,我国海关先后派员参加了由美国和泰国海关联合在曼谷召开的远东国家(地区)海关禁毒会议和在美国举办的中美禁毒会谈,以及中泰海关在北京举行的两国缉毒合作事项会谈,增进相互了解,密切彼此间的业务联系。 (二)意义 加深相互了解,增进彼此友谊 引进先进技术理念,加速海关建设 密切国际交往,扩大对外影响 二、与港澳海关的交流合作 (一)与香港海关 两地海关的行政互助交往活动起源于1982年。当时主要是通过广东分署与香港海关开展粤港两地海关的业务联系。随着粤港海关交往活动的发展,两地合作的范围逐渐扩大到海关技术培训、业务研讨等领域。 粤港海关业务联系制度创立于1982年,是在海关总署指导下、由广东分署协调深圳、广州海关与香港海关开展合作的正式渠道。 双方通过即时通报、业务查询、定期会晤、年度业务例会等多种有效形式,在反走私、禁毒、知识产权保护、业务研讨及人员培训等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0年3月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合作互助安排》。 2004年1月,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两地海关并就互认关锁和查验结果等达成共识:对于经一方海关查验后确认载货清单申报品名与实际货物品名相符的,施加绿色关锁,对方海关一般不再进行查验。 此外,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将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加强合作: 第一,要继续联合开展打击走私活动;第二,研究开展两地报关自动化系统的联网;第三,交换涉嫌走私运输工具和货物的情报,;第四,开展两地海关的交流和培训活动;第五,继续深化两地海关在统一载货清单作业单证、互认关锁、互享查验信息等方面的合作。 (二)与澳门海关 澳门海关正式成立以前,澳门海关业务由澳门水警稽查大队管辖。 在此期间,总署主要在多边框架下与澳门水警稽查大队保持着良好接触。特别是在1993年当澳门通过葡萄牙政府正式加入世界海关组织时,中国海关支持澳门以单独关税区的形式加入世界海关组织。 1999年,总署第一次邀请澳门水警稽查大队代表团来访。双方表示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走私违法活动。 2001年11月6日,澳门海关正式成立。牟新生署长应邀率团参加了成立仪式。2002年5月,应总署领导邀请,澳门海关徐礼恒关长率代表团访问了北京、上海和大连各海关。 - 45 - 比照与香港海关成功的合作模式,总署与澳门海关于2004年3月签署《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合作互助安排》,正式启动两地海关的合作机制,以提高通关效率,并更有效打击和遏止两地间的走私违法活动。 2006年3月,拱北口岸旅检通道开关时间被提早半小时,与澳门实现同步开关,受到各界一致好评。 《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合作互助安排》的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 进一步落实澳门海关与临近地区海关建立24小时的联络渠道、联络官定期会晤和领导层的定期会议;加强情报的交换以打击不同类型的走私活动;协助对方核查货物的资料;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简化海关的手续,达至通关便利化的要求;相互研究和发展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海关官员和专家的交流、考察和学习;互派海关官员进行培训。 第二节 中国海关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一、与世界海关组织的交流合作 (一)世界海关组织简介 世界海关组织(以下简称WCO)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海关合作理事会。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52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诞生。该组织的第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于1953年1月26日举行,共有17个成员的代表团参加会议。后来,1月26日就被定为“国际海关日”。1994年起采用WCO作为其工作名称。 WCO共有160多个成员,每个成员都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第一个加入该组织的非欧洲国家成员是巴基斯坦。 中国于1983年成为该组织的第95个成员。香港和澳门分别于1987年和1993年作为单独关境区(非主权国家的身份)加入WCO。 WCO是唯一世界范围的专门研究海关事务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它的使命是:加强各成员海关工作效益和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促进各成员在海关执法领域的合作。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通过秘书处完成。秘书处设在布鲁塞尔。 WCO雇佣的职员并不代表他们所属国家的海关,他们只为WCO工作,保持中立态度。 (二)与WCO交流合作的过程与形式 1972年起,海关合作理事会曾经多次来函邀请中国海关参加该会的活动,并希望中国早日成为其成员。 1979年,中国海关管理局局长朱剑白率团访问合作理事会。1980年起,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海关合作理事会部分专业会议和年会,并于1983年加入海关合作理事会。 1987年,中国在驻比利时大使馆专设参赞级海关处。 ?交流合作的主要形式 1、加入由WCO制订或管理的国际公约 2、入选WCO政策委员会和当选地区代表 3、参加和举办各种研讨会和培训班 2004年11月,根据WCO的分工以及亚太地区国家和地区的要求,我国海关成立WCO亚太培训中心(上海),逐步承担为区域内海关培训海关人才的任务。 二、与亚太经合组织海关手续分委会的交流合作 (一)亚太经合组织海关手续分委会简介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成立于1989年11月,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政府间经济合作组织。其目标是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促进亚太地区经济、贸易、投资、技术等领域的合作。 1992年9月APEC第4次部长级会议决定,把执行和促进WCO活动作为推动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式。 为此,APEC区域贸易自由化非正式小组(后成为贸易与投资委员会)同意成立海关手续 - 46 - 工作组.其主要使命是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以便利贸易,并就相关问题向APEC高官会属下的贸易和投资委员会(CTI)报告。 1993年5月,海关手续工作组召开首次会议。1994年11月,工作组更名为海关手续分委会(Sub-Committee on Customs Procedures,简称SCCP)。 SCCP的成员与APEC组成一致,会期通常与APEC高官会相衔接,每年在APEC会议东道主的一个或几个不同城市开会至少2次,每次会期3天。 出席SCCP会议的代表主要是各成员海关内负责国际事务的官员,每个成员每次派1-3人与会,由东道主海关有关官员担任会议主席。 会议的主要议程通常是制定SCCP年度工作计划,讨论集体行动计划(Collective Action Plan)的进展情况,同时还由成员海关介绍参加集体行动计划后达到的效果,通报其他本地区内正在进行的海关现代化计划。 (二)与APEC海关手续分委会的交流合作 演讲和讨论通常是SCCP会议进行的主要形式。迄今我国海关积极参加了海关手续分委会及其前身海关手续工作组的历次会议。 1999年,我国海关决定与美国海关在APEC框架下合作构建APEC上海示范通关点。2001年为SCCP的中国年,中国海关成功承办了北京、上海两次SCCP会议。 三、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交流合作 (一)世界贸易组织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具有法人地位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其前身为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 WTO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2001年11月10日深夜,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1日签署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 (二)与WTO交流合作的过程与形式 在中国“复关”和“入世”的过程中,中国海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5年,中国提出“复关”要求的决定书,是由当时的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外交部3部门联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作出的。 在漫长的谈判过程中,在关税减让、估价规则、原产地规则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问题上,海关是主要谈判承担者。 在加入WTO后,我国海关积极履行入世的有关承诺,认真执行WTO有关规则与协议,并在海关法规建设、海关监管、关税征管、打击走私犯罪、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人员培训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 第十章 现代海关制度 一、现代海关制度提出的时代背景 国际方面 国内方面 海关方面 二、现代海关制度提出的历程 1993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提出,海关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配套,与对外开放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简化与严密、效能与制约有机统一的有 - 47 - 中国特色的海关管理体系。 1994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将上述海关管理体系确定为现代海关制度。 1998年,海关总署党组作出了《关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决定》,勾勒出现代海关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两步走发展战略: 第一步:用5年时间,在全国海关初步建立起现代海关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二步:再用5年左右的时间,到2010年前,建成比较完善的现代海关制度。 自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全国海关确立并坚持“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方针;以通关作业改革为中心环节和突破口,大力推进海关信息化建设,全面改革海关业务制度,对通关模式、作业流程、资源配置等进行了全面改革,基本实现了中国海关通关管理的“四肢协调”;坚持从严治关,大力加强海关队伍正规化建设。 第一步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现代海关制度初具规模。 2003年初,根据海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海关总署党组提出全面建设现代化海关、实现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 2004年4月,中国海关正式启动实施《2004,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为中心环节,努力建设“耳聪目明”的智能型海关,各项改革和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三、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战略目标 科学 文明 高效 廉洁 和谐 四、建立现代海关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科学治关 依法行政 守法便利 综合治理 以人为本 整合创新 五、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中心环节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方法科学 手段先进 识别准确 反应灵敏 配合密切 管理有效 六、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业务工作重点领域 1、健全税收征管长效机制 2、提升海关缉私能力 3、提高通关监管水平 4、深化保税监管改革 5、健全进出口预警监测和统计监督体系 6、完善海关稽查制度 ?关于税务司制度的历史作用 1、海关管理制度创新和效率提升 2、推动中西文化交流 3、同文馆对外交人才培养的先河作用 4、确保海关税收增长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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